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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5-青年不可不知ⅱ-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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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第一,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疗人员。    
    第二,主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第三,客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是行为犯,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只要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犯罪;而医疗事故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犯罪。    
    此外,非法行医罪可能发生在医疗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非医疗过程中;而医疗事故罪只能发生在医疗过程中。    
    根据《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对本罪的处罚有以下3个档次:    
    (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造成就诊人员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因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警示:    
    (1)求医问药,莫找黑医    
    “牛不知角弯,马不知脸长。”一个连学业都未能完成、甚至连肾脏与阑尾都不分的人,竟敢操刀给人做手术,真是令人毛骨悚然。都说无知者无畏,但无知者也该有心吧!也该知道生命对于人来说只有一次吧!怎能对生命如此不负责任呢?可见,出于对金钱的占有,一些人已变得冷漠、冷血和冷酷无情了,已经不讲究道德和手段了。这真是人性的悲哀。人们在生活中当警惕这样的人,别给非法行医之人发黑心财的机会。有病应求助于正规医院,切勿省了小钱花大钱。    
    (2)医疗打假,刻不容缓    
    俗话说,人命关天。在医疗行业中决不能让“李鬼”横行天下,谋财害命。人们应有防范意识,应有识别能力,以规避风险降临。老百姓最怕的是生活节外生枝,最忧虑的是疾病缠身。但是,有病一旦撞上“李鬼”,那只能是不幸命运的开始。有关部门应加强行医监管,取缔黑医查处假药,维护有序的医疗环境。同时,广大群众也应积极举报非法行医的种种害人行径,使黑医无处生存。这样,我们求医问药的环境和秩序才能净化和有保障。目前,黑医害人的事时有发生,有关部门应迅速行动起来,做到有黑必打,除恶务尽。    
    (3)关爱健康,珍视生命    
    在温饱无忧的今天,关爱健康、珍视生命,已成了人们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课题。人们应从以往那种小病不治,大病弃治的怪圈中走出来,建立健康档案,关注自己的健康情况,防患于未然。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购买医疗保险,以减轻患大病时的经济压力,别听信街头游医、做堂庸医、无证黑医的花言巧语,别把健康和生命交付给他们,要相信现代科学与医疗技术。拥有健康的身体,就拥有快乐的心情;拥有快乐的心情,就拥有快乐的日子。


依法创业明码标价经营守法创业才行

    王女士到超市购物,回家后发现,有一种商品单价比超市标签上的价格高出2元钱,她为此多花了14元,于是回到超市去讨说法。超市的营业员说:“货架上价签标的是一定日期间的促销价,现在价格已上调了,收费是按电脑的价格收取的。”王女士表示异议:既然价格调整了,价签也应更换,否则就是欺骗消费者,她要求退货或是返还多付的货款。王女士的要求遭到拒绝,便投诉到消费者协会。经消协调解,超市按价签标注的价格,给王女士返还了多付的货款,并更换了新的标签。    
    法律聚焦: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是指在商品或服务各项指标基础上,标示的价格水平或收费标准。明码标价,要求经营者标示的价格,必须是真实明示的商品或服务各项指标基础上的价格。明码标价必须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前明示,而不是过后告之。明码标价是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真正目的,是让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在过后有个最基本的了解。    
    我国《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记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以标明的费用。”    
    《价格法》第42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1条,对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均规定了法律责任。即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1)不标明价格的;(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明码标价是价格管理的一项行政性强制措施,是价格管理最基本的形式和内容之一。无论是商品或服务的定价、变价,在经营者的实际经营服务活动中,应坚持明码标价,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案例警示:    
    (1)别把消费者当唐僧肉    
    名利见人品,财色试人心。近来,消费者屡屡感到困惑,明明购货时看好的标价,付款时却要高于此价。消费者当时大多不会一一核对,吃亏上当总是难免。倘若有较真的消费者找上门来,商家便竭尽推拖、搪塞之势,不肯吐出吞下的昧心钱。明码标价成了明码骗你,骗出钱来就是硬道理。消费者成了唐僧肉,蒸、煮、烧、烤、烹,商家总会琢磨出手段去吃你。然而在消费者中,自有行者孙悟空,当仁不让地跳出来与商家理论,他的火眼金睛能识破种种骗人的花招与手段。法律就是金箍棒,一切坑害人们的丑类,都将在其棒下原形毕露。    
    (2)机关算尽太聪明    
    说到商人这个词,有人就会想到“无商不奸”这句话。为什么?因为有的商人太会算计了。凡事别出格、别过头,聪明别被聪明误,算计自己别算计他人。好名声不是一朝一夕得来的,毁掉名声却是顷刻之间就能做到的。鸟择佳木而栖,人择良友而从。消费者当然要选名声好、信誉高的商场消费,而不会引颈前往宰人的店铺去破费。实际上,消费者是水,商家是船,水可载舟亦可覆舟。    
    (3)不守法不能行天下    
    商家要想有好名声,要树立文明形象,不守法则办不到。守法是现代企业最基本的行为规则。守法并不难,只要不想坑人、害人、骗人,诚实经商,恪守信用,礼貌待客,依规则行为即可。现代的社会是法治社会,只有守法才能生存、发展、壮大,否则,寄希望于非法的手段去谋取获利,只能自取灭亡。守法,是商家生存的通行证;不守法,则不可能行天下。


依法创业侵犯商业秘密处罚毫不客气

    某通讯技术公司向警方报案称:自2月以来,市场上出现了大量该公司D160A电话语音卡的仿制品,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警方立案侦查发现,该公司原技术人员王某、陈某、饶某有重大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嫌疑。经证实后,警方将三人抓获。    
    这三人原为该通讯技术公司员工,参与D160A电话语音卡的研发及生产活动,并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领取保密补贴,对公司加密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他们在离开该公司后,违反保密协议,将其掌握的保密信息,带至他们另外成立的某科技有限公司和网上挂名的某公司,生产同一技术含量的V16电话语音卡,并利用其从原所在公司获取的经营信息,向其原客户低价销售产品。经权威部门评估,该公司的D160A电话语言卡技术折合人民币608万元。三名犯罪嫌疑人给原所在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折合人民币136万元。    
    法律聚焦:侵犯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密权。(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行为分三类: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对本罪处罚有两档:    
    一是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是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被害人因此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不构成犯罪的,可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警示:    
    (1)以背信弃义为耻    
    有人信奉在商界没有永恒的伙伴,只有永恒的利益。商人是自私的,凡事利字当头。心浮气躁热衷跳槽的人,喜新厌旧不断另寻新欢的人,背叛伙伴抽走资金技术的人,违反承诺撕毁协议的人,盗走商业秘密另立山头的人,无一不是为满足一己私利而背信弃义的。这种对企业、对合作伙伴的背弃,使企业及合作伙伴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其受到情感伤害。当然,这种背信弃义的人只是少数,然而他们破坏了社会规则,使社会经济环境处于信任缺失的危机中。因此,对背信弃义的行为,人们不能等闲视之、漠然处置,必须让背信弃义、损人利己的人付出高成本的代价,将其打入另册,使其在社会中无处立足,为公众所不齿。    
    (2)以信守承诺为金    
    古人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一诺千金”。可见,国人自古以来就讲究言而有信,只要承诺了就绝不背弃。说到做到,不放空炮。如果一个人言而无信,说到做不到,他将失去信任、失去敬重、失去朋友。他的德行就有瑕疵,他的人格就会受到置疑。即使在商品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诚信也是最无价的资本,人们万不可轻率地丢弃或出卖它。    
    (3)维护诚信,人人有责    
    诚信的社会是人人期盼的,诚信的社会是人人需要的,诚信的社会是有序的,诚信的社会是安全的。为了让缺失诚信的人们找回诚信,为了让诚信规则得以维护完善,每个人都应从自身做起,人人自律。社会要强化诚信舆论,净化诚信环境,建立起针对违反诚信的制约机制和处罚手段。自律与他律并举,当人的自律不能保障诚信时,规则、法律作为他律强有力的手段,以便发挥保障与制约功能。


依法创业目标家教不达标学生家长不会饶

    常女士带着孩子到某公司咨询目标家教事宜。公司员工为宣传目标家教的好处,为常女士的孩子进行了当场测定,认定如果孩子通过他们的家教,中考成绩可达到人大附中、北大附中的录取线,并承诺,如果达不到目标全额退款。常女士与其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9500元学费,让孩子接受家教。然而当年中考,孩子的成绩同人大附中、北大附中的录取线差40来分。常女士遂向公司讨要学费,公司辩称,当时他们的目标是当年的期考成绩而非中考成绩,况且他们已为学生提供了合同要求的教学工作,不应当退款。双方诉之法院,法院一审判该公司退还部分学费5000元。据审理本案的法院介绍,其审理的几十起状告家教服务公司的案件,大部分是由于招生时承诺的目标没达到引起的。除个别案件撤诉或被驳回外,绝大多数案件均为家教服务公司败诉。    
    法律聚焦:合同的履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一审对此案的审理,并没完全支持常女士要求退款的主张,因为该家教公司毕竟依课时完成了教学,依据公平原则,故令没达到承诺教学目标的家教公司退还了部分学费。    
    案例警示:    
    (1)巧诈不如拙诚    
    当前一些服务行业,为了招揽顾客,常常以许愿、承诺等方式吸引顾客并取得顾客的信任。他们认为,自古吹牛就不上税,说说大话也无罪,挣到钱就是真本事,藏点猫腻无所谓。于是,商家用甜言蜜语将顾客引诱到他们设好的陷阱里,他们的种种承诺,就像一张张空白支票,无法兑现。人们常说:言而无信非君子。殊不知为此,商家正在失去他已拥有的市场、顾客和经商的资本。其实巧诈不如拙诚。巧诈,表面上用一种假象掩饰,把别人当傻瓜,视自己为能人,但与他人打过交道之后,伎俩渐被识破。拙诚,即干脆以老实示人,倒更叫人信任和喜欢。在商机与危机并存的社会,生存还是死亡,就看商家自己如何应对与把握了。    
    (2)不再沉默的消费者    
    过去,百姓吃亏常抱着忍的态度,忍气吞声,这样做,不但没使自己的境遇改善,还常使一些商家变本加厉、明目张胆地坑害消费者。现在,人们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当利益受到侵犯时,他们不再示弱、不再沉默,他们会挑剔商家低劣的服务,要求退换伪劣假冒产品,或要求补足被克扣的斤两,如有必要的话,甚至还可以与商家对簿公堂、辩个黑白是非。


依法创业严格管理可以侵犯人权不行

    据报载:一日下午,有10人跪在长春繁华的重庆路上乞讨。这10人年龄均在20岁左右,衣着整洁,膝下垫着报纸。原来,他们是一家公司的新员工。他们说,这是公司“锻炼意志”、“磨厚脸皮”的训练方法。    
    无独有偶,哈尔滨某酒店每天早晨都对服务员进行跪姿培训。服务员摆好跪姿后,教官在服务员肩膀上放一只鸡蛋,训练要坚持一个小时才算结束。如果鸡蛋掉下来就要重新开始,直到坚持够一小时为止。只有19岁的小范,在这天,鸡蛋连续四次从他肩膀上掉下来,在被教官狠狠训斥一顿后,不久,小范引发了精神类疾病入院治疗。    
    法律聚焦: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如生命、健康、名誉等,是构成人的人格要素。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案例警示:    
    (1)企业主不是霸主,管理不是奴役    
    近年来,一些公司、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以新的经营理念为名,推出一些花样繁多、令人无法理解的技能培训,并采取了种种过激手段或极端方法。这种被员工们称为“魔鬼训练”的培训,就侵犯了员工们的人格权,从而令其内心痛苦,精神紧张。这种变态、虐待性的训练,给员工们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此类公司、企业的主管在行业内形成了一种家天下的气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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