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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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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意见的不知情状态和对信任非常有害的“众人致误现象”模式。

    为了给人们对于周围的生活世界熟悉和亲密的感觉,也许最重要的因素是那
些在与公民的日常接触中代表公共机构的人,那些在当代社会巨大的非人格机构
的“门口”工作的人:政府官员、职员、警察官、银行出纳员、护士和医生、海
关官员、售货员、征税员、老师和教授、牧师等。他们对客户或顾客的态度可能
是友好的、助人的、理解的、合作的。他们都在系统的“入口处”起作用(Giddens
1990a : 90 )。当他们展现专业水准、严肃性、能力、信任、关心他人、乐于
助人时,他们的举止可能使人的信任散发出来。在另一方面,在“入口处”的任
何不好的经验,任何让人感到挫折的接触——甚至替代性的,通过媒体而不是个
人获得的——根据我们不信任“自底向上”蔓延的假设,会立即成为对整个系统
的概括性感受。“对特殊的抽象系统的信任或缺乏信任的态度很容易受到在入口
处的经验的强烈影响……在入口处的不好的经验可能导致两种结果,或者是一种
犬儒主义(cynicism)的服从,或者是,如果有可能的话,从整个系统脱离出来”
(Giddens 1990 a: 90…91)。对所有具有高度社会可见性的职位进行大量的培
训、小心谨慎地审查、高度选择性地招募——首先包括所有的政治官员——是普
遍的、机构的和职位的信任的先决条件。

    为增强责任性,最重要的任务是巩固民主制度。就像将在第七章被详细论证
的那样,在民主与责任性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从最高的政治系统开始,通过选
举、分权和相互的检查与平衡,以及立宪制度和法律规则——它们像约束公民一
样约束政府,民主的政府是责任性的。公正审查的立法、独立的法院和各种有效
率的强制机关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种结构框架必须被合适的行动所填充。因此
在立法和司法中必须没有自由意志、专断、或对法律的特别机会主义的延伸或修
改。宪法不可更改的原则必须准确地界定社会和政治组织的基础,并包括防止轻
易修改的条款;它们必须具有无限延伸的光环。法律的实施对所有的公民必须是
平等的,不考虑他们的地位。法律的强制和公民的义务必须是严格的,而且必须
不能允许例外。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方法防止犯罪。但是另一方面,必须确保公民
最基本的权力。也许在后共产主义条件下,最重要的是私有财产权。稳定的私有
化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确认是必需的。清晰而准确的财经法律、银行业条例和
商务法规必须保护投资和经济交往的安全。严格而一致的流通政策必须恢复人们
对本国货币的信心。

    /* 64 */第六部分:信任文化对政策的尝试性建议—信任教育

    到现在为止我们已经讨论了与行动的结构和制度环境相关的因素。但是我们
的模型提出,必须给予在这样的环境中发挥作用的行动者以同等的注意。企图塑
造他们与信任和可信性相关的个人素质的最重要的制度性措施在于教育的支持。
信任教育包括很多方面。

    首先,存在一般意义上的教育:提高公众的启蒙水平(实际的知识)和道德
的敏感性。为建立信任,“受过教育而有辨别能力的公众是必需的”(Giddens
1991: 173)。“事实上,在有道德敏感性和富有想像的洞察力的互动中,认知
能力对有效的公民资格具有重要意义”(Bellah et al。 1991: 178)。它是
“注意”并形成“关于事实、未来和他人的”(Offe and Preuss 1991: 95 )
见多识广的判断的先决条件。只有相当水平的教育才能避免天真的、盲目的信任
和强迫的、偏执狂的不信任的缺陷。教育必须被看成“文化上的公民身份”(cultural
citizenship )(Lash in Beck et al。 1993: 123)的核心方面。

    其次,在健康的、紧密的和亲近的家庭生活中存在着隐含的教育。“信任倾
向的心理发展需要广泛的投资,特别是由像父母这样的他人的投资”(Hardin 1993
: 515)。亲密的家庭生活在培养信任的过程中是重要的早期力量(Eisenstadt
and Roniger 1984: 31 )。因此,所有的意在改进家庭条件的政治方法都对建
立信任有间接的帮助。

    第三,在学校中必须直接地强调信任。在师生关系中和学生之间建立和维持
信任是至关重要的。也可以在学校的课程中,尤其是在历史和文学的学习中,强
调信任的榜样。

    第四,为在人们意识中提高信任的重要性,一个可能的方法是唤起传统,强
调生活习惯、规则、风俗的连续性。“在传统社会中,有更多的个体论的安全和
信任。传统占统治地位的地方,未来至少部分地是可预测的,它将遵循传统的方
式”(Giddens 1991: 48 )。当传统的社会不能——或者也许不应该——恢复
的时候,它可能在替代性的经验——强调信任、荣誉、忠诚和其它传统美德的艺
术、文学、传媒——中被富有想像力地再现。

    第五,必须努力在人们的想像中把信任与其它有用的道德资源联系起来。例
如,通过求助于宗教并从它那里借用对形而上的信任和信任他人的更世俗的品质
的强调,我们可以得到丰厚的回报。宗教也可以为信任提供很多有说服力的榜样
和证据,它们可以在殉教者、圣徒、先知和英雄的行为中被发现。“如果我们有
足够的运气,生活在保持有某种道德和宗教信仰——它的一个影响是它本质上激
励合作——的社会中,我们可能很好地利用它们”(Gambetta 1988b: 224)。
“信任可能作为责令诚实和互爱的道德和宗教价值的副产品而出现”(Gambetta
1988b : 230)。

    第六,必须开放对信任和不信任论题以及它们当前的例证的直接的或通过大
众媒体的公众讨论。鲍克所称的“关于道德选择的公众谈论”“在课堂、专业组
织、政府中都是必须的”(Bok 1979: 103)。“这种公共谈论基本上是通过它
们引起的这种呼吁和辩论的实践来发展更细微地调谐(finely tuned)的道德意
识”(Bok 1979: 98 )。

    第七,一定不能只通过规则(precept )来进行信任教育,还要通过日常的
经验。信任必须通过被奖赏来表明是值得的,而背叛信任必须通过被惩罚来证明
是要付出代价的。“如果与欺骗相联系的激励体系被改变了:从短期来看,如果
通过欺骗所得的收获减少了,而诚实变得更有价值了,整个社会……都将获益”
(Bok 1976: 260)。作为最终有益的行为习惯的信任的工具性价值必须被证明。
信任必须与自我利益联系在一起。例如,为提高人们对政权制度或政府的信任,
“鼓励公民分享增进他们的利益并确认他们的利益确实被增进了的工具性理由将
是明智的”(Parry 1976: 142)。相反,社会控制机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
——必须保证背叛信任将被谴责,而不只是没有好处。

    注 释

    1 就像吉登斯所观察到的那样,一个人变得越是面向未来,在他的行动中信
任的适用性就越大(Giddens 1991: 91 )。

    2 正好比较20世纪90年代末的波兰与东德,或比较20世纪70年代末的波兰与
今天的波兰。

    3 让我们注意到,尽管结构的条件——稳定、透明性、熟悉等——产生较低
的背叛信任的可能性,并因此引起信任,在个人有资源的情况下,背叛信任的可
能性并不小,但是对这种背叛和它们所预示的损失的相对(主观的)承受性是较
高的,并因此给予信任的意愿就倾向于增长。

    4 这是为了避免在一种更多的、新的意义上使用“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
这个高度流行的概念。

    5 或“社会资本”,这一次是在由普特南所提出的严格的意义上使用这个术
语(Putnam 1995b, 1995c, 1996 )。看来,普特南通过定义,在他的“社会
资本”的概念的内涵中把信任与网络联系起来并不是偶然的。他的直觉是对的,
但是在我的分析中,这种联系不是来自于定义,而是来自经验的因果关系,通过
为信任提供备用保险的机制产生作用。

    /* 65 */第七部分:民主政治和独裁民主政治产生信任

    在本章中我们将系统地研究在政治系统的两种相对立形式——民主政治和独
裁政治——中信任的处境。政治制度与信任的关系被认为是紧密的和相互的。政
治系统被看成是扎根于文化——也包括信任文化——之中的。这种扎根性表现为
两种方式。一方面,信任被认为是政治秩序的先决条件。“一个系统——经济的、
法律的或政治的——需要信任作为一个前提条件。没有信任它就不能在不确定的
或有风险的情景中激发支持性活动”(Luhmann 1988: 103)。“信任是市民社
会和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Rose 1994 : 18 )。“民主政治需要一定程度的
信任,我们经常把它看成理所当然的”(Bellah et al。 1991: 3)。另一方面,
信任被看成特殊类型的政治秩序的产物。民主政治常常被看成最有利于信任出现
的政权制度。概述当前的信念如下:信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而又帮助维持民主
政治。让我们分别看一看这个等式的两个方面,先来看民主政治制度中信任的产
生。

    我将断言在所有的其它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信任文化在一个民主的政治制度
中比在任何其它类型的政治系统中更有可能出现。让我们来描绘这种结果产生的
机制。一个民主的政治制度似乎主要是以我们在第四章中讨论过的两个标准——
责任性(accountability)和事先承诺(pre mitment)——作为其可信性
的基础。首先,民主政治提供了责任性的丰富的环境背景。“当可以依赖法律规
则强制统治者遵守他们的信任(abide by their trust)的时候,他们才最被信
任……信任自己的统治者仍然是可以允许的,但是这种信任只是作为一个人相信
政治机制的结果”(Parry 1976: 139)。在一个民主制度中,我们不是依赖精
英们的“伦理责任感”,而是依赖政治的、制度的“责任机制”(Parry 1976:
141 )。“民主制度只是防止权力滥用的一个安全措施,而不是它将被明智地使
用的保证”(Benn and Peters 1977: 351)。“当我信任一个政府官员——他
可能为没有实现我的利益而被强制至少承担某种责任——时,我们在我们的意念
中是有联系的,尽管我们可能永远不会见面”(Hardin 1991 : 191)。其次,
民主制度通过强调有约束力的和稳定的宪法,创造了事先承诺的环境。宪政制度
是政治体系的连续性和持久稳固性的保证,因为它预先占有或限制了改变它的可
能性(Przeworski et al。 1995: 50 )。仅仅制度化的政府和政策的落实就将
导致期望的坚实的稳定性,并因此导致更强的信任(Hardin 1991 : 204)。

    (一)民主制度的第一个悖论

    这里涉及一个悖论。强调责任性和事先承诺意味着在一个民主政治制度中信
任恰恰应归于民主制度的架构中制度化的不信任(institutionalizing distrust
)。“一个民主的政体需要建立在民主忠诚基础上的合法性批评;在这个意义上,
一定的不信任对一个有生命力的民主秩序是重要的”(Barber 1983 : 81 )。
大多数民主秩序的基本原则是假定制度化的不信任,这为那些愿意冒信任的危险
的人提供了一种支持或保险,为那些企图背叛信任的人设置了障碍,并且为实际
的违背信任的行为——如果它们发生的话——提供了一种矫正机制。自发的普遍
的信任文化实际上有可能出现。简单地说,制度化的不信任越多,自发的信任就
会越多1。我把这种现象称为民主制度的第一个悖论。

    /* 66 */第七部分:民主政治和独裁制度化的不信任

    现在让我们更严格地检验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看一看它们如何必然包含制
度化的不信任。也许最重要的是合法性原则(principle of legitimacy )。民
主制度最基本的前提是对所有权威的怀疑。民主制度需要证明所有权力存在的合
理性,这些权力在本质上被看成是值得怀疑的(Holmes 1993 : 24 )。只有当
政府官员通过选举被证明是来自大众的意志,并且被选出的大多数人的代表实现
了人民的利益时,政府才被认为是合法的2。但是即使在这里,“制度化的怀疑”
(institutionalizing doubt)仍然存在。大众(the majority)自身也是变化
的,它是一个“不稳定的集合,它的成员、动机和利益将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它可能不会像独裁者那样对任何一个给定个体的利益给予特别的关注”(Benn and
Peters 1977 : 323)。多数人的代表可能没有实现他们的授权。所以民主制度
允许国民的不服从3 或代表的取消制度,它假定了背叛信任的可能性,并为这
种可能性提供了校正机制。“如果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以背叛信任的方式行动,
它们都可能被共同体强制去说明理由”(Parry 1976: 131)。

    第二个原则是定期选举制(periodical elections)和公职任期制(terms
of office )。这表明对统治者自动交出他们的权力和使他们的表现经受定期的
详细审查的心甘情愿性的不信任。人们假定统治者将易于受保护他们自身利益的
诱惑,而权力的交替机制将以制度的方式制止这种倾向。“以理性为基础的对官
员的信任……需要官员对大众的需要和欲求做出反应。为了有迅速反应的动机,
他们必须是以某种方式可问责的,最可以接受的也许是通过竞争性的选举”(Hardin
1991: 204)。也正是争夺权力的反对派的存在,保证了对那些占有权力的人持
久的监督、检查并防止他们对权力的滥用(Benn and Peters 1977: 281)。

    然后还有第三个原则:分权、控制、平衡、限制公共机构权限的原则。这清
楚地暗示着这种怀疑:公共机构将倾向于扩张、独断、滥用它们的权力。这种相
互控制的机制需要在不同的公共机构、政府的各个分支、以及其它机构中被明确
地建立和认可。

    第四个原则是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原则。立法者受他们自己制定的相同法律的
支配。这间接地表达了对公民以及公共机构自发的好意的怀疑。它防止任意性、
滥用和不正常的行动,它们都必须受共同的、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框架的支配。
“构成政府和某些民事机构的,限制徇私、保护美德的程序公正的法律规范是遍
及社会的‘一般化信任’的必要条件,至少在一个现代社会中是这样”(Cohen
and Arato 1992: 27 )。法律凌驾于个体和机构——包括政府机构——之上。
他们都同样受法律的约束,并且在法律面前具有同样的责任。“我们不应该问一
个政治家我们是否应该从他那里购买一辆二手车,而应该问如果他卖给我们一辆
坏车,我们是否会受到商品销售法(Sale of Goods Act )的充分保护”(Parry
1976: 142)。法院自治的各种保护措施的目的是保证法律将被公平地执行(Holmes
1993: 47 )。所有的这些方法都是促成遍及系统的信任出现的因素:“法律能
够保护公民权力、自由和财产、甚至在面对政治的机会主义时。所以它可能造成
对法律系统和保障状况的信心,这反过来使人们在其它的关系中更容易给予信任”
(Luhmann 1988: 194)。

    第五个原则是立宪制度(contitutionalism)和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原则。它意味着对立法者的诚实性的不信任,他们可能为了他们的特殊利益歪曲
法律,或机会主义地改变法律。所以需要高于所有的特殊法规的“基本法”,预
先占有轻易改变自己的可能性并造成一种对未来的事先承诺(Przeworski 1995
: 50 )。这种通过解释和执行它的规则来保护和支持宪法的机构通常是最高法
院或宪法法院或特等法庭。

    第六个原则是正当程序(due process )原则。某些不信任的措施甚至扩展
到法律强制和仲裁机构自身。甚至法院也不能免除人们对它的偏袒和疏忽的怀疑。
所以在判决生效或产生约束力之前,需要上诉的制度,并且有时需要几级上诉。


    第七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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