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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点经济学-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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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耐人寻味的故事属于经济学的博弈论范畴。博弈论是指个人或者组织面对一定的条件,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依靠所掌握的信息,进行策略选择并加以实施的过程。简而言之,就是研究个体如何在错综复杂的相互影响中得出最合理的策略。博弈论在经济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本文提出的这个“智猪博弈”早已作为一种博弈模型,应用于现实生活的各个方面。战争、政治、商业、体育比赛……几乎都能看到它的影子。而在职场当中,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景象:任务完成,论功行赏时,有一些员工不劳而获,就像故事中的小猪,而另一些人费力又难以讨好,就像故事中的大猪。能者加班,而大伙一起拿加班费,就是这样一种情况。
  当公司需要加班时,常常出现“人多力量大”的状况,不论事有多大,加班员工越多越好。本来一两个人就可以做完,总会有四五个甚至更多的员工凑在一起。由此,“智猪博弈”就会出现。如果大家都耗在那里,不去工作,结果当然是“三个和尚没水吃”,完不成任务。但是,当中能者碍于面子或者责任心,往往不便坐而待之,就去主动完成任务。由于大家对彼此的行事规则早已清楚,其余员工在加班中便多是出工不出力。工作一旦完成,大家便共拿奖金——由此,能者成了辛苦的“大猪”,而其他人则成了舒服的“小猪”。要解决此类问题,关键在于企业要充分了解员工,辨清能者与普通职员。如果工作有难度,则将其交给能者;如果工作人人都能胜任,则要让加班的人数和工作量相对应,不要造成人员浪费。一句话,“因事设岗,因事用人”,只有这样才能促使职工发挥自己的能力。
  除去加班,在向老板争取增加薪水或者福利时,也会出现“智猪博弈”。当一名员工被推选为代言人与老板谈判时,他在为公司所有员工的利益而努力。然而,同为可能受益者的其他人却在此刻扮演了“小猪”角色,躲于幕后。如果谈判成功,他们可以轻松分一杯羹;如果失败,他们也可以全身而退,甚至发表一通与我无关的言论。而那名与老板谈判的员工,扮演了“大猪”,却有可能因此成为一名牺牲者——实际上,像这位勇于代言的职员,在公司里往往是那些胸无城府,而又总想树立积极形象的人。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公司要加强民主参与决策,让每一位员工都有合适的途径表达自己的观点,从而避免“智猪博弈”的出现。
  不仅在日常工作中会出现“智猪博弈”,在应聘工作时,有时也会发生。
  某名牌大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两名教授,分别负责经济学和会计学。招聘伊始,便应者甚众,竞争激烈。经过长时间的层层选拔后,有两个教授(称之为甲和乙)赢得了机会,开始最终定岗。大学规定,会计学教授月工资6000元,而经济学教授月工资4000元(这是缘于会计学为时下热门),而甲、乙两人都想去从事会计学,由此开始最后一次竞争。双方的大体情况如下:二人均有会计学硕士学位,同时又兼有会计学和经济学两方面的教学经验,而且,甲的会计学教学经验还优于乙。依正常逻辑推测,甲教授已经占得先机,获得会计学教授职位顺理成章。甲教授对此也颇有信心。在与学校谈判过程中,他除了详谈自己的会计学教学经验外,为了证明能力,还谈起自己的经济学教学经历。然而与之相比,乙教授采取的竞争策略令人匪夷所思:在与大学谈判中,他极力否认自己具有经济学教学经验,甚至还有意贬低自己,声称如果自己去讲授经济学,实属将误人子弟。从甲、乙两教授向大学一方传达的信息中可以看出,乙故意拉大了自己与甲的实力差距。然而,最终定岗结果却出乎所有人的意料:乙非常愉快地获得了会计学教授职位,而甲只能退而求其次,教授经济学。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一个最终结果?更有能力和经验的甲教授为什么会在这场竞争中失利?这就需要应用“智猪蹲弈”来进行分析。该大学在整个招聘过程中,层层选拔,在最后选定两位佼佼者后,已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除非出现极其特殊的情况(如天灾人祸),基本不可能再重新招聘。而对于两位教授而言亦是如此,也都不太可能随便丢掉触手可及的美差。对此局面,实力稍逊的乙教授了然于胸,主动充当了“智猪博弈”中的“小猪”角色,释放出“宁可失去职位(实则当然未必如此),也不愿担当经济学教授”的烟幕弹。相比之下,甲教授的做法就逊色不少,在无意当中充当了知识渊博、能力全面的“大猪”角色。面对两位教授的策略,大学由于难以再开展新一轮的招聘,只能作出让甲去教授经济学的选择。
  这一事例无意否定知识的价值,而是指出,面对这一看似有悖事理、有违公平的“能者退其次”的结果,我们应该充分意识到,博弈论在此起了关键作用。回头再看,设想如果甲教授了解“智猪博弈”,吃透竞争形势,只要采取和乙教授同样的策略——“一定要教授会计学”,就很可能达到目的(因为他确实比乙要强一些)。但是很遗憾,他在“智猪博弈”当中扮演了能力更强,却费力不讨好的“大猪”角色,输掉了竞争。
  
第六章 左手税收,右手福利——关注民生要懂的经济学
税赋到底由谁承担——税赋归宿
  纽约的史密斯在沃尔玛超市购物,他挑了一件质地不错的夹克,标价100美元。在付账时,收银员向他要了108美元。在给他的小票上标明,这108美元中,包括8%的销售税。同样的情形史密斯在其他州也经历过,不过,当时征收的是6%的零售销售税。在美国和欧洲的一些国家,顾客是要按“标价乘以税率”的模式支付相应的销售税的。史密斯可以依据小票,及时、准确地了解自己在这次购物中缴纳了多少税款。后来,史密斯来到北京旅游,并在一家大型超市里采购。可是,当他看到自己的小票时,却发现上面除了他所购买的货物的价格和数量外,平日习惯看到的税率没有了,于是他产生了一个疑问:在中国购物,消费者不用支付销售税吗?
  美国和中国的税制不同,在我国相应的税种是增值税以及消费税。不过,有一点史密斯看到了,在我国的销售中,商品的标价是多少,顾客就付多少钱,仅此而已。倘若不作经济学分析,我们就可能产生这样的错觉:销售税征在谁的头上,谁就承担了这份税负。因此,许多人就此认为,在中国,对销售的征税是针对商家的,商家是这份税赋的负担者。那么,真的是这样吗?
  在经济学上,这里涉及“税赋归宿”的概念。它是指一项税收最终的经济负担者。在这里要指明,它是相应于法定纳税人而制定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最终的税收负担者和法定纳税人有时候并不一致。
  也许有些人对此还是有些迷惑。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工薪阶层对于它是非常熟悉的,其纳税人自然是有一定工薪收入的个人,而它的税收负担者不也正是这个人吗?是的,在这种情况下,两者是一致的。但是,以商场里的衣服为例。按照我国税法,商家是要缴纳增值税的,此时商家是法定的纳税人。然而,此刻的实际税收负担者却往往是消费者——他们所承担的数额就包括在衣服的价格里。只不过,在消费者的小票上没有标明而已。在经济学上,这种行为被称为“税负转嫁”。其实,我们打电话时交的话费,用电时交的电费等,里面都有税,只是在目前,我国给予消费者的收据上都未曾注明。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一个原则是,“只要消费,就会纳税”,我们每一个消费者都是纳税人。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22种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契税、印花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等)。在这些名目繁多的税当中,有些是由个人上缴的,有些是由企业上缴的。
  曾有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在我国,假如1袋1公斤的盐价格为2元,其中就包含大约0。29元的增值税和大约0。03元的城建税。而每瓶3元的啤酒包含大约0。44元的增值税、0。12元的消费税和0。06元的城建税。如果你花100元买了一件衣服,其中包含14。53元的增值税和1。45元的城建税。如果花l00元买一瓶化妆品,其中除14。53元的增值税外,还包含25。64元的消费税和4。02元的城建税。如果你吸烟,每包烟8元,其中大约4。70元是消费税、增值税和城建税。如果去餐馆吃饭,最后结账时不论多少,餐费的5。5%是营业税及城建税。你如果使用一次性木筷,还会包括些许消费税。你去理发店理发,同样,费用的5。5%是营业税及城建税……总之,一个人只要生活在社会中,只要有购买行为,就免不了交税。因此,可以说,我们人人都是纳税人。但是,正如刚才提到的,税收负担者和纳税人并不一致,为此,需要进一步了解“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有多种方式,包括前转、后转、混转、旁转、消转、税收资本化等多种方式。在此我们仅对其中几种举例加以简要说明。
  1.前转
  纳税人沿商品流转方向,以提高商品价格的方式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称为前转。比如前面所举衣服的例子,商家将税负转嫁给了消费者。
  2.后转
  与前转相反,纳税人逆着商品流转的方向,以压低购进商品价格的方式将税负转嫁给商品的提供者。比如,在零售端对营养补品征税时,零售商便压低进货价格向厂家购买,从而将税负后转给厂家。
  3.混转
  又叫散转,纳税人将自己的税负分散转嫁给多方负担。严格说来,它是前转和后转等转嫁方式的结合。比如印染厂在面对税负时,将其中一部分用提高产品价格的办法转嫁给购货商,一部分用压低原料购进价格的办法转嫁给纺纱厂等。
  在初步了解了税负转嫁方式后,再回到和消费者息息相关的“税负前转”上来。这里还涉及两个值得一提的问题。
  首先是作为实际的税收负担者,消费者不知道自己纳了多少税。纳税人经常是通过消费活动来纳税的,但是由于缴纳的税金隐藏在商品之中,纳税人不但不知道早己在消费活动中到底纳了多少税,有时候,甚至连自己是不是纳税人都不知道。像在超市买衣服,就有不少人错误地以为自己根本就不是纳税人。如果要真正改变在商品税中消费者纳税被模糊的情况,就需要改变税制结构,这并非一日之功。不过,如果在商品销售中给消费者的发票能够注明哪些是价格,哪些是税负,消费者就会清楚了解自己的消费中有多少支出是用于国家税收。这对于培养、普及整个社会的纳税意识是有好处的。
  其次,面对自己是“税负前转”的最终承担者,可能许多人会为自己负担了商品增值税而愤愤不平,因为它的法定纳税人本应是那些商家,最后却落到了自己头上。即使自己不是完全负担,追求利润的商家也会将相当一大部分税负推给消费者。
  对此需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税负转嫁是商品经济的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客观存在的。而且,经济学也很早就已证明,一旦税率确定,税额在商家和顾客之间的分配也将随之确定。也就是说,对卖一件衣服而言,税率确定后,商家承担多少税负,又转嫁给消费者多少税负,这个比例是确定的,并不会存在商家想转嫁多少税负就转嫁多少的情况。那么,这又是为什么呢?这就要涉及商品的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的问题了。
  经济学认为,某种商品税额的分配由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共同确定。如果某种商品供给的价格弹性为零,那么销售税将全部由供方负担。如果需求的价格弹性为零,那么销售税将全部由需方负担。简单地说,谁的弹性小,他负担的税额份额就大。谁的弹性大,准承担的税额就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供应弹性大、需求弹性小的商品的课税易于转嫁;供应弹性小、需求弹性大的商品的课税不易转嫁。这个规律说明,商家是不能一味考虑将销售税负转嫁给消费者的。甚至,当税负转嫁与纳税人(比如商家)追求的利润目标发生冲突时,纳税人还会自愿放弃税负转嫁。原因很简单,转嫁税负势必提高商品价格。进而影响到其销量。而权衡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上面所说的供求弹性。以租房为例。租房的供给弹性几乎为0(房屋数量摆在那里,不会轻易增加),假设这时对房东征税,那么房东是很难将这税负转嫁到租客身上的。原因在于,如果那样,租客将考虑寻找更便宜的住房或者与人合租,这样一来,房东的利润必将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房东)必须在税负转嫁与销量减少之间权衡,而最终做出的结果往往是放弃了税负转嫁,即不涨房价,自己承担这份征税。
  
我国第一大税——增值税
  要了解税务,就必须了解增值税。因为到现在为止,增值税仍然是我国第一大税种。
  一般地,从计税原理上看,增值税是对商品在生产、流通、劳务服务等多个环节中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到,商品有增值才会征税,没有增值则不征税。然而,商品的新增价值或附加健在真实的生产和流通中,往往是难以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现在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办法,即税款抵扣。其中,销项税额是由商品或者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得出,进项税额是取得该商品或者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这两项税额的差额就是应纳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我们举例加以说明。假定税率为17%(对于销售货物,我国目前普遍施行这个税率),B公司向A公司购进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对这一采购行为,国家是要征收增值税的,由“税负转嫁”我们知道,A公司作为纳税人,会将这部分税款转嫁到消费者(B公司)身上。因此,B公司实际上要付货款10000+10000×17%=11700元。此时B公司负担了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对B公司来说,这1700元增值税就是“进项税”。当然,A公司是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缴给国家的。
  接下来,B公司开始加工货物。假设将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新产品150件,出售给C公司,取得销售额l5000元,对这一销售行为国家同样要收增值税。由税率计算可得,C公司要向B公司支付的新产品货款15000+15000×17%=17550元。对于B公司来说,这2550元就是“销项税”。当然,它也是上缴国家的。
  但是,B公司购进货物时已经支付了进项增值税款1700元,现在经计算销售新产品需缴销项增值税2550元,这时,B公司上缴给国家的增值税款就不是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了。在这时我们看到,其实这850元是C公司支付的,通过B公司交给国家。同样的道理,C公司再卖给D公司,D公司再卖给E公司……直到最后的消费者。我们不难发现,在这些过程中所收取的增值税,最终都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正是鉴于这一点,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从上面的例子中,可以得出增值税的一个基本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作为一项税种,出现的时间并不算长久。它是在20世纪5O年代由法国创立的,但是很快便成为国际上广泛流行的税种。经过长时间的试点之后,我国于1994年开始推行新税制,在生产、批发、零售各环节全面推行了增值税。那么,增值税为何会这么广泛地被世界各国采用呢?这源于它的一个突出优点,即有效地消除了重复征税。
  在实行增值税以前,商品每经过一个生产流转环节,就要按其销售收入金额征收一道流转税。与上面举的例子相比,这一做法是不能扣除已征税款的。正是这个原因,生产流转环节较少的商品,其总的税收负担就比较轻;反之,经过生产流转环节多的,由于难以避免重复性税收,企业税负必然就要加重。假如一个厂家能够“一条龙”生产,即从原料到产品都可以独立完成,那么其商品生产流转环节少,税负必然较轻;相反,对那些加工型的厂家,从原料到部件再到最终产品,需要经过更多的厂家,其生产流转环节多,税负必然较重。而征税的重复性是违反“市场公平”原则的,必然会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并对市场的经济活动造成冲击。推行增值税后,对于企业而言,一个关键好处就是商品在以前生产流转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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