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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科学方式整理你的财富-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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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的分析会发现,同直线法相比,快速折旧滞后了纳税期,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自然损耗法折旧则推前了纳税期,将遭受提前纳税的损失。在这一点上,优化纳税的折旧方式的选择顺序是,快速折旧法、直线折旧法、自然损耗折旧法。

    下面我们再结合几个案例来具体分析一下折旧期限的长短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2)利用延长折旧年限而产生的时间差进行避税。

    例如 a企业有一台机器设备,原价为 28000元,残值按原价的10 %估计,在一般情况下应该五年提完折旧,每年应提的折旧额为5040元,如果企业将折旧期延长为七年,则每年应提取折旧3600元,这样在开始的五年中,每年将少提折旧1440元,五年共计7200元;以后二年每年各提折旧3600元,共计也是7200元。前五年少提折旧数与后二年多提折旧数正好相抵,并不影响企业七年的利润总额,企业也未因此而多交或少交所得税。只是由于前五年少提折旧多算了利润,从而将后二年应缴纳的所得税提前在前五年缴纳。

    如果此种情况对享受所得税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则会有所不同,假定企业设备开始折旧年度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一致,前二年免交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则各年应交所得税额为:

    单位: 元年度应提折旧实提折旧多计或少

    计得润多交或少交

    所得税150403600+14400250403600+14400350403600+1440+237。6450403600+1440+237。6503600+1440+237。6603600…3600…1188703600…3600…1188合计25200252000…1663。2可见,折旧期的延长使企业少交所得税1663。2元,企业可以利用延长折旧期引起的时间差减轻税负。由于税法对此并未加以限定,这处减税纳税义务的行为应该是合理、合法的。延长的折旧期越长,避税额也就越大。

    (3)缩短折旧年限而产生的时间差进行避税

    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加速折旧是企业减轻税负的常用方法。如某企业有一辆价值60000元的货车,残值为原价的10%估算,按照税法规定,折旧期限为五年,每年应提的折旧数额为10800元。现在企业将折旧期限缩短为三年,每年提取折旧18000元。这样在开始的三年每年多提折旧7200元,三年共计21060元;以后两年每年少提折旧10900元,二年共计也是21600元。总的来看,前三年多提折旧数与后二年少提折旧数正好相抵,并不影响五年的利润总额,因而不影响企业应交的所得税额。但由于前3年少算了利润,后二年多交了利润,以致将前3年应交的所得税拖迟到后二年去补交。

    (4)存货计价方式选择

    存货是一个企业为了销售或制造产品而储存的一切商品或货物。在某一特定会计期间,对于相同项目的存货,其期初存货和本期内各次购进、生产的单位成本(或称单价)是不同的。要确定存货发生后的存货成本的发生额和结余额,应按一定的方法进行计算,通过确定销货成本,进而正确确定企业的净收益。

    实际工作中,期末存货的计价方法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是以实际存货流转为基础的实际成本计价法;一是以假设的存货流转为基础的假设成本计价法。前者主要是指分批确认法,后者按假定的存货收发次序计算存货成本,主要包括先进出法、后进先出法、平均成本法。西方国家还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等。

    下面让我们针对材料价格变动的条件下,材料成本采用不同的假设成本计价法对企业利润和所得税的影响进行实例分析。

    〔例〕c企业1998年购进材料情况如下表所示。

    c企业进贷数量价格表目项资数数量(公斤)单价(元)总价(元)1130015195002600022132000319000213990004120002024000051300222860001998年,c企业生产产品1万件,并全部售出,单位产品市场售价为40元,单位产品生产耗用材料1公斤,除材料费用外,其他费用开支每件产品10元,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3%。

    采用不同的材料计价方式,c企业该年度销售产品的材料成本、销售收入、税前利润、应纳所得额分别如下:

    1采用先进先出法,则

    材料成本=15x10000=150000(元)

    售成本=150000+(10000x10)= 250000(元)

    销售收入=10000x40=00000(元)

    税前利润=400000…250000=150000(元)

    应纳税额= 150000x33%=49500(元)

    2采用后进先出法,则

    材料成本= 10000x22=220000(元)

    销售成本= 220000+100000=320000(元)

    销售收入= 10000x40=400000(元)

    税前利润400000=320000+80000(元)

    3采用加权平均法,则

    单位材料成本

    =1300x15+6000x22+1900x21+1200x20+1300x221300+600061900+1200+1300s

    =19。87(元)

    材料成本10000=x19。87=198700(元)

    销售成本=198700+10000=298700(元)

    销售收入=10000x40=400000(元)

    税前利润=400000-298700=101300(元)

    应纳税额=101300x33%=33249(元)

    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出,企业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式,其应纳所得税额也有所不同。采用先进先出法,企业所得税负担最重,加权平均法次之,后进先出法最轻。这是因为,在通货膨胀环境中,后人库的存货的取得成本高于先人库存货。后进先出法下,发出存货的成本高于结余(库存)存货的成本,从而增大了商品销售成本,进而减少了当期收益和应交所得税。先进进出法则正好与之相反,平均成本法对应交所得税的影响则介于上述二者之间。可见,在通货膨胀条件下,采用后进先出对存货计价有利于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用科学方式整理你的财富 第二章私营企业的纳税与避税(2)

    2。转让定价避税法

    转让定伙又称转让阶路,是铝央欲仑成间轻辽产品、半成品、原材料或互为提供服务、专有权利、秘密配方、资金信贷等活动所确定的企业集团内部价格。

    在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间的定价相当复杂,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定价政策和程序是高度机密的,在秘密定价的背后,还可能牵扯到半非法或甚至是完全地下的活动,局外人很难获得定价的真实材料。联属企业间的定价的高度机密『性』,可能掩盖了价格、成本、利润之间的正常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扭曲了的价格,这种关系往往会有利于投资经营者,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义务,但往往会使国家的税收收入流失。

    联属企业间的定价掩盖了价格、成本、利润间的正常关系,反映在母企业能够用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商品销往位于低税区的子企业,或者高于市场价格从子企业购进商品,这样做的结果,使母企业的价格状况出现一种不真实的反映,似乎母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善,减少了利润或甚至是出现了亏损。而位于低税区的子企业,却仅仅因为定价低等的缘故而出现良好的财务状况。

    生产经营者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满足其专业分工和协作的要求,通常在一个地方设立总部,在另外几个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子企业。联属企业转让定价的基本特征是,它受生产经营者总部的利益分配,脱离市场一般供求关系的约束,对商品和劳务的内部交易往来采取了与独立企业之间的正常交易价格不同的计价标准,这样就有可能造成收入与费用的跨越地区、国界的不正常分配,导致了联属企业的各个利润中心账册上所反映的〃会计所得〃 与按照各个所在国法律计算出来的〃计税所得〃严重偏离。

    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1)关联企业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进行避税。

    如某橡胶企业是执行高税率产品税企业,为减轻产品税税负,将自制半成品以低价卖给了执行较低产品税的联营企业,虽然减少了本以司的销售收入和产品税,但是却使联营厂多得了利润,企业从中反而多得了联营利润,从而实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

    (2)关联企业间商品交通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实现避税。

    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向其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购进产品时,有意抬高进货价,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这样即可以降低所得税负及〃两金〃 的上交额。然后,从低税负的关联企业多留的企业留利中获取不当得利。

    (3)关联企业间采取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式,转移利息负担,以实现避税目的。

    有些资金比较宽裕或贷款来源较多的企业,由于其税负相对较重,往往采用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式给其关联企业使用,这样,这部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全部由提供资金的企业负担,增加了成本,减少了所得税负及〃两金〃 的上交额,还有的国有企业将产品转让给厂办企业经营,而长期不结算,利息却由提供产品的企业负担,减少了利润,增加了集体积累留利。

    (4)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收报酬或不按常规计收报酬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

    如某些企业在向其关联企业提供销售、管理、行政或其他劳务时,不按常规计收报酬,采取或是不收,或是少收,或者是多收的策略相互转移收入进行避税。当对哪一方有利时就向哪一方转移。当前尤为突出的是某些国有企业的富余人员大量从事厂办经济实体或第三产业,但工资报酬仅由原企业支付,减轻了原企业所得税负,增加了新办企业的利润。

    (5)关联企业间通过有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锐。

    有些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将更新闲置的固定资产以不合常规的低价销售或处理给某些关联企业(主要是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其损失部分由企业成本负担,减轻了所得税负。还有的国有企业在租赁关联企业有形资产时,以不合常规的高价支付,将高额利润转给了关联企业然后从中再获取个人和小集体的好处。

    (6)关联企业间通过无形资产的转移和使用,采用计报酬或不合常规价格、转移收入、实现避税。

    有些国有企业将本企业的生产配方、生产工艺技术商标和特许权无偿或低价提供给一些有关联关系的乡镇企业,其报酬不通过技术转让收入核算,而是从对方的留利中获取好处。这样,即减少了税收,又可为企业解决福利及其他方面的需要。

    以减轻集团企业整体税负为目标的转让定价的基本作法是: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货物、劳务、技术和资金等交易中,当卖方处于高税区而买方处于低税区时,其交易就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进行;而当卖方处于低税区买方处于高税区时,其交易就以高于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进行。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例〕国内a企业年利润 1000万元,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33%,该企业用转让定价方法将其 200万元利润转移给与之相关联的七个小企业,各小企业适用税率均为27%,则

    在利润不进行转移的情况下,a企业应纳税额为:

    1000x33%= 330(万元)

    通过转让定价之后,1000万利润应纳税额为:

    800x33%+200x27%=264+54=318(万元)

    a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方法少纳税款为:

    330-318=12(万元)

    如果对此例作进一步的分析,不难发现,如果各关联企业都适用同一比列税率,且各企业均为盈利的情况下,则转让定价对集团企业整体税负将不产生任何影响,但如果各相关联企业都实行累进税率,则转让定价大有可为。因为在累进税制下,所得额适用的边际税率所得额的大小而呈同一方向变化,即所得额越大,适宜和的边际税率就越高。这样,如果集团内各关联企业间利润相差悬殊,就有可能利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均衡各关联企业的利润水平,以降低平均边际税率减轻集团整体税负水平。

    3。利润分配中的避税

    企业进行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预期利润水平的高低,是确定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的重要因素。同时企业进行投资活动已经获得了利润,而利润的如何分配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未来的发展,同时也牵涉到一系列的税收问题。正视利润分配过程中税征纳行为的存在,并尽量采取胜定的措施和手段,减少或降低利润分配过程中的税收成本,也是企业进行经营决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利润分过过程中往往牵涉到以下几个问题与税收行为有关。

    (1)税利的分配次序问题与避税

    税利的分配次序,简单而言,就是先税后利、还是先利后税。具体来说,是指企业的收入减去成本后的余额,是先按企业的『毛』利缴纳所得税后,再分配给其他各个投资者,还是先分配给各个投资者,然后由他们自行分别缴纳税款。这种先税后利、还是先利后税,其所导致的结果会有很大区别。第一从税收负担上看,在适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若是先缴税后分利润,则由于所得额大而适用较高的税率,从而税收负担是很重的。而先分利润然后分别缴税,则由于各个投资者分到的利润数额相对较小,适用较低级的税率,从而税负较轻。在税收政策上,国家往往给予投资者在利润分配次序上有一定的选择余地,这样可以用来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达到减轻纳税义务的目的,现举一例说明:

    某企业1999年度获得利润为1200万元,其中该企业是由三方共同投资兴办的,三方均衡投资,平均分配利润,适用的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制:

    级距所得适用税率10…100万元10%2100…20020%3200…300万元30%4300…500万元40%1500万元以上50%现比较两种情况下的税负情况:

    1先税后利。1200万元的应税所得应承担的税款:100x10%+(200100)x20%+(300200)x 30%+(500…300)x40%+(1200500)x50%一490(万元)

    每年投资者实得利润:

    (1200…4900)/3=236。7(万元)

    2采用先利后税。1200万元平均分配给每一个投资者,每一个投资者根据自己所得利润的多少,向税务当局申报纳税,每一个投资者获得利润为400万元。

    4百万元与适用税率及应纳税额:

    100x10%+(200…100)x20%+(300…200)x30%+(400…300)x40%一10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1200万元与合计的税额为:

    100x3=300(万元)

    每个投资者实得利润为400…100=300(万元)

    通过上两种情况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采用先利后税和先税后利,其税负是不同的,投资者实得的利润也不一样。

    第二,从法律地位上看,一般是先征税后分利,等于将该企业视同一个法人对待,而先分分利分后纳税,则该企业不被视同一个法人实体,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在税利分配的次序上,各国往往都形成了一定的惯例,可供参考:1对若干投资者共同组成的经济实体,若其在组建时采用股份有限企业的形式,则可采取先征税后分利润的处理办法,因为,各国在法律上均把股份有限企业和其投资者(股东)区别开来,他们之间不具有同一法律实体,因而可以对企业的『毛』利润先征收一道企业税,然后在分配股息后,按股东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征税办法。2对若干投资者共同组成的非法人实行中具有合伙『性』质的各类企业,则可采取先分利润后征税的办法。这是因为,许多国家的法律均不把合伙企业作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实体对待,从而可以先分利润,然后由各合伙人就分得的利润分别纳税。

    (2)不合理保留利润与避税

    由于企业的税后利润允许以股票增值的方式留在企业内部暂不分配,因而引起了不合理留利的问题。假如企业的税后留利是为了生产经营上的目的,那么对这种留利暂不课征个人所得税。因为每个企业都有权使用自身的盈利来扩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某些企业利用这种情况,进行不合理的留利,以逃避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或者将照理应为股东个人收入的股息所得,以企业留利方式转变为股东的资本利得(许多国家对资本利得征收的税率要低于股息所得),以享受低税率的优待,同样达到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目前,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还不普及,股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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