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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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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  医疗电气设备接地
  1  医疗及诊断电气设备,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采用保护接地、功能性接地、等电位接地或不接地等型式。
  2  使用插入体内接近心脏或直接插入心脏内的医疗电气设备的器械,应采取防止微电击保护措施。
  防微电击措施宜采用等电位接地方式;使用II类电气设备及应采用电力系统不接地(IT系统)的供电方式。
  防微电击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室内给水管、金属窗框、病床的金属框架及患者有可能在2。5m范围以内直接或间接触及到的各部分金属部件。用于上述部件进行等电位联结的保护线(或接地线)的电阻值,应使上述金属导体相互间的电位差限制在10mV以下。
  3  在电源突然中断后,有招致重大医疗危险的场所,应采用电力系统不接地(IT系统)的供电方式。
  4  凡需设置保护接地的医疗设备,如低压系统已是TN型式,则应采用TN…S系统供电,并按本章第12。3。7条之1款的规定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5  医疗电气设备功能性接地电阻值应按设备技术要求决定。在一般情况下,宜采用共用接地方式。如须采用单独接地,则应符合第12。7。4条3款规定的地中距离要求。
  6  向医疗电气设备供电的电源插座结构,应符合本章第12。7。2条3款的要求。
  7  医疗电气设备的保护线及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截面应符合表12。6。2…1及表12。6。2…2的要求。
  8  手术室及抢救室应根据需要采取防静电措施。
12。7。7  直流电力设备的接地
  直流电力设备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与地构成闭合回路且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的构件有金属性的连接。
  2  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和接地体,除应符合载流量和热稳定的要求外,其地下部分的最小规格不应小于:圆钢直径10mm,扁钢和角钢厚度6mm,钢管管壁厚度4。5mm。
  3  接地装置宜避免敷设在土壤中含有电解时排出活性作用物质或各种溶液的地方,必要时可采用外引式接地装置,否则应采取改良土壤的措施。
12。7。8  高土壤电阻率地区电力装置接地
  1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为降低电力装置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的阻值,可采用下列措施:
1)在电力设备附近有电阻率较低的土壤,可敷设外引接地体。经过公路的外引线,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8m。
   2)如地下较深处土壤电阻率较低,可采用井式或深钻式接地体。
3)填充电阻率较低物质,换土或用降阻剂处理。但采用的降阻剂,应对地下水和土壤无污染,以符合环保要求。
   4)敷设水下接地网。
  2  在永冻土地区,可采取下列措施:
   1)将接地装置敷设在融化地带的水池或水坑中。
   2)敷设深钻接地体,或充分利用井管或其他深埋在地下的金属构件作接地体。
   3)在房屋融化盘内敷设接地装置。
4)除深埋式接地体外,还应敷设深度约为0。6m的伸长接地体,以便在夏季地表化冻时起散流作用。
   5)在接地体周围人工处理土壤,以降低冻结温度和土壤电阻率。
                
12。8  特殊装置或场所的安全保护

12。8。1  本节适用于浴盆、淋浴盆、游泳池和戏水池的水池及其周围,由于身体电阻降低和身体接触地电位而增加电击危险的安全保护,应包括用于正常工作时的保护及用于故障情况下的保护。
  凡没有提到的安全保护条款,应按本规范相应章节的通常要求执行。
12。8。2  装有浴盆和淋浴盆场所
  1  安全保护所采取的措施或要求,应根据所在不同区域而定,区域的划分见附录C。2。
  2  建筑物除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
  辅助等电位联结必须将0、1、2及3区内所有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与位于这些区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线连结起来,并经过总接地端子与接地装置相连。
  3  在0区内,只允许用标称电压不超过12V的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安全电源应设于3区以外的地方。
  4  在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的地方,不论其标称电压如何,必须用以下方式提供直接接触保护;保护等级至少是IP2X的遮栏或外护物,或能耐受500V试验电压历时1min的绝缘。
  5  不允许采取用阻挡物及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直接接触保护措施;也不允许采用非导电场所及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的间接接触保护措施。
  6  在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必须至少具有以下保护等级:
   1)在0区内:IPX7;
   2)在1区内:IPX5;
   3)在2区内:IPX4(在公共浴池内为IPX5);
   4)在3区内:IPX1(在公共浴池内为IPX5)。
  7  在0、1、2及3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
  8  在0、1及2区内,不允许非本区的配电线路通过;也不允许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
  9  开关和控制设备的装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0、1及2区内,严禁装设开关设备及辅助设备。在3区内如安装插座,其供电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由隔离变压器供电。
         ——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由采取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措施的供电线路供电,其动作电流值不应超过30mA。
   2)任何开关的插座,必须至少距淋浴间的门边0。6m以上。
3)当未采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及其用电器具时,在0区内,只允许采用专用于浴盆的电器;在1区内,只可装设水加热器;在2区内,只可装设水加热器及Ⅱ级照明器。
4)埋在地面内用于场所加热的加热器件,可以装设在各区内,但它们必须要用金属网栅(与等电位接地相连的),或接地的金属罩罩住。
12。8。3  游泳池
  1  安全保护所采取的措施或要求,应根据所在不同区域而定,区域的划分见附录C。3。
  2  建筑物除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
  辅助等电位联结必须将0、1及2区内所有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与位于这些区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线连接起来,并经过总接地端子与接地装置相连。
  具体应包括如下部分:
   1)水池构筑物的所有金属部件,包括水池外框,石砌挡墙和跳水台中的钢筋;
   2)所有成型外框;
   3)固定在水池构筑物上或水池内的所有金属配件;
   4)与池水循环系统有关的电气设备的金属配件,包括水泵电动机;
   5)水下照明灯的电源及灯盒、爬梯、扶手、给水口、排水口及变压器外壳等;
   6)采用永久性间壁将其与水池地区隔离的所有固定的金属部件;
   7)采用永久性间壁将其与水池地区隔离的金属管道和金属管道系统等。
  3  在0区内,只允许用标称电压不超过12V的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安全电源应设在2区以外的地方。
  4  在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的地方,不论其标称电压如何,必须用以下方式提供直接接触保护:保护等级至少是IP2X的遮栏或外护物,或能耐受500V试验电压历时1min的绝缘。
  5  不允许采取阻挡物及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直接接触保护措施;也不允许采用非导电场所及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的间接接触保护措施。
  6  在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必须至少具有以下保护等级:
   1)在0区内:IPX8;
   2)在1区内:IPX4;
   3)在2区内:IPX2,室内游泳池时;
         IPX4,室外游泳池时。
  7  在0、1及2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
  8  在0及1区内,不允许非本区的配电线路通过;也不允许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
  9  开关、控制设备及其他电气器具的装设,须符合以下要求:
   1)在0及1区内,严禁装设开关设备及辅助设备。
   2)在2区内如装设插座其供电符合以下要求:
         ——由隔离变压器供电。
         ——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由采取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措施的供电线路供电,其动作电流I△n值不应超过30mA。
3)在0区内,只有采用标称电压不超过12V的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才可能装设用电器具及照明器(如水下照明器、泵等)。
   4)在1区内,用电器具必须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或采用II级结构的用电器具。
   5)在2区内,用电器具可以是:
         ——II级。
         ——Ⅰ级,并采取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措施,其动作电流值不应超过30mA。
         ——采用隔离变压器供电。
  10  水下照明灯具的安装位置,应保证从灯具的上部边缘至正常水面不低于0。5m。面朝上的玻璃应有足够的防护,以防人体接触。
  11  对于浸在水中才能安全工作的灯具,应采取低水位断电措施。
  12  埋在地面内场所加热的加热器件,可以装设在1及2区内,但它们必须要用金属网栅(与等电位接地相连的),或接地的金属罩罩住。
12。8。4  喷水池
    1  安全保护要求和所采取的措施,应根据所在不同区域而定,区域的划分见附录C。4。
  2  室内喷水池与建筑总体形成总等电位联结外,还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室外喷水池在0,1区域范围内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辅助等电位联结必须将保护区内所有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与位于这些区域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线联结起来,并经过总接地端子与接地装置相连。具体部件包括如下部分:
   1)喷水池构筑物的所有外露金属部件及墙体内的钢筋。
   2)所有成型金属外框架。
   3)固定在池上或池内的所有金属构件。
   4)与喷水池有关的电气设备的金属配件,包括:水泵、电动机等。
   5)水下照明灯的电源及灯盒、爬梯、扶手、给水口、排水口、变压器外壳、金属穿线管。
   6)永久性的金属隔离栅栏、金属网罩等。
  3  喷水池的0,1区的供电回路的保护,可采用以下任一种方式:
   1)安全特低电压供电(交流不超过12V、直流不超过30V)。
   2)隔离变压器供电。
   3)允许自动切断电源作为保护,剩余电流动作电流为≤30mA。
  在采用安全特低电压的地方,必须用以下方式提供直接接触保护;保护等级至少是IP2X的遮挡或外护物;或能耐受500V试验电压、历时1min的绝缘。
  4  电气设备应满足的保护等级:
   1)0区域:IPX8;
   2)1区域:IPX4。
附录C  接地及安全

C。1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
  







图C。1…1  TN…S系统










图C。1…2  TN…C系统                            图C。1…3  TN…C…S系统










图C。1…4  TT系统                              图C。1…5  IT系统


C。2  澡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第12。8。2条1款提出的区域划分是根据四个区域的尺寸制定的(见图C。2…1及图C。2…2)。
    0区:是指澡盆或淋浴盆的内部;
    1区的限界是:围绕澡盆或淋浴盆的垂直平面;或对于无盆淋浴,距离淋浴喷头0。6m的垂直平面,地面和地面之上2。25m的水平面;
    2区的限界是:1区外界的垂直平面和1区之外0。6m的平行垂直平面,地面和地面之上2。25m的水平面;
    3区的限界是:2区外界的垂直平面和2区之外2。4m的平行垂直平面,地面和地面之上2。25m的水平面;
    所定尺寸已计入墙壁和固定隔墙的厚度,见图C。2…1(b)、(d)、(f)。

























图C。2…1  区域尺寸(平面图)





























图C。2…2  区域尺寸(立面图)








图C。2…3  预制的淋浴间
C。3  游泳池和涉水池区域的划分

    第12。8。3条1款提出的区域划分是根据三个区域划分的尺寸制定的(见图C。3…1及图C。3…2)。
  0区:是指水池的内部;
  1区的限界是:距离水池边缘2m的垂直平面,地面或预计有人占用的表面和地面或表面上2。5m的水平面;
  在游泳池设有跳台、跳板、起跳台或滑槽的地方,1区包括由位于跳台、跳板及起跳台周围1。5m的垂直平面和预计有人占用的最高表面之上2。5m的水平面所限制的区域。
  2区的限界是:1区外界的垂直平面和距离该垂直平面1。5m的平行平面,地面或预计有人占用的表面和地面或表面之上2。5m的水平面。
  
  
  
  
  
  
  
  
  
  
  
C。3…1  游泳池和涉水池的区域尺寸
        注:所定尺寸已计入墙壁及固定隔墙的厚度
  
  
  
  
  
  
  
  
  
  
  
C。3…2  地上水池的区域尺寸
  注:所定尺寸已计入墙壁及固定隔墙的厚度。
  
C。4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第12。8。4条1款提出的区域划分是根据三个区域划分的尺寸制定的(见图C。4)。
  0区域——水池、水盆的内部;
  1区域——距离0区外界或水池边缘2m垂直平面,地面或预计有人占用的表面和地面或边面之上2。5m的水平平面。
  1区域包括槽周围1。5m的垂直平面和预计有人占用的最高表面之上2。5m的水平平面所限制的区域。
  2区域——1区外界的垂直平面和距离该垂直平面1。5m的平等平面,地面或预计有人占用的表面和地面或表面之上2。5m的水平平面。


图C。4  喷水池区域尺寸




13  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内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
13。1。2  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应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维护方便。
13。1。3  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
     1  高层建筑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高级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与其相连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3)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的设计;应提交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2  低层建筑
       1)九层及九层以下的多层高级住宅。
       2)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有关公共建筑。
       3)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等公共建筑。
     3  地下民用建筑
       1)铁道、车站、汽车库;
       2)影剧院、礼堂;
       3)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重要的实验室、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
13。1。4  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13。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保护范围的确定

13。2。1  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火灾疏散和扑救难度等综合确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13。2。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为特级保护对象;
    2  高层民用建筑中,一类高层建筑为一级保护对象,二类高层建筑为二级保护对象;
    3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的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宜符合表13。2。2…1的规定。
表13。2。2…1  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等级
保 护 对 象
一级
1。200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m2及以上的门诊楼;
2。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 m2的百货楼、商场、展览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高级办公楼;
3。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4。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
5。重要的科研楼、资料档案楼;
6。省级(市)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7。重点文物保护场所;
8。大型以上的影剧院、会堂、礼堂;
9。电子计算中心;
10。省(市)级档案馆;
11。省(市)级博展馆;
12。4万以上座位体育场;
13。三级及以上旅馆;
14。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站;
15。省(市)级及重要开放城市的航空港;
16。一级汽车及码头客运站。
二级
1。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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