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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5-青年不可不知ⅱ-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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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水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标准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条和第15条分别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案例警示:    
    (1)水是生命的源泉    
    水是人类社会最宝贵的资源,人类生存离不开水的滋润。面对日益缺少、匮乏的水资源,人们更应爱护它、合理地利用它,而不能污染它、浪费它。让我们的江河湖泊清澈碧透,让一切生物都能拥有水的滋养。    
    (2)发展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是得不偿失的。污染了江河湖泊,没有了生存必须的干净水源,人类社会便无法延续。对不计后果的污染行为,必须严惩,不能任其泛滥。    
    (3)让污染环境的企业无生存之地    
    当一些企业肆意排放污水,还暗自为自己占了便宜得意时,他们不会去算自己给环境造成了多大危害,给群众带来多大损害。这说明,相当一些企业公德意识、环境意识太低。因此,必须强化环保责任意识,强化监管与惩罚力度,严查严罚才能保障环境的安全。企业若敢擅闯红灯,无视法律,就应将其牌子摘下,先断其生路,免得它污染人类社会公共生活的环境,贻害万物生灵。


环境保护医疗废物应当处理好发现违规民众可举报

    据报道,有关部门对某市部分医疗单位废物处置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一些医疗单位部分医疗废物未按规范要求处置,有的在露天简易燃烧;有的交由未取得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有的未按规定对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处置方法和最终去向进行登记;有的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等。由此暴露出相当一部分医疗单位对危险废物转移、医疗垃圾的处理没有严格依照有关法规和制度去操作,违规现象严重,这给社会卫生与环境健康埋下了重大隐患。为此,有关违规的医疗单位分别被责令限期整改并受到罚款处罚。    
    在其他一些城市,也发生过诸如医疗单位随意丢弃医疗垃圾的事件。如某居民发现医疗单位丢弃的人体断肢,误以为发生了刑事案件,迅速报警,引起不小的惊恐。还有的医院将医疗垃圾当废品卖给旧物回收站换钱。这些现象,实在令人担忧。医疗垃圾流入社会,极易带来病菌传播和传染病的扩散。    
    法律聚焦: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1)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12~15条分别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外地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2)医疗废物的监管部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3)法律责任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予罚款,罚款在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经营许可证件;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案例警示:    
    (1)强化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意识    
    有关医疗单位应强化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意识,杜绝违规操作,要对社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将人民的安危、社会的安宁放在心上,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工作。    
    (2)强化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管    
    由于医疗废物不同于其他废物,对其处置不当,不仅会引起环境污染、造成疾病传播,还会引起人们心理恐慌、造成社会不安的气氛。因此,对医疗废物的处置必须严加监管。有关主管部门必须明确职责、监管到位,不出纰漏。如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决不手软,决不姑息。    
    (3)强化医疗废物处置的法律责任    
    对违规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不能任其逍遥法外。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整顿、整改、警告或罚款。对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可暂扣或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对责任重大的将其清除出行业队伍,以维护本行业的职业形象和名誉。


环境保护防渗工程紧急叫停未经审批先建不行

    北京圆明园为了彻底整治湖水大量渗漏的问题,开始在湖底铺设防渗塑料膜。来自甘肃的张教授发现后,认为此项工程会破坏湖底环境,阻断水与土壤间的自然接触,将使水失去土壤的自然过滤和净化,没有了自静能力,湖水生态体系会发生变化,水会变质变臭。此举将导致周边环境恶化,加剧水污染程度。与此同时,有关环保部门及相关单位发现,圆明园此项大规模的施工,没经立项审批,也没有提交环境建设评价报告,在施工中,砍伐了大量树木亦未经园林局的审批。于是,问题多多的圆明园防渗工程被紧急叫停。    
    法律聚焦: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1)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①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③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建设项目概况;②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③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⑤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⑥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⑦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未依法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依《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规定,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案例警示:    
    (1)历史遗迹的维护更要重视环境保护    
    圆明园是一座历史的碑刻,它的意义就在于以自己的残痕之躯,以自己沧桑的容颜震撼人们的心灵,警示人们勿忘国耻,铭记国家曾遭遇过的惨痛欺凌。圆明园是集历史与文化为一身的园林,它在人们心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所以,国人十分关注它的现状与未来。圆明园防渗工程没有依法提交环评报告,没有通过环评审查就擅自动工,被紧急叫停,造成了极大损失,这是人们应当吸取的教训。    
    (2)环保意识应在决策者头脑中占重要地位    
    没有环保意识,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必然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会破坏工程建设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阻碍我国持续高速发展国民经济战略的实施。作为部门的领导者、决策者,头脑中要有环保意识,要有依法执政的观念。圆明园防渗工程警示人们,责任重于泰山。在重大建设项目中,环境影响评价不落实到位,留下的不仅是隐患和危害,还有对后人的遗憾和愧疚。    
    (3)环保监督离不开公众的参与    
    圆明园防渗工程问题的暴露,是以张教授为代表的有责任心、正义感的人士通过媒体发出呼吁向社会公众披露的。这体现了公众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与参政议政的主人翁意识,这是多么值得称道的精神。公众的环保意识增强了,监督政府环保工作的能力也会随之增强,那么,政府在环保工作方面就会少犯错误,环保工作就会步入良性循环。


旅游娱乐运输公司搞旅游小心“李鬼”瞎忽悠

    某运输公司为充分利用自己的运输资源,拓宽创收渠道,将假日旅游纳入自己的业务经营范围。他们先后推出了长途、短线十几条观光旅游线路,并很快收到了可观的经济效益。该运输公司正想趁五一黄金周到来之际大干一场,捞个钵满盆溢。不料想却被旅游监管部门查个正着。由于运输公司并非旅游经营主体,实属非法经营。因此,该公司不仅被没收了旅游经营所得,还被罚款3万元。    
    法律聚焦:旅游业务主体    
    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旅游业务的主体为旅行社。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许可证分正、副本,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正本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许可证副本用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和备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在本案例中,某运输公司显然不具有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故其举属于非法经营。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无证经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一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警示:    
    (1)小心“李鬼”混水摸鱼    
    “李鬼”不是李逵,却打着英雄旗号,干着拦路劫财的勾当,坏了好汉名号。当今旅游市场“李鬼”也不少,游客若被其缠上,不仅得不到有质量的服务,还会为旅行安全等问题埋下隐患。其实辨别旅行社合法身份的办法并不难,凡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旅行社均是具有合法资格的旅游服务主体。由于“李鬼”没有合法身份,不按规则办事,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随意性、可变性极强,游客的权益自然难以保全。    
    (2)提防骗子欺世盗名    
    旅游中还须提防骗子欺世盗名、移花接木、掩人耳目。有些旅行社善于以合法的身份现身,但却超范围经营或进行不正当竞争。如国内旅行社却搞国际旅游业务经营;国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等等。这样的旅行社害人不浅,同时也更具有欺骗性。所以,游客还应善于识别旅行社是否在依法核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能只听导游的宣传、只看旅游广告,应注意审查其经营许可证及其注明的经营范围。它比任何宣传和广告都真实可信。当然,也不排除经营者有造假证的可能,但假的就是假的,只要游客警惕终能发现破绽。    
    (3)旅游市场唤“钟馗”    
    旅游市场常有“小鬼”当道,捉鬼的“钟馗”就别睡觉。旅游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治理,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罚。


旅游娱乐虚假广告多诱惑别听说的要看做的

    时值五一黄金周之际,铺天盖地的旅游广告激战犹酣。各家旅行社使出浑身解数,其精心炮制的模糊广告、偷换概念广告纷纷登场亮相,极尽诱骗游客之能事。这些广告内容往往避实就虚,其中的具体项目、档次、标准等关键部分,常给人以误导或模糊不清,甚至虚假失实。如曾有旅行社发布“长城一日游”广告,团费为每人80元,但游客们最终大呼上当。因为他们并没有去八达岭长城,而是被拉到了八达岭水关长城。前者的门票要60元,后者却只需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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