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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华民国史下卷-第3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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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来源的多样和细目的多变,这些统计表和百分率只对准确性提供一种迷惑
人的保证。例如,在南京统治的10年间,记录或仅仅提及的近千起事件中,
只有100起根据有用的资料能以准确的细节叙述,这些资料有的只有几行,
有的却有几页或多至几十页。这1000起事件中其余的那些,我们只能从不过
一、两行的概述①中极粗略地看到;更糟的是,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只是一般地
提到,完全没有提供细节。②此外,某些被分别记录于这种或那种记载中的事
① 见乔尔〓S。米格代尔:《农民、政治和革命:第三世界中对经济和社会变革 的压力》,第89页上的图
表。① 参看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三辑,1927—1937》,抗税抗租26起 (第3辑,第1021—1023
页),与盐税有关或盐工造成的风潮24起(同上,第 1023—1025页),与水和水利工程有关的纠纷21
起(同上,1026—1028页), 与土地有关的纠纷6起(同上,第1026页)以及抢劫27起(同上,第1031—
1032页)。又参看全在1934年发生的与盐有关的风潮43起(《中华日报》, 1935年4月4日),以及
同年发生的分属其他六类的事件一百余起(《中华日 报》,1935年2月27日;3月6、13、20、27日;4
月18和25日)。这些表 的另一缺点是,尽管它们所含信息稀少,却有时提醒人们是否应当怀疑甚至 拒
绝某一特定事件或风潮的分类。
② 例如,1932年5月11日至6月10日江苏无锡县抢劫25起;两周内(1934年 7月25日至8月8日)
浙江东北部嘉兴县王店镇一地抢劫40余起。分别见冯 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1卷,第423
页;美国国务院档案893。00B/ 1070,附件5;又仅在1932年夏陕西省田赋风潮70起(《中国农村经济资 料》,
第2卷,第413页);牵涉佃农的事件197起,大多是1923—1932年间 在江苏和浙江发生的,也就是说
在跨南京10年和以前10年时期,见蔡树邦: 近十年来中国佃农风潮的研究》,《东方杂志》,第30卷
第10期(1933年5 月16日),第26—38页。也应注意抢劫和其他重要性小的事件,因为资料只 提到抢
劫和小事件在某时某地(如1932年5月和6月在浙江和江苏的蚕茧 产区)“很多”乃至“几乎每日发生”,
几乎无法估计其次数(《中国近代农 业史资料》,第3辑,第1030页)。上面提到的王店的40起抢劫和
件,却可能与同一事情有关。1936年上半年,在苏州专区(江苏)记载下来
的20个抗税案例中,大部分就是这种情况。是不是每一案例都应单独对待?
①再者,在哪一点上(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暴力程度),农民的愤怒表示能
被视作一起风潮?而且,一起风潮在什么时候就成了一场起义?换言之,我
们必须认识到所记载事件的重要性是不一致的。
由于这些原因,在任何事件中,任何统计评价的可信性都可能为资料所
提供信息的无法比较的性质所损害,而一种统计评价若把不能进行比较的事
情(种类、持续时间或重要性迥异的骚动)放在一起进行比较,恰恰足以证
明这种统计评价是完全没有任何意义的。
关于方法论的最后一点是,我们所了解的农村骚动的样本,对那类持续
时间较长的骚动的频率并非很有代表性,也完全不能代表其空间分布。例如,
我们是否应当把从20年代到30年代记载下来的抗税风潮次数的增加归因于
土地税的增加,同时农作物的价格下跌(从而纳税人的收入也降低了)?或
者我们是否更应当把抗税风潮次数的增加归因于目击者(新闻记者及其他知
识分子)对农民处境更加关心?(可能两者兼而有之,但比例如何?)当许
多目击者在上海的报纸上写文章时,我们所知道的占压倒多数的事件也发生
在江南(江苏南部)和浙江北部。②内地,特别是西部的省份,很少有报道;
而在这些省份,专区和县远离省会,情况更是如此了。
杨庆堃曾进行一次统计分析,不是对民国时期,而是对19世纪(1796
—1911年)。①对那一相对长的时期,他的研究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农
村的骚动,也包括数量更多的城镇风潮和冲突,土匪活动,以及为帮助政府
满足军费开支而筹款,更不用说与太平天国和捻军起义有关的1600起事
件)。对于民国时期的史学家来说,把可与杨庆堃所分析的6643起事件和群
众行动(也就是说每年平均58起)相比的每年的总数加以比较考虑,并非不
可能。然而,如果不确定的结论少一些,在某些情况下重复的结论少一些那
就好了。一方面是他的雄心勃勃的课题②谨慎而有争议的结果,另一方面是他
的关于家庭、乡村和宗教的名著的非常有价值的发现,这二者之间存在鲜明
的对比。③罗伊〓霍夫海因茨所作的“生态学”研究的令人失望的结果,与这
位历史学家用传统方式研究④所提供的大量信息储存这两者之间的对比,同样
无锡的25起抢劫证实抢劫具有“几乎每日发生”的性质;而后一资料只表示1932年5月 11日至 6月 10
日间在县里发生的少数劫案;大多数劫案在报纸上没有报道,所以没有记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1
卷,第423页)。
① 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1021—1022页。关于苏州抗 税,见本书第6章第1
节。② 一位资料编集者很公正地提到,素有中国“天堂”美称的江、浙两省的劫案 记录数只不过表明江苏和浙
江的新闻界优于其他省的新闻界。(章有义编: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1032页)。
① 杨庆堃:《关于19世纪中国民众活动的若干初步统计模式》,载魏菲德和卡罗 林〓格兰特编:《中华
帝国晚期的冲突与控制》,第174—210页。
② “它企图用计算机处理过的历史数据作为一种探索手段来辨识民众活动事件 的量值和构形……”,杨庆
堃:《关于19世纪中国民众活动的若干初步统计模 式》,第174页和注1。
③ 杨庆堃:《共产主义革命中的中国家庭》;《一个共产主义过渡初期的中国村 庄》;《中国社会的宗教》。
④ 小罗伊〓霍夫海因茨:《中国共产主义胜利的社会生态学:农村影响模式, 1923—1945年》,载鲍大
可编:《中国共产党的现行政治》,第3—77页;《大 浪潮:中国共产主义农民运动,1922—1928年》;
有说服力。当然,本章所用的定性方法本身也会有主观主义之类的明显弊端,
但这样的方法至少不会显示出一种名为用科学方法确定的,而实际有可能导
致错误的貌似真理的外表。
《农民运动和农村革命:在 农村的中国共产党人,1923—1927年》(哈佛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66 年)。
自发的抗租抗税
佃农与地主之间的纠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记载的非共产党的农民活动中,抗租是个受到重视
的范畴,因为它最能表现被剥削者反对剥削者的斗争。抗租有时被单独提及,
有时领先于文献根据更充分,但在社会性上却较不纯的抗税范畴,在档案馆
和汇编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这一事实导向夸大佃农的反抗。在民国时期
这种反抗增多了,但仍限于少数,它引起的争端和对抗,多于真正的风潮。
在真正的风潮中,值得注意的是1935年冬至1936年春骚扰苏州附近乡
村的那一次。那里为数众多的非在乡地主——其中有些人甚至不知道他们的
土地位于何处——以及一些在乡地主有委托催甲收租的习惯,由于催甲的腐
败和勒索,他们为人们所痛恨。①然而,古老的催甲制度并不是引起暴乱的唯
一原因。它是由连续两季歉收引发的。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地主们决定1935
年不向派来评估灾情的现场“灾情视察员”报灾,特别因为佃农们上一年曾
同那些上报灾的人进行过斗争。县政府曾因此要求所有的佃户自行“申报灾
情”,但地主们怀疑灾情被夸大,于是他们以他们计算的容许的减租额,自
行削减了佃户申报的损失总数。引起佃农不满的另一个原因与用实物折合现
金交租有关:恰在地租被固定前,苏州一担稻谷的价格从8元跌至7。5元,
结果佃户们被迫多交1/16的稻谷,而表面上地租并未改变。引起佃户们愤怒
的第三个原因是度量衡的改变(一老担如今等于1。6新担),这引起佃户们
误解,他们误认为增加了地租。
风潮始于1935年11月,当时在歉收最为严重的一些村和区,官员们开
始试图收租和逮捕欠租的佃户。在要求减租的请愿失败后,数千名农民要求
释放被捕的佃户,包围并捣毁了当地的警察所(警察开枪打伤了几名示威
者),还焚烧催甲的住宅。在1936年的头几个月中,冲突和纠纷(持续的时
间都没有超过2天)再次在吴县(苏州的县)①的几个区发生。其中最为严重
的一次发生在4月底,在官员们试图没收种子来抵地租几天之后。这些造成
双方都有死亡的事件的结果是,县长试图恢复平静,宣布延迟交租并作了有
限的让步:在最严重的歉收地区减租20%,取消对未及时交租的佃户的罚款
等。但是,农民同警察的冲突,仍持续至5月和6月。②
苏州这些风潮的第一个特征是缺乏准备。反抗者似乎没有战略,反抗形
① 关于苏州的催甲,见村松祐次:《清末民初江南地主所有制引证研究》,《东方 及非洲研究学院学报》,
第29卷第3期(1966年10月),第569、587—589页; 和弗兰克〓A。洛耶夫斯基:《苏州租栈:晚清
的佃租管理》,《清史问题》,第 4卷第 3期(1980年 6月),第44—45页。但是特别提一下,受到苏
州农民 责难的催甲勒索事件在南京10年时期比在清末更时常发生;而且,村松祐次 及后来洛耶夫斯基所
研究的催甲是地主租栈的雇员,在南京10年时期不一定 是这种情况。
① 按民国政区建制,苏州府已废,不应夹注“苏州的县”——译者。
② 见洪瑞坚:《苏州抗租风潮的前因后果》,《地政月刊》,第4卷第10期(1936年 10月),第1547—1562
页;《苏州的农潮》,《中国农村》,第2卷第6期(1936 年 6月),第 6—8页;《晨报》,1935年 12
月 29日,引自《中国近代农业史资 料》,第3辑,第1020页。关于1934年10月风潮,当时佃农放火
烧毁催甲所有 的房屋40多所,见吴大琨:《最近苏州的农民闹荒风潮》,《东方杂志》,第32卷 第2
期(1935年1月16日),第83—84页。
式(始终是抗议,请愿和宣传与暴力冲突交替进行)也没有任何可识别的进
程。确实,我们在这里所了解到的,只是一次次的爆发蔓延开去,并具有明
显的季节性(在收租时节,然后是播种时节)。第二个特征是,一次次爆发
的怒潮,是由特殊的原因甚至是偶然事件引起的:“灾害”(歉收)或地主
拒绝无条件接受灾情申报,当地的粮食价格下跌以及度量衡制改变。在租佃
的原则方面并无异议,只是反对突然改变现状。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特征
是,在佃户与地主之间的这次冲突中,正如我们将看到的抗税风潮一样,人
们攻击了官员或其下属和公共建筑。村长或保甲长和当地的公安局,和催甲
一样,是暴力行为最经常的目标——远超过地主本身,而这些地主并不都是
非在乡地主。佃户们对士兵下乡催租感到愤怒。军队的干预是地主们求助、
抱怨、有时是要挟(“如果我们收不到租子,我们就交不了税”)的结果。
但是,剥削者与当局之间的勾结在佃户中所激起的愤怒几乎完全转向了后
者。于是,抗租骚动——被认为是典型的社会性反抗——更多指向当局,较
少指向富人。
至少在一个省,即浙江省,当局和地主之间的紧密关系出现了短暂的动
摇。在浙江,在国民党政权最初几年的短时期里,当地的国民党代表曾试图
保护佃农的利益,这项政策使佃农同地主之间的纠纷增加了。由于这一不幸
的插曲(在这唯一由当局进行土地改革的省份,这项改革失败了),我们获
得了阐述有关佃农问题第二点的重要证据:虽然风潮和叛乱是罕见的,但纠
纷和诉讼却并非如此。尽管纠纷和诉讼很少恶化为暴力行为,它们却阐明了
地主与佃户之间关系的性质。很少有例外,只有地主表达他们的观点,然而,
从他们常常是冗长的反诉中,我们却得以抓住双方争执的原因。
政府决定减少地租25%,引起地主多次抱怨和请愿。他们一般不愿说出
自己的身份,而常署名为“国民”,甚至直截了当地自称“野农”,或“县
农民代表”。①有一些请愿书声称有几百人签名,其中肯定有一些是地主的代
理人、亲戚和狗腿子,因为在这个区,地主的人数可能少于请愿者的人数。
另一方面,另一些申请书只有当地乡绅的例行代言人(区长、副区长和民团
团总等)的签名。但是,几乎毫无变化的是请愿书的内容;用相同的词汇表
达完全相同的观点,并且使用相同的陈词滥调,如同循环传递的模型一样(就
像1789年春法国三级会议开幕前用来炮制“发牢骚的笔记本”或不满的清单
的那些东西)。我们在这里所接触到的显然是预谋的进攻,或者更确切地说
是反击。
浙江的地主们在他们的抱怨之中,小心翼翼地不对二五减租的原则提出
疑问。他们只是声称这一措施与地主和佃户之间关系的恶化有关;佃户中的
坏人——“奸佃”和“恶农”——正利用这一法律,施行远高出25%的减租,
或者甚至干脆完全拒绝交租。不良佃户经常为“痞徒”或无业游民所操纵,
并得到传统的或(更为经常)新设立的官方领导人和组织——村长和村委员
会,农民团体和当地国民党分部——的支持。
① 关于以下几段,参看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南京)的三个档卷:1—2—1001 和1—2—1002,题为《浙
江各地农民抗租斗争》(1927—1930年);2—2—1129, 《浙江各县呈请取消施行二五减租以免纠纷》
(1931年11月—1934年6月);诺埃尔〓R。迈因纳:《国民党中国的农村改革:浙江减租个案,1927—
1937年》,载陈福霖编:《在十字路口的中国:国民党与共产党,1927—1949年》,第69—89页。我对
孙修福先生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员给我的帮助表示感激。
地主们特别对负责仲裁因实施这一法律引起的诉讼的佃业仲裁会不满:
他们指责该会一贯偏袒佃户,对地主粗暴并加以恫吓。他们暗指这些仲裁会
(也就是“调解会”)鼓动佃户拒绝收成调查,而提出他们自己的估产,甚
至在丰收的1930年使用歉收的1929年和1928年的粮食收成数字;仲裁会鼓
励佃农以粮食交租时使用小斗;并在地主不给他们签订新的租约前不交地
租,等等。被这样剥夺了合法利益的地主们,在这个曾经富足但现已受到破
坏的省份已不再可能履行交税的义务了:在结束他们的诉苦和悲叹的请愿
时,他们常常向官方暗示这种威胁。
南京档案馆保存的来自国民党地方组织,甚至省政府的某些官方文件,
逐一驳斥了不少地主们的请愿书中的陈述。然而,地主们的反诉并非全然毫
无根据。相当多的并不完全理解新法律条款的佃户,和另一些只是为了充分
运用有利的政治形势的人,采取了完全不交租的做法。有些地主受到威胁、
劫掠或殴打,少数被杀死。但是,这些行为,一般似乎是针对那些拒绝实行
减租,或把土地收回自种或转租给比较顺从的佃户(这是一种只有在佃户严
重违约的情况下,才为当地习俗认可的行为)的地主。确实,许多地主的阻
挠策略导致了有关实施新的租约的命令:旧租约被宣布无效,只有遵守二五
减租的租约才是有效的。关于计量单位“太小”的抱怨,同佃户或行政方面
的关于地主使用的计量单位“太大”的抱怨一样多。正是为了防止欺诈行为,
调解委员会被迫推行他们自己的计量单位。他们也以类似的方式禁止佃户在
以实物交租时,为增加重量而把谷子弄湿。
从减租引起摩擦和纠纷的恢复,我们可以得到两点启示。第一,特权阶
级的抵制证明是成功的。罢税的威胁促使省政府放弃了土地改革计划,因为
省政府需要地主的金钱和合作,以便推行其他计划。从浙江的地租改革所引
起的骚动中得到的第二点启示是,这种骚动是长期积累的失望的发泄。佃户
们并没有主动对地主的契约提出疑问,但是,一旦当局采取一项新的措施,
它就成为骚动的催化剂。
浙江佃户与地主之间纠纷的大部分原因,也很自然地能在这个国家的其
他地方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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