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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类型的估价办法,是按照各种政治选择的后果来对这些选择加以评判的。这正是功利主义传统的特色,大多数权利自由主义者,他们哪怕有一丁点儿被人认为是效果决定论者的嫌疑,都是信誓旦旦,矢口否认的,他们否认自己会容许一个人竟可以被利用来作为“增进”他人福祉的工具,因此,这些权利自由主义者对上述那样的估价办法,一般是公开摈弃的。换句话说,权利自由主义的“内部矛盾”之一,就是“基于权利”的理论,在关键上是依赖于一个效果决定论的论点的,这个论点就是:它的权利体系的发展所带来的好处,在某种意义上超过了由于相应地扩大了义务而加上的负担。
二、起碉堡作用的权利
在第二章中已经论证过,凡是一个最大化的命题(例如“使自由最大化!”),都必须形影不离地同一条制约性的规则连在一起,这个规则将要把最大化目标限制在某条经过选择的通道、走廊或是更可能是迷津之中。损害原则之所以能充当这样一条规则,就在于它不留余地界定何时可以又何时不可以施行强制来限制自由。这是一条完整规则的经典式范例。然而,它完整是完整,但仍然是有伸缩性的。在日常使用中,它显得意义模棱两可、可弯可曲,不知不觉也就延伸开了。这种延伸的属性根本不是说将合情合理的强制压缩到只能起不应有的很小的作用,也不是说,它对政府的主要事务,尤其是对于政府对稀有的资财能如何处理又不能如何处理,不作任何指导。恰恰相反,这种延伸的属性就是说,随着政府认定越来越多的损害(所谓“损害”,包括好处与机会的缺乏)是它的属民们必须受到保护以避免蒙受的,它也就将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事情变成自己该管的事了。随着损害这一概念逐渐扩大其范围,必须或起码“可以”适用的领域也就随之而扩大,一直到我们恍然大悟,发现损害原则已经变成了某种口技演员之木偶,可以说出这个政治纲领,也可说出任何另外一个政治纲领。
权利自由主义却在损害原则原应占有的位置当中塞进了一大难分别列举的权利,号称是一切属于特定的范畴的人所应享有的。每一项权利都要成为一个碉堡,保护那个特定的权利特有人的相应利益不受任何意图的侵犯,包括整个政治群体的意图。但是,在这些碉堡之外,在无人地带,群体的全局性的目标,只要不打破任何一个碉堡,还是可以最大化的。至于在碉堡的内部,则个人的利益比之共同的目标更有优先权;在碉堡之外却是相反。共同的目标可以是任何一个最大化目标——“效益”、国内生产总值、“平等”或是艺术的繁荣。它也可以是自由,虽然(正如我们在前面已有机会看到过的)现代的权利自由主义并不单独把自由分出来给予特殊的青睐。
权利自由主义者们的宣言就是权利法案、人权宣言、尊重某些一般权利的契约与公约等等。这些法案与文件,有许多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有些远非区区的愿望罗列、单方面的企求,而是在含义上有拘束力的,而且转到了宪法与国际法。这些文件越来越字斟句酌,条文达到几十条,其中大都规定享有许多利益的权利,在有些场合还规定了一些匠心独运出来的权利。一个文件保障“自由发展个性的权利”,另一个文件则保障“不断改善生活条件”的权利,另一个又保障“享受艺术”的权利。究竟由谁负责来照料,使得发展个性的权利或是享受艺术的权利在事实上得到行使,而且行使到多大的程度,这并不是一清二楚的。但是,在这一点上,近期的权利清单,比起昔日更为简洁的清单来,其超现实主义的程度与不可捉摸的程度,也并不更高些,昔日的清单,也是以克制与简洁的口吻,限于例如“生命、自由与对幸福的追求”。
如果所有这些权利都是一个个的碉堡,既保障人们拥有他们所已经拥有的,又给他们保留好他们不如此就拥有不了的,那么,可以预言,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们眼睛的睁开,社会注定要有越来越多的碉堡,碉堡后边,我们会有越来越多的特定的利益得到庇护。如果实现一个共同的目标时,不应该为此而侵越这些碉堡,而只应该蹑着脚尖,在这些碉堡周围那片越来越受到限制的无人地带上蜿蜒前进,那么,权利自由主义也就同样走向对集体宗旨的逐步否定。
这一点本身不一定是一件值得大惊小怪的事。集体宗旨中,大多数已经是十分善于照料自己、自求多福的了。然而,对于这些集体宗旨的否定,尽管往往可能是有益的,但都同自由主义思想的近代演化中的另外一个同样引人注目的偏好发生龃龉。这个偏好就是自由主义思想越来越愿意使个人的利害、偏好,甚至把本来假定要为这些利害与偏好充当碉堡的权利本身,都贬到次要地位,而将一些“社会共识”的价值,亦即各式各样改头换面的平等,或是“分配的公平”,放在凌驾其上的地位。往往个人权利要给善意并有健全常识的人所认为的或是经政治程序发号施令规定下来的“公共利益”、“利益均衡”让路。在前一种情况下,是知识精英们来观察问题,在后一种情况下,则是由主张多数决定的民主派来观察问题,但无论是哪种情况,权利的优先地位,已经不再是一条规则,而成了一个自由裁量的问题了。
权利自由主义原先标榜的主张,实行起来却产生了如此明显的自相矛盾,这就是指明了同现时如此流行的那句话恰恰相反,权利并不是什么“王牌”。德沃尔金的论点是:权利是“王牌”,但只到一定程度为止:
“个人权利是个人所持有的政治王牌。当某一集体的目的并不能成为充足的理由否定个人的权利时,个人就拥有权利……”
但是,甚至连一项根本性的道义权利也可以被压倒,“以取得一项明显而巨大的公共利益”。权利“总的来说具有抵挡集体目标的阀值份量”,“对于一项同它比高低的紧急政策……”,权利是要甘拜下风的。
权利所依靠的是分配原则;这些原则是同集体目标互比高低的:
“……对某一个人给予某些利益时少给一点,只要能证明这样做能导致更大的全局利益,就可以算是有道理的。”
“任何人所要求的东西,除非有更有力的理由应该给他,理由比某种集体性的理由更为有力……否则任何人都不享有某一政治权利。”
简而言之,一切都要视哪一个理由占的份量更重而定。但是,申明较重的份量比较轻的理由占的份量更重,一切都要视什么是什么而定,这有什么意义呢?如果利弊的权衡并不使权利的重量降到次要地位,那么,显然“权利就是王牌”;但如果降到次要地位,就不是王牌了。然而,这等于说,一张纸牌可以强于另一张但弱于第三张,仅此而已。这不等于说这张牌是一张王牌。
有时候有些权利可以比某一集体宗旨更占上风。权利自由主义当中所可能包含的最能预先肯定、最绝对的(亦即像规则似的)内容,莫过于此了。
同样相当明显的一点是:按照这个精神,权利越是百子千孙地繁殖扩散,那么,权利就越是时常无法比集体目标更占上风,无法通过那个本来是要守护权利使之不受侵犯的政府来起作用。毫不奇怪,权利的通胀,使权利贬值,而那种以对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充分的权利的承认作为一个政治秩序的基础的做法,证明了是自寻失败。
三、沦为谬误的权利
问题的真相似乎是:对于权利自由主义来说,权利首先并非一座座对我们通过某种方式拥有而且想加以保护的东西加以卫护的碉堡。权利的作用,只是在次要方面对个人的目标与成就加以保护,使之免受某些别的个人或是整个集体的与之对抗的利益的损害。权利就是要达到的目标。在这一个牌号的松散自由主义中,双重结构——一个最大化的命题,加上一条规则来限制它——被有效地调了包,取而代之的,有点像一个一元化的结构,即某个目标的无限制的最大化,这个目标,无以名之,姑且可以称之为“所有人的权利的总和”。这样一个总和,人们一听,马上就会觉得毫无意思,应该抛弃,不过我认为例不如暂且容忍它一下,因为对它下一番功夫研究,还是值得的。
在当代的政治话语中,我们已经看到,种种申张、声明、宣告,犹如排山倒海,提出一张张越来越长的单子,上面列举人们据说已拥有或应拥有的种种权利。提出一种说法,就是某一道义上的权利早已存在,应在法律上加以承认,但这种说法只不过是将某一集体的宗旨翻译成个人权利的言谈而已。这样,机会均等的权利、“起跑点平等”的权利、身份与物质状况平等的权利、有多个惬意的选择可能的权利、自主权利、生活有保障的权利,等等,都是由平等分配这个集体目标来照应的,只不过是前面的那些权利采用了一种更为精巧而且也许更为动人的乔装打扮,来将后面的这个集体目标表达出来。同样,那些将享有种种“自由”的权利一一列举出来的单子,其实可以归到一个总的目标名下,这个目标就是笼统的自由,它是在选择社会体制与安排时要追求的。然而,既然在广阔的题目领域中申述集体目标与申述个人权利成了申述同一事物的两种说法,那么,何以非采取谈论自由这个办法不可,一定是因为这样做有点什么好处。否则,近年来种种要求权利的申诉和声明为何铺天盖地而来,就不好解释了。
可能有一个原因,就是采取这样的提法,同个人主义是相符的,而个人主义尽管已经失却当年风韵,但仍是大多数自由主义思想家们的天然生存空间。另外一个原因,可能同某种对理想的无意识的“自然的淘汰”选择有关。“权利”和“目标”,即使二者所传达的实质含义是相同的,“权利”也会将“目标”挤出去而自己硕果独存,因为谈论权利时,凡是因此而获得权利的人,都会感到欢欣鼓舞、兴高采烈,而这种谈论,并不正面对任何人构成威胁。反之,目标呢,除非是不痛不痒的,否则通常总使人不但觉得它许诺某种有利之事,而且还意识到要达到这目标要付出代价,要作出努力,有时候(如果是一些明显的再分配式的目标)还包含一个意思,即如果有人因此有所得,另一些人就会因此有所失。把目标说成是权利,可以估计更易于宣扬提倡,比单纯说什么目标,更适于在公众的意识中安营扎寨。
这样,共同的目标就一个又一个地纷纷被改头换面,变成我们作为一个政治实体的成员所应拥有的权利。权利的单子越来越长,越来越齐全,于是我们面前就出现这样一种美好的生活了:
“我们浏览这张单子,就发觉[它」简直是一种将共同福祉的轮廓勾勒出来的笔法”[而一旦轮廓分明」“就再也没有余地去诉诸‘普遍福祉’以对付这些权利的行使了。”
在这件事上,诉诸相反的一面,也是毫无意义的:这些权利并不是什么保护个人利益不受普遍福祉要求所侵犯的碉堡,因为这些权利就是普遍福祉。这些权利,含含糊糊的但又没有任何明确的竞敌在望,本身就是自由主义国家中的政治权威所应追求的普遍的、综合的最大化目标。芬尼斯明确有力地提出了这一主张,这个论点很可能是对权利在权利自由主义中所真正起的作用加以解释的唯一首尾一贯的说法。
这样一种说法是否能使我们把它理解为一个坚实的学说,能提供可预见的指导,而且本身不会自相矛盾呢?
一个人的权利同时也就是另一个人的义务,这一点是经得起一再重复的,而且似乎如何重复提出也不为过。在任何一个“封闭系统”(尽管一个社会对于其它社会是绝不会十分封闭的,但它通常是不会十分寄生于另一社会,它享有什么好处,大都不会不为此而承担其代价)之中,增加权利就意味着增加义务。权利是令人愉快的,义务却不。经过最简易的计算,“将权利最大化”不可能是这个系统的一个普遍可以接受的目标,亦即一个人人都欢迎其实现或至少对其实现不置可否的目标。增加他们的义务,则可能对他们当中某些人造成损害,对于其余的人,最好也只不过是使他们不置可否而已。
因此,到了某一地步时,一个“不偏不倚的观察家”就大可以作出判断,认为某些权利是谬误,认为将权利最大化是一个从道德角度与实际角度(姑且假定两种考虑是可以彼此分开的)来看根本错误的目的。如果观察家有所偏倚,就很可能作出两种可能的判断中的一个。他们要么是欢迎权利最大化,因为这增加了他们的权利而又增加了他人的义务。要么他们就对权利最大化感到遗憾,认为增加一个人本已有的权利,除非这是出于义务承担人本人的意愿,否则就只能是谬误。
增加权利可以是一个受到一致赞许的目的,但这只能在一个“开放系统”之中,这个系统的成员可以期待将相应的义务转嫁到他们系统之外的他人身上。一个社会的内部这样的开放系统多得很,它们要求权利时,信心十足地抱着希望,要占社会其余人的便宜。福利权、有组织的劳工权利、关税保护权、“公平交易”、“公平价格”、“稳定市场”,等等,其所以有吸引人的魅力,都是因为代价转嫁到了得利者系统之外去了。然而即使这种转嫁很大一部分是虚幻的,那些看起来似乎不要权利持有者付出任何代价的权利,仍然是很诱惑人去获得的。正是因为如此,有一些说法(其中许多是说出了实情但却使人误入歧途)才有这样大的号召力,比如说,我们有某些“同国家对立”的权利(例如“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因为我们作出“判断,决定政府做什么是对的,做什么是错的”。“我们”享有权利,国家承担义务;这宗买卖,是无法舍弃不做的。
“我们”净得好处的这种幻觉一直萦绕不散,因为这个表述方式采取了“含糊其词”的办法,虽然政治上力求精确的态度正在普及,而且“我们”当逼不得已时也只好承认,除非“我们”,或是我们当中的某些人,不得不承担相应的代价,否则,国家的任何一个义务都是履行不了的。
这一点,我不必翻来倒去地讲下去了。归根到底,任何经“集体选择”亦即经过政治程序而非契约交易而在权利上造成的变化,都是再分配式的。这一点,不仅在福利权利与那些保护垄断的权利等显而易见的事例中是如此,而且在一些不那么显而易见的事例中也是如此,例如“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不妨想一下刑事审判中,尤其是在美国,由于扩大了被告的权利,社会为此付出了多大的代价。)权利的创立如果要是“好事”,那么,有关的责任负担及资源的再分配也必须是件“好事”。要最充分地发展一个权利系统,以此作为一个政治目标,那就等于宣称我们懂得如何使二者平衡,一方面是那些获得权利者的得益,另一方面是那些必须承担义务者的负担。如果声称两个系统的人是同一批人,得与失的比例是相等的,那就是不懂得世事,不值得认真对待。
如果有一个自由主义者为权利的某种扩大而大声疾呼(比如说,人人都有得到时间更长、耗费更大的教育的权利,或是获得最低限度收入的权利),主张说对于有正义感的人而言,贫穷的、无保障的人,其所得到的好处,足以抵销那些为这好处出钱的富裕者之所失而有余,那么,这种诉诸道德感而为他人请命的要求,是某种道德着重点的表现。至于那些为自身请命的压力集团提出的要分得更多资源的要求,所表现的则是某种自身的物质利害关系。二者都是能自圆其说的,都可以同另一些道德着重点或是另一些物质利害关系一比高低,筹码放在哪里,那就听其自便了。上面两种情况是一回事。但是,如果同一位自由主义的大声疾呼者竟然装出样子,仿佛他真的确凿无疑地知道,所得大于所失,那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这样一种主张,是自由主义早期的一些功利主义联想的遗风,是权利自由主义所深恶痛绝的功利主义联想,因为权利自由主义是不许利用一个人来作为手段而使另一个人得到好处的,所以,这种主张今天已被广泛地认为是荒谬的了。连芬尼斯本人,虽然他认为权利是砌成共同福祉的一块块建筑构件,但他也说:
什么‘全局性的福祉’……或是什么全局性的好处大于坏处……都[不]可能有什么言之成理的道理可言。……其所以没有意义,是因为这相当于将本书的这一页,即第六面,同本书的大小加在一起作一个总数归纳。
然而,使得权利自由主义感到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