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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聿⒉灰笕嗣癖以谧时鞠钅肯驴啥一弧T谌嗣癖易时鞠钅坎豢诺奶跫拢沤鹑诜竦挠跋炜赡苁窍喽杂邢薜摹T�1999年11月15日中美双边协议中,我国『政府』承诺,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两年,外资银行可以为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入世五年后全面开放。证券业也将对外商外资开放,允许外国金融公司在基金管理企业中持股33%,三年后增至48%,外国股票包销商可在合资承销公司中占33%的股份。开放零售市场和专业服务,向美国公司开放更多的分销权和售后服务;向美国公司开放的专业服务领域有法律、会计、医疗等。
3。贸易体制和规则问题
但由于不同的贸易体制和规则可能产生不同的贸易结果,贸易规则和体制也成为与市场准入谈判密切相关的重要谈判内容。贸易体制和规则的谈判也是中国谈判的重点,按中国『政府』的承诺,中国公共政策的制定将不采取违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政策措施;不提供违背wto补贴协议的出口补贴;不提供进口替代补贴;不采用违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政策措施;不向外国投资者提出出口比例要求;对外国货物和投资者提供不低于国内货物和投资者的国民待遇;赋予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和个人进出口权。上述承诺的实现,将使政策导致的贸易扭曲尽可能减少,并同时制约中国『政府』采取措施影响进出口的随意『性』。
4。市场开放,中国仍需改革
在市场开放方面,中国仍需进一步的改革:
(1)进口关税率过高。截至到1996年3月,中国在双边关税谈判中所作的减让承诺,综合起来计算,减让幅度已达61%,但仍高于发展中国家13%的平均税率,而且超过关税上限的商品范围过大。
(2)进出口数量限制仍然存在,尚未完全取消,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口商品范围仍然过宽,指定公司经营的国营贸易还在一定范围存在。
(3)一些规定有悖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如1994年7月中国『政府』公布的〃汽车产业政策〃的一些条款就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其他协定相违背:如在选择部件上给与国内产品优惠(第31条),有悖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国民待遇)。
(4)对外贸经营权进行限制与审批,外商不能与中国用户直接签订进口协议,要通过外贸公司进行代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仍然受限。
(5)在标准和证明上不一视同仁。
(6)对外国企业的出口要求、外汇安排、双重价格均与世界贸易组织非歧视原则不符,仍需提高进口管理的透明度,仍需解决进口政策的统一『性』。
总之,〃国家的保护要适度,只能保护一些幼稚的工业,一般的工业一定要面对国际市场展开竞争,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六、入世快递
2001年11月20日,中国经过15年的谈判,终于入世了!入世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且看入世后的中国在做什么?
1。中国将加快制定入世后相关法律
中国入世后我们的法律修改工作也提上了日程。中国目前正在加快修改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法律法规。
入世后急需修改的外贸法律法规规章有一百四十多件,准备废止的有五百七十多件。另外,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中国还将制定反倾销条例、反垄断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中国法律专家普遍认为,中国大陆现行法律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大体上是相通的。中国的法治建设与经济体制改革并举,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确立了以市场为主体的法律的地位,建立了物权法律制度,完成了合同法律制度,确定了适度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了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中国正在进行的对与世贸原则不一致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工作,将使中国的法律进一步贯彻国民待遇的原则,进一步实施公平竞争的原则,进一步增强法律的透明度。
当然,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方面己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完整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尚未完成。
2。经济〃入世〃与法律〃入世〃
如果说〃入世〃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是机遇和挑战,那么,也给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提供了机遇和挑战。
首先,wto庞杂博深、灵活务实的体系包容了来自不同法域的法律理念、深厚的法律底蕴、较强的法律意识,因而我们必须全方位、多视角、深层次地审视和思考诸多法律问题。因此,法律〃入世〃,首先是法律观念、法律思维〃入世〃。
其次,wto确定的国民待遇、法制统一『性』和透明度原则,必然要求我们对现行法律运行机制进行全面、认真地透视,用wto的规则尺度检测现行法律的机制。我国市场主体、金融、证券、票据、贸易、知识产权及环保等多方面的法律尚存差距,例如,以〃所有制定位〃的全民、集体、个体、独资、三资等多种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wto的统一、平等的要求?
再次,wto向法学家们提出了许多全新的法律课题,诸如市场准入、保障条款、反倾销措施、争端解决机制、『政府』与企业的法律定位、非关税壁垒等,均要求不是停留干法理的简单移植,而是以精碎的理论把握其适用精要。法律〃入世〃,要求法学家们沿着〃法学阶梯〃不断攀登,孜孜不倦地去探索、发掘法学的真谛。这就需要我们不断矫正洞察法律问题的视角,校正法律价值的坐标,拨正法学研究的航向。
3。中国加紧修改外经贸法律法规
入世使中国外经贸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涉及到众多的法律法规,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的修改引起了外国投资者的广泛关注。
中国外经贸部外贸司司长胡景岩表示,中国吸引外资今后将重点推进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其一,扩大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在商业、医疗、教育、金融、保险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其二,拓展新的投资方式,推动国有企业与跨国公司的合作,促进外资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实现共同发展;其三,促进外资投向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矿产资源、旅游资源的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农牧产品加工,新型电子原器件开发制造等科技项目;其四,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开发和创新技术,促进外商投资兴办资金技术密集型的项目;此外,还要加强中外中小企业投资合作,发展出口创汇型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于机电产品、零部件产业等配套协作和出口创汇项目。
中国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所有对外贸易活动只执行已公布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措施,这将是中国在管理经济方式上的一个重大改变。为了保证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将在指定的官方刊物上专门公布所有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任何世贸组织成员、企业及个人都能从该刊物上获得中国法律法规的最新进展。在有关外贸法律法规定出台之前,除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措施以外,别的措施都要请企业及各方面予以评论,以确保所颁布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和市场经济规则。建立企业咨询及投诉机制,将由中央『政府』设立法律咨询点,确保任何企业的法律问题都可以在30天之内得到答复,最多不超过45天。此外,重要的法律法规必须在全国统一实施,中国也承诺建立一个公正的、独立于行政机构的司法审议体制,以确保法律仲裁的独立『性』。
4。中国将创造完备的法制环境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认真履行对外承诺,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国际通行规则,进一步完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创造完备的法制环境。
其具体措施包括,中国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创造良好的行政环境;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保护知识产权,创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此外还要放宽货物贸易的市场准入,逐步推进服务贸易领域以及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开放。
法律在国际化的经济中 第5章 反倾销战火正旺(1)
倾销作为出口商谋术扩大海外市场份额,在国际贸易中争取有利竞争地位的一种手段,由来已久。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wto,贸易保护主义在国际贸易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西方有些国家利用反倾销措施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片面保护本国效率低下的工业。如何在阻止进口商利用倾销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和限制进口『政府』滥用反倾销措施片面保护本国民族工业之间,找出一个契合点,一直是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们努力研究的问题。
一、揭开倾销的面纱
1。何谓倾销
倾销是一种价格差异,也就是用进口国价格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比较,如进口国价格低于出口国国内价格,则可认为是倾销。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将倾销定义为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2。倾销的特征
倾销常被描绘成〃自由竞争〃的大敌,它威胁着自由市场经济的基础。
倾销(drmping)可分为国内倾销和国际倾销两大类。国内倾销,是指一国的推销商以低于同类商品的正常价格在国内销售其商品;而国际倾销则指一国的出口商以低于本国同类产品在另一国内销售其商品。目前,被纳入国际法律调整的倾销是国际倾销。
倾销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威胁或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
第四,倾销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以致命的打击。
二、反倾销国际规则
1。反倾销国际规则的制定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谈判以专门条款调整倾销问题。gatt第6条规定:如果能够证明倾销正在或者有可能对相应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允许成员国运用〃反倾销税〃抵消倾销商品的倾销幅度。其中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缔约各方承认,用倾销方式把一国产品以低于该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入另一国的商业领域,凡对另一缔约方境内已有行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大大妨碍一国国内行业建立者,应予谴责;二是为了抵消或制止倾销,一个缔约方得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在gatt谈判的kennedy回合(1962~1967年)中,成员国谈判制定了《关于实施gatt第6条的协定》(又称〃反倾销守则〃)。它的特点是:
第一,确立了《反倾销守则》优先于国内反倾销法使用的原则;
第二,提供一套统一的比较完整的反倾销实体和程序法标准;
第三,强化了对滥用反倾销措施的限制。
一般而言,乌拉圭回合制定的《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即第三个反倾销守则在五个方面作了较大的改动:
第一,强化了程序规则,增强了执法各个环节的透明度,抑制和监督执法当局行使自由裁判权;
第二,增加了成本计算和价格比较的规则;
第三,增设了公共利益条款;
第四,减低税额,实行轻税原则;
第五,争端解决中的评审标准规则。
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作为一揽子协议,将1994年守则收入《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成为wto所有成员国均需遵守的法律规范。
2。反倾销法不再是发达的国家的专利
有学者在痛斥反倾销法之余,提倡发展中国家不要制定反倾销法,发达国家废除已有的反倾销法,代之统一的竞争规则,期限是〃越快越好〃。但理论是一回事,实践却又是另一回事,发展中国家若放弃制定反倾销法的权利,一旦发生外国倾销损害国内工业情况,则无法加之判裁。
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立法时间短,实践经验少,因而有透明度低、执法任意『性』大的缺陷。但最大的问题仍然是无法摆脱反倾销法的保护主义倾向。最典型的案例当数墨西哥1993年4月13日对我国轻工、纺织、机械、化工等10大类共4000多种产品发动的大规模反倾销,通过观察墨西哥国内经济形势,不难发现其保护国内工业的目的。1986年墨西哥加入gatt后,采取一系列开放市场、减让关税、放松进口等措施,在1989年平均关税一次『性』下降到9。5%,造成外贸进口额迅速猛增长。与此同时,外贸进口额增幅却很小。在进出口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墨西哥外贸赤字急剧膨胀。短短三年间,外贸逆差陡增31倍。为此,墨西哥就多次采用反倾销措施以摆脱困境。
3。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反倾销协议》共由3个部分、18个条文及2个附件组成。
现将《关于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的主要内容作一简介。
倾销和损害的确定
(1)倾销的确定。它是反倾措施的必备要件之一。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其出口价格低于该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comparableprice),该出口产品即被以为倾销产品。这里所指的〃可比价格〃就是有关产品在出口国销售的〃正常价格〃(normalprice)。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因此,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必须首先明确正常价格的确定标准。
正常价格。正常价格一般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时的国内销售价格。使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格,必须符合以下几项条件:
国内销售价格须具有代表『性』,即有关产品在国内市场中的销售占该产品出口的5%以上,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出口商通过较小的国内销售量人为地抬高正常价格,降低倾销幅度或使倾销不存在。
所采用的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价格应是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即在独立交易商之间达成的价格)。
不得将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价格视作正常价格。
一般销售费用,这一销售中被视为正常贸易做法中的销售。
如果不存在国内销售价格或不能使用国内销售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反倾销协议》规定可用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格。
所谓第三国出口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出口到一个合适的第三国,且以其出口产品价格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所谓结构价格是指产品在原产地的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利润所形成的价格。
上述正常的确定方法仅适用于对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格或公平价值的确认。《反倾销协定》并没有明文规定如何确认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格。但在实践中,基本上有如下几种方法:
替代国价格。进口方不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格,而是选择一个经济发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计算正常的价格。
结构价格。即用出口国生产产品的各项投入的数量,如原材料、劳动力等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出该产品的成本,然后再加上企业的管理和利润。
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在无法使用前两种方法时,便采用相似产品在进品方的销售价格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
出口价格。一般情况下,以交易中的商业发票所标明的金额为准。如无出口价格(如易货贸易)或出口价格不可靠(如出口商与进口商存在伙伴关系),则应使用被控倾销产品首次向独立商人转售的价格作为出口价格。
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的比较规则。即这两个价格应在同一时间基础上,按同一贸易水平,以出厂价格为基准进行比较,并且还应根据每一案例的具体情况对影响价格的各种不同因素作出适当的补偿或调整。为此,《关于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要求:
比较应在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