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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李 张者-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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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吧!”公司经理非常干脆,“你们先写一个撤销委托的申请。”

  邵景文很潇洒地刷刷刷迅速写了一个申请。公司经理接过申请如获至宝,说:“你们明天来吧,申请要总经理批一下。”

  第二天,两个人如约前往。

  经理说:“你们的申请总经理没有批下来。”

  邵景文问:“为什么?”

  经理指着《房屋租赁责任委托书》说:“你们看第二条第五款:‘如甲方所看房屋均不满意,应在本委托书期满第二天退款,并应携带本委托书,收据及身份证件来我公司办理。我公司退款只在指定日期,如在指定日期未能来办理退款事宜,则视为自动放弃。’”经理又指着第五条第一款说:“如甲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则自愿由乙方全额扣除信息咨询服务费押金,作为违约赔偿金。”又指着第二款说:“在委托期内,甲乙双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否则视为违约。”经理抬起头望望两人,笑笑,“你们这是单方终止协议,违约金不退。”“什么?”邵景文暴跳如雷,“你敢不退我钱,我砸烂你的狗头。”

  经理笑笑说:“要砸便砸,喊什么喊,只要你敢砸,什么事都好办了。”说着向四周的业务使了个眼色。

  曲霞见状连忙将邵景文拉住了,说:“走走走,他们不就是想骗那点中介费嘛,给他们。”邵景文指着经理发誓说:“你别想拿这破委托书和我抠条款,告诉你,你瞎了眼了,我是堂堂正正的法学研究生,还怕你和我扣条款,咱们走着瞧。”

  经理说:“那好呀,你们去法院告我们,我等着。”

  邵景文大声喊道:“我不去告你誓不为人。”

  走在大街上,两人沉重得都不吭声。邵景文觉得在女友面前丢尽了脸面,一个未来的法学研究生居然让一个小中介公司“依法”拿住了,这实在让人难咽这口气。在后来的日子里,两人也无心找房子了,邵景文也无颜见女友了,整天躲在图书馆里查有关政策法规,阅读法律文献,研究《房屋租赁责任委托书》,寻找其中之破绽,下决心和中介公司打一场官司。一周后,邵景文写出了起诉书。他找到女朋友曲霞,把起诉书给曲霞看。曲霞望望邵景文说:“这一个星期你都在写这个东西?”

  邵景文愤愤然地说:“是的。你放心,我不把那八百元钱要回来誓不为人。”

  曲霞说:“不就是八百元钱嘛,我看算了。”

  “怎么能算了呢?”邵景文坚定地说,“这不是钱的问题,人活一口气。我不把那骗去的钱要回来,我还有脸见人吗?”

  曲霞说:“我理解你的心情,可是,可是我们没时间了呀!”

  邵景文说:“我有的是时间。读研究生期间我慢慢和他们打这场官司,权当我实习了。我又不用请律师,连律师费都省了。”

  “唉——”曲霞叹了口气,说:“你这个人有时候就是犟,偏执得让人无法忍受。不就是八百块钱嘛,我都说无所谓的。”

  “你无所谓我有所谓。别忘了我爹为了几十块钱去割电线送了命。八百元对你这位千金小姐也许是个小数目,可是对我来说就是一个大数目。”邵景文振振有词。

  “你在乎什么呀,这钱又不是你的。”曲霞动了气。

  邵景文冷笑了一下说:“的确不是我的,但是从我手里被骗去的。我不能甩手不管。”邵景文最后喊道,“难道就这样算了?难道让他们逍遥法外?”

  曲霞望了望邵景文转身离去。

  谁也没想到,我们老板在年轻时为了和女友寻找那玫瑰房间差点进行了一场诉讼。如果真进行了诉讼,那将是老板一生中打的第一个官司。可是,老板和中介公司的官司还没打成,老板的女友曲霞的行程已经到了。

  第二天就要上飞机了,曲霞晚上找到了邵景文,两人再次来到了草坪。曲霞不提就要来临的分别,故作轻松地说:“你那起诉书我看了,写得真好,文采飞扬,说理明确,适用法条准确,我想将来你会成为一个大律师的。”

  邵景文眼望星空踌躇满志,说:“我发誓要当一个好律师,用法律的手段为千千万万的受害者讨回公道。”

  曲霞说:“你真要打这个官司?”

  “那还有假。”

  曲霞说:“你想过吗?打这个官司要用多少时间,多少精力?即便你不需要请律师,但是法院的诉讼费你要支付吧?”

  邵景文说:“我有时间,有精力,也掏得起那笔法院的诉讼费,即便掏不起我借钱也要打这场官司。我已在起诉书上写明了,诉讼费由败诉方支付。”

  曲霞说:“你不觉得你花的代价太大了吗?为了这个所谓的案子,你已经把我们在一起的最后日子都用上了。这些日子对我们来说是多么美好,又是多么重要,这是八百块钱能买到的吗?”

  邵景文叹了口气说:“都怪那该死的中介公司。”

  “是的,中介公司是让人恨,但你为什么不从自己找找原因呢。我们完全可以把那事放在一边,两人幸福地在一起生活一个月。大不了我们去宾馆开房间。”

  “可是,我能把那事放在一边吗?我如何面对自己?面对你呢?”

  曲霞摇了摇头说:“我不想和你争,明天我就要走了,我只想告诉你法律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但不是惟一的方式。当我们用法律这种方式解决问题时,我们不能不顾成本,意气用事。说穿了法律也是讲诉讼成本的,也要讲投入和产出。即便你本人可以不计后果,不计成本,你也应当为整个社会计算一下成本。就拿这个租房案来说吧,如果你真的进行了一场诉讼,一旦进入程序,整个司法,审判、执行,监督等程序都要运转起来,这个运转的过程你算过需要多少时间和金钱,多少成本了吗?这些国家机器可是纳税人养起来的。为什么不让他们去办理标的更大更重要的案子呢?也许有人会说,不要光看案子的标的,应当看到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人类的一种进步……我们不能为了唤醒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而去鼓励人们乱用诉权。这种唤醒的方式是不是花的成本也太大了。如果大家都为一些屁大的事去打官司,并美其名曰为了唤醒人们的法律意识,或者为了讨个说法,出口气。我们的法院无论如何也忙不过来,也承受不了压力。”

  邵景文说:“你的观点不是没有道理,但是,人总要坚持原则吧。古人云:人活一口气。”曲霞说:“你别忘了还有‘退后一步自然宽’也是古人说的。”

  “过分的忍让是怯懦的表现。”邵景文忿忿然。

  “好吧,我不想和你争论。我明天就要上飞机了,咱们早点休息。”

  “那明天我送你。”

  曲霞望望邵景文欲言又止,转身离去。那一夜老板和他的女友肯定都没有睡着,两人心中都有一种怨气。谁也说不清在分别的最后时刻怎么会搞成这样。虽然在曲霞上飞机时,老板都没放弃打这场官司,但是当女友走后,老板回到宿舍一头栽在床上,连想想这件事的力气都没有了。老板为此用去了太多的精力,老板一个人在宿舍里吃了睡,睡了又吃,无所事事地过了好多天。随着时间的推移,老板更不想翻开那痛苦的一页。后来那官司便不了了之了。再后来那官司成了我们老板嘴里的故事,老板十分遗憾地告诉我们他和初恋女友的最后一个月的经历。老板并不遗憾他没打成那个官司,老板遗憾的是最终也没能和女友进行一次亲密接触。这使老板把本来属于自己的女人,拱手让给了一个假洋鬼子。

  这种遗憾和懊悔对于老板来说是永恒的。

  在老板后来的律师生涯中,他也许认真思考过初恋女友临行前的忠告,对于那些小标的案子他基本上是拒绝代理的,并劝阻当事人停止诉讼,双方通过谈判解决。

  当然,在老板开律师事务所之前,也就是说在成为别人的诉讼代理人之前,老板也曾身不由己地为自己打了一场标的并不大旷日持久的官司。这就是那著名的楼梯案。当时老板连婚都还没有结,老板用了几年的积累通过中学同学去县城为母亲买了房子,没想到房子没住几年就没法住了,楼下的业主不让走楼梯。于是,老板被迫回老家为楼梯和人家打了一场官司。

  以下是老板当年打官司时,某媒体的一篇有代表性的文章。该文章的副标题为:“家住二三楼,楼梯不让走,墙外搭木梯,回家让人愁”。正标题为:“回家难,难于上青天”。引题为:“常回家看看,没门;木梯子搭墙,有窗”。文章如下:

  “楼上楼下,电灯电话”……这是五六十年代人们梦想的现代化,是那个时代人们对自己居住条件的一种理想。能住上楼房是让人向往的事。现如今住楼房已经十分普遍了,住楼房自然分楼上楼下的。除一楼的住户外,二楼以上的住户回家肯定要爬楼梯。可是,如果一楼的住户声称有独立产权不让你使用楼梯,你该怎么办?莫笑,不要觉得这问题荒唐,这是现实生活中的真事。而且官司已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打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了。有一户叫邵景武的人家(邵景武为我们老板邵景文的弟弟。笔者注),家住二三楼,因为不能走楼内的楼梯,他们每天只能用木梯子搭在墙上,上下楼。邵景武一家有十多口人,四世同堂,上有八十岁的老母(我们老板的母亲当年只有六十多岁,此为记者的春秋笔法。笔者注),下有五岁的小孙。楼上没厕所,老太太要想方便一下得先弄得全家不方便一回;小孙女去幼儿园之前,得先坐一下自己家的滑滑梯……一家人的生存状态有点“返朴归真”。

  邵景武所住三层小楼,是几年以前机电公司和外贸公司两个单位合建的。建成后外贸公司在二三楼办公,拥有二三楼产权。机电公司在一楼经营机电产品拥有一楼产权。虽然两个单位在使用一楼楼梯的问题有过矛盾,但楼梯还是走了十年。后来外贸公司迁往自己新建的办公楼,二三楼卖给了邵景武。

  邵景武一家走楼内楼梯一月有余,邵景武没法走了。因为一楼是门面要营业,门厅和楼道被商品全占了。于是和对方协商,自己先在外面建个临时楼梯,走着。这一走就走了三年。三年后楼梯失修,邵景武要求走楼内楼梯,双方发生争执。对方说当初有协议,你同意永远不走楼内楼梯的。邵景武说你们当初答应我随时可以改走楼内楼梯的……

  双方争执一起,自然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县建筑质量监督站认为私自在户外搭建楼梯属于违章建筑,必须立即拆除。年底,室外楼梯拆除。由于对方不让走楼内楼梯,一家只有在墙外搭木梯上下楼。为了要回自己走楼内楼梯的权利,邵景武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不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邵景武已在室外楼梯走了三年,致使他现在要求走室内楼梯的请求,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不能通过一楼楼梯。

  邵景武对此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可以通行。认为邵景武的请求没有超过两年的时效期,时效期应从邵景武提出诉讼那天算起。另外,邵景武三年前在外搭建楼梯属于违章建筑,如果双方有协议,协议违法属无效协议,应恢复原状。邵景武应走楼内楼梯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机电公司对二审不服又申诉到省高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认为邵景武所主张权利已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省高院让邵景武自行在原来搭建的临时楼梯处重新修建室外楼梯。邵景武依照省高院判决向县消防大队提出申请。消防大队认为占用了消防通道,不允许建室外楼梯。另外,根据《建筑法》规定,楼梯的净宽度必须够一米,而邵景武所住楼和另一建筑物距离也只有七十公分,建楼梯也是违反《建筑法》的。

  为此,邵景武又依据法律程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立案审查,并派员前往现场调研。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诉讼时效问题。那么让我们看看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

  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邵景武的诉讼时效好像已超期,因为他走房外自建楼梯已三年。县法院和省高院都是根据这一条判案的。关键是在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本案中邵景武走房外自建楼梯并不知道他将来永远不能走楼内楼梯了,也就是说他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他在楼外自建楼梯只是图个方便,并不意味着他就放弃了自己走楼内楼梯的通行权。当楼外楼梯不方便了,属违章建筑被拆除了,他决定走楼内楼梯,才知对方不让他走了,他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侵害。这时如果他不提起诉讼,或者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且拖了两年多,那么诉讼时效就肯定超过了。关键是他时时刻刻都在主张这种权利。所以他的诉讼时效根本不存在过期问题。

  本案中的双方都声称曾达成协议。如果有协议恰恰证明了当事人邵景武并不知自己的通行权被侵犯这个事实,否则他不可能去达成侵害了自己合法权利的协议。邵景武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而这种侵害的事实只要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什么时候知道了权利被侵害,什么时候都可以提起诉讼。而诉讼时效从知道那一天算起。

  况且,如果双方有协议,此协议也是违法的,因为协议所规定的在室外自建楼梯本身违法。违法之协议只能恢复原状,邵景武应该继续走楼内楼梯。

  再说,邵景武的诉讼时效果真过期了,难道就让他一家老小天天爬墙?这不符合立法精神。所谓的立法精神其实也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有明文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在这里就尤为重要了。为了一方的利益,剥夺了另一方的通行权,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违反了这个公平原则,无论你双方是否有协议,也无论到没到诉讼时效期,都已经不重要了。皮将不存毛将焉附,失去了法律的大前提还侈谈什么时效,还侈谈什么协议呀?更不用说还有“公共良俗”,还有“礼让”,还有“爱心”,还有“良知”呢!这些做人的最起码的公德和美德都到哪去了?难道你真忍心眼睁睁地看着八十岁的老太太和五岁的小女孩一家十几口整天从墙上爬上爬下吗?

  邵景武一家十几口住在楼上,高处不胜寒呀!这让人“心寒”。我们的法律是否也应当送送“温暖”。

  老板在打楼梯案官司时已是法学院的教授了,在法律界已开始有了影响。为此老板在打这个官司时不但动用了他法律圈里的同学、门生,而且还动用了他本科时中文系的同学、朋友。这些中文系的同学大都在各个媒体工作,不乏知名记者和知名节目主持人。媒体介入了,整个案子受到了社会的关注。

  那篇题为《回家难,难于上青天》的文章也许有不冷静之处,但电视节目中法学家和节目主持人的对话还是比较客观冷静的。从中我们不难了解其中的法律问题。

  以下是某电视台法律栏目节目主持人和法学家的对话:

  栏目主持人(以下简称甲):一个小小的楼梯,引出了三级法院的判决,问题还没有最终解决,连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惊动了。可见,此案标的虽小,但牵扯的法律问题却让人关注,首先我想问一个问题,当你买了楼上的产权之时,包不包括共有面积的使用权?法学家(以下简称乙):本案二三楼的产权和一楼的产权属于不同的人,楼上的人出入必须走楼下的通道。依照我国民法规定,这叫相邻关系。不动产有了相邻关系后,法律就赋予了他一种通行权,这种通行权受法律保护,无论对楼梯有没有所有权,楼上之人都有权通过。

  甲:但就本案看来,这种权利的时效是否已过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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