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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尘梦录-第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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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如何处理?


第四部分:返平受讯记辱还都趣谈(6)

    他们认为最妙的战略是援用大赦案来大赦我们,既示人以宽大,又省却掩护了他们的过失,却又坐实了我们的罪,易培基已死,李宗侗可以出面了,在他恐怕是决不反抗的,而主张“反抗”的只有我一个人,也就失去了目标,他们都逃避了。这是何等的巧妙啊!?     
    总之,他们对这一案的起落,是着着制先,我渐渐证实了这一消息,我非常着急,与李玄伯见面而后,他老是吞吐着,等候命运的自转。易培基死的冤枉,我被无端受审,代为出庭。这件事是我平生最难吞下的狗屎。我不能忍了这件岂有此理的奇耻大辱,转瞬已是1947年新年,我在南京写了一封信给李玄伯同他的夫人易漱平(易寅村之女),其词如下:     
    玄伯先生、漱平贤侄,双鉴:前寄一书,谅达。新春,想?潭康乐为慰!     
    前旬潘薪初兄两度晤谈,彼乃异常热心于故宫冤案,谓在沪曾见石曾先生,亦曾纵谈此事,且对之极表愤怒,并奉石公之命,以全案二巨册交我(此册即稚公亦曾送我一部者)。故薪初之意,以为石公对我辈之不愿深谈,乃抑而不发,并非忘情,目下马衡之子马太龙向薪初表示已劝说马衡为我方反证,郑亦向薪表好感,谓鹿山先生农部政绩不良,而此事则冤云云,此辈投机,自不可信,而可以看出彼等心虚情况,畏惧反攻,证以洪陆东(即发印二巨册者)托人向我拉拢,谓此事已了,彼个人更无恶意云云,均系时代变转之象征。故现在我方问题有亟应研讨者为:     
    一、反攻乎?二、听其自了乎?三、反攻之时期,四、反攻之方式。先须决定一、二两事,方能谈三、四。兹将拙见胪述如次:?     
    一、反攻,于我必得最后清白,毫无疑问,而且必须。(以为国、为鹿山、为朋友、为自己、为朋友、为博物院,均需有此一役。)     
    二、听其自了,眼前自可偷安、省事,而历史永无昭雪之日,目下文化论文,已普遍用此“故宫盗宝案”事为典,天下尽知吾等是一批罪人。中央图书馆已缪将此诬蔑之二巨册列入考古书类第一号,彼方业以胜利状态结束,如此我们无以对国家,无以对社会,无以对鹿山,无以对自己!?     
    三、就时期言,稚老云:须待大戏唱完之后,目下大戏是否将告一段落,如整个唱完,薪初述石公谓我说:“我等不及”此似误传,我似乎说过:“西厢上主脚等不及”、“恐失去目标”,实则俟河之清,人寿几何?稚老年龄最大,两君最小,我则居中。而最重者,稚老之健康。薪初并云:目前之环境,如亮老(王亮畴、宠惠)、如谢冠生等等诸公(如居觉生)虽极温和圆烈,但万一作战,则多少公道自在,必为我方与国。     
    此外如岳公(张群)、如泳霓,亦多少可以策动,万一各党参与,大局大变,则直须待至毛泽东时期,反而或可得胜也。于是还有一端:     
    薪初说:此次大赦案,本拟列此案,现在没有,但是尚可加入,我之主张“不认要赦”,因为根本无罪,赦是侮辱。潘则谓“赦更干净,可以失去对方揸拿一点”,仍无妨于反攻。(此层是否再须研究?吴宪老说:“罪可赦,则脏如何?”此语确极重要;然则,求赦亦不可得也。)是格外小心之意,或者玄伯先生必替成此说,我尚期期,如多数以为有利,则勉强从同耳。     
    最后第四,方式问题:我以为漱平亦可出马代表父亲,名正言顺;玄伯不必说,我自然附骥。(发动方式,为分别起诉,一致进行。)《四进士》的宋士杰说:“打一仗热热闹闹的官司。”我们何妨在更大的戏中,唱一出不大不小的小戏为之插曲。     
    你们两位的前途,较之区区,实重要胜万万也。宪老亦甚替成此事,谓明日将赴沪,约我同晤稚老,并尚不知两位之意,故先以书闻。薪初亦云拟来沪一读。如有意,请见示,来一个会谈如何?不一一。敬颂春厘。     
    ??启 景洲 一月二十五日     
    请先一探稚老意。应在玄伯北行之前。此函可呈稚老一阅,是否并呈石曾公,则请尊酌可也。     
    前函请问在申保存我方全案之律师,各件是否无恙?已问明未?乞复。     
    又及这一封信发出之后,他们仍旧没有痛快决定的回信,我知道他们都在拖宕,吴稚老当然也还以为没有到时候,我孤掌难鸣,只有一叹。最可气的,我信尾所提及的某律师,是抗战前托他负责保存这全案文件的,吴稚晖屡次对我说:“他绝对负责保存,决无问题;而且此人就是李石曾世界书局的法律顾问。”     
    但是还都以后,我屡次书面、口头问他们索取全案文件,一直没有答复。最后李玄伯说:“已经问过这位负责任的大律师,他说:日人控制时期,恐怕不便,已经全部焚毁了。”此乃所谓“负责”!也不知道对日本人有什么不便?其中又是什么鬼?只有天晓得!我这个受了如此大冤枉的书呆子。真痛心我国社会上现在的所谓“信义”!?     
    


第四部分:返平受讯记辱张继死亡 郑烈危惧 大赦与抗议的纠纷(1)

    1947年的冬天,国民党在撕毁新协约之后,又完成了什么新宪法,选举什么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之类,一帮政治垃圾有如趋炎附势的苍蝇蚊蚋,终天终夜嗡嗡地钻营争夺着,张溥泉(继)奉了太太的命令替她一帮狗党狐群在奔走,据说辛苦非常,某一天忽然得了暴病,不到几个钟头,大声怪叫痛极而亡。也算对他太太的尽忠报主,若照吴稚晖说真有阎王,一定也是易寅村活捉去了。难道不能说是“鬼迷张天师”??     
    这样一大块行尸走肉的冰山倒了,一大群偷鸡摸狗的捧臂人着了慌,尤其是郑烈,他更急切地要实行他们的特赦工具来了结这一案,终于到了1948年1月9日我们在《南京人报》见了一段小小的新闻,题目是“易培基案不予受理”,内容写着:     
    易培基等检察官提起公诉,(原文如此)刻刑庭已宣告判决之侵占案,由地院对被告易培基、李宗侗、吴瀛之判决主文称:“李宗侗、吴瀛免诉;易培基部分不受理。”     
    判决理由两部说明:一、李宗侗、吴瀛部分,查该被告等于民国十八年分任北平故宫博物院秘书长及简任秘书时,共同将职务上保管之故宫古物陆续侵占入己,经公诉在案。惟犯罪在二十六年以前,依刑法第二条第一项,自无惩治贪污条例之适用,应按刑法治以侵占之罪。但三十六年一月一日业已赦免。二、易培基部分,被告死亡,应渝知不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五款有所规定,并经中央监察委员吴敬恒(稚晖)证明,上海地检处查明在案。     
    这当然是一个奇谈,天下哪有不经判决而忽然赦免之理!原案易培基是主犯,现在忽然倒置。他是不受理,那就应该整个消灭。我同李宗侗又忽然升为主犯又变成业已赦免了。     
    我当然不能忍受,他们不在主要大报上发表而仅仅在一种半开纸的《南京人报》上登载一下,也就是一种“暗渡陈仓”的法门,我那时在行政院,他们都知道,据潘新初告诉我,他们仍旧故意作为“不明所在”而不送到。也可见其可怜可鄙、心劳日拙了。     
    但我如何可以默尔而息呢?我最和平针对着他们的办法,至少应该登一个启事来否认,于是我以个人名义草写了一个书面启事,我一面通知李宗侗,希望他能够取一样的态度,一面自然应该告知吴稚晖,以为他一定能同意,这一封信原文如下:     
    迳启者:     
    读一月九日《南京人报》载:“易培基案不予受理”新闻一则,此为民国十八年一大冤案,主动何人?原因何在?多数政治及文化界人,类皆知之,本已无烦深说。以事涉私人政治斗争及神经纠纷,错综复杂,在中日战前历八年而不能决,二十六年抗日战起,国难严重,被害人或死或亡,惟本人追随政府西迁,又阅十载,(此十年中,若非抗战及国内战事,本人早当反诉。)本案前后迄今共逾一十八年。     
    本人服务国家,致力文化事业,在政治动荡、日人侵迫之下,主持古物南迁,艰险万状,不敢言功,幸无陨越,则为事实。乃以不能依违,陷身不白,初于二十三年以“防碍秘密”被控,为北平地方法院判决罚金,继又于二十六年九月为首都地方法院加入侵占古物大案,强迫以“所在不明”。     
    


第四部分:返平受讯记辱张继死亡 郑烈危惧 大赦与抗议的纠纷(2)

    夫以执行公务,发觉谋害他人之秘密,而课以“妨碍”罪,接续担任中央政府机关职务,行未更姓,坐不改名,而谓其“所在不明”,以至被告侵占公物,行为既云“共同”,而追加乃在八年以后,此其滑稽,不言而喻,明眼人自不难意会。徒以大难当前,不得不含忍以至今日,幸大憝既摧,又值明时,我司法当局明镜高悬,自亦知此中委曲,与以免诉处分,乃如拨云雾而见青天。     
    所憾者,功罪之分,首重是非,黑白之辩,应循名实,本人若果犯侵盗之罪,自应束身司法,追厥赃私,否则即应明其冤抑,昭示大公。兹乃援大赦之例,亦逃刑之?,非特是非黑白,永永混淆,而国家文物监守自盗之赃私,亦可援赦令置而不问,贻天下后世以无穷之疑问,非仅个人于艰难困苦中幸存国宝而反以为罪之为不平也。     
    至于就事论事,故宫一案以一十八年之片面宣扬,积非成是!非个中人莫由知其究竟,他人且不具论,兹以本人立场为自卫其名誉损失计,就二十六年诉字第三九五号首都地方法院检察官叶峨起诉书关于本人部分择要声诉于邦人君子之前,幸垂察焉!?     
    起诉书首列被告名下“吴瀛所在不明”。     
    查本人于二十三年以此案被控“妨害秘密”,经北平地方法院判为“帮助妨害秘密”没收保证金作为罚款,乃辞去故宫职务,于移交清讫后,奉任豫鄂皖三省总司令部湖北地方政务研究会副主任;二十四年兼任湖北省区政训练所副所长,时总司令为今主席蒋公,湖北省主席为今行政院张群院长;二十六年随政府入渝,任国府委员张静江先生之秘书;二十八年任国防最高委员会参事,直至三十五年还都结束转任行政院参议。名籍斑斑可考,国府颁有勋章。未尝一日离职,亦未尝一日变更姓名,所谓“不明所在”,其将谁欺??     
    本人服官三十余年,??自守,未尝一日有越轨行为,不幸罹此冤抑,不仅个人之辱,亦国家之玷也。自不得不敬告国人,以正视听。伏维朗鉴。?     
    吴瀛谨启 一月二十日     
    我发出这封信给吴稚老,以为他可以毫无疑问地赞成,这不过彼此留一痕迹,事实上将来倘使长此终古,我们受害者永无翻身之日,也不过曲终奏雅,死得比较明了一些而已!哪知天下的事,真不能预测的,吴稚晖复信来了,他极端反对,不许发表。他在我寄给他的抄稿上面批了两行字道:“无益之事勿为,勿示泛泛看报者!”?     
    又复了我一封长信,我没有想到一个80余高龄的老先生,大约是算忠于党吧?竟有了“龙?帝后识夏庭之既衰”这样的朕兆,我更相信,国民党之必亡了!?     
    他的复信如下:     
    景洲先生执事:     
    忽添新毛病,一走动,马上急不暇择要撒尿,所以冗忙之中,又添新花样。自张惧内(指张继)死后,还没有向先生提一字,我先挽之云:“待人至率,待人至诚,故伟且大;(虽太过,然张老先生也还当得起。)为国尽粹,为家尽粹,不私其身。(此言非幽默挖苦盖记实,常遭其妻拳头巴掌,十余天得母夜叉之托,在会场拼命折冲终丧其生矣。)     
    后因不能躬吊,故寻到一丈四尺夏布,置成一联,以遮体面,改为“待人坦率至诚,故伟且大;为国笃忠尽粹,故划其年。”绝交不出恶声,亦出于应当。     
    先生急急乎乎因《人报》所载,而有所来示,我不大赞同,未免打落水狗,到底有小家子气。当此寡妇落水,尤不宜即打。故此时不急为鹿山先生(易培基别号鹿山)辨正,因恐涉于小气。     
    若法院所为,尤不应算我们晓得,晓得了,亦付之一笑。     
    弟非以为此案不当辨正,此案既不打官司(因此时若反控亦非易),也只有写成一本书,以告天下后世。     
    我写我之经过,一定写。


第四部分:返平受讯记辱张继死亡 郑烈危惧 大赦与抗议的纠纷(3)

    若见《人报》,先生欲登广告,若非全般辨正始末只辨正一二人,尚自云泄漏秘密、处罚过等等,什么泄漏秘密,乃全般中之一大事。先生不先叙,即在告白中承认,别人哪里看得懂?故先生此次之辨正,乃非辨正。全般事实不明,仅仅要表明先生是正当,请教:请先生看了他人如此辨正,有工夫来替你细细了解么??     
    先生是好人,哪个不知,何人不晓?法律要当你好人,必有全般明白。     
    先生最好此时提起法院哈哈大笑,说道:竟有此事吗?放屁放屁,真正岂有此理!     
    照先生古栗各六之辨正、看报者哪有工夫绞了脑筋来研究,看见朋友,付之一笑,以表先生之大度,不打落水狗,比辨正好得多。     
    至于辨正,不若将此事原原本本做成一本书。要从起头至末尾,按段实叙,详记不可。     
    若先生要救目前之急,惟有看清楚了,升一个官(恐所得无几)最好,能卖画卖字,收入亦佳,何必自寻烦恼。     
    至于一本书,亦可天天记一点。     
    此种打落水狗之行为兮!非我等目前所应为。     
    最好绝不提及法院兮,保持我们之伟大。     
    勿叩 道安!?     
    弟敬恒顿首 二十四夜     
    我看完此信,实在感慨万千,稚老有他的道理,显然是世故太深了,其中 “要写一本小说,世人方才看得懂”,倒是真理。处处以做官及解决生活,这是一般的现实世故,却看错了我。     
    至于以不提法院为伟大,他只有一个立场,是护政府与国民党之短,没有其他的道理。“先生是个好人,哪个不知,谁人不晓。”如今是法院说我是坏人,岂止坏,且有罪。所谓“故宫盗宝案”,积非成是,全国乃至世界都成新闻。     
    张继早年追随孙中山革命固然有功,但在家惧内至于公然陷害朋友,将易培基以活活逼死不算,还要赶尽杀绝不与他为伍的人士。手段恶劣到极点。我的要登一启事,不是要表明好人,更不是想做大官,只是为了要站起来否认法院无耻与卑鄙的宣判,尤不能接受这种赦免而已。一般够朋友的人,都没有异议,以为应该这样做。     
    我商量到当时一般公认的法学家权威王亮畴(宠惠)征求他的意见,他说:“他们这种处分,自然不大合法,但是,在他们省事多了,不要说什么理由。(因为根本他们没有什么理由可说,当事人不服,请求必须经过公审,那是合法的。但是结果还是你吃亏;因为,他们没法不准许你的请求,却可以重行侦查为理由,永远十年八年地拖着,不了案,你有什么办法呢?我看,你简单地说几句话表示不服,再不要碰什么人,以免惹起别人的难堪,同时站住自己的立场,是应该的!”?     
    他的话切于事实,和平而比较中正,也可以看出倒来倒去,都是执法的有办法,我们是受迫害定了。在这样的政府与法令之下,我们一个善良的服公者是不会胜利的,在他们这样营私卑下的污吏是不会有公道的!我在这种非常明显的指示下,我不能不委屈了,于是我另外拟了一个“不碰人”的稿:     
    迳启者:读一月九日贵报载:易培基案不予受理一则,主文开:“李宗侗、吴瀛免诉;易培基部分不受理”等语。(理由略)查此案阅时十有八年,易前院长以含冤莫白,赍恨以终,亦且十有二载矣。今兹告一段落,同人忠而获略,功而得罪,暂不欲有所申辩。顾以侵占为由,岂有不追还赃物之理?即此一端,可知冤诬。内省不疚,他可勿辨。是非姑暂置诸勿论,公道必且彰于异日!友好咸以为询,不能一一作答,请代公诸来函,以正视听,藉答悬系。不胜纫感。此致南京人报     
    李吴瀛 同启 二月六日


第四部分:返平受讯记辱张继死亡 郑烈危惧 大赦与抗议的纠纷(4)

    我将此稿给王亮畴(宠惠)看了,他非常赞成。我一面函达李玄伯,叫他去再向吴稚晖接洽,要他同意。同时又写了一封给吴稚晖,信上写道:     
    稚老宗长赐鉴:     
    奉教,爱之深而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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