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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第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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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种单方的行使职权行为,一方面税务检查是一种单方行为,被检查的纳税人只有接受和协助检查的义务;另一方面税务检查是一种行使职权的行为。 税务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检查。 因此,《征管法》对税务机关赋予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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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权,是税务检查的职权,职权与权力和权利是有区别的联系的。征税和检查的权力,是指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强制纳税人履行其纳税义务的支配力量。 而权利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依法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 行政主体的权利,即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和权能,具体到税务检查职权,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的资格和权能。 因此,税务机关必须按照《征管法》所规定的检查职权和权限进行税务检查,正确履行检查职责,任何失职、滥用权力和越权都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

    二、税务机关检查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二)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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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征管法实施细则》补充明确:1。

    对检查纳税人帐簿等资料。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也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具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2。

    税务机关在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职权时,除了不可以直接进入私人住宅进行检查外,其他只要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包括存放纳税人的应税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的车站、码头、机场及其他有关场所等)

    ,都可以依照规定直接进入和依法进行税务检查。3。

    关于询问权,要注意:(1)询问与讯问的区别。 在法律上这两个术语是不同的。 讯问是公安、检察机关在侦察工作中的一种专门方法,通常又称“审问”

    、“审讯”。它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正面审查和提问,目的是要被告人交代自己的罪行或做无罪的辩解。 询问则不仅仅是公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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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察机关的取证方法,行政机关也可以采取这种方法。 司法机关通常通过询问向证人收取证据,了解有关情况。 行政机关如税务机关、海关也常常使用这种方法开展检查工作。(2)

    行使询问权的方法。征管法对询问权的行使是有严格限制的。税务机关或税务检查人员只能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不能询问与此无关的问题。 另外,这种方法是一种法律方法,要注意规范这种行为。 询问当事人一般来说可以在某单位或者在其住所进行,但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来接受询问。 询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时应告知其应提供真实情况和有意提供假情况的法律责任。 税务人员在询问中必须作好笔录,作好的笔录应交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核对,如有记录错误,他可以补充或改正。 经核对无误后,应让他签名盖章;笔录人也应签名盖章。4。关于税务检查站的问题。《征管法》对这个问题未作规定,主要地考虑到当时的客观形势(治理“三乱”)而且又考虑到目前税务检查站的职责范围、检查内容、检查环节以及检查手段等还没有完全定型,所以未作规定,不等于取消税务检查站,也不等于不准设税务检查站。 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与加强。5。

    关于检查存款帐户问题。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员保守秘密。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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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在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上述税务检查权的基础上,国务院针对目前“四假”企业增多,国家税款流失严重的问题,补充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其纠正,并按照其实际情况征收税款。

    三、税务检查中有关各方应履行的义务

    (一)征税人员应履行的义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无税务检查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的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履行的义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这里的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

    ,公安、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邮电、交通、铁道等部门。 单位是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等。这些部门和单位在税务检查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和配合,税务检查工作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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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难进行,偷、漏税就得不到查处。 所以,《征管法》为保证税务检查的顺利开展特地规定了他们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1。

    对税务检查工作要支持、协助。 司法机关对于需要司法配合的案件要协助查处,在税务检查需要司法配合时,如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住宅的搜查,司法机关要积极提供条件予以支持、协助。 如有暴力抗税、拒绝检查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查处。2。

    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常常掌握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重要情况,这些情况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特别需要查核和掌握的。 因而当税务机关需要这些情况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如实反映,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如实反映工商登记的情况,交通部门要如实反映纳税人托运商品的情况等。3。

    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提供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存款帐户资料,邮政部门要提供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邮寄商品的有关资料等。

    四、税务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种类

    1。

    违法的定义。法律责任是指违法主体因其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只有违法,才能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没有构成违法,则不能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首先应判定它是否违法,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 它关系到税务机关是否能正确掌握执法尺度的首要问题。 那么什么是违法呢?违法是指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对于税务违法的概念,我们认为应该是指违反税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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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行政法规的行为。2。

    违法的构成。 违法构成是违法概念的具体化,它是回答违法是由哪些必要条件构成。 违法构成是引起法律后果——违法所必备的法律事实系统。 违法不是由于其中某一个法律事实(要件)

    ,而是在所有法律事实(要件)都具备的条件下才形成的。 违法构成所包括的法律事实(要件)有:(1)违法客体。 它是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从税收意义上讲是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2)违法的客观方面。 它是指违法的具体行为。 从税收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行为。 如偷税、抗税、骗税等具体的违法行为。 违法必须有具体的行为,没有行为不能构成违法,法律只要求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能对思想追究法律责任。(3)违法主体。 它是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从税收意义上讲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所规范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还有税务干部。(4)

    违法的主观方面。它是指违法者在主观上要有过错。从税收意义上讲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故意。以上四个要件都具备才能构成违法,如果缺一条,不能构成违法。3。

    违法的种类。 违法行为有刑事违法、行政违法、民事违法。 税收违法中只涉及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两种。 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有社会危害性,有过错的行为。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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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违法是指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税务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性质、内容、情节不同,有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有的属于刑事违法行为。 有的既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又属于刑事违法行为,如偷税、抗税、骗税数额巨大的,既属于行政违法又属于刑事违法。 根据刑事处罚优先的原则,一般对违法行为加以刑事处罚的,不再作行政处罚。

    五、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征管法》列举了三种类型的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标准。1。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2。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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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税款报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逾期仍未缴纳和收缴税款行为及处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三)偷税行为及处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数额占应缴税额不到10%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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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偷税行为是税收领域中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 其手段是恶劣的,后果也是严重的,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对偷税者不但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四)逃避追缴欠税行为及处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企业事业单位犯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五)抗税行为及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金。对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抗拒缴纳税款的,要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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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 对抗税者按抗税罪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对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按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金。 对追究刑事责任的,税务机关不应再作罚款处理。(六)阻碍执行公务行为及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及处罚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八)行贿、受贿行为及处罚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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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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