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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危言-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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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蚀,其缺可纳资为之,传之子孙。官易而吏不易,公革而私不革,权势之 
盛莫过于今日。衣冠中无耻之徒且与之往来要结。每有事,州县曰可,吏曰 
不可,斯不可矣。推而上之,卿贰、督抚曰可,吏部曰不可,斯不可矣。此 
犹其小焉者也。天子曰可,吏部曰不可,其不可者亦半焉。其权直出宰辅大 
臣之上。究其所谓可不可者,为索取部费地耳。上下其手,得失系乎一字。 
利之所在,其弊如此。今计每部不下数千人,其渠数十人,车马宫室衣服妻 
妾之奉埒于王侯。内外交结,隐语邮书。疾驰旁午,辇金暮夜。踪迹诡秘, 
莫能得其赃私。计吏兵户工四部岁不下千数百万。 
     其次则曰差役之弊。差役素无工食,专倚民讼以为生。一县中大者不下 
千人,小者亦数百人,有十总,有六十总,魁其党者曰管班,出入裘马,僭 
侈无度。此外,所有图甲庄书皆适以追呼扰民。今计外省衙门人数之众,莫 
可究洁,婪赃更多,不啻千万。究其银所从来,国家之帑藏居其三,斯民之 
脂膏居其七。天下乱之由来,皆由此辈。所谓养百万虎狼于民间者是也。正 
名定罪,非尽杀不可。然杀者一而养之者百,则帷有永易其人。内官所用, 
但供奔走,而不得与闻政事;外官可并其事于幕,名之曰幕职。可以为入仕 
之途,重其责成,彼亦不敢侈然自放,以贪墨败名。夫吏之得以弄权,其弊 
者由于则倒之繁,得以任其比附,惟吏挟例以牟利。混淆黑白,颠倒是非, 
循至于天下大乱。胡文忠谓:“大清之律可以恪守,大清之例不能胜读”, 
盖早慨乎言之。原夫例之设所以治天下,而流弊之极至如此。其条目繁多, 
细如牛毛,徒足为吏胥舞弊之具,选人万不得已,一切以欺应之。国家设例, 
本以防欺,今乃适以导欺,甚且逼之使出于欺,岂不异哉? 
     今欲革其弊,莫如悉索旧例付之一炬,但取明白简易者数万言足矣。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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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既废,重颁新例。凡事以简驭之,一事两可者,长官断之以理足矣。必约 
束以无一定之例,是疑大官而信吏也,孰甚焉! 
     一、杜漕粮浮收之弊。今之赋役全书,款项繁多,名目猥狡滑,分合杂 
糅,莫悉其每亩征税之数。必宜改定体例,但著某县田若干亩,一亩之税米 
若干,银若干,主于大目通晓,吏即欲舞弊,已自无权。每岁征收钱粮必书 
细数,揭之大堂,俾众咸知。漕事既完,刷印征信录分送上司、各国绅士惟 
遍。如有不符,许其上揭,如是而不弊绝风清者,未之有也。 
     一、杜赋税不均之弊。赋税不均,由于经界不正。欲正经界,须将各省 
田亩一切度以工部尺,而增减其赋。吴田一亩不敷二百四十岁,甚有七折八 
折者。林文忠疏稿所谓南方田亩狭于北方者,此也。今拟先绘图,然后明定 
亩数,以一县之丈地,敷一县之粮科。按亩均收,自泯偏颇。不得藉口田多 
丝毫增额。如是则豪强无欺隐,良懦无贻累矣。 
     一、徭役差费之弊。内地各省徭役之苦,民不聊生,历经督抚奏疏言之 
矣。海疆各省差役之费骇人听闻,不论有理无理、原告被告、做禀有费、代 
书有费、入禀有费、差役有费,甚至被劫者役禀,被押候批准勘验而后释放, 
复索勘验夫马费,既受拘押之苦,又耗许多费用,鲜有破案,人赃并获者。 
故广东被劫之家多不禀迫劫盗之风益炽。闻广州府各县劫案岁有数百起,殊 
可慨也。查欧西平常之案,衙署上下巡捕均无费,惟大案有公堂费,归输者 
出,如输者无力,归胜者垫。无中国衙门费用之多,鲜有因讼倾家荡产、卖 
妻鬻子者。宜参酌除之。 
     一曰州县亏空之弊宜除也。一曰贡物勒索之弊宜蠲也。 
     天下之害,大抵上下两损,而归于中饱,以至于蠹国而病民。凡事,一 
经官吏之手,无不浮开价值,横征商民,而于上无丝毫之益。即一极琐悄事, 
亦必欺罔贿赂,无所不至,火者远者可知已。天下事尚可问乎?宜亟变通, 
一切蠲除之,以培国脉,以厚民生,则幸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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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四 

                                    户政 

                                    税则 

     自道光二十二年火开海禁,与各国立约通商,洋人各货进口纳税后,即 
准由华商贩运各地,过关只按估价,每百两加税不得过于五两。维时,当事 
不知中国税额轻于各国四五倍或七八倍,故立约甚轻也。适后天下多事,始 
创榷货抽厘之制,藉资军饷。厘捐最旺时,岁收二千万,今虽稍减,亦有一 
千万百万。取于商者甚微,盖于国者甚大,较之按亩加赋,得失悬殊。无如 
法久弊生,或因办理不善,或因设卡过多,避重就轻,遂增于税之条。于是, 
洋商获利,华商裹足不前,迫令纳费洋人,托其出名认为已化,洋商坐收其 
利。者有代华商领于口半税单者,有洋商洋船装运洋药各货者,有代用护照 
包送无运照之土货者。且同一土货由香港来则准其报半税无厘捐,若由粤省 
来则不准报子口税必报厘捐;同一洋货在洋人手则无厘捐,在华人手则纳厘 
捐,无异为渊驱鱼为丛驱爵,不独涛张为幻,流弊日多,且先失保护已民之 
利权,于国体亦有大关碍也。 
     查看港澳门无征收厘捐之例,商贾多乐出其途。为今之计,不如裁撤厘 
金,加增关税。其贩运别口者,仍纳半税,华洋一律征收,则洋人无所藉口, 
华商不至向隅,似亦收回利权之要道也。或虑西人不允请,俟换约之岁,预 
先叙明,如有不利吾民有碍吾国自主之权者,准其随时自行更变,以豫为日 
后酌改地步。况据《公法便览》第三章,论邦国相交之权及款待外国人民之 
例,注兑甚明,其二节云:“凡遇交涉,异邦客商一切章程均由各国主权自 
定。”实于公法吻合,彼虽狡悍,亦可以理折之也。尝考泰西各国税额,大 
致以值百取二十或取四十六十为率,最多则有值百取百者。美国进口货税值 
四征三,商虽非之,然不能违抗。亦有全不征税者,盖于轻重之中各寓自便 
之计,如洋酒烟卷等物外洋征税极重,在国中列肆卖烟酒者,尚需纳规领牌。 
今中西和约,凡进口之吕宋烟洋酒,只充伙食,概不纳税,查泰西俱无此例, 
尤属不公,今宜重订新章,一律加征。又如中国各种烟酒朱玉古玩等物,本 
非日用所必需,虽加数倍亦不为过,而土货出洋者,税宜从轻。凡我国所有 
者,轻税以广去路,我国所无者,重税以遏来源。收我权利,富我商民,酌 
盈剂虚,莫要于此。总之,泰西税法于别国进口之货税恒从重,于本国出口 
之货税恒从轻,或全免出口之税。今日本已仿行之矣,其税于国中者,烟酒 
两项特从其重,他货或免或轻,专以遏别国之利源,广本国之销路。便吾民 
之日用生计为主。其定税之权操诸本国,虽至大之国不能制小国之轻重,虽 
至小之国不致受大国之挠阻,盖通行之公法使然也。其或某国重收本国某货 
之税,则本国亦重收某国之税以相抵制;某国轻收本国某货之税,则本国亦 
轻收某国某货之税以相酬报,此又两国互立之法了。即此而推,因时制变之 
机权在是矣。 
     当日海禁初开,华人不谙商务,一切船只之进出,货物之稽征,皆委洋 
人经理。京都特设总税务司,各口海关则设正副税务司,帮同监督经理榷政, 
税务司下又有帮办自头等以至四等,每等皆分正副。此外更有人手,皆以西 
人承充,惟通事及办理汉文之书启、征收税项之书吏,始用华人。夫中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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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数十余载,华人亦多精通税则,熟悉约章,与其假手他人袒护彼族,何若 
易用华人之为愈乎?或谓华人诚实者少,狡猾者多,用之恐滋弊窦。不知税 
则既定,中外通行,耳目众多,观瞻所系,非若各省厘卡货税之数彼此不符, 
虽有奸胥,安能舞弊?应请明定章程,择三品以上官员曾任关道熟悉情形者 
为总税务司,其各口税司帮办等皆渐易华人,照章办理,庶千万巨款权自我 
操,不致阴袒西人阻挠税则,不特榷政大有裨益,而于中华政体所保全者为 
尤大也。 
     余阅吴兴税 步生《通商综核表序》,云:“约章所载进口免税各物, 
初因品物不多,无关税额,又皆彼中日用无预华人,不予征科,以示曲体远 
人之至意。”讵向之专供旅用者,今则视为利途。非无可关者,稍与争持, 
而总税务司动加驳斥,商利关税交受共侵。又若同一纸也墨也金银器也氈毯 
也衣服也蜜饯也烟叶烟丝也,皆出口有税,进口则免。中外互市,贵取其平, 
免则均免,税则均税。苟取旧章后更定之,酌一进出皆税之则,坚持定论, 
彼必无词。况我国免税备物大半为日本税则所不免,何西人于日本则甘于输? 
将于中国则每形崛强?折而服之,固有词矣。按西侧,出口货税或轻或免, 
以期畅销土货,重征进口货税以遏来源,保我黎民,毋侵害农工,未有舍已 
芸人,抑内护外者也。又阅经县吴剑华《续罪言》,其税务司一条云:“按 
海关之制,既有老关以收商课,又有新关以收洋税。税课总归海关,而洋税 
则另用外人掌之,名日税务司。积各海关之税务而辖之以一总税务司,亦用 
外人。滥觞已久,无有悟其非者吁?何其悖也!”夫创始之时,实以洋人货 
价非华人所谙,故不得不藉外人之力以助其成。 
     今日大非然矣,税则既定,专条章程尽人能解,何用碧眼黄发之俦越俎 
而代治乎?且既设一总税司以辖之,则凡为税司者,皆自以为不归关道辖活, 
俨成分庭抗礼之势,辄以细事动致龃龉,而所用洋人扞手,类皆袒护洋商而 
漠观华商。同为一色之货,竟估二种之介,于是华商怏怏而控之关道,关道 
皇皇而问之税司,税司茫茫而委之扞手,率从初议使纳重税,关道瞠视之无 
如何也。于是,转贿嘱洋商为护符,而华商之货皆洋商之货矣。华商贿托洋 
商,则货本较重,不增价则本亏,价增而华商之货日滞,洋商之货畅销矣。 
且广东各口往来港澳等处,轮船经过关口,必须停锚俟税关人役下舱查验, 
如系西人船主,则无庸候验。何薄于土人而厚于外人如此?而要皆一税务司 
阶之厉也。 
     方今天下洋务月兴,不乏深明税则,畅晓条规之人。苟使任关道者留心 
人才,时与税务司考究,选择干员,而荐举之以税务司之副责。其学习数年 
有效则渐裁外人而使代之,我华人皆知奋勉,次第迭更不十年而各关皆无外 
族矣。然税务司乃总税务司所辖也,不先去其总,则必多方挠阻而关道终无 
事权,各税务司必存私心,此议卒不能行。彼日本小国耳,昔海关榷税亦用 
外人,今则悉举而代之以本国官矣。呜呼!何以堂堂中国不如日本?以天下 
利权授之外人之手,而使坐长奸利以笑中国之无才哉!查中外各国请外人为 
税务司监收国税者,只印度、中国、日本三国而已。印度税捐以鸦片为最, 
昔为英商承办,太阿倒持,祸致失国。日本初聘西人协理,今则全换土人不 
用西人矣。 
     我中国尚属如故。考各口洋关,正税务司三十人,署税务司十余人,代 
理税务司二人,副税务司又十余人。尚有征税、船钞、教习三项,分内班、 
外班、海班,共有四千三百四十三人,其中华人三千五百七十四人,通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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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在洋关当司事者不少,何无一操守廉洁者可升为税司乎?或谓华人难免舞 
弊,西人岂得尽善?不观镇江关洋人美生之事乎?如谓华人不尽如西人,何 
不于其中慎选而用之?又谓选择甚难,然则西人独不须选择将尽人而皆贤 
耶?剑华所论实获我心。余细考华人之舞弊者,大抵西人俸重足以开销,华 
人俸薄不敷缴用。且闻泰西各国无关卡。有纳税印花出卖,运货纳税者计银 
若干即贴若干印花,关卡委员无中饱病商等弊,附录于后以备当道采择。 
附译《泰西征税略论》 
     考泰西税项,共分二大纲,一明征之税,一暗征之税。明税如一人应有 
产业几何,来修几何,而征税几何。暗税如茶商受重税,而茶价遂贵,布商 
纳重税而布价遂昂,使国家榷税稍轻,其价亦可稍廉,是则纳税虽在商人, 
而受亏则在所购货之人矣,所购货物不已暗中征税若干哉!尝有人谓征税之 
法皆宜用明征之法,即暗征之税亦可向购物之人征收,然各国皆二法兼用。 
当一千八百六十年,美国明征之税共得百分之十六,暗征之税共得百分之八 
十一;普国于是年收明税百分之四十六,暗税得百分之四十;奥国于是年收 
明税得百分之三十二,暗税得百分之五十二;俄国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二 
十九,暗税得百分之三十二;法国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十七,暗税得百分 
之六十三;西班牙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二十五,暗税得百分之六十二;荷 
兰国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二十五,暗税得百分之五十一;葡萄牙于是年收 
明税得百分之二十三,暗税得百分之五十。观以上各国所征,虽皆有明税暗 
税之分,而暗税恒多于明税。其税虽分明暗,然有时为明为暗,颇难区别。 
有谓此税为明,忽有人谓之暗;有谓此税为暗,忽有人谓之明。故另有区别 
之法,法以家产薪水来修等为明税,而以食用各物及一切需用钱文录卖交易 
皆谓暗。税既分明暗二大纲,于是可详核其细目矣。 
     又闻征纳税项之要有五:一、征纳税款须在国家总理,税务之人不能任 
人征约勒索;二、征纳须有定章,如轻重贵贱及收纳之法;三、办理宜公正, 
凡所收之税款,皆宜作为众人有益之用,不可有私饱侵蚀之弊;四、征收宜 
均平,不可稍令偏多偏少,使贫者输重税,富者输轻税;五、征收税款不可 
见利忘义,如国内一切奸恶有害世道人心之事,国家非独不禁且又从而利之, 
征其捐税,是即见利忘义也。要之势不可禁,乃从而征其税,犹可言也,如 
鸦片是也;可禁而不禁从而征其税,乃见利忘义,如闱姓博赌,西国榷酒酤 
是也。 
     若论征税之法应如何为最公最精,则甚难乎其言之。盖欲征税之法轻重 
多寡至极公极当之处,非详核国内各项人民每年费国家之钱物工役多寡,而 
后定其征纳之法不可。如农工贫乏之流远引跋涉,率多徒步,则街道不易损 
坏而省修葺之费,有耗于国家者即少;若有乘马行于途者,则其损坏街道较 
诸徒步者为多;若有乘车而驰驱往来于途者,则更甚矣。然如此核算,必不 
能之事也。又如商船行于海,国家设兵舰藉资保护,岁中所费不赀,此皆不 
能详算而定也。故各国之征税因此甚难,皆不用详核之法,只视其人之贫富 
而定其征纳之轻重。 
     若视其家产贫富而征之,其大要之法亦有二:一均平征法,如一人有家 
产一千金征五十金,又有一人二千金征一百金之类;二增减比例征法,如一 
人有家产一千金者征百分之五,又有一人家产二千金者征百分之六。其第二 
法近日尚未通行,然多人皆愿从第二法者,以其贫富轻重之得当也。瑞士兰 
国有一城名拔苏,其处用第二法征税已五十年矣,其征税之法又分二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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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产租利之税稍重,因其取之易也;二俸禄来修之税稍轻,因其得之不易也。 
是处家产租之税定为每年二百圆美银征纳百分之二;若每年得租利有四百圆 
美银则征纳百分之三,若每年得租利六百圆则征纳百分之四,若每年得利八 
百圆则征纳百分之四分半,得利一千二百圆则征纳百分之五,如是加增至一 
万二千圆则征纳百分之十,自此以上,其征纳之比例加增渐迟。至如辛俸之 
税得产利之半耳。 
     以上征税,凡二法。无论何法均须遵其章制,不得向民人乱征,使民无 
适从,又不可稽查时故意欺肆,妄行恫喝,与民为难。所言征税,皆其产利 
之税也,如家产之租利及辛俸来修是也。至其本钱则不能征,若用此法,则 
久之必至罄其家产归之征纳而后已也。凡征税不可扰害民人事业恒产,亦不 
可扰乱国内之贸易。又征税不可过重,但令敷国用而上,如国用忽然加增, 
则税项亦将加重,然亦不可任意将各项加增,故须预定其征纳之事物何者易 
于加增而后为常征之物,以便国用忽增之时而加重之也。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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