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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5-青年不可不知ⅱ-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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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如果仅是偶尔偷情、断续通奸、临时姘居的行为,不应以重婚罪论处。    
    (4)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或者自己虽无配偶,但知道他人有配偶却与之结婚。如果无配偶的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的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一方构成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重婚犯罪是一种特殊犯罪,刑法规定了“不告不理”,即如果没有人到法院检举控告,法院不主动立案处理。所以,受害人应该主动控诉,而不是等待司法机关主动来处理。    
    案例警示:    
    (1)切莫将错就错    
    人要善于跳出感情误区,别在错误中越陷越深。千万不能怀着木已成舟的态度而随波逐流,那种“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自弃态度更是要不得。女人绝不可因一次失误,就输掉一生的幸福。女人要善于快刀斩乱麻,告别痛苦的过去,给自己一个机会,让生活重新开始。    
    (2)不做可欺的弱者    
    当感情遭遇背叛时,谁都会心碎,谁都会流泪。但要注意,请不要逆来顺受,忍气吞声,不要被感情的变故击倒,不要为无爱的婚姻殉葬,不要对违法犯罪行为保持沉默。应积极面对,依法维权,生活不相信眼泪,谁都不该做可欺的弱者。只要你能直面人生,就没人能将你打倒。    
    (3)善于依法维权    
    目前,找情人、包二奶的现象已不希奇,家外有家的重婚者也日渐增多。在生活中,包二奶及重婚者远远超过受处罚的数字,因此,人们应学会依法维权并善于依法维权。当配偶与他人同居或重婚时,不可姑息养奸一再迁就,而应依法维权,为自己讨个公道,不能让感情背叛者、行为出轨者逍遥法外、为所欲为。


婚姻家庭借腹生子违法替人生子有祸

    农民陈春与妻子姜凤婚后多年无子,经查,问题出在妻子姜凤身上。陈春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家中无子没人气,便和妻子商量,要找人借腹生子。姜凤因其自身缺陷只能委曲求全。于是,陈春在村中选中了阿梅,阿梅的丈夫多年生病,家中生活全靠她操持。当陈春找到阿梅说出心事时,阿梅笑着答应了。此后,陈春就经常带着钱物到阿梅家。可是,后来陈春发现阿梅还和别的男人有染,十分气愤,他怕有了孩子品种不纯,就质问阿梅,不想阿梅嘲弄他说:“就凭你的实力,还想承包我?我是你专用的吗?”石击出火,人激出祸。陈春花了不少钱财,借腹生子不成,反遭奚落,不由得怒从心起。一日深夜,陈春破窗跳入阿梅的家中,挥刀一阵乱刺,杀死了阿梅及其丈夫,并将屋内的家具砸了个稀烂。陈春就此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    
    法律聚焦:借腹生子    
    借腹生子,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妻子一方无法怀孕生子而雇佣其他女性代理受孕。代孕有提供子宫和提供子宫并且提供卵子两种情形。    
    我国婚姻法对代孕没有规定,但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却做了明确的禁止规定。该《办法》第3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第25条还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借腹生子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婚的代孕者生育本身就违反了法律和政策,已婚未生育的代孕者给别人代孕后就不能再为自己生育,而已生育过的已婚妇女代孕,就更是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由此可见,国家法律禁止借腹生子的行为,即便该行为在生活中发生,法律也不保护。    
    案例警示:    
    (1)无子不可怕,无知才可怕    
    人们应打破陈腐的生育观念,养儿已不是防老的唯一方法,孩子也不是生活的全部。无子并不可怕,无知才真正可怕。借腹生子不仅违法,也会给家庭埋下一系列隐患,如亲权的确定,抚养权的争夺,探视权的主张,这都将导致种种纠纷的产生。目前,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所以此类争讼难以通过法律来解决,当事人的主张常常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使相应的权利受到损害后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2)借腹生子,有悖道德伦理    
    借腹生子常造成多父母的现象,使得亲属关系混乱,如孕育母亲、抚养母亲。借腹生子常导致婚外性关系而有悖道德;而代孕母亲有的以专职代孕为业,干起出租子宫的生意而有悖人性;在生活中,已出现的母亲替女儿代孕、妹妹为嫂子代孕等实例,有悖传统的伦理……借腹生子实当禁行,它身后带来的复杂问题及影响,实在超出人们的预料。    
    (3)名为借腹,实为藏娇    
    由于借腹生子是隐蔽的行为,大多在暗地进行,使得一些有钱人常以借腹生子之名,实则行“纳妾”、包“二房”之实。此举严重破坏我国计划生育法规,违反公共利益,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更是无忌的践踏。    
    (4)代孕母亲,受伤最深    
    俗话说:母子连心。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经过日夜孕育、经过苦痛煎熬产出孩子的母亲,大多对孩子难以割舍,与孩子的永远分离是其不能忍受的。所以,代孕母亲都不会完全放弃孩子,她们或主张亲权、或主张探视权、或主张抚养权等,这些都是委托者决不允许的。于是代孕母亲的无限思念、深爱、悔恨都无从释放,又因为代孕行为于法无据,又违背道德伦理,因此所有的痛苦只能由其个人品尝,没有讨说法的地方。这种现象极易生出纷争、械斗。


婚姻家庭亲子鉴定不是最佳选择互相猜疑爱情破裂

    十几年前,宏红作为厂里一枝花吸引了众多的求爱者。然而,宏红却相中了家境贫寒、貌不惊人的大勇。大家开玩笑说:“一朵鲜花插在了牛粪上。”大勇却自豪地解嘲说:“能给美丽的鲜花当牛粪,是我的福气。”    
    甜蜜幸福的日子总是过得飞快,转眼间大勇的儿子已经上了小学五年级。大勇的儿子像妈妈一样高挑、白净,两只漂亮的大眼睛,人见人爱。大勇接送儿子上下学时,总有朋友惊讶地问:“你儿子咋长得不像你?”大勇就调侃道:“这是歪脖树结甜枣——孬种出好苗。”    
    一日,大勇昔日工友碰见大勇父子,工友惊讶地说:“你小子会不会当年被人戴了绿帽子呀?”这种话听多了,大勇就沉了心。心想,宏红当年嫁给我,会不会真有这个缘故。大勇开始心疑,随即对妻儿发火使气。终于在一次吵架中,大勇露出了心疑:怀疑儿子不是自己的。宏红明白了大勇反常的原因,倍感受辱,气愤异常,二人当着孩子的面动起手来,感情大伤。外边也有了关于他们的流言蜚语,儿子也尝到了父亲的冷落和同学的冷眼。一日,大勇为了解疑,宏红为了清白,二人领着儿子做了亲子鉴定。当儿子系二人亲生的结果出来后,大勇跪在妻子面前,请求原谅。宏红却耿耿于怀,难以接受。二人的冷战并未到此结束,儿子的境遇也并未因此好转。因为亲子鉴定的事情一传出,舆论四起。他们的儿子在13岁生日这天,与嘲笑他的同学大打一场。晚上,儿子坚决要求转学,心情不好的母亲拒绝了他。于是这个漂亮、俊美的小小少年,把自己吊死在卫生间里。亲子鉴定虽然给了母亲清白,给了父亲一个说法,可是,却使这个小家庭生添出天大灾情。    
    法律聚焦: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是指应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方法,对人类遗传标记进行检测分析,从而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鉴定。    
    要确定子女是否亲生,亲子鉴定结论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但在我国,亲子鉴定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目前,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夫妻双方都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在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亲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做出书面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盖章。随着亲子鉴定之后出现的不安定因素越来越多,法院对亲子鉴定已实行严格掌握。若有一方不同意,或子女较大,法院则不支持做亲子鉴定。    
    案例警示:    
    (1)无端猜疑是感情的致命伤    
    同事的羡慕或嫉妒,朋友的夸奖或赞叹,往往以玩笑、调侃或戏弄等方式轻松、幽默地表达出来,也许不注意分寸,也许会很过分。但他们大多没有恶意,怕就怕说者无心听者有意。一旦听者真的在意了或疑心生暗鬼,就会无事生非。这很容易使夫妻之间没有了宁静日子,夫妻间没有了信任,爱就失去了支撑,变得脆弱、易碎。    
    (2)感情危机应理智处理    
    出现爱的危机,夫妻应当理智应对,不能陷入无休止地吵闹与打骂中。因为这不仅于事无补,还会将现状搞得更糟。找找源头,看看毛病在哪?问题是怎么产生的?是无中生有还是捕风捉影?是现实真正存在,还是虚幻假象?然后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开诚布公,真心相待。夫妻间切勿彼此伤害,因为这种争斗只有输者没有赢家,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    
    (3)学会宽容,给人回头的机会    
    常言道: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一场确实是“天赐”的缘分,怎能不珍惜?当对方对自己的缺点、错处有悔悟之意时,要伸出手拉一把,在恩爱夫妻之间,不能出现不留情面地“痛打落水狗”或“落井下石”的事情。“宽恕人家所不能宽恕的,是一种高贵的行为”,这是莎士比亚的名言。夫妻之间也应有这种高贵的行为。


婚姻家庭玩弄假离婚有时会成真

    一日上午8点,从呼和浩特市一印章店里爬出一个浑身是血的人,路过的人们急忙将其送到医院抢救,但伤者还是没能生还。死者叫张兵,男,30岁,被人用利斧砍伤7处。凶手是谁?为何下此毒手?警方经一系列排查,两个东北口音的杀手被抓获。他们供述说,是为姓冷的人办事,而姓冷的人说是表哥张占国的媳妇被人拐跑了,叫他找人收拾张兵。至此,一起连环雇凶杀人案告破。    
    雇凶者张占国,几年前,因经商欠下一些债务,为了逃债,与妻子协议离婚。张将家产都留给妻子,但两人仍住在一起,过着夫妻生活,假离婚是二人间的约定,为了掩人耳目,二人真的办了离婚证。    
    一年后,张发现妻子与自己的好友张兵来往密切,而张兵还是单身汉。张占国打电话威胁过张兵,但不见效。眼见妻子与自己的朋友谈起了恋爱,弄不好自己将会人财两空,张占国给表弟3万元,让他找人教训教训张兵。于是一起连环雇凶杀人案便发生了。    
    法律聚焦:离婚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它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离婚,是指在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我国《婚姻法》第31条、32条分别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本案中的张占国与妻子协议离婚,并领了离婚证,在法律上二人已经没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了彼此的夫妻名分,二人均可以与他人恋爱或再婚。假离婚只是二人间的私下约定,没有任何效力。一旦一方违背其约定,另一方得不到法律保护,所以弄假成真的离婚最终骗不了别人,只能骗自己。以离婚逃债的算盘也未必能如意,因为债权人的债权并不因双方离婚而丧失,债权人仍可向其共同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玩弄假离婚,最后以假成真,生出麻烦事,此例太多,应引起人们重视。    
    案例警示:    
    (1)法律不是游戏    
    法律本身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强制性的特点,它不仅规范了人们的权利、义务,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它不是人们手中的玩具,可以随意玩弄。任何一种法律行为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跟随,如果要打法律这张牌,可要想明白:要保护的利益正当不正当?行为正当不正当?千万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弄巧成拙。    
    (2)生活不是儿戏    
    生和死之间有一段距离,这便是人生,如何走过这段距离就叫做生活。现实的生活不是小孩过家家,不可随心所欲。人如果没有认真的生活态度,不脚踏实地地面对社会,处处想投机取巧、占尽便宜、处心积虑地算计他人,必反受其害。    
    (3)生活不能斗气    
    生活阅历丰富的人就会懂得,人生中可能会被骗、被愚弄,吃亏上当受损失在所难免。但无论如何不可因此丧失理智、不择手段地图报复而后快。愤怒这个武器有奇妙的效用,所有的武器都由人类使用,唯独这个武器是它在使用我们。愤怒时,人们往往不是毁灭他人,就是毁灭自己。所以,当愤怒临头时,它会先将你理智的灯吹熄,然后催你一路撕杀,直到你轰然倒下。所以,在考虑解决突发的、重大的问题时,必须将脉搏降慢、心平气和、头脑冷静。也许人的感情、财富和某些利益失去时,正是新局面的开始。其实,谁也不知道我们拥有的一切,会在什么时候失去,但只要拥有生命,就还将会拥有一切。不可为身外得失去争斗、去报复、去泄愤,不可目空一切,无视法律和道德。人的幸福,不在于富有而在于愉快安稳。这正像时钟一样,它的完美不在于走得快,而在于走得准。


婚姻家庭婚姻无效应当解除无效婚姻不受保护

    小忠与园园到婚姻登记机关申办结婚登记时,因园园未到法定婚龄而被拒绝。后来,小忠将园园的出生年龄改大了3岁,骗过婚姻登记机关后领取了结婚证。2年后,园园遭遇车祸身亡,小忠将35万元的赔偿款中的15万给了园园的父母,自己留下2万元。此举引起园园父母的不满,将小忠告到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忠与园园虽办了结婚登记,但因园园登记时未到法定婚龄,该婚姻关系依法无效,园园的车祸赔偿款属于其个人遗产,完全应由其父母继承,因此法院判决小忠将2万元赔偿款退给园园的父母。    
    法律聚焦: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我国《婚姻法》第6条、第7条分别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由此可见,为什么小忠领了结婚证,却失掉了丈夫的身份,失去了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因为他与园园的婚姻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谁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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