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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上)〔英〕洛克-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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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每一个儿子都有权获得他的父亲的所有的一部分;所以,亚当根据“父权”而取得的统治权——如果他有这种权的话——也不能传给他的儿子中任何一个,因为,如我们的作者所说,这是一种凭着“生育儿女”而取得的对其所生者的权利,它不是一种可以继承的权力,因为这是一种导源于并建立在纯属私人性质的行为上的权利,因此由它而来的那种权力也是一样,是不能承袭的。 父权既是一种自然的权利,只源于父子的关系,它不能被承袭就像这种关系本身不能被承袭一样。如果一个人可以承袭父亲支配儿子们的父权的话,那么,他作为继承人,照样能声称具有承袭丈夫对妻子的夫妇之权。因为丈夫的权力是基于契约,而父亲的权力是基于“儿女的生育”

    ;如果他可以承袭由“生育儿女”而来的权力(除非生育行为也可以成为一个没有生育儿女者便可享受的权力的一种资格,这种权力只能及于生育儿女者他本人,而不能及于别人)他便同样可以承袭那由私人性质的婚姻契约而取得的权力了。9。这就使人可以有理由提出一个问题,亚当既然死在夏娃之前,他的嗣子(比方说该隐和塞特)根据承袭亚当的父权的权利,是否对他的母亲夏娃具有统治权呢?由于亚当的父权不过是因生育儿女而取得的一种统治儿女的权利,因此,即便照我们作者的意思来说,承袭亚当的父权的人,除了亚当因生育儿女而获得的统治儿女的权利外,没有其他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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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可以承袭;所以,嗣子的君权不会包括夏娃,假如包括夏娃的话,那么这种君权既不过是亚当传袭下来的“父权”

    ,其嗣子必然是因为亚当生育了夏娃而获得统治她的权利的,因为“父权”不是别的东西,只是同生育儿女有关的事情。10。

    或许我们的作者会说,一个人可以割让他对他的儿子的支配权,凡是由契约可以移转的东西,也可以由承袭而取得。 我认为,一个父亲不能割让他对儿子的支配权。 他也许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放弃此种权力,但不能加以转移;如果有别人获得这种权力,那也不是由于父亲的许可,而是由于那人自己的某种行为。 例如一个父亲违背天性,对自己的孩子不加以爱护,把他出卖或送给别人,而这个人又抛弃了他;第三个人发现了他,把他当作自己儿子一样的养育、抚爱和照顾。 在这种情况下,我相信没有人怀疑,儿子的孝顺和服从应该大部分献给他的义父,或作为一种报酬偿还给义父;假如其他两个人要向他索取什么,那只有他的生身父亲还有权利。 他也许已经丧失了包含在“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这条诫命中的大部分对他应尽的义务,但他没有将任何权利转移给别人之权。 购买儿子而不照管他的那个人,凭着他的购买行为和生父的认许,得不到享受儿子孝敬的权利,只有那个凭着自己的权利,对那个垂死的弃儿代尽了父亲的职责和照顾的人,由于父母的抚养之恩,才使自己获得享受相应程度的父权的权利。 在考察父权的性质时,这点将更容易为人所接受,关于这一点请读者参阅本书第二卷。101。

    再回到目前的论证,有一点是十分明显的:父权只是由“生育儿女”得来(我们的作者把它作为父权的唯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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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政府论(上)

    据)

    ,既不能“转移”

    ,也不能“承袭”

    ;没有生育儿女的人不能取得基于“生育”而来的父权,假如一个人没有履行某种权利所依据的唯一条件就不能有某种权利一样。如果有人问,父亲支配他的儿子的权力是根据什么法律的,我可以答道,那无疑是根据“自然”的法则,自然给予他以支配他所生的儿子之权。 如果又有人问,我们作者所说的嗣子根据什么法律获得承袭的权利,我以为也可以回答说是根据“自然”的法则;因为我没有看见我们的作者引用《圣经》上的一个字来证明他所说的这种嗣子的权利。“自然”的法则之所以给予父亲以支配儿子的父权,是因为父亲确实“生育了”儿子,如果同一样的“自然”的法则拿同一样的父权给予嗣子,使他支配并不是他所生育的兄弟们,这样推论的结果,不是父亲没有因生育儿女而获得父权,就是嗣子根本没有这种权利,两者必居其一。 不然很难理解“自然”的法则——也即是理性的法则——既因“生育儿女”这个唯一的理由,而给予父亲以支配儿子的父权,怎样又可以不需要这个唯一的理由(换句话说,即没有任何理由)

    而给予长子以支配他的兄弟之权。如果长子根据自然的法则可以承袭这个父权,而不须具有这种权力所根据的唯一的理由,那么,最小的儿子也可以拥有这种权力,乃至于外人,也和长子与最小的儿子一样可以有这种权力了;因为,既然只有生育儿女的人才有父权,那么,在没有任何一个人具备这种条件的地方,便是一切人都有同等的权利了。 我确信,我们的作者拿不出什么根据来,假如有人能提出的话,我们将在下面探讨,它是否能站得住脚。102。

    同时,假如说依照自然的法则,一个生育儿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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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支配他所生的儿女的父权,因此依照自然的法则,没有生育他们的嗣子也有支配他们的父权的话是有道理的,那么我们也可以说,依照自然的法则,一个人因为是另一个人的亲属,并且大家都知道与他同一血统,有了承袭此人财产的权利,所以,根据同一自然法则,一个完全不属于他的血统的陌生人也有承袭他的家产之权也同样有理。换一种情况说,假使国家的法律只给予那些保育和抚养自己的孩子的人以支配他们的绝对权力,能有人硬说这种法律赋予了那些没有做过这种事的人以对不是他自己的儿子的那些人的绝对权利么?

    103。

    所以,如果能够说明夫权可以属于不是丈夫的人所有,那么,我相信,我们的作者所说的因生育而取得的父权可以为一个儿子承袭,继承父权的嗣子可以拥有支配他的兄弟们的父权,并且依照同一原则也应当具有夫权,这些便也都可以得到证明。 但是,在这点没有得到证明之前,我以为我们可以放心地确信,亚当的父权,这种“父的身份”的统治权——假如真有这样的权力——不能传给他的第二代的嗣子,也不能为他所承袭。“父的权力”(如果这个名词对于我们的作者有用的话,我很可以承认它)永远不能消失,只要父亲存在一天,父权便不会消失;但是,所有父亲中没有一个人具有亚当的父权,或者从亚当处取得他们的父权,只是各个父亲都根据与亚当享有父权同样的资格而具有各自的父权,即是根据“生育”而不是依据承袭或继承,其情况正如丈夫们的夫权不是由亚当那里承袭一样。 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出,正如亚当并不具有那种足以使他对人类拥有“统治权”的“财产权”和“父权”一样,他那建立在这两种资格中任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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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政府论(上)

    种之上的统治权(假如他真的有这种权的话)同样地也不能传给他的嗣子,而必然随其死亡而终结。 因此,如上面所证明的,亚当既然不是君主,他那虚构的君位也不是能传袭的,所以现在世界上的权力不是属于亚当的权力;因为,在“财产权”或“父权”方面,亚当所有的一切,依据我们作者的理论,肯定要随其死亡而告终止,而不能以承袭转移给他的后代。 在下章中,我们将考察一下,看看亚当是否曾有如我们作者所讲的那样的嗣子,来承袭他的权力。

    第十章 论亚当的君权的继承者

    104。我们的作者告诉我们,“任何一群人,不论是大群或小群,即便是从五湖四海和天涯地角聚拢在一起的,从这群人的本身看来,在这群人中肯定有一个人,由于是亚当的嫡嗣,而天生有权利做其余一切人之王,其他一切人都应当从属于他;一个人生出来不是王就是臣民,这是一条不可否认的真理”。他又说,“假如亚当自己还活着,现在快要死去,也必有一个人——在世界上只有一个人——是他的嫡嗣,这是毫无疑问的。”假如我们的作者喜欢的话,假设这“一群人”全是世间的君主,那么,依据我们作者的法则,“他们当中便有一个人天生就有做其余一切人的王之权利,由于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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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当的嫡嗣。“这真是一个绝妙的办法,它通过设立成百上千的君主资格(如果世界上有那么多君主的话)树立起许多有君主资格并获得他们的臣民服从的人,来和现在统治着的君主相对立。 这些人的君主身份,依照我们作者的意见,和现在处于统治地位的君主是同等有效的。 倘若”嗣子“的权利有任何效力的话,假如像我们的作者要说的那样,这是”上帝的意旨“的话,岂不是一切人,从最高贵的到最卑下的都要做他的臣民吗?那些具有君主称号而不具有做”亚当的嗣子“之权利的人们,能够凭借这个地位要求他的臣民服从,而不受同一法则的拘束自己对别人服从吗?所以,只有两种可能,首先是不能以亚当的嗣子的资格而要求或据有世上的统治权,假如是这样的话,提出这一理由便没有意义,是否亚当的嗣子对于取得支配权资格也就全无关系了;或是像我们的作者所说,亚当的嗣子真的是具有政府与统治权的真正条件,那么,首先要做的事,就是找出亚当的真正嗣子,将他拥立为王,然后世上的一切国王都走来把他们的王冠和王笏奉还给他,因为这些东西对于他们的臣民一样,已经不属于他们了。105。因为,要不是亚当的嗣子既然有权做世间任何人(他们聚在一起便形成”一群人“)之王的权利对于确立一个合法的君主并不是一种必要的权利,因此,没有这种权利也可以有合法的君主,君主、君位和君权都不依靠它;要不就是全世界的君王除一个之外全部是不合法的,因而就无权使人服从。 要不是亚当的嗣子的地位是拥有王位,和有权获得人民服从的依据,这样便只有一个人可以有这资格,其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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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政府论(上)

    人都是臣民,不能向与自己同样是臣民的其他人要求服从,要不就是,这个资格不是君主借以统治和享有要求人民服从的依据,这样,假使没有这种资格,君主还是臣民,两者必居其一。 这种亚当嗣子的自然统治权的梦想,对于取得服从和进行统治都毫无用处;因为假如君主们不是,也不可能是亚当的嗣子,却同样享有统治的权利和要求臣民服从的权利,他们没有这种资格我们却也必须服从他们,那么这种资格又有什么用处呢?既然他们没有这种资格,我们就完全没有服从的义务;因为对于一个无权命令的人,我并没有服从的义务,这样说,我们便不受任何拘束,都是自由的了,除非我们的作者或他的任何代言人能向我们指出亚当的真正的嗣子是谁。 假如亚当的嗣子只有一个,世上就只能有一个合法的君主,在谁是亚当的嗣子还没有解决以前,所有人都不能够心悦诚服地被逼着去服从,因为也许一个不为人所知的年轻一代中的任何人就是亚当的嫡裔,而其余一切人彼此都有同等的地位。 倘若亚当的嗣子不止一个,则每一个人都是他的嗣子,每一个人都有王权;因为,假如两个儿子可以同时是嗣子,那么所有的儿子同样都是嗣子,这样一来,一切人由于是亚当的儿子,或者是他的儿子的儿子,便都是嗣子,这两种情况必居其一,嗣子的权利不能介于这两者之间;因为根据这种说法,或只有一个人是君主,或者全人类都是君主,无论是那一种情况也好,统治和服从的纽带都会因此而被瓦解。因为,假如一切人都是嗣子,他们对任何人便都没有服从的义务,如果只有一个人是嗣子,在他没有为人所知,和他的地位身分没有得到确立之前,谁也没有义务,必须对他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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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谁是继承人?

    106。

    从古到今,为患于人类,给城市带来破坏、国家人口绝灭以及世界和平被破坏等绝很多灾祸的最大问题,不在于世界上有没有权力存在,也不在于权力是从什么地方来的,而是在于谁应当具有权力的问题。 假如这个问题的解决,其重要性不亚于君主们的安全,以及君主领地和国家的和平福利,在我们看来,一个政治学的作家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应该给以很大的注意,并且观点应该非常清楚,因为,如果这一点还有争论的余地,其余一切便没有什么意义了。 用极权主义所能带来的一切光辉和诱惑来装点权力而不说明谁应当具有这种权力,结果只能更加刺激人们去发展其自然的野心(这种野心本身,原本就极其容易走向极端)

    使人们更加热衷于争权夺势,从而为不断的斗争和扰乱种下永久的祸根,使本属政府的任务和人类社会目前的和平及安宁倒不可得到了。107。

    我们的作者更有解决这问题的责任,因为他们断言“国家权力的授予是神的规定”

    ,这话使得权力本身及其转移都成为神圣的;所以便没有任何权力,也不会有任何考虑,可以从根据神权被授予了这种权力的人手中将其夺去;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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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政府论(上)

    任何需要和办法能用别人来代替他。 因为,如果“国家权力的授予是神所规定”

    ,而亚当的“继承人”就是用这种方式“被授予”以及这种权力的人(见前面一章)

    ,据我们的作者说,假如任何不是亚当的继承人登上了王位,其亵渎神圣的程度之大,宛如在犹太人当中,一个不是亚伦的后裔当了“祭司”一样。 理由是这样的:“不独”祭司的职权“一般是出自神的规定,并且,它的指定”只能为亚伦一族及其后裔所专有这条规定,就使得这个职位不能为亚伦的子孙以外的任何人所享受或行使,因此,亚伦的后裔的继承,人们都慎重地遵守,由于这个原故,人们都能确切地知道谁是具有充任祭司资格的人。108。

    现在,让我们看看,作者为了让我们知道谁是这个“根据神的规定具有充当全人类君主之权的继承人”

    到底下了多大的功夫。我们看到的关于他们的第一次叙述是这么说的:“子孙的这种从属既是一切王权的源泉,出自上帝自己的意旨,因此国家的权力不单一般出自神的规定,而且它特定地指定授予最年长的两亲”。像这样重大的事情应该说的明白,以便尽量减少可疑或者意义模棱两可之处;我以为如果言语能够清楚明确地表达一种概念的话,则亲缘或血统上不同程度的亲疏等一类名词就是可用的言语之一。 所以,我们本来希望我们的作者在这儿应该用一种较为明白易懂的词句,好教我们更加易于理解,谁是“神所规定被授予国家权力”的人;至少,他也应该告诉我们他所说的“最年长的两亲”是什么意思;因为,我相信,假如已经把土地授予或赏赐给他,和他族中的“最年长的两亲”

    ,恐怕他也会认为有必要请人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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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论(上)59

    这个名词给他解释一下,并且他也很难知道这土地在他身后应属于什么人。109。

    在恰当的语言中——在这类性质的论文中,恰当的语言是非常必要的——所谓“最年长的两亲”不是指最年长的男人和女人,就是指最早有儿女的男人和女人,那么,我们的作者的论断即是说,在世的时间最长或者生儿育女最早的父母“根据神的规定”有拥有“国家权力”之权;如果这话有甚么悖谬,我们的作者应负其责;假如他的意思与我的解释不同,那也应该归咎于他没有把话说清楚。 我坚信,“两亲”一词,决不能单指男性的嗣续,而“最年长的两亲”也决不能指一个婴孩——不过,如果其能只有一个,他可能就是真正的继承人。 然而虽有“神的规定的授予”

    ,我们仍旧对于国家权力应归属何人,感到茫然,就好像完全没有过这种授予一样,或者我们的作者什么也从来没有说过一样。“最年长的两亲”一语,使我们对于谁是依据神的规定而应具有国家权力一事,比起那些从来没有听到过亚当的嗣子或者继承(这个词,我们的作者说得满篇都是)

    之类话的人,更加糊涂。他的著作的主要内容虽是教人要服从那些有被人服从的权利的人,而这种权利,据他说,是世代承袭的,然而,哪些人是应真正有这种世袭权力的人这一点,就如同是政治学中的“炼金术者的点金石”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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