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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获准进入中国内地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机构全部集中在东部沿海和南方地区,中西部地区呈现一片空白,这种地区分布严重不平衡现象,不利于中西部地区的对外开放和保险经济的发展。为了改变这种区域分布不平衡的状态,促进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和保险经济发展,建议以政策为导向,引导外资保险由沿海到内地,由大城市到中小城市,由东向西,由南向北发展。具体地说,近期内可将开放的重点由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移向长江中、上游和〃环渤海〃地区;若干年之后,再由这些地区向北方和西部地区延伸。这种〃放『射』型〃开放模式,有利于求得中国保险市场的均衡发展。
当然,中西部地区与东部沿海和南方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需要国家采取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外资保险机构到这些地区申办营业机构。这些优惠政策可以包括如下内容:
首先,必须适当降低审批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办法》规定:来华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外国保险公司,其经营保险业务的时间不得少于30年,前一年的资产总额在50亿美元以上。这些硬『性』规定条件较高,有许多外资保险机构难以达到,因此,对到中西部地区申办营业机构的外国保险公司,可适当降低条件。同时应大力简化审批手续,除要求外国保险公司提供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近三年年报外,原则上不再索取其他资料,并尽快将审批情况反馈给外资保险公司。
其次,土地征用、水、电和各种建筑材料方面也应给予一定的优惠。凡是到内地、北方、西部地区申办外资保险机构,可以享受一定的土地使用优惠,即从他们取得土地使用权算起,五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自第六年起五年内,按规定的下限标准50%交纳。所需要的水电和各种建筑材料等,由当地列入计划,优先保证供应,并参照国内同类标准,给予一定的下浮。
再次,适当放宽保险业务的经营范围。目前中国仅允许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业务和个人交费的人身保险业务,以及与此相关的再保险业务。如果对到中西部地区申办营业机构的外资保险公司适当允许经营其他保险业务,会增加这些地区引进外资保险公司的吸引力。
我们认为,中国保险市场要对外开放,应充分认识到中西部地区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增强对中西部地区乃至全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要扩大中西部地区保险业的对外开放,迅速增强其竞争力,并按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对落后地区经济发展、援助的协议条款的规定对其实行倾斜、扶持而不是将重点长期放在东南沿海地区。
保险在入世之后 第4章 知耻而勇,中国保险业现状及发展前景
一、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要肯定我国保险市场在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成绩,也必须认识到现在保险市场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是每一个保险市场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所必然经历的,但这些隐患如果不及时分析其原因,并采取相关的措施予以解决,那么后果将是毁灭『性』的。这些问题的根源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下面我们将从宏观政策、供给方面、需求方面、中介市场等四个角度进行分析:
1宏观政策方面的问题
一个市场能够迅速成熟和发展起来,宏观调控机构为每一个公司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至关重要。现代的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学强调宏观部门由于其权利的垄断『性』和强制『性』,将对资源的配置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但这种影响是通过宏观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实现的,保险市场也不例外。有效的宏观政策可以推进保险市场的发展,使其迅速壮大起来,但其任何弊端都有可能将保险市场引入歧途。
(1)市场竞争模式不确定。
上个世纪80年代末,独家公司垄断保险业务的格局被打破,经过十余年的市场培育,我国保险市场多家竞争的局面已初步形成。但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对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模式尚未有一个明确的表述。即使是作为保险法规〃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只是在第一章第七条原则提出〃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竞争模式不确定,以下问题就难以避免:一是对市场竞争的规划缺乏全局『性』,其典型特征就是出现〃目标缺陷〃,既没有长期目标,也没有阶段『性』目标。二是对竞争市场的培育陷人盲目『性』。一个缺乏整体目标的市场建设不可能在建设过程中避免盲目『性』,这是不言而喻的。三是对不正当竞争的抵制陷入被动。由于竞争模式不确定,从而导致对竞争行为的积极引导不足,这就势必使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
(2)保险法制度不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保险业同我国的各项事业发展一样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这表现在:保险机构增多,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有了新的发展,保险业务量迅速扩大,同时,保险市场还引进了竞争机制,保险公司逐步适应了竞争规律,逐步接受了竞争的现实。但与目前我国保险事业已经有了一定基础的情况相比,我国保险立法仍处于初始阶段。虽然我国《保险法》的颁布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保险业务无法可依的局面,为依法办保险、依法管保险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现在仍存在问题:一方面是人们的保险法治观念淡薄、缺乏良好的保险法制氛围;另一方面是《保险法》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缺乏有效的配套措施。
(3)保险机构、保险业务发展与保险管理滞后的矛盾。
我国的保险市场起步较晚,难以尽快赶上发达国家,于是有很多人认为必须积极扶持保险市场,才能促进其发展。其实,应该是认真监管,才能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说,积极扶植与认真监管是一对矛盾,但也可以说二者既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只有认真监管,才能使保险市场在一定的约束下规范经营,也正是这种约束,才能使保险市场有发展后劲。
(4)市场竞争条件不平等。
市场竞争条件的不平等,表现在税赋、再保险、发展业务方式等多个方面。表现在再保险上,目前,仍由中保一家行使中央再保险职能又自身经营再保险业务。由于赔付能力的不同,除中保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很难在公正、平等、规范的条件下承揽超过自身偿付能力的业务。而有些保险公司还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通过境外经纪人把本应在国内市场分保的业务大部分甚至全部汇出境外,造成保险外汇外流。表现在发展业务方式上,有的保险公司主要依靠传统手段,以『政府』的力量推动业务的发展。而有的保险公司则依靠交行、工行的行业力量,通过股份制吸收地方财政股份、大中企业股份发展业务,继而造成以市场条块分割、行业垄断为特征的不公平竞争。表现在税赋上,各类保险企业相差太大,形成了不平等的竞争。由于国家对不同形式的保险公司采取了差别税率,特区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率为15%,国家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企业为33%,而且除上交所得税后,税后利润再通过调节税抽走一部分,基本上是利润的大部分上交财政。这样,造成了一种结果:税率不一必然导致费率差距较大,而税率低,费率必然也低,这就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反之则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2供给方面的问题
中国加入wto以后,大量的国外保险公司涌人中国保险市场,国内的保险公司想要仍然像原来一样,依靠国家的扶持及行政干预将是不可能的,国内保险公司唯一的出路就是尽快地使自己成长起来,并在市场的竞争中成为获胜者,这就首先要求国内的保险公司认清自我,完善自我。
(1)业务总体水平低,结构发展不平衡,险种单一,适应『性』不强,新险种开发缓慢。
我国保险业务总量偏低,总体发展水平仍很落后。1998年我国保险费收入为1247。3亿元人民币,不及美国的2%。表明我国的保险,特别是寿险服务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要。
保险业务结构发展不平衡表现在:一是产险业务比重大,寿险业务增幅快。二是产险和寿险业务结构不合理,产险中企业财产险和机动车辆险位居一、二位,各公司对航运险的争夺激烈;寿险中团体险占较大比重,短期险发展缓慢。三是城乡保险业务比例失调,城市保险发展明显快于农村,农业保险占产险业务的比重不足百分之一,呈萎缩发展的态势。
开发新险种是适应保险竞争的需要,产寿险分业经营后,加速险种的更新换代显得尤为迫切。眼下正在市场上运行的险种有400多种,但真正具有生命力、适销对路的险种并不多。其中,寿险险种对于通货膨胀的适应能力差,其投资功能难以体现,造成市场有效供给不足,已成为制约寿险业发展的〃瓶颈〃。部分最近推出的寿险险种保费高昂,不适合中低收入家庭。产险市场提供的险种十分有限,各保险公司险种雷同者甚多,个别险种〃克隆〃现象严重。据有关资料分析,我国各保险公司险种结构相似率达90%以上。这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使各保险公司无法塑造自身的险种优势,造成财产风险种类繁多与险种单一老化的矛盾,并导致各保险公司在个别险种(如车险)上过度竞争,而其他险种如责任险和信用险等开发滞后。1997年,中保产险的责任险保费收入只有14亿元,仅占总保费收入的3。6%,这种局面有待扭转。
(2)市场主体偏少,缺乏适度竞争,市场主体企业化程度差异大。
从目前的保险市场主体看,保险市场上的保险公司数量太少。虽然我国保险公司的总数量已达20多家,但是只有中保集团等极少数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开展业务,许多城市和地区至今只有两三家保险公司。中保集团仍控制着70%的市场份额,其他公司各自所占的份额很小,说明保险市场垄断程度依然偏高,缺乏适度竞争。同时这与我国人口状况不相适应。如美国人口为两亿人,保险公司6000家,香港人口与广州大致相同,但香港有229家保险公司,从业人口8000人左右,而我国人口12亿多,仅有保险公司20余家。这种状况的弊端是难以给保险市场的经营者带来真正的压力,也使消费者无法享受到优质的服务。所以,还要培育一定的市场主体充入我国的保险市场。
长期以来,我国只有几家保险公司一统天下,从一定意义上,保险公司成了『政府』的行政附属物,严重缺乏活力,主要表现有:其一,为地方财政代理产险业务。如:有些省份保险公司为地方财政代理产险业务,尽管有时能推动业务的发展,但严重地妨碍了保险公司企业化、公司化。有时由于当地财政代理不提留总准备金,致使这些省保险公司连续几年准备金提留额为负数,使这些保险公司严重缺乏正常的偿付能力和应付大灾的能力。其二,社会保险和商业『性』人身保险界定不清。商业『性』人身保险是建立在自愿原则基础上的,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确立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享受的待遇标准取决于投保人的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商业『性』人身保险经营的主体是自负盈亏的商业保险公司,国家不负担最终亏损责任。在城市职工中,除『政府』规定的基础保险以外的企业补充保险,个人补充保险,从『性』质上不属于社会保险,在我国广大农村目前推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际上是商业『性』养老保险办法。社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界限不清,会造成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混淆,影响和干预保险公司的正常营运,同时,也会给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带来障碍。其三,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混『乱』。当前,中保集团公司主要经营的是商业『性』保险,但作为国有企业又兼有政策『性』业务的职责,以致政策『性』业务由于无利或亏损,无法保证其正常管理和运营,这也严重影响到中保的企业化和公司化。
(3)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狭窄,保险基金几乎无法保值增值,保险赔付水平过低,保险赔付作用有待提高。
保险市场竞争在加剧,资金运用对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增强其经营稳定『性』的功能日益突出,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资金的收益状况,寿险资金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可以为各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但是,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营的方式单一,投资规模与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投资收益率极低,加之通货膨胀的因素的影响,保险基金不能保值增值。特别是寿险基金面临几十年后巨额的累积责任,确保寿险投资有较高的收益率直接关系到寿险公司的生死存亡和对被保险人的保障问题。自1996年以来国家连续下调银行利率,1997年10月再次降息,国债发行年利率也由14。5%下降到7%~8%,据测算,中保1997年因降息就损失50亿元,我国大部分寿险企业也出现了严重的利差倒挂现象,偿付能力明显不足,形成了很大的风险。寿险经营面临困境。为此,放松对保险业的限制,尤其是要放松对寿险业资金运用的限制,扩大保险资金运用空间,成为保障我国保险业顺利发展的现实选择。
保险投资不畅是造成我国保险业赔付率过低的重要原因。我国财产险的赔付率一直维持在50%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赔付水平。20世纪90年代英国保险业的赔付率在80%以下,今年美国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率曾高达108%左右。在这么高的赔付水平下,西方国家保险业仍能稳定发展的重要原因是其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广泛,盈利甚高,充分体现了以保险投资业务的收益补偿保险业务的亏损,这已成为国际保险界的发展方向。但与此相反,我国国内保险公司提高利润的主要途径依然是努力降低保险赔付率,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误区。从长远来看,这种〃低保费、低保障、低赔付〃的经营策略会抑制保险市场的发育,特别是面对外资保险公司夺夺『逼』人的攻势,国内保险公司必将陷于极其不利的境地。
(4)保险经营『性』风险日益积聚,保险业面临风险的考验。
其表现主要在以下诸方面表现:部分保险机构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保险存款不合理,贷款质量不高,风险增大;部分险种责任过大;险种结构不合理,风险集中在少数险种上,不能做到风险的分散化;自留风险的责任过大;寿险业务预定利率过高,预定费用率偏低,潜伏着较大风险;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上存在较大漏洞;寿险投资渠道受阻,又因利率下调和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远期风险增加;承保的业务质量不高,保险标的风险增大;保险公司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明显不足,偿付能力极其有限,抗风险能力不强;特别是抗巨灾的能力更是令人担忧。1997年4月25日,保险风险积聚太多导致具有百年经营历史的日本日产生命保险公司破产。
(5)保险业务迅速发展与人才匮乏形成尖锐矛盾。
保险经营有其特殊『性』,这决定了它对展业、精算、承保、理赔、查勒和投资等环节人才的需求。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过程。我国保险业停办20年之久所带来的最严重的后果是保险人才培养的断层,导致目前保险从业人员总体水平偏低,大专以上学历的只占总人数的30%。许多保险公司在招收了没有任何保险知识的人员后仅仅对其进行两周到四周左右的培训后即服务上岗推销保险。这些代理人经常出现答非所问、误导陈述、保费回扣和恶意招揽业务等违规现象,极大地败坏了保险声誉。随着国内一批高等院校开设的保险专业的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我们相信中国保险业将涌现大量人才。
(6)竞争加剧、违规经营现象相当严重。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率、扩大承保责任,增加无赔款返还。在一些主要险种中,甚至出现一些破坏『性』、掠夺『性』的竞争行为。如:提高或降低机动车辆保险基本保费和提高宣传品档次,变相提高或降低费率。第二,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