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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哲学》第二部分 第一篇 中国(3)
我们还须注意中国人法律关系中的所有权变更,以及与此相关的奴隶制。中国的土地收归国有后,田租收入的九分之一要交给皇帝。秦始皇创立了农奴制,他将战争掠得的土地变为私有财产,土地上的居民也就成了农奴。在他面前,所有人都是卑微的,因此这很容易使中国人自暴自弃,这种自暴自弃使中国人的道德状况很败坏,他们以撒谎、欺诈著名,朋友间相互欺骗都是正常的。
我们现在讲中国宗教。中国宗教不是我们所说的宗教。我们所说的宗教,指“精神”回归自身之内,专门构想自己的主要性质、本质的“存在”。人在这种情况下,就从自身与国家的关系中抽身出来,将自己从世俗权力下解放出来。中国就不是这样,宗教没有发展到这种程度。个人没有独立性,在宗教上也是依赖的,依赖各种自然现象,其中,最崇高的是物质的上天。皇帝是万民的主宰,只有他是接近上天的。作为自然主宰的“天”,可以比做我们的“上帝”。但这种关系还在中国人思想之外,因为在中国,唯一的、单独的自我意识,就是皇帝。人与天的关系是,如果行善就可得福,如果作恶就会招灾。中国宗教含有人事影响天道的巫术成分,认为人的行为绝对地影响了事情的方式。如果皇帝仁厚行善,那么上天就会开恩,就一定会有丰收年成。与“天”的关系,经常与皇帝本人联系,皇帝又执行着“天”的各种职能。皇帝成为皇天与后土的当然立法者。中国人相信五行,五行中各有一位尊神,也各有一种颜色。凡是有皇帝的朝代,都依赖一位尊神,当前的尊神是黄色。各省、州、县,以及河流山川都有自己供奉的神。所有神灵都隶属于皇帝。如果哪一地区发生灾异,那里的神灵就会像官员一样被革职。神灵的庙宇数不胜数,里面住着不嫁娶的尼姑与和尚。百姓遇到灾祸,就要同他们商量。中国人选择房基或坟地时,都要请教阴阳家。《易经》对此规定了各种基本形式与范畴,被称为“命书”。中国人试图用巫术来解释偶发事件或现实,这表明他们没有精神性。
中国科学的形式,与缺乏真正的主观性相联系。科学在中国是很受重视的,政府还公开赞扬与提倡。翰林院中的翰林都是皇帝亲自考核的,住在宫中,担任秘书、国史编修、物理或地理学家等职。乾隆是近代因重视科学知识著名的皇帝,他本人的著作甚丰,还汇编刊印了历代要籍。
各种科学都得到尊重与提倡,但也缺少主观性和将科学作为理论研究的兴趣。这里没有自由、理想和精神的王国。所谓科学只是经验性的,以适应国家与个人需要的“实用”为主。中国文字是科学发展的一大障碍。中国有“口头文字”与“书写文字”。“书写文字”以符号来表示观念。这得到了莱布尼茨的赞同。但实际情形与此相反。中国的语言与文字分离,因此文字不完善。他们的“口头文字”是由大量单音字组成的,这些字母常常包含不止一种意义。将意义区分清楚的唯一方法是,上下文联系、重读与发音。学习中国文字,须学习几千种符号。实际生活中必须的符号有9535个,加上最近创造的,有10516个。据计算,共有80000或90000个文字。
至于科学本身,对中国人来讲,历史只包含纯粹确定的事实,并非对事实的意见或理解。中国人也有哲学。他们承认的基本原则是“道”,即一种理性,道是天地之本、万物之源。老子的《道德经》最受人尊崇。道士是以研究这些著作为专业的,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提出含有神秘成分的观点。相比之下,我们更熟悉孔子的著作。孔子著作中有很多正确的道德箴言,但其思想表达往往用语重复和迂回,较难理解。中国以前在数学、物理学和天文学上享有盛名,但现在落后很远了。中国人很早就知道了磁铁和印刷术,但他们不知道怎样利用。就印刷术来讲,他们依然把文字刻在木块上,然后印刷,不知有活版印刷。他们虽精通计算,但还不知道数学这门学科的最高形态。他们观测和记录了一些日食、月食,但还不能形成天文学这门科学。他们将欧洲的望远镜当做装饰品,而不知如何利用。中国人一个普遍的民族性是,模仿技术十分高明。这种模仿体现在日常生活与艺术上。中国人过于自大,不屑于向欧洲人学习,欧洲人被他们看做被迫远离家乡、出外谋生的乞丐。
上面叙述了中国人民族性的各个方面。它的显著特点是,属于“精神”的一切,都离他们很远。这包括理论与实践方面的伦理、道德、情绪、宗教、科学和艺术。中国人将自己与人类看得十分卑微,只有驯服听命的意识。
《历史哲学》第二部分 第二篇 印度(1)
与中国一样,印度是既古老又近代的;它向来是静止、固定的,经历了完全封闭的发展。与中国不同,印度是狂想与敏感的地区。它在原则上的进步体现在:印度具有主观性和“绝对存在”的一般统一性,或“有限存在的理想主义”。但这只是想象方面的“理想主义”。这种想象从“有限存在”中取出了“原始”与“物质”,但将一切都变成了纯粹“想象”的东西。“上帝”是在恍惚的梦寐状态中,这也是无限“精神”的梦寐。
女性有种特殊的美,洁白的面孔上带着浅浅的红色。这是细致的红色,好像是发自精神内部的嘘气。这种美在印度世界中体现得最可爱。这是种无力的美,所有尖锐的矛盾都消失在其中,只呈现出感觉和灵魂。在这种灵魂中,自由精神的死亡是清晰可见的。
我们称印度的原则是“梦寐”状态中的“精神”,就须确定它的性质。在梦寐状态中,不存在个人与全体的分离,“精神”不再为了自身存在而与外界相区别,外界与个人的分离消失了。梦寐的印度人,是有限的、个别的,同时也是神圣的。“普遍的泛神论”是印度人对事物的见解,但这是“想象”的,而非“思想”的泛神论。每个感官材料与内容,只是被粗暴地提取、运送到“普遍”、“无限”的领域中去。有限的东西因此丧失了存在与稳定性,一切理智也就消失了。相反,“神圣的事物”由于本身的变化无常、形式卑微,就堕落了,因此“神人同形”观念就不是特别重要的了。“神圣的事物”被贬低到卑贱、麻木的地位。事物被剥夺了理智和有限、稳定的因果联系。
印度与外面的世界历史有多种联系。据最新发现,梵文是欧洲语言的基础;印度还是人口向西方世界移民的出发点。总体上,印度文化的传播只是悄无声息地扩张,没有凭借政治行动和对外征服,但印度却常常被征服。在古代,亚历山大从陆地上征服印度;在现代,欧洲人通过海洋与印度发生联系。英国人,或者说东印度公司,是印度的主宰。印度近2亿人口中,有1亿到1亿1200万人是直接服从英国人的。
英国人将印度本部分为两大部分。一为德干,一为印度斯坦。前者是孟加拉湾西边、印度河东边的大半岛,后者在恒河流域,一直延伸到波斯。印度的西边是印度河,英国人的统治并没延伸到此。我们讨论的印度人,是因印度河而得名的;这个大国的居民从没为全族起过名字,因为这个民族从来没有建立统一的帝国,但我们仍将它看做帝国。
谈到印度人的政治生活,我们必须首先考虑它与中国相比体现出的进步。在中国,所有权力都集中在皇帝身上,所有居民都是平等的。中国缺少分立的自由,各种不同没能取得独立性。印度在这方面有重大进步。独立的分子从统一的专制权力中分离出来。但这里应有的区分又退回“自然”,没有激起灵魂作为它们团结的中心,这里的区分,是就社会阶层而言的。印度还未认识到自由与内在道德,它的所有区分仅仅是职业和有关公民条件的区分。这种区分影响了印度所有政治生活和宗教意识。同时,印度阶层的区分,并非出于个人自由的主观性。
国家的第一个重要职能,是以完全“普遍的东西”为目的。上帝、“神圣的事物”,是绝对“普遍的东西”。最高阶层是僧侣或婆罗门阶层,是向民众揭示“神圣的事物”的。第二个阶层是刹帝利阶层,包括武士和统治者,代表主观的权力与勇气,负责维护和保持国家领土完整。第三个阶层是吠舍阶层,是农、工、商业的生产者,是满足人生存需要的。第四个阶层是首陀罗阶层,只是服役或供他人享乐的工具。
对“阶层”的存在,向来都存在异议,现在更是如此。这种异议考虑的是国家的抽象公平。但国家生活上的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性别与年龄存在差异,妇女与儿童是被排斥在政治生活之外的,贫富分化、才学与能力的影响也不容小觑。印度的特殊情况是,个人所属的阶层,在他出生时就决定了,他一生都属于这个阶层。各个阶层间不能混杂、通婚。首陀罗遇到婆罗门阶层的人经过,必须回避,否则婆罗门可将他打倒。首陀罗喝过的清水,就是被玷污了,必须重新奉祀。
我们现在考虑这些阶层间的关系。它们的渊源是一个神话,据说婆罗门阶层出自梵天的嘴,武士阶层出自梵天两臂,吠舍阶层出自梵天臀部,首陀罗出自梵天的脚。各阶层只有从内部发展出来,不能从外部结合。印度将阶层区分归于“自然”,是东方“观念”的结果。在东方,内在主观性不被看做独立的,个人的职业是“自然”指定的,而非自己选择的。印度以这种“自然”为统领。在欧洲中古时代,个人也被特定生活束缚,但在个人之上还有个“高等存在”,即任何个人都可以升入僧侣阶层。印度与此完全相反。印度的各种差别,涉及“精神”的客观性与绝对内在性,因此“精神”的所有关系都干涸了,也就无处发现道德、正义与诚信了。
《历史哲学》第二部分 第二篇 印度(2)
如果要了解婆罗门是什么及其威严的来源,我们必须研究印度宗教及其多种观念。梵天(中性)是宗教的至高主宰,此外还有梵天(阳性)、毗湿奴与湿婆三位主要的神。这三者形成连续的三位一体。如果我们问一位婆罗门何为梵天,他就会回答,梵天是自我与上帝的抽象结合。印度人对所有具体事物都采取消极或否定态度。婆罗门阶层因其出身关系,具有“神圣”因素。因此,阶层区分也是现实神圣与平常人的区分。其他阶层要参与“再生”,必须经过很多苦行与斋戒。一位英国人在去西藏拜见达赖喇嘛的路上,遇到一位已经修到婆罗门尊严第二级的苦行师。他不坐不睡,日夜站立12年,才修完第一级;按第二级规定,他要双手在头顶紧握12年,不得间断。他的指甲几乎都长到手里了。第三级规定,必须在太阳与天堂四角的五火中,度过一天;必须在火上来回摇摆,持续三时三刻。半小时内,那位苦行师就全身流血,气绝身亡了。如果通过此关,还要被活埋三时三刻,其中的生存者才能得到婆罗门的权力。
任何人必须通过否定自己的存在,来获得婆罗门的权力。这种否定的最高程度,就是意识昏厥、心灵静止,取消所有情感和意志。例证就是,丈夫死后,他们的妻子大多自焚。如果哪个妇女违背这个传统,就会被社会抛弃,死于孤寂。一位英国旅行者在喜马拉雅山,遇到三位寻找恒河发源地的妇女,她们要在那里结束自己的生命。残杀婴儿在印度也是屡见不鲜的。凡是尊重人类生命的道德观念,在印度都没有。
普通人要通过艰苦修行才能达到这种崇高程度。但这却是婆罗门阶层与生俱来的权利。这种崇高与道德行为没有关系,只是依靠外表的繁琐仪式。婆罗门是现世的神,与“自然”相比,其精神性还没有反映到内部。婆罗门以诵读《四吠陀经》为主要职业,也只有他们有这种权利。也有大量约束婆罗门的戒律。婆罗门早晨起来必须一只脚站立,在河中洗澡;头发与指甲必须修剪成整齐的曲线;全身干净,衣服纯白。如果他遇到了阶层低的人,必须回去洗澡。他还须用一字一字、隔句重读等不同方式念《四吠陀经》。他不准跨越系着牛犊的绳子,或在雨天外出。这些琐碎规定,也可以从婆罗门对自然现象遵守的戒律中看出。在路上、灰土上、田间或山头等地方走路或站立时,不得看太阳、水或动物。他白天应基本面向北方,晚上应面对南方。任何要长生的人,不得踩踏碎陶片、灰土或自己的便溺。
婆罗门虽然受这些戒律的约束,但他们的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犯任何罪都不用负责任,财产也不可侵犯。统治者只能通过流放来惩罚他们。如果一个首陀罗敢坐婆罗门的椅子休息,那就要用烧红的烙铁刺入他的背部来惩罚他;如果他敢推或踢婆罗门,那就要砍去他的手或脚。为开脱婆罗门的罪名,别人可以在法庭上说谎,作假证。
《历史哲学》第二部分 第二篇 印度(3)
婆罗门比其他阶层优越,这些阶层又依次比自己下面的阶层优越。每到宗教节日,婆罗门就走入大众之间,选择自己最喜欢的女人;而他不高兴时,可以随便把她们驱散。如果一位婆罗门或任何其他阶层的一分子,违反了上述戒律,就会被驱逐出本阶层;他如果想要再被收容,必须用一个长钩刺穿自己的臀部,在空中来回摆动若干次。英国人招募士兵时,从首陀罗中招募,因为首陀罗不用遵守这么多的规定。但这个阶层不能用,英国人又转向刹帝利阶层,可这个阶层又要遵守无数戒律。每个印度人只担任一定职务,不过问其他事。因此官员职务越高,需要的仆从就越多。一名尉官要雇30个仆役、校官60个。
婆罗门不需要缴纳财产税。每个乡村的全部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交给君主,一部分属于农民。农民又将属于自己的这部分按比例分摊给村长、法官、婆罗门、占星家与医生等人。这是任何人都不可以随意更改的规定。印度人的命运是注定了的,因此他们对任何政治革命都不感兴趣。
叙述各阶层间的关系,将我们引到宗教方面。各阶层的世俗束缚,主要是宗教的束缚。婆罗门既非神的属下,也非人民的仆役,对其他人来说,他们就是现世的神。这就造成印度人颠倒混乱的心理。“印度精神”的原则是,梦幻“精神”与自然“统一”,对所有现象和关系都感到惊奇。因此“印度神话”只是没有定式的荒诞狂想。我们很难发现印度人是如何理解中性婆罗摩的。我们常常将中性婆罗摩理解为“至高神圣”、“唯一”。威尔福特称,印度观念中有世俗天堂与精神天堂两重上天;必须使用不同的方式,来达到这两重天堂。第一种是外在仪式,即“偶像崇拜”;第二种是精神崇拜,不需要各种祭祀、牺牲等。但印度人基本都喜欢第一种方式,不喜欢第二种。我们如果要用西方思想观念表达中性婆罗摩,应称它为思想本身的纯粹统一。考察过中性婆罗摩概念的英国人,认为这是一个无意义的形容词,可以适用于所有神。太阳、空气、海洋等都可称为中性婆罗摩。按这种观点,中性婆罗摩就是单纯状态中的实体,将其本质扩展为无数种类的不同现象。
具体内容就是对中性婆罗摩这个抽象观念的补充,因为“众殊相显现”是印度教的原则。这些现形都是从那个统一中分化出来的,构成姿态万千的世界。所有具体内容就这样与精神脱离。万物中除了被再次吸收进中性婆罗摩的纯粹理想性以内的之外,都混乱到了极点。其他的神都是有色相的东西,如山川、河流和禽兽等。
上述抽象统一性与感官特殊性的二元性,对应着人、神关系的双重崇拜方式。这种二元崇拜,一方面是纯粹的自我超越,表现为达到无意识境界,或自杀与自我伤害;另一方面是肆意放纵,无拘无束。所有个性意识,都因沉湎于单纯的自然而消失了。因此在七级浮屠中,都容留娼妓舞女。她们按婆罗门的命令,学习舞蹈,使身段美丽,所有交纳一定费用的个人,都可以与她们销魂。在此就谈不到任何教训、宗教和道德了。印度人狂想出一切精神事物,但其观念中又有种现实的、肉欲的发泄。宗教崇拜的对象,如果不是人工制造的怪态,就是自然界中的事物,如飞鸟和猕猴。
《历史哲学》第二部分 第二篇 印度(4)
如果我们追问,印度宗教将印度人的道德体现到何种程度,回答必然是:他们的宗教远离他们的道德。对于西方人,宗教就是“本质”认识,就是我们的“本质”。这个“本质”必须是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