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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生钱-企业金融手册-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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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主要信用签证业务 


… 页面 101…

   1.监督付款 

   金融信托机构在承诺监督付款保证后,按合同负责监督购销双方在执行 

签订的交易合同,督促供货方按质、按量、按时发货和购货方及时付款,不 

承担其他经济责任。如果购销双方分处异地,则应由双方所在地的金融信托 

机构共同参加签证,分别为双方提供信用担保。 

   2.保证付款 

   金融信托机构提供的这种担保,应由双方签订《金融担保签证契约》(格 

式见表4.7)。受托方不仅应负责监督购货方在收到货物以后要及时付款, 

而且在购货方到期无力支付货款时,须由金融信托机构提供垫付资金,按贷 

款收取利息,垫款及利息均从申办单位的银行帐户中扣收。 

   3.交纳保证金 

   金融信托机构对购销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进行签证提供担保时,购货方 

必须将部分或全部货款以保证金形式存入金融信托机构帐户,对不能全部交 

纳货款保证金者,属于自筹的应随筹集进度一次或分次存入信托机构帐户; 

属于国家或主管部门拨款的须由拨款单位在契约上签章或有足以证明给予拨 

款的文件,并在拨款拨入后立即划入金融信托机构帐户。 

            表4.7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 

                 国内金融担保签证契约 

                                             编号: 

   对你公司于      年   月    日为我单位按附件所列的经济合同和计划 

资料 (包括批件)的要求,向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具的保函所列的应付款,按下列 

第  项所列的资金来源保证于到期日 ( 年              月   日)前筹足存入 

你公司;逾期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超过一个月部分加收20% 

利息,连同应付款项一律从我单位的银行帐户中扣收。 

   特立此约 

                 立约单位 (公章): 

                 负责人(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应付款的资金来源: 

   1.自筹。筹集的进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拨款。时期  年  月  日;拨款单位签章或附给予拨款的证明文 

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贷款。时间:  年        月    日;开户银行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 

   1.有关的经济合同影印件         页; 

   2.有关的计划资料影印件         页; 

   3.给予拨款的证明文件影印件          页。 

   4.投标签证 

   金融信托机构的这种信用保证主要用于工程项目和设备订货的投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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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投标时,由金融信托机构对客户的资金、技术和信用状况进行可行性研 

究调查分析、在条件具备情况下提供信用签证。 


… 页面 103…

                             七、代理资产保管 



     代理资产保管是指金融信托机构代客户保管各种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和 

出租保管箱的业务。 

     □委托代保管业务 

     金融信托机构开办代保管业务的目的,主要是为解决客户对其持有的有 

价证券,金银等贵重资产在保管上的困难,防止丢失、偷盗等事故的发生, 

避免客户遭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代理保管业务又为露封代保管业务和密封 

代保管业务。 

     1.代理保管业务程序 

      (1)由委托保管的单位或个人填写委托申请书,写明保管期限、有价证 

券金额,注明有价证券的张数,号码。一式三份,其中两份交金融信托机构, 

一份由委托人收存。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印鉴,以备申请人提取证券时核 

对用。 

      (2)有价证券经金融信托机构清点后,须出具保管证,然后将证券等资 

产入库保管。在密封代保管业务中,金融信托机构在保管期间不得启封密封 

物品。 

      (3)客户的名称、地址如果有变动,或需更换印鉴时,应及时向金融信 

托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4)委托保管的客户提取有价证券时,应出示金融信托机构所发给的保 

管证,所在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经金融信托机构核对无误后,方可提取。 

如果全部提取,应将保管证交金融信托机构注销;如部分提取,金融信托机 

构应收回原保管证,注明提取日期及金额,按其剩余数开具新的保管证给客 

户。 

     2.注意事项 

     保管费一般按月按季按照委托代保管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资产价值金额 

一定比例交纳。一次收缴一年费用,中途提取者不予退回。保管期满后,如 

果客户要求继续保管,但到期后两个月内不支纳下期保管费的,须加信收取 

保管费。 

     露封代保管业务主要适用于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保管,密封代保管业 

务主要用于金银珠宝、珍贵文物、契约文件等物品的保管。 

     属于金融信托机构人为造成的损失,由金融信托机构负责赔偿,如果因 

遭受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失,金融信托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出租保管箱业务 

     客户可以向金融信托机构申请租用保险箱,一是可以在租用期内随时开 

箱存取物品,不受保管期的限制;二是可以任意存放自己的各种贵重物品; 

三是金融信托机构对箱内存放物品的种类、数量概不过问。这样对客户带来 

了极大的方便。 

     租用保管箱的具体做法是: 

      (1)租用人在申请办理租用保管时,须出示其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文 

件,经金融信托机构审阅同意,才可签订租约。 

      (2)租用人根据租用保管箱的大小,缴存保证金,作为确实遵守出租保 

管箱业务章程及日后修改条款的保证。 

      (3)租用人不得自行将保管箱转让或转租与他人。如果有此情况,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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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机构发现,有权立即停止和收回其使用权。 

      (4)除按章程规定中途退租外,租用期以1年为期;第一年租金应在签 

约时交纳,以后每年到期缴纳下期租金。逾期两个月不缴纳,且无正当理由 

者,金融信托机构可停止租用人的使用权,并取消租约。 

      (5)租用人应将其本人,或受权人图章留存于金融信托机构印鉴卡上备 

查。 

      (6)金融信托机构在收妥租金、保证金、印鉴卡和租约后,才能将保管 

箱钥匙交给租用人。 

      (7)在金融信托机构营业时间内,租用人申请开箱时,必须由租用人或 

其授权人填写开箱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并出示其身份证或其他证明,如有 

不符者,金融信托机构有权拒绝开箱。 

      (8)金融信托机构除负责开启及关闭库门,核对印鉴及陪同开启外,其 

他事端,租用人自行负责,金融信托机构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9)金融信托机构在营业时内,如认为有紧急情况时,有权随时要求当 

时留在保管箱库内的任何人立即离云并关闭库门。 

      (10)租用人及其受权人不得利用保管箱作非法用途、或存放违禁的物 

品,如果因违反本规定导致金融信托机构及第三者蒙受损失,租用人应负赔 

偿责任。 

      (11)保管箱内所存放的物品,因自然原因变质或损坏,以及非人力所 

能控制的因素导致损失时,金融信托机构概不负责。 

      (12)租约以12个月为一期,中途退租者因违章而租用人被停止租约 

时,金融信托机构均不退回租金。 

      (13)租箱到期,租用人员不取出箱内物品,金融信托机构将通知租用 

人立即提取,如果逾期3个月仍未办理,金融信托机构在公证人见证下凿开 

该箱,箱内物品由金融信托机构登记开列清单,通过邮局寄给租用人,或由 

金融信托机构移存保管。如果有损失等情况,均由租用人自行负责。移存3 

个月后,租用人仍未提取,金融信托机构将不再通知租用人,而将箱内所有 

物品全部或部分进行处理,以偿付费用。 

      (14)如果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金融信托机构可暂时拒绝租用人或 

其受权人开启保管箱: 

     ①申请开箱的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 

     ②开箱人与身份证不符; 

     ③逾期仍不按规定缴纳租金者。 

      (15)金融信托机构需终止租约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租用人,租用人 

应立即交还保管箱钥匙、付清租金、并取回箱内物品。缴存的保证金在上述 

事项办妥后归还。 

      (16)金融信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宪法有关规定, 

保护租用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并绝对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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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代理新公司组建 



     代理新公司组建业务,即金融信托机构接受新公司组建方的委托,在对 

申请人的资格和新公司组建的条件进行审查、论证的基础上,代为设计、制 

定新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核算体系及其外部手续等。 

     □代理的基本原则 

      (1)代理组建而不是组建。金融信托机构是代理他人组建新公司,公司 

的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规模等均由委托人自行决定,而建立的 

时间,步骤等,可由金融信托机构与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定。 

      (2)代理不是全权处理。金融信托机构代理组建新公司的内容是有限度 

的,这个限度的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商定。 

      (3)代理不是永久性的。即金融信托机构的代理是有时限的,如达到预 

定的目标,或遇特殊情况,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4)代理责任有限。金融信托机构代理他人组建新公司成立后,代理关 

系自动终止。成立后的新公司,在经营过程、成果等方面,金融信托机构概 

不参与,出现亏损或违法经营等问题,金融信托机构也概不负责。 

     □代理的基本内容 

      (1)代理建立内部财务制度、核算体系。 

     ①为新公司设计、制定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 

     ②拟定、编制有关财务会计等专业文件和办法; 

     ③审核、检查、清理财务会计科目、报表和业务记录,并提出审核和清 

理的专题分析报告; 

     ④建立会计帐簿,编制预、决算报告,培训财会人员等。 

      (2)代理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如工资制度,劳动用工制度。 

      (3)代理办理外部手续。如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注册及银行开户 

等。 

      (4)其他双方商定的内容。 

     □代理的基本程序 

      (1)委托组建人向金融信托机构提出代理申请,填报《代理新公司组建 

申请书》,其中包括内容:新公司的名称、性质、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经 

营范围和内容;组建的时间、规模、基础条件;资本金等其他项目。 

      (2)金融信托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着重就下列七项进行审查和调查, 

对于较大规模的公司则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 

     ①组建的公司在经营范围和经营内容上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 

律; 

     ②经营方式是否合适; 

     ③经营场所及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基础条件是否完备; 

     ④经营前景预测是否准确; 

     ⑤技术力量和专业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⑥主管部门或其他上级部门是否批准新公司成立; 

     ⑦资本金来源是否合法等。 

      (3)审查合格后,双方在公证部门监督下,签订《代理新公司组建协议 

书》一式四份,由金融信托机构、委托人、委托人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 

门各执一份。其中应明确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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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委托方和代理方; 

     ②代理的内容和范围; 

     ③代理的基本要求; 

     ④委托和代理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⑤费用的计收方法,一般是根据公司的规模和业务内容,按国家的有关 

规定分档次计算; 

     ⑥其他代理事宜。 

     □注意事项 

     在办理代理新公司组建业务时,金融信托机构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代理协议书签订后,金融信托机构开始行使代理职能直至新公司 

成立并且验收合格后,有关费用也予结清,代理关系才宣告结束。 

     第二,代理过程中,时刻注意掌握好政策界限和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计收费用的标准应报送国家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如果委托方在代理中途出现特殊情况要求中止代理关系时,须提 

前三天通知代理方及有关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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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代理有价证券业务 



     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券的凭证。金融 

信托机构代理有价证券业务,包括代理发行各种有价证券,代理买卖有价证 

券,代理股票过户、代发股息、红利及债券利息等业务。在这一节中,我们 

将就股票的代理及债券的代理业务进行介绍。 

     □代理债券的发行 

     债券是企业为了筹措资金直接向社会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金融信托机 

构在代理债券发行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企 

业债券发行条件进行审查,严格遵守债券管理有关规定。 

     1.债券发行条件和手续 

     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经人民银行债券主管部门审批。①内部发行,可向指 

定的基层银行提出申请。发行额在30万元以下的,基层银行有审批权,报人 

民银行备案。30万元以上的,须由人民银行审批同意。②定向发行、公开发 

行,3000万元以下由省(市)人民银行审批。3000万元以上的,须报人民银 

行总行审批。 

     金融信托机构所代理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发行主体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 

业。 

     第二,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时,应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禁止 

以摊派的方式发行。 

     第三,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产净值。 

     第四,企业申请发行债券时,必须按规定报送各种有关文件,文件内容 

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虚假、欺诈等致他人误信的行为。 

     第五,发行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 40 

%;债券票面利率应在发行前确定,发行后不得随意调整。 

     第六,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 

     第七,企业一般应自批准发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债券的发行,并向批 

准机关报送实际发行情况,逾期不得发行。 

     企业发行债券时必须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包括:①企业债券集资章程;② 

集资的可行性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简况,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发行债券的目的、总金额,效益预测,筹资来源,筹资投向,以及还本付息 

方式,风险责任等;③经会计师事务所或上级主管部门签证的上两年度和最 

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报告;④企业可以发行债券的资信评估证明,由人民银行 

指定的评估单位评估;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企业发行债券的批准书;⑥人民 

银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便可填制《企业发行债券申请书》(格式见表4.8), 

提交人民银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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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8 

                      表 . 企业发行债券申请书 

                          19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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