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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之我见-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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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网络版权之我见
    网络版权之我见
(上)
目前,网络侵权可以说是对现行版权制度最严峻的挑战。而时至今日,好象也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以下是笔者对此的一点管见。
一,形形色色的网络侵权
常见的网络对公民著作权的侵犯可分两大部分,一是对作者发表在传统媒体上著作的侵犯,二是对网络作品的侵权。
先说第一种。
一次偶发奇想,笔者在网站的搜索中输入了自己的名字(真名),不意却震惊的看到,自己过去发表在报刊杂志上的作品居然被那么多的网站收录了。
我想,网站收录人家的作品,第一是要付稿费(因为作品本身没长脚,不会自己上网),第二要征得作者同意,比如我的作品,科幻的没问题,可93、94年的股评,虽然也没什么大错,可里面的有些数据总得改改吧?否则不是误导么?
由于这不是本文的重点,所以这部分的论述到此为止。
第二种是网络上的侵权。
关于对网络作品(网络作品范围甚广,但现阶段主要是文字作品,本文也着重分析文字作品。)的侵权正好有个案例,那就是我的《等你——我的爱情宣言》,(下简称本文)。本文几乎包括了所有的侵权形式。
由于每个网站(我先后使用过新浪、网易、搜狐三家搜索引擎),每一次每一家搜索结果都不尽相同,所以其数据只能是估计的,只是一个大概的结果。
一,转贴。指标明作者与出处的。约占百分之40。转贴可分付稿费与不付两种,付稿费的一般不属于侵权,作者声明不愿转贴的例外,这里只讨论不付的。
按理还可分成转贴前或后通知本人与不通知两种,但本文的转贴网站(页)无一通知笔者,尽管文中附了地址,不通知的占百分之百。
转贴还可分为个人转贴或网站(网页)本身转贴两种,比例也差不多。由于数量众多,此处就不一一列举了。
因为目前各网站艰难度日,不付稿费可以理解,不通知作者就显得不尊重他人的劳动了,毕竟,文责是由作者自负的,发个伊妹儿又不要钱。
根据中国网络现状,这是一种最常见而又追不胜追的侵权。
二,准转贴:指只标明出处,不标明原作者的。占百分之十五。
这还可细分为无作者和有转贴作者两种,比例大致相等。区分亦无多大意义。
前者如网友原创上本文后注明:摘自新浪。
后者如银宇上转帖本文前加了这么一段说明:“今日在新浪网上渔猎到一篇文章,是网友原创的。看起来的确让人有点感觉是在堆砌,但语言的确是不错,这才信手捻来,不过该作品版权归新浪网与文章作者共同拥有,我这样做算不算侵权呢?嘿嘿。”话是这么说,但偏偏抹去了作者名字,你说为什么呢?
无论如何,你转贴了人家的文章,就必须尊重作者的劳动和署名权。任何借口都是站不住脚的。
这种侵权,不光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也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
三,准剽窃:指既不标明出处,又不标明原作者。约占百分之十五。
此类采取的是拿来主义,将作者的名字去掉,往自己网站上一放,就变成是自己的了,这常常是有些网站或个人网页本身,由于新开张或来稿少些,采取的不正当手段,但你既然删去了作者,人家只能认为是你们网站或网页制作者写的,这和剽窃没什么两样。
四,剽窃:约占百分之三十。可分标明出处,但作者则换成剽窃者和只有剽窃者姓名两大类。
前者如生命助动网,它是这样表示的:摘自《情感论坛》(小青年作),而且,笔者文中附上的名字和地址全部被删了。
后者则只有剽窃者自己的名字。如付氏茶馆foxfu、新时空社区的ninolee,
取名甲子园的个人主页,网名达也。新时空社区水晶之恋,予晨。风花雪月list;东莞社区bane,与呵呵相约guest 等。
尤其是新时空社区的ninolee 居然无耻到与读者交流并开辟电话热线
13647161161,这就不光是剽窃,而且也涉及到刑法上的诈骗罪了。
  剽窃不仅仅是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而且也侵犯了他的姓名权,财产权,而本文由于是我写给我的另一半的情书,剽窃者以此与读者交流,招摇撞骗,实际上还犯了诈骗罪。
尽管上面已经列举了这么多的侵权网站,但这还只是冰山一角,事实上网络剽窃现象还要严重得多,因为本文我自己前后至少贴过二十余次(版),但只搜索到一篇。可见还有大量剽窃者未被发现。
二,目前网络版权的错位与合理归属
俗话说店大欺客,客大欺店,这话在网络上得到了真实体现。
一流大网站,如新浪、搜狐、网易,无一例外的都标明,文章版权归网站与作者共同所有。
次一些或主办某次竞赛活动的,则说:版权归网站或主办者所有。
一些小网站会标明,版权归作者所有。
那么,作者在网上所发的文章,到底应归谁所有呢?
笔者还没有研究过版权法,可能有关法律也还没有制定,在此冒昧提出一些看法,供讨论。
首先,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民法一般原则,作者在论坛等网上类似场所发表的作品,除了被选入精华区而网站又付了稿酬的,版权无疑应归作者所有。
理由如下:
1,作者在网上发文章和任何其它媒介上一一样,理所当然地享有著作权。
2,作者发表文章是无偿的,并没有从网站方面得到任何报酬,所以他并没有出售或转让这权利。
3,网站并没有向作者付过规定报酬,属不当得利。
4,网站已声明不对作者文章内容负责,既已不负责,还谈什么版权?
5,如果作者向不同网站一稿多投,那版权又如何处理?
假设作者投了甲乙两个网站,版权是各三分之一呢还是作者跟甲对半和乙也对半,即作者占百分之五十?
假如作者在甲网贴了两个版,乙网贴了三个版,那版权又如何算?
假如作者先在甲网贴,过了几天才到乙网贴,那版权又如何处理?
6,如果作者日后出书,岂非还要征求网站同意并向网站付稿费?没有拿到钱,反而要付钱,这公平吗?
人家不知道,笔者是肯定要出书的,是否也要注明作者和某某网站共同拥有版权并向网站支付版税呢?
7,尽管网站方会举出网站入会条例,但请注意,这条例是网站单方面制订的,会员别无选择,属不公平合约,而不公平合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网站方面完全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是典型网络霸权主义的体现。
为节省篇幅,众所周知的类比就不讲了,比如坐飞机或结婚登记之类。
较为合理的版权归属方案是:
1,作者在网上发表的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
2,网站可以在网站内无偿自由使用作品,但必须通知作者,并不得做任何违背作者原意的修改(作者同意的除外),商业用途必须合理付酬。
3,对进入网站精华区而网站又付了稿费的,版权归作者所有或归作者与网站共同所有。
4,转贴无论付不付酬,均必须征求作者同意。
网络版权之我见(中)
三,对剽窃的处理。
目前,剽窃之风在网上盛行,应该指出,剽窃性质和偷窃是一样的。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比起盗版来,剽窃的性质显然更严重一些。而且,网站作为有关单位,理所当然地应该负责。
但目前,各网站做的却很差。象我曾经给张贴剽窃我文章的网站写信,共五家,结果只有一家回信,占百分之二十。而且,其处理方法也是很值得商榷的。
该网站的回复如下:
星羽X: 
你好,关于<;<;等你——我的爱情宣言>;>;一文之事,我们查阅了网站的文章,发现有网友每日一股在论坛中转贴过此文,但已在文中注明出处,应不属剽窃。而况,论坛社区文章是网友个人转贴,不属本网站正式发表。如果不希望有人在本网站转贴贵文,本网站以后可以禁止转贴属名星羽x的文章。 
祝 好 
需要说明的是,那天已经很晚了,所以我在中华财经网上看到目录和作者(不是我,并没有注明转贴)时,居然没有进去看看,所以有无注明出处不知道,更没有保存网页,所以是否剽窃就没有证据。
然而,网站上面的说法确实很有代表性。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尽管网站表面上冠冕堂皇,实际上其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其一,尽管剽窃者发帖子网站是无法控制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站就没有责任,在你的地盘上发生的事,你不管理谁管理?就象工商管理部门无法控制经营者出售什么商品,但还是有责任查禁假货一样。
我想,将来如果制订法律,这一条是基本的。
网站至少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迅速与有关人员联系,查实情况。
2,立刻删除剽窃文章。
3,发表声明,说明情况,消除影响,表示歉意。
4,通过系统,将此情况告知所有用户,或将声明标题置于首页醒目处。
5,对原来给剽窃者留言的读者,由其去信告知情况,挽回影响。
6,责令剽窃者赔礼道歉,以消除恶劣影响。
7,取消剽窃者的社区资格。
8,如果作者与剽窃者法庭相见,你们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9,其他补救措施。
10,将你们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告知作者。
以上各条,虽然可能还不完整,但都是作为网站管理工作的应尽的义务,应该从法律上将其确定下来,虽然你可能对发帖者没有办法约束,但打扫工作你还是应该做的,否则,就应由网站与剽窃者共同承担责任。
但目前,各网站采取的是厚皮战术,无论你如何投诉,一概不理。
这种战术是可笑而且最终也损害网站自身利益的。
其二,网站说“如果不希望有人在本网站转贴贵文,本网站以后可以禁止转贴属名星羽x的文章”也是不对的。
我现在要求的是停止对我权利的侵犯,而不是以后什么样,是不许将我的文章改成别人的名字在你的网上侵权;而不是禁止我的文章发表;这完全属于偷换概念。你们应该告诉我的是对我的侵权是否属实,是不是应该署名星羽X的文章属了别人的名,以及处理的结果,而不是我以后文章的张贴与否。说实在,我早已退出股评界了,也并不是一定要到也没有想过到你那个网张贴文章,但其口气还是有仗势欺人的味道。正如某个市场内公然出售假货,工商部门不去处理查禁,却禁止真货在市场上出售一样。 
文章是否在某个网上发表或转贴是作者的权利(相应的义务是不违法),而处理剽窃事件是网站应尽的义务。
把剥夺作者的合法利益当作对付违法者的手段完全是一种错位,也可以看出现在各网站法制意识的淡薄。
但是,相比中华财经网来说,其它网站的法制观念就更加差了,他们不
光没有任何表示,还继续让剽窃的帖子公然高挂在其网上,这就不能不让人怀疑其是否真的不知剽窃之事了,这只能理解为他们支持剽窃。或者他们本来就是剽窃者一伙的,这种情况,法律责任只能由网站和剽窃者共同承担。
从本文情况看,这类网站有:生命助动网、付氏茶馆、甲子园,还有刊登剽窃我另一篇文章《新千年大预言》的伊氏社区。其余网站,我尚未去信。
这类网站(页),其实是和剽窃者狼狈为奸,公然践踏法制,对其自然没有什么客气可讲了。 
我认为,对已接到投诉(可以是作者,也可以是读者)又迟迟不对剽窃者采取措施的网站,应该首先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四, 呼唤精神文化市场的曙光
本部分已经另文发表过了,看过的读者,可以跳过。
说明:本文原是笔者正在撰写的《网络版权之我见》的第四部分,写作过程中感觉有独立成篇的必要,所以先予发表。里面的建议,希望得到有识之士共同参与,使精神文化市场早日形成。
任何传统媒体,无论其实力大小,对采用的稿件都是付酬的,当然多少是另一回事,对网站来说,理论上也是应该付酬的,无奈目前各网站维持运转都很困难,要拿出钱来实在勉为其难,最多也只能对极少数作品象征性地付一点。要培养一支好的写手队伍,对会员进行特色化服务更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力不从心。
这现状是谁都不满意的,网站不满意,因为没有实力发展自身,也留不住好的网络写手,更不用说与传统媒体竞争了。人才的流失对长期发展与网站形象不利。
网络写手不满意,他的劳动成果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写作积极性就打了折扣,毕竟,象笔者这样不要一分钱稿费也愿意当一辈子网络写手的是极少数。好的网络写手就跳槽去了传统媒介,似乎从此就修成了正果,差一点的,在折腾一番后,恐怕就洗手不干了,单靠一股热情写作是维持不了多久的,这从前些年文学青年们的经历中就可以看出。如此下去,网络业永远成不了大气候,没有一支以网络写作为终身职业的庞大写手队伍与传统媒介抗衡,网络就永远是一个跛足巨人。
读者也不满意,网络写手流动性太大,尽管自己很喜欢某个写手的作品,但没有固定的时间地点相约,也许哪一天又消失得无影无踪。
读者要看文章,而且要看自己喜欢又能和自己交流的作家的作品,这在传统媒介时代是无法满足的,其实这是个很大且具有无限潜力的消费市场。过去我们常讲一句话,叫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原话记不起了),现在物质的供应可以说已经相当丰富了,但精神文化商品的供应就少并单调了点。你总不能要求现在的读者象笔者小时候一样,逮着什么看什么吧?
互联网的出现,创造了一个改变这一现象的机会,即读者作为精神文化商品的消费者,有巨大的需求,而互联网,则提供了满足这一需求的渠道。
我以前说过,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的金钱和闲暇时间将越来越多,对精神商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越来越高,而传统的精神文化商品的生产,则延续了过去工业化大生产的模式,但是,当物质生产转为个性化生产的今天,这种旧模式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人类对精神商品越来越高的需要了,我想,总有一天,会出现只为一小部分人、一个家庭、一个人生产的精神文化商品,你也许可以听到如下对话:
喂,你在干嘛?
看XSTV(我杜撰的未来名词,意为影视小说)。
哦,听说你雇用了去年十大写手之首的飞狼?什么时候让我欣赏欣赏?
他呀,早过时了,我现在看的是今年刚崛起的网络之星东方宝贝为我写的新作《告别爱情》,怎么,要不要联上看看?
不了,我的《异星喋血》还没有看完。
哦,又是那个网络清洁工兼乱弹狗皮膏药店的创始人星羽X,那人早过时了,谁还看那个?网络总是有垃圾的,清理得完吗?也只有你,喜欢老古董,什么经典,是出土文物,怎么,不想换个新鲜的?不要跟我哭穷,上个月你那第二宇宙机场工程,少说也有五千亿的毛利吧?
箩卜青菜,各有所爱嘛。我比较保守,不象你,每周的晚会上尽换新人新作。
我那是培养新人,增加就业机会……
或:
张誉先生吗?我们是第六次浪潮创作公司。你为婚礼预订的诗歌、小品、立体影视喜剧都已照你的要求进入创作,就是作为来宾赠礼的爱情小说因星羽X先生下月退休,不接新任务,所以我们打算给你安排我公司现在最红的爱情小说家爱你没商量为你创作,你看如何?如果没意见,一个月后你可以拿到软盘,然后我们会按要求制作光盘和精装书。
上述场景的出现,也许还需要一个世纪,但网络和网络写手群的出现,确实给这一场景的实现奠定了物质基础——至少听起来不再那么天方夜谭。
这一边是有需求,另一边是就业渠道的拓展,随着科技的进步,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就业岗位会越来越少,而相应精神商品生产领域中的就业机会却永无饱和的一天(我这儿假设电脑不会代替人类进行精神商品生产),而且,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投身于这一领域中,一是选择自己所喜爱的工作,二是就业的需要,当然随着人寿命的延长,闲暇时间的增加,也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以此作为自己的第二职业,有了消费者和需求,又有了生产者及其提供的特殊商品,再加上中介者和流通渠道网络,一旦形成了消费习惯,其巨大的商机将掀起又一场浪潮,人类社会将迎来自工业革命以来的又一场革命。至于改变现行经济模式自然不在话下了。
实际上这一革命的萌芽已经出现,现在网络上的一些个性化服务(如股票、商品行情信息、新闻等和各种各具特色的BBS以及正在登场的互动影视就是其先声。
但是,尽管上述前景看上去很诱人,但唯一的一个障碍是谁付钱?在人们已经习惯于免费得到信息的今天,这确实是个难题。
最好的解决办法自然是人们改变消费习惯,乐于为自己购买的精神商品付款。然而要改变人们的习惯是很难的——特别是在中国,所以不在今天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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