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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系列所有说明根据之绝对的总体,关于自然的存在事事自须提示,并未有任何困难;盖因此等存在事实仅为现象,吾人对之,绝无须要求综合条件系列中所有任何种类之完全性。
在理性之思辨的使用中,求之于先验的假设,及以为“吾人诉之于超自然的,即能补正物理的说明根据所有之缺陷”云云,乃绝不能容许者。对于此种进行程序之反对理由有二:一则以理性由此绝不能丝毫有所进展,且断绝其自身所有使用中之一切进路;一则以此种放纵理想之法,终局将夺去理性在其固有领域中(即在经验之领域中)耕耘所得之一切成果。盖凡在说明自然的存在事实发见有困难时,随处常有一“先验的说明根据”,以免除吾人前进探求之困难,于是吾人之研究,非由洞察而终结,乃由——最初即构成为必然包含“绝对元始者之概念”之——一种完全不可理解之原理之助而终结之也。
容许假设之第二要求,乃在其充分先天的说明实际所与之结果。顾吾人若因此种目的须求助于补充的假设,则将令人疑及此等假设纯为空想;盖每一假说需要解释辩正,明其不妄,正与基本的假设之所需者相同,故此等假设不能信任为可恃之证据。吾人若假定一绝对完全之原因,则在说明世界中所展示之目的性、秩序、广大等等,自不致张皇失措;但就明显之变异及害恶而言(至少就吾人概念之所判断者),则欲维护原有之假设,以应付此等变异及害恶所提示之相反事实,自须有其他新假设。若以“人类心灵之单纯的圆满自足”,用为说明心之现象,则为“与物质中所生变化相类之现象”而来之某种困难(成长及衰灭)所反驳,故吾人须求助于新假设,顾此种新假设诚或不无可信,但除求其维持者之一类意见(即基本的假设)与以证明以外,尚不能有可靠之证据。
此处所引“为理性所有主张之例证”——心之非物质的统一及最高存在者之存在等——如非提出之为假设而以之为先天的所证明之教义定说,则我除告以须注意其证明应有明示证明之必然的确实性以外,我今不欲论究之。盖所从事于说明者不过此等理念之实在性为大概如是,其谬正与欲证明一几何命题之纯为大概如是者相同。理性在其离一切经验而使用时,或能完全先天的知其命题以及知其为必然的,或则绝不能有所知。故理性之判断,绝非意见;理性或必须放弃一切判断,或必须以必然的正确性肯定之。至对于“属于事物者等类事项”所有意见及大概如是之判断,仅能在说明现实所授与之事物时提出之,或为“依据经验的法则,由实际所与事物之根底中所有事实而来”之结果。故意见及大概如是之判断,仅与经验之对象系列相关。在此领域以外形成意见,则纯以思想为游戏耳。盖斯时吾人尚须以其他意见为前提——即由不确实之途径或亦能到达真理之意见是也。
但在论究纯粹理性之纯然思辨的问题时,假设虽不能为建立命题于其上之用,但为拥护命题起见,此等假设固仍完全可容许者;盖即谓假设不可以任何独断的形态用之,仅能以争辩的形态用之。所谓拥护命题,我非指对于其主张增加新根据而言,仅指论破“敌方用以摧毁此种主张之伪辩的论据”而言耳。顾纯粹理性所有一切综合命题,皆有此种特点,即在主张某某理念之实在性时,吾人固绝不能有“足以使吾人命题正确”之知识,但吾人之论敌亦不能主张其相反方面。此种人类理性所有冒险尝试之运命相等,在思辨的知识中并不偏袒一方,此理性之所以常为争斗无已之战场也。但理性关于其实践的使用,则有权设定“在纯然思辨领域中无充分证明绝不容假定”之基本的某某事物。盖所有此种假定,虽破怀“思辨完善无缺”之原理,顾实践的利益,则与此种原理绝不相关。在实践的范围内,理性有种种所有权,关于此等所有权无须提呈证明,且理性亦不能提供之者。因之,证明之责任,厥在论敌一方。但因后者关于所争论之对象在其所欲证明其不存在者,其一无所知,与前者欲主张其实在者相同,故“以某某事物为实践上必然的假定”之人,显然居有利之地位(meliorest conditio posside。tis所有者居有利之地位)。盖以彼自卫其所有善良主张,能自由运用敌方所用以攻击此种主张之同一武器,即假设是也。此等假设,意不在增强关于此方主张之证明,仅在显示敌方关于所争论之事实,在彼所自以为关于思辨的洞察优胜于人者,实则更一无所知耳。
故在纯粹理性之领域中,仅容以假设为战争之武器,仅为防卫权利而用之,而非用以建立权利也。但吾人必须常在吾人自身中,探求敌方。盖思辨的理性,在其先验的使用中,其自身即为辩证的;吾人所恐惧之驳论,实在吾人自身中。吾人欲消灭此等反对论,俾能建立永久和平,吾人必须搜寻此等反对论一如吾人在权利诉讼事件中之所为者然,盖此等权利主张虽已陈旧,但绝不成为丧失时效者也。外表之平静,纯为虚有其表之平静。深藏人类理性本质中之扰乱根苗必须铲除之。顾除“吾人与之以自由,乃至与之以滋养,使其滋生长养,以显现于吾人之前,从而完全摧毁之”以外,尚有何术足以铲除之?顾吾人必须自身设想任何论敌所从未思及之反对论,且与论敌以吾人所有之武器而穿其处于彼所能渴望之有利地位。在此种种中,吾人绝无所惧,且有大望,即吾人因之能获得以后不再受人攻评之一种所有是也。
故为准备完全起见,在其他种种准备事项中,吾人更需纯粹理性之假设。盖此等假设虽以未受任何经验法则之锻炼而为不良之武器,但其尚有效力,正与敌人之所用以攻击吾人之武器相等。故若假定(在某种非思辨的关系中)“心之本质非物质的,不受物质的变化之影响”,而遇及此种困难,即经验似证明“吾人心力之发扬及错乱,同为吾人所有肉体的器官之种种变状”,则吾人能以以下之基本假定减弱此种证明之力,即假定肉体仅为“在吾人现有状态中(在此生中)用为吾人所有全部感性能力以及一切思维之条件”之基本现象,以及假定其自肉体分离,可视为吾人知识能力之感性的使用终结,智性的使用开始。如是见解,肉体始不为思维之原因,而仅视为思维之制限的条件,因而肉体虽实促进感性的动物的生活,但即据此事实,应以肉体为“纯粹的精神的生活”之障。动物的感性的生活之依存肉体的组织,当不能因之证明吾人全部生活依存“吾人所有肉体的器官状态”之上。吾人应更进一步,探求所从未提及或从未充分发展之新反对论。
生育一事,在人与在非理性之生物相同,惟机缘是赖,且常视资生之道,统治者之气质心境,乃至罪恶等等情形而定。此种情形乃使假定人有永久生命十分困难,即假定“其生命在其出生之初,情形即如是无聊,如是完全依属吾人自身选择”之生物,乃能有延展至永久未来之生存之云,自必十分困难。至关于全体种族(在此地上者)之延续,则此种困难可以忽视,盖各个事例中所有之偶然情形,仍从属一普遍法则,惟就各个体而言,则由如是微细之原因以期待如是效力重大之结果,确见其极为可疑耳。顾吾人能提出一种先验的假设以答复此种驳论,即谓一切生命(按即普泛所谓生命),严格言之,仅为直悟的,不受时间变化之影响,既不以生而始,亦不以死而终;且此生仅为现象,即纯粹精神的生活之感性的表象,而全部感性世界,则纯为在吾人现有知识状态中所飘浮于吾人目前之图画,其自身殆如梦幻,并无客观的实在性;又若吾人能直观吾人自身及事物,一如其实有之相,则吾人即能在一精神世界中观察吾人自身,吾人与此种世界之唯一真实之交通,非由出生而始,自亦不由肉体死亡而终——生与死二者纯为现象。
顾关于此种种,吾人实一无知识。吾人仅以假设的形相,借此以抵御反驳;并非实际主张之。盖此尚不能列为理性之理念,仅为自卫起见所规画之概念耳。惟吾人在此处进行,完全与理性相合。吾人之论敌妄以缺乏经验的条件即等于证明吾人所有信念之全部不可能,因而假定被已竭尽所有之可能性以推论者。今吾人之所能为者,唯在对于此种论敌,指示彼之不能为纯然经验之法则包括可能的事物之全部,正犹吾人之不能在经验以外到达任何足证吾人理性有正当理由所到达之结论。任何人以防卫之假设的方策,抵御其论敌所有粗率矫妄之否定,切勿以其意在采取此等意见为彼自身所有之意见;当彼已能处置其论敌之断独的矫妄主张以后,即置此等意见于不顾。盖对于“他人主张”所采之纯然否定的态度自可视为极中正和平,但若进而以“对于一种主张之驳论”,为其相反主张之证明,则其所云云矫妄幻诞,实不亚于其在积极的肯定的立场之所有者也。
故在理性之思辨的使用中所视为意见之假设,其自身并无效力,仅为敌方之超验的矫妄主张相关时,始有效用可言耳。盖以可能的经验之原理为普泛所谓事物所以可能之条件,其进行过程之为超验的,正与主张超验的概念(其对象除在一切可能经验限界以外,任何处所皆不能见及之)之客观的实在相同。凡纯粹理性之所断言的判断之者(与理性所知之一切事物相同),皆为必然的;不如是则为绝无所主张。因之,纯粹理性实际并不包含任何意见。以上所引之假设,则纯为想当然之判断,此等想当然之判断,虽不容有任何证明,但至少不能拒斥之。故此等假设仅为个人意见。惟吾人不能不以之为抵御“所可发生之疑虑”之武器;乃至欲保全吾人内部之安宁,亦必须有此等假设。吾人必须使此等假设保持此种性格谨慎,避免以其为有独立权威或绝对效力之假定,盖不如是,则此等假设将陷理性于空想及幻想中也。
第四节 纯粹理性关于其证明之训练
先验的综合命题之证明,与“产生先天的综合知识之其他一切证明”所有之区别,惟在以下之点,即在前一事例中,理性不能直接应用其概念于对象,必须首先证明此等概念之客观的效力及其所有先天的综合之可能性。此种规律不仅为审慎严密起见所必需,且实为“此等证明”自身所以可能之根本所在。我若先天的越出一对象之概念,其所以能如是者,仅由此概念以外所提供之某某特殊引导为之助耳。在数学中引导我之综合者为先天的直观;因而一切吾人所有之结论,能直接自纯粹直观引来。在先验的知识中,就吾人仅与悟性概念相关而言,吾人之引导实为经验之可能性。此种证明,并不显示所与概念(例如所发生之事象之概念)直接引达其他概念(原因概念);盖此种转移将为一不能辩释其为正当之突飞。证明由于指示“经验自身以至经验之对象无此种联结,则不可能”而进行者。因之,证明在同时又必须指示“综合的先天的到达所不包含于事物概念中之事物知识”之可能性。除适合此种要求以外,证明将如溃决两岸之河流,漫溢四野,随联想潜流之偶然所及,无所不往。此种“依据联想之主观的原因,及所视为洞察自然的亲和性”之信念外表,实不能抵消此种冒险之推论过程必然发生之疑虑。以此之故,凡欲证明充足理由之原理所有一切企图,皆无效果可言,此为识者之所公认;顾以不能放弃此种原理,故在到达吾人所有先验的批判以前,以为更尝试新的独断证明,毋宁大胆诉之人类常识之为愈——求之常识,实为证明理性根据已在绝望状态中之一种征候。
但若所应证明之命题为纯粹理性之一种主张,又若我因而欲以纯然理念越出我之经验的概念,则证明综合中所有此一步骤(假定其为可能的)之为正当,实一切中最要之事,而为“凡欲证明命题自身”所有任何企图之先在条件。故关于吾人所有思维的实体之单纯性质,自统觉统一引申而来之所谓证明,不问表面如何言之成理,实遇及不可避免之困难,盖因绝对的单纯性非能直接与知觉相关之概念,乃为一理念,应推论得之者,故不能了解仅仅意识(此为包含于一切思维中者或至能包含之)——此虽为一单纯表象——如何能引导吾人到达“仅能包有思维在其中之一种事物”之知识及意识。我如表现一“在运动中之物体”之力之表象,此在我自为绝对的统一,我所有此力之表象,自亦单纯;因而我能以“点”之运动表现此种表象——盖物体容积在此处并非有关联应考虑之事,故能毫不损及其运动之力,任意视为极小之物,甚而视为存在一点中。但我不能因此即断言“若除物体之运动力以外,更无其他事物授与我,则能以此物体为一单纯的实体”——仅因其表象抽去容积大小因而成为单纯者。由抽象所到达之单纯者,与视为一对象之单纯者完全不同;抽象所得之“我”在其自身中固能不包有任何杂多,但就其他意义而言,如指心自身而言,则能成为一极度复杂之概念,以在其自身之中包有异常复杂之事物,且心云者,即指此等复杂事物而言也。于是我在此等论据中,发见有一种误谬推理。但欲防御此种误谬推理(盖若无某种预警,则吾人关于证明不怀抱任何疑念),则常须手际备有“关于意在证明经验以上之事物之综合的命题”之所以可能之标准,实为至要之事。此种标准,由以下之要求条件所成,即“证明”不应直接进达所愿望之断言,而仅由——能论证以先天的形相扩展所与概念直至理念及实现此种理念等等之可能性之——原理到达之。如常遵守此种审慎态度,以及在企图任何证明以前,吾人如熟虑如何及以何种可期待之根据,吾人能期望此种由于纯粹理性之扩展,及在此种事例中“其非自概念发展而来且在其任何可能的经验相关时皆不能预测之者”之洞察,果从何处得来,果如是,则吾人自能省免无数“困难而又无效果”之勤劳,对于理性不再期待其有明显超越其能力之事矣——或宁谓为理性在其被“极欲思辨的扩大其领域之热烈欲望”所袭时,不易使之服从自制纪律,以制止之也。
故第一规律为:吾人为此等证明获得正当之保证起见,非直至考虑“此等证明所根据之原理,果自何种源流得来,及有何种权利能期待吾人之推论成功”等等以后,不企图任何先验的证明。此等原理如为悟性原理(例如因果律),则以此等原理企图到达纯粹理性之理念,实为无益之举;盖此等原理仅适用于可能的经验之对象。此等原理如为纯粹理性之原理,则亦为劳而无益之事。理性诚有其自身之原理;但若以此等原理为客观的原理,则皆为辩证的,除欲使经验系统的一贯联结起见,以之为理性在经验中使用之统制的原理以外,绝不能有何效力。但若提出此种所宣称之证明,则吾人必须以成熟判断力所有“事在疑似尚不能裁决”(nonliquet)之词应付其惑人之劝诱力;且吾人虽不能发见其所含之幻相,但吾人固有十分权利要求其中所用原理之演绎;此等原理如仅来自理性,则绝不能应付此种要求。故吾人无须论究一切无根据幻相之特殊性质而—一驳斥之;在固执法律之批判理性法庭之前,此种策略层出不穷之全部辩证性质,固能总括处理之也。
先验的证明之第二特性为:每一先验的命题仅能有一种证明。我若不自概念推论而自“与概念相应之直观”推论,则不问其为数学中之纯粹直观,或自然科学中之经验的直观,所用为推论基础之直观,以综合命题所有之种种材料提供于我,此种材料我能以种种方法联结之,因其能容我自种种之点出发,故我能由种种途径到达同一命题。
顾在先验的证明之事例中,吾人常自一概念出发,依据此种概念以主张对象所以可能之综合的条件。盖因在此概念以外,更无能由以规定对象之事物,故仅能有一种证明根据。此种证明之所能包含者,仅为与此唯一概念相合之“普泛所谓对象之规定”而已。例如在先验的分析论中,吾人自“唯一由以使普泛所谓发生之概念客观的可能”之条件——即由于指示“时间中一事件之规定以及所视为属于经验之事件,除从属力学的规律以外,则不可能”——引申而得“凡发生之一切事物皆有一原因”之原理。此为唯一可能的证明根据;盖事件(在其被表现时)之具有客观的效力(即真理),仅限于由因果律规定一对象合于概念耳。此种原理之其他证明,固亦曾有人尝试及之,例如自所发生者之偶然性证明之。但检讨此种论据,除发生一事以外,即除“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