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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我们与其他物种区分开来的,是我们设想未来,也就是制定计划的能力。而未来还不存在。我们看到:今天已经接在昨天之后来临,由此我们推断:明天将接在今天之后来临。可是,并没有任何东西迫使我们不得不相信这点,其他物种的兄弟们似乎也不大考虑它。想到未来,只有在愿意任想像发挥时,才是可能的。
与合乎逻辑地延续着的,往往是令人厌倦的理性婚姻相比,带着想像体验的恋爱经历使我们进入了愉快的创造空间。惟有想像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另外的视角。但是,想像的介入绝不是排除理性。我们不要把想像与非理性混同起来。想像,只有在理性对它来说似乎成了难以忍受的束缚时,才是真正危险的。在那种情形之下,一切荒谬之举都有可能发生,特别是在想像被指望用来弥补我们的无能为力,比如说进行迷信活动时。因此,我们应该指责的,不是想像,而是拒绝在想像的同时运用理性。
归根结底,正是想像与理性的结合使我们能够在认识的领域前进得更远,想像提供帮助我们寻找谬误的规则,打开新的前景,带来新的概念,赋予我们观察现实的一个新的视角。
然而,想像也可能曲解一切,蒙蔽一切。如果想像成了一位女王,没有任何与之抗衡的力量,那么想像将只会带来幻想。不要赶走这位女王,但是要知道根据理性拒绝她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某些过于漂亮的礼物。的确,必须分清想像出来的事物和已经认识了的、被证实了的事物,人们随时都有可能将两者混淆起来,可是,这个问题并不值得让人们把想像看做理性的敌人。因此,用柏拉图的话来说,“处于最低认识层次的”,不是想像,而是在获得证明之前就把想像当成现实的幻想。
我们还可以再进一步,就像埃德加·莫兰埃德加·莫兰(EdgarMorin,1921~),法国社会学家。——译注所认为的,说没有想像,我们就不会具有实在性,就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吗?
人的生命实体是自然给予的。我们人类,跟宇宙中存在着的一切一样,是一段似乎已经延续了150亿年的历史发展的结果。不过,我们发现,自然赋予了我们在这段历史中添加一个新的阶段的能力。依靠想像提供的概念,我们通过一个有可能仿现着与现实世界相同过程的模型使现实世界臻于完善。
我们当然没有臆造无法实现的宇宙现实,但是,我们虚构了一个能够展现我们“人性”的第二宇宙。
这种模型化扩展到了我们人类自身。由此,我们的行为改变了内容和最终目的。这些行为,不再是自然进程的简单结果,它们已经获得了某种意义。自然让我们的机体产生促使我们进行交配的激素,人类的更替于是得到了保证。而这一行为已经成为人类最基本情感的源泉,交配变成了一种交融。日常生活中的所有事件都如此这般地发生了变化。我们的自我也是想像力的产物:自然实现了一个个体即相互作用的器官组合体,在我意识到对他人来说我是某个人的时候,我成为了这个人。我的存在并非位于皮肤的包裹之内,而是处在我所经历的相遇织就的关系之中。这些关系正是我们相互丰富的各种想像的产物。
换句话说,你认为对自我的认识和对他人的认识同样都依赖于我们的想像力。这与哲学的传统相比,是多么显著的差别啊!
可这是符合逻辑的:与他人的关系产生自交流,也就是产生自沟通,它只有在我的想像使我在他人身上觉察到与自身相似的存在时才可能建立起来。我的眼睛使我看见了许多客体中的一个——我似乎曾经在哪儿读到过这样的话,好像是笛卡儿说的——只有当我在该客体身上想像到与我自身所出现的同样的神奇东西,以某种“外加因素”将客体转变为主体时,我才可能怀着尊重来对待这一客体。
想像竭力促使我把上述客体看做“周围的人”,这并不总是容易做到的。出于懒惰,也为了保持安逸,我可能不想去玩什么转变的把戏,而只想把我对某个客体所拥有的全部权利摆到这个客体面前了事。但是,又怎么解释那些刽子手的行为,那些竟能够折磨别人的人的行为呢?
您的话让我想到了波德莱尔波德莱尔(CharlesBaudelaire,1821~1867),法国诗人,象征主义诗歌艺术的先驱。——译注1859年推出的文艺评论集《美学管窥》中的名言:“一位没有想像力的博学家(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他在接受教导之后,已经学会了所有可学的东西,但是不会发现人们还未揣测到的规律。想像是真理王国的王后,可能性是真理王国的省份之一。”
可以肯定,假如想像不发挥作用,明天将只是今天的结果。多亏想像,我们才能够隐约感觉到各种各样不同的可能性,而尤其重要的是,我们才能够采取行动,把这些可能性变成现实。
反过来说,假如没有行动,想像将只是我们躲避在非现实中的一个手段。这对防御难以忍受的现实可能是有用的,但满足于这种防御,是沉迷于毒品,而毒品对于幸福不过像手淫对于爱情的作用,自我封闭,在某些特定的时期是必要的,可是倘若这种封闭切断了与外部世界的联系,它就将逐渐衰竭下去。
问题不仅在于想像“引吭高歌的将来”,而且在于现在就行动起来,以使将来有一天能够真正地开始引吭高歌。
那病态的想像始自何处呢?
把想像出来的东西当成现实,这种情形是病态的。我们的智力活动需要各种各样的源泉,不要拒绝来自神话的源泉,甚至也不要拒绝来自幻觉的源泉,它们已经给人们提供了那么多杰作的题材。诗人就常常是产生幻觉的人。然而,若想像成了惟一的源泉,那么它所造成的危险与把现实作为惟一的源泉一样巨大。
对于正处于性格形成时期,正在痛苦地思索着自我定义的年轻人,伴随着他们的这种危险尤其严重。与日复一日经受种种波折才自我构筑起来相比,如同穿上一件现成衣服那样轻而易举地拥有完全成熟的性格具有更强大的诱惑力。扮演一个人物并非就是这个人物,也许应该经常向那些面临着如此困惑的人提醒这一点。
健康的想像与疯狂的想像区别在于,一个接受批评,另一个则拒绝批评。科学活动是健康想像的典范。科学实际上是通过其竭力使之生效的种种假设发展着的,而如果实验推翻了这些假设,科学将抛弃它们。
比如说,六个彼此结合构成基本粒子(质子、中子……)的夸克的存在由物理学家盖尔曼盖尔曼(MurrayGell…Mann,1929~),美国物理学家,提出了夸克的存在。——译注在1964年提出,这在当时只是一个想像力丰富的人单纯的猜测,需要各种实验来证明。第六个夸克,“最高级”的一个,也只是刚刚才被发现。
相反,N射线,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一直被南锡大学(射线的名称即由此而来)的一位物理学家认为是存在着的。而后来,实验证明那纯粹是一种错觉。目前有关“水流记忆”的争论就是难以划分假设与事实之间界限的例证。关键在于,在事实面前假设必须谦虚。
什么构成了所谓“影像”文明的特征?人们是在什么时候进入了影像文明?新科技使您迷惑,或者更确切地说,使您不安吗?
随着印刷术的应用,特别是电视的普及,我们的文化向我们灌输了大量由他人创造并强加给我们的影像。由此导致了一种扼制交流的单调性。电视,显示的影像变化迅速,它的危害更是双倍的。我们的大脑只习惯于管理变化缓慢的影像,而真正的影像轰炸,常常是影像之间没有什么联系,它们仅仅受制于一种极快的,快得让我们只能勉勉强强看见它们的节奏。我们都屈从于这一节奏,于是,这种影像轰炸对我们的感知能力构成了侵犯,它能够对其造成真正的损害。信息的内容越愚蠢,影像变化的节奏就越快,这很能说明问题,比如说广告短片的情况。在那种情况下,影像变成了一种武器,它服务于那些把我们变成一群毫无批判精神的消费者的人。
如果都是由我们自己的想像产生的影像,那么,“影像文明”万岁!但是,当这些影像类似于由别人制造的、让人们被动接受的速冻制品时,我们就要小心“影像文明”。在展示影像的现代技术中看到交流的手段,这是欺骗。交流,就是沟通,而我们如今所拥有的工具主要是一些“信息”手段,也就是造型手段。面对一份书面文本,我们仍然是自由的,我们可以按照我们自己的速度来阅读它,可以翻过来倒过去地读,可以进行思考,可以发挥我们的批判精神。面对写就该文本的人,我们继续在做我们自己。通过广播,尤其还有电视,一切则被强加给我们,我们只能处于被动的地位。信息是有的,但交流少而又少。
第三部分公正与法律
“问题是要知道在何种情况下,我们被迫遵守一种不公正的制度,以及遵守它到何种程度。”
约翰·罗尔斯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哲学家、伦理学家。——译注
一般说来,法律的职能是取代暴力。因此,一个社会要是没有法律就不可能存在。您这样看吗?
法律是确定一个社会内部个体之间关系的全部规则。在动物界,这些关系必然是力量关系:体力或者威吓能力。而建立一个人类社会,需要用经过讨论并且被一致接受的约束来代替这些关系。每个人都心甘情愿地服从约束,因为每个人都知道这些约束是对自身自由的保护。
求助于暴力,是表明法律规则无效,这种状况是一个社会所能造成的最大的悲剧。沉陷于暴力,即使只是暂时地,社会也是同意了放弃自己的本质所在: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构成的组织。
有法律,才有社会;没有法律,存在的只可能是繁多个体的累积,个体之间除了生理特点引起的相互作用外再无任何别的相互作用。这些个体组成的集合不过是一群人而已。有了法律,更多的相互作用在人们之间实现。于是,民族出现了。
因此,任何社会都应当明确地选择能够解决冲突的方式。这常常就是“最有力的法律”——这力量依存于肌肉、智慧或财富,它是如此强大以至它真的是一种法律——也可能是社会的基本法律:宪法,社会便是根据它建立起来的。最严重的亵渎是运用宪法来使一些与宪法背道而驰的行为正当化。这正是发生在某些民主国家的情况,这些国家表面上由人民的代表管理,而实际的政权却被用来为少数权贵谋取利益。
没有法律,也就没有社会。可是,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呢?人类无论什么人都可以追求的权利有哪些呢?我们离期望的目标还差得远吗?这里,我们国家,情况如何?其他地方呢?
基本的权利,起初是那些保障生命存活、保障人获得生存所必需的食物和热量的权利。随着社会通过劳动、通过知识拥有越来越多的资源,基本权利不再是仅限于保障个体的存在,而是扩大到了维护真正意义的人:受教育的权利、享受公正的权利、接受关怀的权利、拥有一处体面住所的权利……只要我们能够获得新的财富,能够想出新的需求,这个权利名单就永远列不完。
但是,我们不要把不平等和不公正混为一谈。由自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例如遗传上的不平等,是无所谓什么公正不公正的,它们属于人类多样性的范畴。别忘了,“平等”的反义词不是“高等”或者“低等”,而是“相异”。在一部分小、一部分大的事物之间,不存在任何的不公正。而当我们的社会独断专行地赋予这样一些人或那样一些人更为优越的身份地位时,不公正就出现了。
在这个方面,我们离理想的状况还相差甚远。在这儿,法国,许多的家庭无家可归,可又有成套成套的房屋空无人住;在远方,第三世界国家,那么多的孩子死于饥饿,而我们的粮仓却满满当当。
因为法律应该为所有人、由所有人制定,通过实施一系列的程序(投票、权力委托……)给每个人以发言权。接受在西奈山顶蒙赐的法律,是人类对自身责任的一种放弃。不要等待某一个真理来告诉我们如何为人处事,应该由我们共同来决定什么应该做和什么不应该做。
应该使所有国家都保持一致的思想?还是相反,强调它们的多样性?文化之间、国家之间关系的加强,使得有必要建立一个大家都一致同意的共同核心。宗教曾想让全人类都皈依同样的信仰,试图实现这种和谐,由此导致了可恶的宗教战争。今天,这种和谐似乎需要依靠科学进步所带来的清醒才可能基本实现。它提出了对人的一项定义,这一定义意味着每个人都必须得到尊重。
这必须是所有的国家都接受科学主张的普遍特点。而事实与这种情况相差甚远。例如在伊斯兰教思想中,女人被描绘成对于男人是贪婪而危险的;女性是欲望无度的一极,与归顺真主安拉、克制冲动的男性一极相对。这种“描绘”与承认女性权利之间的矛盾应该如何调和呢?
只要你所讲述的对于女性的这种描绘被当作事实来接受,它与承认女性权利之间就不可能取得任何的调和。必须一开始就弄清楚人们是否把两性看做由平等的人的组成。希腊人回答“否”;伊斯兰传统主义者回答“否”;一些印度文化也回答“否”。这对于男人们十分有利。
事实上,这种对于女性权利的否认并不是对女性的自然属性进行某种描绘的结果。反过来,是使强加在女性身上的命运合理化的念头促使赋予她们这样的“自然属性”。
我们还是常常面临一些原则冲突。我们应该始终遵守我们发现是不公正的,或者是与我们的信念相抵触的法律吗?
社会应该要求人们尊重法律,但是社会不能强制性规定某些人可能会认为违背自己个人道德的行为。比如,法国的法律承认,在一定限度内,女性拥有堕胎的权利。然而,如果一位医生认为自己的宗教信仰或者思想观念不允许自己实施堕胎,我们并不能强迫他那样做。一般说来,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强迫我们干我们认为是不公正的事。对于强制我们遵从它的一项法律,我们应该有所行动以使其得到更改。这正是由于道德、宗教信仰等原因而拒服兵役者面对征兵的态度。他们认为自己的道德观念不允许自己拿着一个武器,学习杀死另外一个人。在很长时间里,他们被视作逃兵,被当作逃兵来处理。几位勇士的行动促成了对拒服兵役者的身份进行投票表决:路易·勒古安,为了取得合法的身份,在1962年毫不犹豫地进行了长达23天的绝食斗争。
这种态度就是对你所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不要顺从,包括对法律,这常常是一项责任。不过,这不顺从的责任还伴随着行动起来使规则得到改变的责任。而这种行动在进行时,应该尊重其他所有人肩负的责任,即应该进行非暴力的行动。
确切地说,这不顺从的责任已经被革命者推行到极其深入的程度。很多人同意马克思的观点,认为法律是为富人们制定的,是不平等的。马克思批判了人权学说,据他看来,这种人权学说不是促成人类真正的解放,而是实际上隐藏着一个特殊社会阶级——资产阶级——的利益。例如:财产所有权等于是资产阶级享有个人财产的权利,并不关心那些一无所有的人。
法国的法律确实还很受拿破仑法典的影响,该法典第一关注的就是财产的保护和继承问题。这部法律与其说产生自民主协商,不如说产生自统治君主的专断,它保证了有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统治。
不过,变化是可能的,法院的判例正一点一点地对法律条文作出不同的解释。这样,几年来,相对于财产所有权,居住权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您特别注意居住权这个问题。为什么呢?您为什么在这个领域“战斗”呢?您觉得,这项权利在什么地方体现出是基本的权利?
我站在捍卫居住权的人们一边活动,但我并不是“有意”这样做的。我只是在他们告诉我说我参加某些示威游行、某些行动可以提高这件事的效率时答应帮助他们的。于是,我们的社会就出现了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