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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概普遍存在氏族组织
当美洲若干地区初被发现时,人们见到土著正处于两种不同的状况下。第一种是村居印第安人,他们差不多专靠园艺为生,处于这种状况下的有新墨西哥、墨西哥、中美以及安第斯高原上的部落。第二种是无园艺印第安人,他们依靠渔猎和面包薯为生,处于这种状况下的有哥伦比亚河谷地带、哈得孙湾区、加拿大部分地区以及美洲其他几个地方的印第安人。介于上述这两种印第安人之间的则有半村居、半园艺的印第安人,他们从一个极端逐渐转变到另一个极端;处于这种状况下的有易洛魁人、新英格兰和弗吉尼亚的印第安人、克利克人、乔克塔人、切罗基人、明尼塔里人、达科他人和邵尼人。所有这些部落在武器、技术、风俗习惯、发明、舞蹈、房屋建筑、政府形式和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同样地具有一种共同的心理特征,并通过他们广阔的分布范围反映了从同一个原始观念出发向前顺序发展的几个阶段。我们的第一个错误在于对村居印第安人比较进步的水平估计过高;我们的第二个错误在于对无园艺印第安人和半村居印第安人的水平估计过低;由此并产生了第三个错误,那就是,将这两者区别为两个不同的种族。当他们分别被发现时,他们的状况确有显著的差异,因为,有一些无园艺印第安人处于高级蒙昧社会,介于两极之间的部落处于低级野蛮社会,而村居印第安人则处于中级野蛮社会。现在,关于他们出自同源的证据已经多到使这一点无可置疑的程度,尽管这个结论尚未得到普遍的承认。至于爱斯基摩人则属于另一族系。
我在先前所写的一部著作中,介绍了约七十个美洲印第安人部落的亲属制度;根据他们共有同一制度的事实,以及这种制度出自同源的证据,我大胆地宣称他们应列为人类的一个单独的族系而名之为加诺万尼亚族系,意即“弓矢之族”。①我们对原始形态的氏族的属性已经研究过了,现在要说明的便是氏族制在加诺万尼亚族系诸部落中的流行范围。在本章中将详细叙述这些部落的组织,但仅限于列举每个部落中氏族的名称,以及他们的世系规律和有关财产、职位的继承规律。必要时再作进一步的说明。我们所要确定的主要之点在于他们当中是否存在氏族组织。在这些部落中,无论何处,只要发现有氏族制度,则其一切基本特点都与易洛魁人的氏族相同,所以就不需要对这方面再作说明了。凡未作否定说明者,即可理解为作者已从印第安部落或其某些成员那里确知其存在氏族组织了。诸部落的区分依照《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一书中所采用的方法。
一、荷德诺骚尼诸部落
(1)易洛魁人易洛魁人的氏族已如前述。②
(2)维安多特人这个部落是古代休伦人的残部,他们由下述八个氏族组成:③
1。狼氏2。熊氏3。海狸氏4。龟氏5。鹿氏6。蛇氏7。豪猪氏8。鹰氏
世系由女方下传,氏族内禁止通婚。首领或行政酋长的职位由本氏族继承,但在氏族成员中进行选举。他们有七名首领和七名军事酋帅,鹰氏族现已绝灭。首领职位兄终弟及,或由舅传甥;但军事酋帅之职则用以酬赐有功勋者,并不世袭。财产在氏族内继承,因比,子女从父亲那里得不到任何东西,但他们继承母亲的财物。以后凡遇到叙述这项规律时,应理解为未婚者与已婚者统统包括在内。每一个氏族均有权选举和罢免其酋长。维安多特人与易洛魁人分离至少已有四百年了,但他们还有着五个共同的氏族,不过其名称或已改变,以至无从辨认其为同一氏族,或某个氏族已用这样那样的新名称代替了旧名称。
伊利部、中立部、诺托维部、图特洛部①和苏斯魁罕纳部②现已绝灭或被纳入别的部落,他们也都属于荷德诺骚尼人这一支。我们可以推定他们也是按氏族组织起来的,不过事实证据已经找不到了。
第三部分加诺万尼亚族系其他部落中的氏族(2)
二、达科他诸部落
美洲土著的这一大支包括了一大批部落。当他们被发现时,他们已分成了若干集团,他们的语言已分成了若干种方言,但是他们的居住地区大体上仍连成一片。他们占居密西西比河上游的水源地带和密苏里河两岸之地,范围达一千公里以上。易洛魁人及其同支各部落很可能是从这一支人分出去的支派。
(一)达科他人或苏兹人达科他人现在大约包括十二个独立的部落,他们一直听任其氏族组织趋于消灭。看来基本上可以肯定他们曾经有过氏族组织,因为他们的近亲密苏里诸部落现在就是按氏族组织的。他们有一些以动物命名的社,类似于氏族,但氏族现已不存在。卡佛于1767年在他们那里住过,据他说:“印第安人的每一个单独的集团都划分为若干群或若干部,这种群或部在其所属的族类中形成一个小团体。一个族类具有某种特殊的标志,以区别于另一族类。同样,每一个部也有其自己的徽号,人们就用这个徽号来称呼它,例如:鹫部、豹部、虎部、野牛部等等。瑙多维锡人〔苏兹人〕中,有一个群以蛇为徽号,另一个以鳖,第三个以松鼠,第四个以狼,第五个以野牛。无论哪一个族类,他们都是用这种方法来标志自己,他们当中最低能的人也记得住自己的世系,并根据自己所属的家族来标志本身。”①卡佛曾探访过密西西比河上的东达科他人。根据他的详细报道,我看当时在达科他人中氏族组织正充满活力,这一点似无可置疑。当我于1861年探访东达科他人、1862年探访西达科他人的时候,未能在他们当中发现有关氏族的充分佐证。在卡佛探访年代同我去探访的年代之间,达科他人被驱逐到了平原地带并沦为游牧群,就在这个期间,他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这一点可能解释他们的氏族制度解体的原因。
卡佛也注意到了西印第安人当中的酋长有两个级别,我在讨论易洛魁人存在此同一现象时已经加以说明了。卡佛说:“每一个群都有一位酋长,他被称为大酋长或大战士,他是由于具有作战的经验和公认的勇敢精神才被选举出来,由他指挥军事行动以及处理一切有关军事方面的事务。但是,这位酋长并不被视为国家的首脑;除了这位以处理军务身份被选举的大战士之外,另有一位酋长因具有世袭权而占据优越地位,他更直接地掌管他们的内政。这位酋长可以更适当地称之为首领,一切的契券和条约都必须经过他的同意,由他在契券和条约上加盖本部或本族类的印记。”②(二)密苏里诸部落
(1)蓬卡部这个部落由下列八个氏族组成:③
1。黄熊氏2。多民氏3。麋氏4。臭鼬氏5。野牛氏6。蛇氏7。巫氏8。冰氏
在这个部落中,与一般规则相反的是,世系由男性下传,子女属于父亲的氏族。氏族内禁止通婚;首领职位由本氏族人世袭,人选则由选举决定,但去世的首领的儿子最合乎被选的资格。古老形式之发生这种变化可能是近来的事,因为在密苏里八个部落中的鄂托伊、密苏里两部,以及在曼丹部,其世系现仍由女性下传。财产在氏族内继承。
(2)奥马哈部这个部落由下列十二个氏族组成:①
1。鹿氏2。黑氏3。鸟氏4。龟氏5。野牛氏6。熊氏
7。巫氏8。鸦声氏9。头氏10。赤氏11。雷氏12。多季氏世系、继承和婚姻规则均与蓬卡部相同。
(3)衣阿华部衣阿华部同样也有八个氏族:②
1。狼氏2。熊氏3。牝野牛氏4。麋氏5。鹫氏6。鸠氏7。蛇氏8。枭氏
在衣阿华部和鄂托伊部中曾经一度有过一个海狸氏(帕…库赫…撒氏),但现已绝灭。世系、继承和氏族内禁止通婚均与蓬卡部相同。
(4)鄂托伊部和密苏里部这两个部落已合并为一个部落,有下列八个氏族:③
1。狼氏2。熊氏3。牝野牛氏4。麋氏5。鹫氏6。鸠氏7。蛇氏8。枭氏
在鄂托伊和密苏里部中,世系由女性下传,子女属母亲的氏族。首领职位和财产均在氏族内世袭,氏族内禁止通婚。
(5)鸦声部鸦声部(卡乌…查)有下列十四个氏族:①
1。鹿氏2。熊氏3。野牛氏4。鹫氏(白鹫)5。鹫氏(黑鹫)6。鸭氏7。麋氏8。浣熊氏9。郊狼氏10。龟氏11。大地氏12。鹿尾氏13。天幕氏14。雷氏
鸦声部是美洲最野蛮的土著中的一支人,但他们很聪明,也很有趣。他们的世系、继承和婚姻规则均与蓬卡部相同。我们会看到,他们有两个鹫氏族和两个鹿氏族,这正为氏族的分化提供了一个好例证;鹫氏族大概分为两个氏族而以白、黑为区别。我们将在下文看到龟氏族也为这种现象提供了一个例证。当我于1859年和1860年访问密苏里部落时,未能到达鄂萨芝部和夸帕部。上面提到的这八个部落所操的方言极为接近,均属达科他语系,因此,我们推想鄂萨芝部和夸帕部都有氏族组织,这大体上是可以肯定的。1869年时,鸦声部的人口大为减少,总数仅七百人,平均每个氏族才五十人。这几个部落的发祥地为密苏里河及其支流的沿岸,自大苏兹河口至密西西比河,并沿密西西比河西岸下至阿肯色河。
第三部分加诺万尼亚族系其他部落中的氏族(3)
(三)温内巴哥部这个部落初被发现时居住在威斯康星州的温内巴哥湖畔。他们是从达科他人中分出来的一支。他们显然是随着易洛魁人的踪迹向东往圣劳伦斯河谷迁移,当时却被休伦湖与苏必利尔湖之间的阿耳贡金人阻止其继续沿这个方向前进。他们最近的同族是密苏里诸部落。他们有八个氏族如下:①
1。狼氏2。熊氏3。野牛氏4。鹫氏5。麋氏6。鹿氏7。蛇氏8。雷氏
他们的世系、继承和婚姻规则均与蓬卡部相同。这一大支人当中竟有这么多的部落已由女性世系变为男性世系,这是很可怪的,因为,当他们初被发现时,他们的财产观念基本上是不发达的,或仅仅超过萌芽阶段,不大可能像希腊、罗马人那样以财产观念作为推动变革的因素。他们之产生变革很可能是近来在美国传教士的影响下造成的。卡佛于1787年时曾在温内巴哥部中发现女性世系的痕迹。他写道:“某些族类,其世袭的显职仅限于由女系继承。当一个酋长死去后,继承他职位的大多是他姊妹的儿子而不是他自己的儿子;如果他没有姊妹,则由其最亲近的女性亲属继承这个显职。温内巴哥部族现在奉一位女子为首领就是由此而来的,我在未了解他们的法律以前,对此颇感奇怪。”②至1869年,温内巴哥部的人口为一千四百人,平均每个氏族为一百五十人。
(四)上密苏里诸部落
(1)曼丹部曼丹部在智力和生活技术方面均较其所有的亲近部落为先进,这或许要归功于明尼塔里人的影响。他们分为下列七个氏族。③
1。狼氏2。熊氏3。松鸡氏4。好刀氏5。鹫氏6。扁头氏7。高村氏
世系由女性下传,职位和财产在氏族内继承。氏族内禁止通婚。曼丹部所属的这一大支人中有那么多的部落都是男性世系,但曼丹部却是女性世系,如果认为女性世系不是原始形态,而其他部落不是近来才脱离这种原始形态,那就太可怪了。这个事实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证据,使我们推定达科他人所有的部落原先统统是女性世系。关于曼丹部这方面的材料,是我于1862年在上密苏里的一个古老的曼丹村落中从约瑟夫·基普那里得来的,①此人的母亲是一个曼丹部的妇女。他指出他母亲所属的氏族也就是他自己的氏族,以此证明女性世系属实。
(2)明尼塔里部这个部落同乌普萨罗卡部(乌普…萨尔…鄂…卡斯)或克劳部是由一个母族再分出来的。他们是否属于加诺万尼亚族系的这一分支,颇有可疑之处,不过因为他们的方言中的词数与密苏里、达科他诸部落的方言相同,所以从语言学的角度把他们列在一起。他们早先有过一段历史经验,但我们知道得很少。明尼塔里人把园艺、木构房屋和一种特殊的宗教制度带到了这个地区,并将这些经验传授给曼丹人。他们有可能是筑丘人的苗裔。他们有下列七个氏族:②
1。刀氏2。水氏3。庐氏4。松鸡氏5。丘民氏6。无名兽氏7。帽氏
世系由女性下传,氏族内禁止通婚,职位与财产均在氏族内继承。明尼塔里人同曼丹人现在共居在一个村落中。在当今生活于北美各地的红种人中,他们的外表形象是最优美的一种。
(3)乌普萨罗卡部或克劳部这个部落有下列氏族:③
1。场拨鼠氏2。坏裹腿氏3。臭鼬氏4。二心庐氏
5。失落庐氏6。污名氏7。屠氏8。迁徙庐氏9。熊掌山氏10。黑足庐氏11。渔氏12。羚羊氏13。大鸦氏
世系、继承和禁止氏族内通婚的规则均与明尼塔里人相同。克劳部有一些氏族的名称是罕见的,这使我们感到,与其说它们是氏族,不如说它们是集群。我曾经一度不相信它们是氏族。但是,他们的世系规则、婚姻习惯和财产继承法,都清楚地确证他们是有氏族组织的。当我在克劳部居留时,替我当翻译的人名叫罗伯特·梅耳居姆①,当时他是美洲皮毛公司的一个代理人,他在克劳部中生活了四十年,并且是他们的一位酋长。他精通克劳语,完全达到了以这种语言来思考的程度。他向我提到下面这些有关继承的特殊习惯。假如某人曾经接受过别人赠送的任何一件财物,他临死时此财物如仍归他所有,而赠送者已先亡故,则此财物应归还赠送者的氏族。一个妻子死后,她所创造的或获得的财物均传与她的子女;但她的丈夫死后,他的财物却属于他本氏族的亲属。又如某人曾赠送财物给他的朋友,他身死后,接受礼物者必须表现某种公认的哀悼行为,如在行葬礼时切断自己的一节手指,或将原物归还亡友所属之氏族。②
第三部分加诺万尼亚族系其他部落中的氏族(4)
克劳部有一种婚姻习俗,我在印第安人中发现至少有四十个其他部落也有此习俗,我们可以在这里谈一谈这种习俗,因为在下一章中将要引用它。如果一个男子同某家的长女结婚,妻子所有的妹妹一到成年,他即有权利将她们娶作次妻。③他可以放弃这种权利,但如果他不肯放弃,则妻方的氏族就得同意他的要求。在一般的美洲土著中,习俗均容许一夫多妻制;但这种制度从未广泛流行,因为人们只有赡养一个家庭的能力。梅耳居姆的妻子为前面提到的那种婚姻习俗提供了一个直接的例证,她当时是二十五岁。当她还是一个小孩的时候,在对黑足部进行的一次掠夺中,她成了梅耳居姆的俘虏。梅耳居姆怂恿他的岳母把这个女孩收为她氏族及家族的养女,于是这个女孩便成为他当时的妻子的妹妹,从而当她到达成年时,他便有权利娶她为次妻了。梅耳居姆正是利用该部落有此习俗才使他的要求成为天经地义的事。这种习俗在人类中有其悠久的历史。它是古老的伙婚制的残余。
三、海湾诸部落
(1)穆斯科基人或克利克人克利克联盟包括六个部落,即:克利克部、希彻特部、俞奇部、亚拉巴马部、库萨梯部、纳彻部,它们当中,除了纳彻部以外,其他各部所操方言均属同一语系;纳彻部是在被法国人击溃以后才被接纳到这个联盟里来的。
克利克部由下列二十二个氏族组成:①
1。狼氏2。熊氏3。臭鼬氏4。鳄氏
5。鹿氏6。鸟氏7。虎氏8。风氏9。蟾蜍氏10。鼹鼠氏11。狐氏12。浣熊氏13。鱼氏
14。玉蜀黍氏15。土豆氏16。胡桃氏17。盐氏
18。野猫氏19。(未详)②
20。(未详)21。(未详)22。(未详)据说这个联盟中的其他部落都曾有过氏族组织,这是R。M。劳瑞芝牧师①告诉我的,他在克利克人中传教多年,上面这些氏族的名称就是他提供的。他还说到,克利克人的世系由女性下传,首领职位和死者遗产在氏族内继承,氏族内禁止通婚。现在,克利克人已部分地接受文明的同化,生活方式已有所改变。他们已经用政治性的制度来代替社会性的制度,因此,他们古老的氏族制度的所有痕迹即将在短期内趋于消灭。1869年时,他们的人口约一万五千人,平均每个氏族为五百五十人。
(2)乔克塔人在乔克塔人中,胞族组织表现得很突出,因为每一个胞族都有名称,而且成为一个鲜明的组织。毫无疑问,在上述的大多数部落中一定也有胞族,不过对它没有进行过专门的考察罢了。克利克部包括八个氏族,分配在两个胞族里,每个胞族包括四个氏族,这同易洛魁人的情况相同。②Ⅰ。分离之族(第一胞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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