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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说明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理由、内容和期限。
2所在单位组织专家、教授对所提博士后的研究方向或实习的业务范围进行评议并签署意见,由该单位领导批准后,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3去国外从事博土后研究或实习所需经费,一般由派出单位解决。
4获准者,其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期间,国内工资照发。
附4:在国外的公派研究生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审批办法
(1)申请者必须在获得博士学位半年前向所在国我使、领馆提出申请,并填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申请表〃。说明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理由、内容和期限。〃jw105表〃由使、领馆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给申请人国内派出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主管部门。
(2)国内派出单位收到申请后,须在三个月以内组织有关学科的专家、教授评议,提出意见,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函(电)告我驻外使、领馆,再由我驻外使、领馆通知申请者。三个月内得不到派出单位答复的,即由我驻外使、领馆审定。
(3)申请者联系要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单位,并收到聘请书后,本人应将从事〃博士后〃研究方向或实习业务范围、单位和期限等报告国内派出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其研究课题或实习的业务范围与原申请批复不符的,应重新报请审批。
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所需一切费用,包括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结束后的回国旅费,均由本人自理。
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要求转到第三国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一般应先回国工作一段时间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需要由国外直接转第三国的,应提前半年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一年半。
附5: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工资、工龄和有关经费的管理办法
(1) 出国进修人员和访同学者,在批准出国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并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其受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年限,在国内计入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入员,在学习期限内的国内工资待遇按国内对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2)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出国旅费、在国外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费、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国际旅费等,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办理。
(3) 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经费,并对部门、地方、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经费开支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经费的具体管理,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专人负责或由使、领馆财务部门代管。
(4) 对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演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
(5) 国内大学本科毕业生出国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年限,根据各国不同情况都有规定。公派出国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确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者,可按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办法办理延期手续。
(6) 公派出国研究生,如出国前系国内在学研究生,其享受的国内生活补助费,自离境之次月起停发。
(7) 1986年12月31日以前出国的公派研究生,出国后由原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的,发放年限以附表规定的公派出国研究生攻读外国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限为准。超过附表规定年限者,其国内工资停发。
(8) 1987年1月1日以后出国的公派研究生,如出国前系国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后工作5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2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包括在职研究生),学成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的,其在附表规定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
(9) 1979年1月1日以后出国的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包括经批准延期的时间)内获得博士学位,并按规定的留学期限(包括获得博士学位后经批准延期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回国的,按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时间计算工龄。
附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的有关规定
(1)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的办法要有利于出国留学人员了解国家建设的发展和需要,要合理照顾出国留学人员的学习和生活,又要考虑国内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2) 对公派出国大学生、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外留学规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满二年(其间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须获得攻读博士学位资格)后,享受公费回国休假一次。
(3) 公费回国休假由本人按规定自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并按规定的路线回国。
(4) 公派大学生、研究生自费回国休假、探亲,以不影响学习为前提,由驻外使、领馆审批。
(5) 公派大学生、研究生,在国外享受国家或单位公费留学期间,公费或自费回国休假,探亲,国外费用停发,国内生活费凭我驻外使、领馆证明,由派出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6) 公派大学生、研究生回国休假的时间根据所在国学校假期长短确定。
(7) 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时间较长,其在国内的配偶申请自费出国探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经单位批准后,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视情况由其所在单位决定。
(8) 研究生配偶在探亲期间,联系到国外奖学金、资助金,申请留学的,在探亲假期内报经国内工作单位批准,可以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转为公派或自费留学。
(9) 对于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如系国内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班的学生或研究生,为了不影响完成学业和研究计划,一般不批准请假出国探亲。
(10) 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外时间较短,按规定不享受回国休假的待遇。他们在国内的配偶,属在职职工的,;般也不给予出国探亲的假期。
附7:国家科研助费申请审批程序
(1)为促进国家公费出国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增强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荣誉感,鼓励和支持公费留学人员按期学成回国服务,经研究,决定对国家公费出国留学改革后派出并按期学成回国的留学人员择优提供科研资助费。
(2)科研资助费主要用于留学人员回国后开展科研工作的启动与立项,不得用于出国、出书和购买与科研无关的音像设备。受资助者及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截留、挪用;同时要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资助对象为国家公费出国留学改革后派出的,在国外做出一定成绩,按期回国并主要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年龄在45岁以下的留学人员。对曾获得过国家教委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资助的,原则上不再给予资助。
(4)申请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可通过国内工作单位提出申请,也可在回国前3个月内向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提出申请。申请者须填写〃留学回国人员科研资助费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
2经国内工作单位或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签署意见,由国内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留学基金委。个人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
3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议(今年试行)后,将审定的受资助名单报国家教委外事司审批。国家留学基金委常年受理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二次,择优资助。对经评审获资助的项目由国家教委外事司批准后,由基金委书面通知申请者所在单位。
4为体现各级管理部门对留学回国人员的重视和关怀,获资助者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供不低于本基金资助经费额度的配套经费用于获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
5试点后派出留学人员科研资助费为:文科五千元至一万元,理工等科原则上不超过一万五千元至二万元。
(5)改革后派出留学回国人员科研资助费的使用和管理按〃国家教委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实施办法执行。
德国留学全攻略 第3章 方案三自费留学德国(1)
★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
★贷款人自收到申请人上述申请材料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我国11个省、市的68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获得教育部、公安部的资格认定。
★签证的有效期 各国颁发护照和签证的机关,对不同的签证,规定不同的有效期限。
★ 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二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
★德国大学没有正式的名次排列,也没有重点大学与普通大学之分。
近年来,在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方针指导下,我国自费赴日留学人员日益增多。然而由于日本高等学府众多,各校层次不同,专业侧重各异,入学申请奖学金申请等相续繁杂,各校对申请者的要求也个差不别,因此许多渴望出国求学的朋友感到天所适从,有的盲目动作,消费者多精力和财力但却毫无结果。不要急,看看本方案吧,你定有收获。
第一步:了解相关政策与规定
★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工作,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办理。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本着学用一致,尊重本人志愿的原则安徘工作。
★ 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二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
★取得各种奖学金、贷学金和非亲友资助的在职、在学人员出国留学,均应纳入公派出国留学范围。
★在西方留学国家中,德国留学费用最低,譬如去德国留学四年的费用只是去澳大利亚的1/3。
★从1999年起放宽了对中国的留学政策,取消了对外国留学生的许多限制,德国成为中国留学生选择的热点国家之一。
政策和规定是人们行动指南,要想避免末弯路,就必须了解:1。我国相关政策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
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也是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智力的一个方面。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应支持和关心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鼓励他们早日学成回国,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为此,作如下规定。
凡我国公民个人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件的,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作研究生或进修。
高等院校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在学的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或单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后,保留学籍一年,应届毕业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凡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应服从国家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再申请和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工作,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办理。属在校学生或在职职工的,学校或单位应签署意见。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往返旅费等,均由本人自理。如需用出国旅杂费,可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证件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兑换外汇。
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由自费转为自费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由国家提供回国国际旅费。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可以回国探亲、休假,实习等,次数不限,来去自由、费用自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子女要求出国探望本人,可按公安部门有关出国探亲的规定办理。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主动向他们介绍有关留学的规定以及国外有关情况,对他们出国后学专业给予指导;出国后,原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应主动与他们保持联系,鼓励他们努力学习,关心他们在国外的生活和在国内的亲属。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验放,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相同,均按照《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本着学用一致,尊重本人志愿的原则安徘工作。属进修人员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安徘工作的,由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核,报送国家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属毕业研究生或大学专科生、本科生,本人要求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可与我驻外使馆联系,填写《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登记表,由使领馆报告国内,回国后按公费留学毕业研究生、大学生的分配办法办理。以上人员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自费进入国外大专院校学习但没有毕业的人员,回国后均由出国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所学专长,量才录用,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
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的业务骨干(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和相应职称以上的人员,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和毕业研究生(包括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取得所在单位的同意,按隶属关系,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批、按照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即属于自费出国留学,但按公费出国留学派出办法办理出国手续)办理。大学本科毕业的人员(包括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在学的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根据本人自愿,可以按第二条规定的办法办理,也可以按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
在国外做研究生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转为自费公派留学入员,由我驻外使领馆颁发〃国家派出留学人员证明〃,不变更护照和签证。
自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享受对方奖学金或取得对方资助,在出国时尚未收到奖学金和资助费现款的,可由派出单位垫付出国旅杂费,本人回国后,按在国外的实际收支状况,酌情归还;由亲友提供资助的,其出国旅杂费,可凭护照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出具的因公派出证明,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二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可按本规定第五条办法计算。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包括在国外留学期间由进修人员转为研究生的,其国内原享受的人民助学金或工资待遇,同国家派出的公费研究生一样对待。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人员,凡按期回国参加工作、回国旅费确有困难的,由原派出单位提供回国的国际旅费。
为谋取自费出国留学而循私舞弊、伪造情况、利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的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或不批准出国,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高级干部和外事工作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自费出国留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自费出国留学暂行规定的补充说明
公费就读的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学历的人员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