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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管理技能培训教程 全集-第18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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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题交至律师手上,继续催讨,最后终于控告你。(除非金额被认为少得无须如此大费周章。)

(4)对方寻求法律处置,通知你立刻付款,若未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就会被判为败诉。

(5)问题送到法院,你若无法向法官证明你没有偿还的义务,对方就会寻求判决,这份判包括当初的帐单、利息,律师费用和其他法庭费用。

显然,这种过程颇为严酷,仅凭想象或许便足够令你照付帐单,而你的对手也正是凭借这一点。虽然帐单的金额极不合理,可是你往往不得不屈服于潜伏在其背后的强大压力。

但是请等一等,万一金额是真的很不合理,万一那份帐单是错误的,或许你收到的是别人的帐单。前述情形如果真的那么严酷逼人,抑或你有别有别的方法可以阻止它们?

当然,你有许多阻止的办法。在法庭上,你可以说服法官相信那是一份不正当的收费。甚至在此之前,你就可以说服对手承认他们的错误。

即使帐单本身没有错误,但金额不高,你依然可以进行谈判。

如何与医院进行谈判呢?和前节提及的防范型技巧相同,找出组织内有权决定这项问题的人,表达你的不满,如果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就去找他的顶头上司。如有必要,也可到最高经营者那里,说明你准备提出控告。若是依然无法解决,便采取一切手段让对方屈服——控告,诉诸行政机构……等等。总之,让对方瞧瞧,谁才是真正的强硬谈判者。

□搭档型

许多强硬派谈判者派低层人员去进行初步谈判,等到你以为达成协议时,高层谈判者又突然插手改变事态。这种策略类似于汽车交易商常耍的手腕,推销员先出某个价钱,等你同意购买之后,销售经理突然加入表示该推销员无权决定这笔交易,而且开价过低。显然是后者计算错误,然而为了不使顾客失望地空手离开,他答应卖车,但价钱需稍作调整,大致上,这套手腕是利用顾客对谈判所投资的精力以及完成谈判的意愿。何谓投资感?就是到目前为止,你已经对这项谈判付出相当的精力和时间,为了不至于白白泡汤,你多半愿意做一些原本无意答应的让步。

完成谈判的愿望呢?当然,没有这份愿望,你又何必进行谈判?况且,霸占接近协议阶段,越想尽快完成这一切,以便进行别的重要事情。于是你以为完成了这笔交易,可是对方接着以谈判口吻表示,“看来一切非常顺得,现在我唯一要做的是求老板同意……”而这位老板正如汽车销售经理一般,皱起眉头,“我无法同意这件事,我们必须做一些重要的变更。”

另一方面,你已经摊开了交易底牌,做了必要的让步,这下子等于完全被推翻了。当然,对方的搭档手法就是看准你希望完成协议的弱点趁虚而入,也通常能够达到他们的目的。

那么,应该如何抵御这种策略呢?

从谈判之初,便确定你是在和有权做成协议的对手进行谈判,重点在于你必须分辨这

份权力和仅限于谈判的权力有所区别。

假使你的对手无权做最后决定,你有下列三种选择:

(1)拒绝和无决定权的人进行谈判。

(2)由别人代你进行初步谈判,等达成一项暂时协议之后,你再和对方的掌权者做最后决定。

(3)虽然和对方的下属人员谈判,但预先讲明,如果对方掌权者不接受你们所订的协议,你保留一切让步的撤销权利。

实际上,假使你自己是一名小卒,也必须在上述三项选择中做决定,因为你的对手将坚持用下层人员进行初步谈判,而你无法指挥我方人员配合行动。当然,你可以干脆拒绝与掌权者以外的人进行初步谈判,但如此一来,掌权者多半会耸肩不理,任你去谋求你的“最佳代替方案”。

假使对方伪装他有决定权利,然后在你们订立契约时宣称他必须获得上级的批准,又该怎么办?这得视你想不想做成这笔交易而定。以我自己来说,除非我时其想要做成这笔交易,否则我通常是拒绝改变原则,并且告诉对方:“你把我看错了,而这意味着我们又回到出发点。回到你们的裁决者那里,告诉他有关我们的协议。假使他要更换任何一个标点,这笔交易就算完全无效,我们必须再从头开始,但是这回我的谈话对象只限于他,而不是你。”重复一遍,这完全视你想要做成这交易的程度而定。

□团结型

许多强硬派谈判者如狼群一般采取团体行动。你面对的不是一名谈判者,而是一群狼,这种情形在大型企业或政府之间的谈判中尤其常见。

团体谈判好处之一,是对于复杂的的问题,各人有不同专门知识应付不同的项目。例如多国之间的条约,或购买最新型设备等等,只凭一已之力很难能应付其中牵涉到的复杂知识。

可是,在某些情况下,纵使问题相当单纯,却仍然出现团体谈判者。万一我方人势单力孤,就会产生比对方先累倒的危险性,正如一名拳击手单独面对车轮战一般。

这种白脸、黑脸战术是警察审讯嫌疑犯的惯用手法之一。一名警察扮演强硬的角色,用一切威协的方式逼迫回答,而另一名警察以温和的扮相登场,表示愿意劝解粗暴的前者,但要求嫌疑犯表现出合作的态度。

谈判者的手法与此几乎如出一辙,先由强硬派谈判者出面强烈指责你的不是,并且提出种种威胁,强调他绝不会妥协,然后离去,拉着温和派谈判者出现,以不同的口吻表示与你站在同一阵线。当然,团体谈判的人数越多,黑白脸的组合形式越丰富。那么,你该如何应付?

尽可能使我方人员不少于对方团体人数,在对方设有专门人才的每一领域上,我方也设置至少一人来对抗他们。即使无法完全做到,也要尽可能接近理想。此外不妨利用时间这项武器来对抗他们的人海战术。

例如,当对方有十人,而我仅有三人时,避免采取分组讨论的型态,以防止造成对方两人以上对我方一人的局面。相反地,坚持以全体出席的形态讨论每一件事,如此一来,对方就必须负担高出我方甚多的有形和无形的谈判成本。若是无法做这样的安排,就尽量设法拖延讨论时间,例如增加休息,坚持我方需进行内部商议等。

总而言之,永远别使自己处于必须持续谈判,而对方得以轮流上场的情形,否则等进入最重要的决议阶段时,你己精疲力竭,对方却依然精力旺盛。相比之下,自然会损及你的良好判断力。

□压迫型

几年前,足球联盟的球员举行罢工,我的一位同事是个热心的球迷,对于看不到电视球赛一事大发牢骚,并且怀疑何时能解决罢工。

我问他有关赛程的资料:一般球季的有几场比赛,几场最后决赛,以及何时举行超级杯比赛等等。他告诉了我,我根据他的资料算了一下,告诉他罢工会在几天内获得解决。

起初他以为我在开玩笑,但我表示愿意以此打个小赌。接着他怀疑我是否会听到相关的内幕信息,可是事实也非如此。于是他问我这项判断的由来。

其实很简单,我猜想尽管球员和球队老板这间互有敌意,但是两者都不愿轻易抛弃重要事物。换句话说,他们可以容忍取消几场球季初期的比赛,这些损失的一部分会由保险来填补,可是他们一定会设法在举行决赛和超级杯之前及时和解。其理由如下:

(1)他们了解假使该球季未举行任何比赛,尤其是决赛和超级杯,则很可能会在一年后发现不少人失去观赏球赛的习惯。

(2)他们不愿损失这些比赛带来的庞大收入。

因此我计算一般需经几场比赛方能产生参加的球队,并且推断罢工会在这些基本比赛之前获得解决,如果我的想法完全正确——并非因为我知道任何有关足球的事,而是因为我是名职业谈判专家。

在谈判里,最终期限是一项决定性的要素。如果没有解决问题的必要,往往会任它顺其自然。可是当你越来越接近最终期限,你就必须工作得越辛苦。时间的迫近,往往会逼你做早先不愿做的让步。

最具强制性的最终期限是客观的,即不是由谈判的任何一方随意决定,而是制限谈判者的独立现象。譬如,足球联盟的球队若想举行决赛和超级杯赛,就必须在十月×日以前进入球场,这期限断然不能改变。

1.契约期限

汽车工业中的劳资谈判随着期满日的接近,愈有产生罢工的可能性。这种情形并非毫无理由。

2.出庭日

如果一项审判或所证会排订于某月某日举行,当事人便必须在那之前获得和解,否则只有面对结果。这与威胁截然不同。威胁的结果会依当事人的心意而改变,但是法庭所说的话无疑是绝对算数。

3.已确定期间的开始和结束

绝大多数零售店的年销售期间均始于圣诞节,批发商必须在十二月二十五日之前完成出货准备,而制造商和中下游供应商各依货品的生产需要有不同的出货时期。但是无论是谁的出货商时间,必定都有一个一旦超过便无法成交的日期。任何有关价格、销售条件等的谈判,均以这个日期做为它们的最终期限。

4。强硬派谈判者以各式各样的方法使用最终期限

他们最喜欢的战略,是把对你而言尤其重要的事项留待讨论。换句话说,强硬派谈判者使你忙着研讨不太重要的事项。等最终期限迫在眉睫之际,你就不得不在重要事项方面多作额外的让步。

如何应付这种局面呢?先估计对你最重要的事项所需的谈判时间,拒绝延迟展开那些讨论。

强硬派谈判者的另一战略,是假设某一任意决定的期限为最终期限。(“我的老板说过,如果我们无法在四月×日前解决这件事,他便断定不可能达成解决。”那么你必须回答:“既然如此,我们别再浪费任何时间。告诉他,我们拒绝按他的时间表进行谈判,如果他愿意同意由我们双方设立彼此均无法变更的最终期限,我们将会考虑。但是我们绝不会任他独断地决定这些讨论的条件。”)

事实上,在没有客观性最终期限的情况下,双方不妨设定彼此均能接受的最终期限做为谈判的目标。(“让我们同意,一切关于工资问题将在下星期一之前达成协议,”)还有,当你威胁对手采取行动之前,也可任意设定一个最终期限。(“关于这项问题,如果没有让我在五月×日以前得到一个满意的解释,我将提出控告。”)

此外,强硬派谈判者也经常利用最终期限来诱使对方犯错。他们先决定对手的真正最终期限,然后设法使对手在期限迫近时因慌乱而采取仓促的行动。

经典案例

从理想到现实:一家旅馆的迁移

史蒂夫是爱姆垂旅店董事会成员。该旅店专门面向18岁至25岁的青年。这些青年人需要得到富有同情心的帮助和专业上的指导,以使他们能轻松地完成从学校走入社会的转变。旅店的许多旅客或者已是精神分裂者,或者已到精神分裂症的边缘,或者刚从吸毒的不幸经历中解脱出来。但是旅店的地理位置实在不理想,它位于波士顿郊外一个名叫萨默维尔的工业城中,可容纳约20名旅客。它的隔壁是一家交通中转站,有些人说这种环境不利于旅店的前途,另有一些人说有利于旅店的发展。显然由于吵吵闹闹的环境,它决不是一个理想的住所。不过旅店也并非一无是处。它的占地面积还是挺大的,有一个一英亩大的庭院。以前还有一片美丽的榆树林,尽管已经枯死了许多,毕竟还有活着的。

董事会曾委派一个小组委员会,调查了将爱姆垂旅店从萨默维尔迁到一个安静的、半居住性的社区的可能性。合适的迁移地点是:布莱克莱恩市、梅德福市或奥尔斯顿市区。但从财务上看,迁移是不可行的,因而搬迁的想法就勉强被打消了。

几个月以后,一位名叫威尔逊的先生来找爱姆垂旅店的经理——彼得斯夫人。彼得斯夫人和她的丈夫、孩子就住在旅店内。威尔逊表示他的公司(一家建筑开发承包公司)愿意买下爱姆垂旅店。这个情况太突然了。爱姆垂旅店并未公开对外宣布过想要搬迁。彼得斯夫人当时回答道,她从来没想过要卖旅店;但是如果价钱合适的话,董事会也许会考虑。威尔逊留给彼得斯夫人一张名片,并告诉她,如果有成交的可能性,他以后愿意继续谈这笔交易。

董事会委派史蒂夫去办理这项有希望的交易。董事会的其他成员是临床心理学专家、医药学专家、职业介绍人、牧师等,然而除了史蒂夫以外,谁也不对这种商业谈判感兴趣。而且既然他们都充分信赖史蒂夫,也就基本上委托史蒂夫全权代理旅店。当然,如果没有董事会的正式批准,任何具有法律约束的交易都不可能最后完成。

史蒂夫找他的朋友,一位谈判家帮忙,看看他应该怎样与威尔逊先生取得联系。他们决定先给威尔逊先生打个非正式电话,尔后,史蒂夫接受了参加一次鸡尾酒会的邀请,酒会在附近的一家酒店里举行。届时他将与威尔逊先生讨论成交的可能性。他决定在第一次会谈中,先不谈任何财务问题——只是去试探一下威尔逊的看法,看看他心里是怎么想的。他坚持要自己付自己的帐单,他的朋友认为此举是合宜的,并使他确信,他甚至不应向威尔逊暗示,董事会正在寻找别的地点准备搬迁。

根据首次会晤的结果和对威尔逊商业往来所做的一些深入调查,史蒂夫确认威尔逊是一位有信誉的合法商人。史蒂夫认为,威尔逊的公司想买爱姆垂旅店,可能是想在这里建造公寓。威尔逊希望马上讨论价格问题,而史蒂夫则需要二个星期来做些谈判准备工作。所以他借口说,他需要得到董事会的批准,才能开始实质性的谈判。

在接下来的12天里,史蒂夫做了几件事。首先,他想要确定爱姆垂旅店的保留价格或能够轻易成交的价格——即卖方能够接受的最低价格。既然保留价格要取决于是否可以找到合适的搬迁地点,所以很难确定下来。史蒂夫得知,在所有以前曾确定的地点中,位于布鲁克莱恩的那个不能再用了,而位于梅德福和位于奥斯顿的两个地点还是可以用一个合适的价格得到的。史蒂夫分别和这两块房产的所有人谈过了,他得知:梅德福的那块房地产可以以175000美元的价格买来,奥尔斯顿的那块可以以235000美元的价格买来。

史蒂夫断定,爱姆垂旅店搬迁到梅德福至少需要220000美元,而搬迁到奥尔斯顿则至少需要275000美元。这笔钱包括:搬迁费、小修费、保险费和一小笔风险贴险费。奥尔斯顿的那个地点(需275000美元)比梅德福的那个(220000美元)好得多,而后者又比现在爱姆垂的这个好。所以史蒂夫决定,他的保留价格是220000美元,低于这个价格,他就不干了,而且盼望能高一些——足够买下奥尔斯顿那块房地产。这个简单的调查研究花费了他大约6个小时的时间,或者说2个晚上。

与此同时,史蒂夫的夫人玛丽,与几位房地产经纪人联系过,她想找些其它的地点。有那么几个地点,但是并没有发现任何特别合适的。

下一步该干什么呢?

史蒂夫下一步又调查了,如果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爱姆垂旅店能有几个钱可卖。通过考察附近地区的销售价格,以及与本地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专家的谈话,他了解到爱姆垂旅店可能大约仅值125000美元。他觉得:如果没有威尔逊参加,它的售价在110000—145000之间的概率是0。5,并且售价低于110000美元和售价高于145000美元的可能性是一样的。多么令人失望呀!这项调查又花费了他4个小时的时间。

下一步该干什么?

威尔逊那方面有什么情况呢?很难判断他的保留价格——即威尔逊愿意出的最高价格,这不是暂时的策略性行为,而是最终的决断行动。史蒂夫和他的朋友都没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他们请教了一些房地产专家(其中几位在哈佛工商管理学院),还询问了波士顿地区的两家承包商。他们指出,售价的高低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这些开发者的意图。能够允许他们在这块地基上建造多高的建筑物?以及,他们是否还要买别的地基?史蒂夫发现,后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事情要比以前所想像的复杂得多。在他们进行了十多个小时的调查之后,他们得出结论:再不能对威尔逊的保留价格含含糊糊,而应作出估计了。在还有两天就要进行谈判之前,史蒂夫断定,威尔逊的保留价格是在275000美元至475000美元之间。

做完了这些准备后,史蒂夫和他的朋友一起讨论了他应采取的谈判策略。早已商定,会谈在某一酒店内举行,威尔逊的公司在那里包套房间。对这次会谈的地点,史蒂夫和他的朋友都没有想出好主意;爱姆垂旅店的餐厅太吵了,他在大学的办公室也不合适。

考虑到史蒂夫在会谈中需要一位助手帮助提些法律细节方面的建议,他决定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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