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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5-青年不可不知ⅱ-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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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聚焦:彩礼应否返还,索要青春赔偿费有无依据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可见,法院判小珍返还彩礼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小珍索要的青春损失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没有支持。    
    案例警示:    
    (1)婚约不受法律保护    
    婚约只是男女双方为结婚而达成的协议,婚约本身并不受法律保护。感情是会发生变化的,恋爱不一定都能成功。怎样恋爱?与谁恋爱?法律并不干预,全凭当事者的良心、理念、道德水准进行自我调控和约束。订婚只是一种仪式,是男女双方向亲朋好友公开告知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并接受祝福与庆祝的活动。在一些地方,婚约是很郑重的承诺,订婚是很隆重的仪式,这往往使相当多的人产生一种误解,以为婚约和订婚就有约束力,就受法律认可。其实,正是这种观念误导了像小珍这样的人,使她们早早放弃了对自己爱情和身体珍重的最后防线,轻率地付出使之更易受伤,过早地品尝到生活的苦涩。    
    (2)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对恋爱分手的,法律却无明文规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所以,恋爱中被遗弃的一方是不可能通过法律得到这种赔偿的。爱情宝贵,青春无价,青年人要珍惜自己的爱情和青春,用理智控制感情,不可为讨好和取悦恋人而委屈和牺牲自己的利益。用道德和法律规范行为,才能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保护,才能使自己在千变万化的社会中不受伤害。    
    同居男女非配偶有爱无责不长久    
    在打工期间,21岁的小静结识了一起干活的邵某,在邵某猛烈的求爱攻势下,小静接受了邵某,随后二人同居。两个月后,小静发现怀孕了,经医院检查,发现怀的是葡萄胎。小静流产后,医院再三叮嘱一定要常来检查,这种病易癌变。然而,他们并未遵医嘱定期检查,待小静再次病发住院时,小静已经被确诊为卵巢癌晚期。邵某交了3000元押金后,让小静写下一纸证明称:病与邵某无关。并向医院的人说,自己只是小静的普通朋友。邵某拿着证明一走了之。押金用完后,医院暂停了用药。待小静父母赶到医院交上手术费后,医生打开小静腹腔发现癌变已无法处理。可怜的小静被无奈的父母带回家,在生命最后的岁月里,邵某从她的生活中彻底失踪了,她不仅要忍受身体的癌痛,还要忍受邵某背弃的心痛,她的父母还要为她承受看病带来的巨大经济压力。    
    法律聚焦:法律对同居者是否保护    
    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同居男女的保护是十分有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婚姻法对同居受案的范围是很窄的,保护的权益也是十分有限的。    
    本案中的小静由于仅仅是与邵某相爱而同居,虽然彼此既没有财产分割纠纷,也没有子女抚养问题,那么小静可否向邵某主张医疗费用承担的权利呢?显然不能。因为他们不是夫妻,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所以,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无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因此,即使小静向法院提起要求同居男友承担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会受理。在这时,法律是无能为力的,它不能强迫邵某必须出手相助。邵某是否相助则全凭其自我抉择。逃避也罢,相助也罢,都仅在道德评价范围内,与法律无关。    
    案例警示:    
    (1)拒绝同居,让爱情与责任同在    
    有些年轻人只求一时欢快,没有长远想法,缺乏风险意识,他们凭着感觉走,爱了就在一起,不爱就分开。我行我素,无拘无束,潇洒自在,既没有负担也没有责任。然而生活不是事事如意,处处顺心的。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旦生活中遭遇灾难事故、伤害病痛,不想担负道义和负责任的人怎能不临阵脱逃?同居就是让爱情和责任分离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很自私,这种爱情很脆弱,没有责任支撑的爱,注定是短命的。    
    (2)走进婚姻,让法律给你权利    
    法律虽不能保证爱情,但可以保证权利。有些年轻人只愿恋爱,惧怕婚姻。认为婚姻是爱情的坟墓:结婚是失误,离婚是醒悟,再婚是执迷不悟,不婚是大彻大悟。他们在婚姻的大门外徘徊、游弋、张望,虽然自由却也不轻松。如果你爱恋人,就要对他负责,如果你爱自己,就不能无视自己的权利。有多少青春可以消磨?有多少幸福可以期待?别让爱变得痛苦又无奈,要享受现在又要把握未来。


恋爱需知爱情无保险承诺易改变

    32岁的未婚女小易结识了40岁的广州商人许一,许与妻子离异,身边还有两个小孩。许一对小易出手阔绰,常常殷勤地驾着私家车接送小易上下班。小易很快同许一同住了。当小易提出结婚要求时,许一表示,自己已有儿女,不想再生小孩,只要小易愿意做绝育手术,可以结婚登记。于是,小易在许一陪同下,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然而,河长多滩,路长多弯,时间长了,事情多变。手术后,许一却拒绝结婚并提出分手。愤怒的小易手持六级伤残的法医鉴定,以侵犯生育权为由,将许一告到法院。法院判令许一向小易支付手术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赔偿10万元。    
    法律聚焦:侵权赔偿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由于本案许一的结婚承诺与小易的绝育手术间存在因果关系,许一的悔婚,对生育功能缺失的未婚女小易造成了损害,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案例警示:    
    (1)不应轻信承诺    
    爱情是没有保险的,承诺也是易变的。如果将未来的生活押在承诺上,那么,对突如其来的变化,则会既无招架之功,也无反手之力,将会倍受伤害。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面对变化莫测的生活,多一点小心,有一点戒心,就会减少亲人的担心,避免被骗后的伤心。    
    (2)不应轻视自己    
    人们在生活中不应轻视自己,尤其是女人们更应如此。在生活中,应找准自己的立足点,不要为贪图财富和享受而依附于男人,不要做大款们的饰品或附佣。没有人格尊严,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最容易任人摆布、任人欺侮、任人遗弃。    
    (3)不应轻易放弃权利    
    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并保护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因此,人们要有充分的权利意识,珍视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平等权等民事权利,不能轻易放弃。对侵权行为,不能采取一味忍让、退避的态度,更不能以牺牲自己合法权益为代价,换取他人的好感和信任。在社会生活中,不应将自己置于从属的、被动的、牺牲者的地位,否则,将逃脱不了悲剧人物的命运。


恋爱需知失恋不等于失去一切受挫折并非永无胜日

    小迪很喜欢同事陆小姐,向其发起了一系列求爱攻势:请吃饭、送鲜花、发短信。无奈陆小姐不被所动,有求无应。小迪又生一计,开始公然在同事中散布谣言说:小陆不仅是自己的女朋友,还已经是自己的老婆了,两人有多次性关系。于是口口相传,弄得公司上下尽人皆知。小陆红颜一怒,状告小迪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聚焦: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社会地位和尊严,是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任何用侮辱、诽谤、捏造事实、散布流言蜚语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权的,均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侵犯名誉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侮辱、诽谤罪的,有权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    
    (1)爱莫强求    
    俗语说:强扭的瓜不甜。爱是双方心灵的相通与情感的交流,不能“牛不饮水强摁头”。爱一个人就应尊重他的权利并接受他的选择。对爱的强求,就是将自己和对方置于不平等地位,自己充当一个居高临下的统治者或是强势掠夺者,把爱看成是他的附属物或战利品,认为对方没有资格拒绝或说不。这违背了爱的实质。爱的前提是给予而不是索取。所以,那些不顾他人感受而苦恋不休,一味纠缠的人,甚至采用极端手段不惜冒犯法律的人,将得不到爱的回应。    
    (2)人莫为情所困    
    失恋固然痛苦,但失恋不可以变态。人应学会从情感的失落中走出,一旦求爱无果,应懂得及时放手。既然此路不通,何必非撞南墙。天涯何处无芳草?春城何处不飞花?大丈夫何患无妻?属于你的情感逃不掉,不属于你的情感莫强求。当爱遭受挫折时,忍一时也许会风平浪静,退一步更可能海阔天空。世事常常是这样:在你不经意时,缘分悄然而至,蓦然回首,有情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3)善待自己    
    有些人经不起失恋或被弃的打击,他们痛不欲生、无以自拔,于是不是毁灭他人,就是毁灭自己。其实,深思之后会发觉:失恋应值得庆幸,不爱你的人从你的生活中消失,有什么理由哭泣?你的爱应该更多地留给自己和爱你的人。生活中的每一日都是新的,要把握住现在的拥有,要对今日微笑,勿对昨日叹息。须知,在人生的长河中,恋爱不过是其中的几朵浪花,如果仅仅因为呛了几口水,就连活下去的勇气也失去了,未免太无视生命的价值和生活的意义。人要善待自己,珍惜生活。人生中经历的痛苦和挫折,往往能使人从中悟出一些为人处事的道理。人的成长与成熟的过程,本身就是痛苦与快乐并存的,正如一首歌中所唱的那样: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经历人生风雨洗礼后的人们,才能真正懂得生命的可贵、生活的可爱,充分享受生活中的每一天。


恋爱需知防范意识时时有证据别落他人手

    小宇与女友燕子恋爱一周年的时候,燕子送给小宇一块精致的手表作礼物。面对女友贵重的礼物,小宇深感惭愧,因为他匆忙赴约,忘了给女友准备礼品了。看着尴尬的小宇,燕子狡猾地一笑并撒娇地说:“算你欠我的,不过你得写张欠条。”于是燕子从包中掏出纸笔,小宇乖乖地按着燕子的口述写下了如下一张欠条:“今欠燕子人民币5万元整,一年后连本带利返还。我此生爱燕子,终身不悔。”关系和睦时的一句玩笑,谁知会发生怎样的后果呢?    
    半年后,小宇公司业务多起来,常常加班不能赴约。燕子生疑,几次找到公司都发现小宇和女同事在一起。燕子认为小宇另有新欢,与其争吵不休,甚至还偷偷跟踪小宇。小宇渐渐地无法忍受燕子的所作所为,最终提出分手。不料燕子却说:“你要分手就得给我5万元。”小宇并未理睬她,哪知燕子手持欠条真的将小宇告到法院。虽然法院最终根据欠条的内容和有关情况,没有确认这笔债务,但小宇还是深感后怕,险些为在恋爱中表忠心写欠条的轻率行为埋单。    
    法律聚焦:书证    
    书证,是指以书面文字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材料。换句话说,凡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来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的,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即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书证有票据、合同、协议、欠条、收据、房证、结婚证、书信等等。书证,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重要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书证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如提供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等等。由于诉讼的胜负往往取决于证据,所以,持有证据的一方往往给对方带来巨大的压力和败诉风险。在上述案件中,如果不是燕子手持的欠条有瑕疵及法官的明查,小宇则难逃败诉恶运。    
    案例警示:    
    (1)要有防范意识    
    俗话说:画龙画虎难画骨,知人知面不知心。上当与受骗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发生的。恋人也好,朋友也罢,与任何人交往,都需要有最起码的防范或警惕意识。稍有不慎,则容易将把柄、证据之类的东西落入他人手中。当你发现遭到暗算时,已将软肋留给了对手。所以,为人处事要有理智,要有防范意识,不做轻率之事,不行冲动之举,不违背常规,不有悖常理,然后才能事事安心、事事顺心。    
    (2)要有证据意识    
    常言道:空口无凭,立字为据。立下字据是表示诚意,是取信于人。如果将生活中对己不利且子虚乌有的事,写在纸上示人,就极易弄假成真、百口莫辩。立字据、留凭证等行为切不可当作玩笑。须知,法律是严肃的,证据是有证明力的。在诉讼中,对事实的认定,当你除了语言别无自辩的其他凭据时,你会发现,语言是多么苍白无力,而持有对你不利证据、向你发难的人是多么地心怀叵测、自鸣得意。这就是生活中常见的诉讼悲剧,有理的赢不了官司,无理的却赢了诉讼。在法庭上,证据效力胜过常理。没有证据意识的人,通常无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当、受骗、吃亏、受损,则在所难免。    
    (3)要给自己留余地    
    有丰富阅历的人都懂得:没有证据的话不说,害怕调查的事不做,懂得给自己留有余地,善于保护自己。否则,就会使自己处于被动、不能自控的地步。人一旦失去了主动地位,就极易受人支配,被人使唤。一些无德之徒就会趁机钻你的空子、占你的便宜,他们会拿捏你、算计你。人们戏称的“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大抵就是这种状况。


恋爱需知第三者插足很难得幸福

    秀秀爱上某公司部门经理夏某,在秀秀的眼中,夏经理是个成功的优秀男人。对秀秀的温情,夏经理并不拒绝。夏某有妻有子,不打算因为秀秀而离婚。秀秀不要名份,只要能得到夏某的爱就很满足,当然夏某要承担秀秀的生活开销。于是夏某过着家外有家,爱人、情人一个也不能少的日子;秀秀过着掩人耳目、暗地偷情的生活。时间一晃过去两年多,不料夏某在一次空难中丧生。待处理完夏某的后事,秀秀突然发现自己竟怀有身孕。她到法院主张为腹内的胎儿保留一份夏某的遗产份额。由于秀秀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腹内的胎儿是夏某的,法院没有支持她的主张。秀秀不知是该生下孩子继续打官司,还是结束这一切,开始新的生活。总之,这种结局是她不曾料到的。    
    法律聚焦: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如果证明不了,需要承担败诉或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民事诉讼法证据理论中谁主张谁举证的重要原则。在诉讼中,没有证据或没有充分的证据常称为举证不能。举证不能的当事人,其诉讼主张将不被法院认可,人们常称此为败诉。诉讼是一种极为理性的活动,不受感情的左右。整个诉讼活动是建立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的。而证据的有无、是否充分,证明责任完成的程度都将决定诉讼的最终结局。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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