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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而上学 作者:亚里斯多德-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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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与某些人,就合并了善与美而以“至善”为原始的创造者;麦琪们与较晚出的先哲们
亦复如是,例如恩培多克勒与阿那克萨哥拉:前者以友爱为要素之一,后者以理性为第
一原理。执持有不变本体存在的人,有些人说本一亦即本善;但他们认为本善的性质以
元一为主。
    于是,两说孰是?假如基本而永恒的,最为自足的事物竟然并不主要地赋有“善”
这样最自足自持的素质,这正该诧异了。事物之自足而不灭坏者,除由于其本性之善而
外,实在找不到其它缘由。所以,说善是第一原理,宜必不错;若说这原理该就是元一,
或说若非元一,至少,亦应是列数的一个要素,这些都是不可能的。为了避免强烈的反
对意见,有些人放弃了这理论(那些人主张一为要素亦为第一原理的人,从此便将“一”
限为数学之数的原理与要素);因为照“元一即本善”这理论,诸一将与善的诸品种为
相同,而世上的善也就未免太多了。又,如诸通式均为数,则所有一切通式又将与善的
诸品种相同。让人们设想任何事物的意式。假如所拟只有诸善的意式,则这些还不是诸
本体的意式〈而只是素质的意式〉;假如又设想这些是诸本体的意式,那么一切动植物
与一切事物凡参与于意式的均将是善〈因为意式具有善质〉。
    这些刺谬的推论都跟着〈那元一与本善相合之说〉而来。
    另一问题也跟着发生,那个相对于元一的要素,无论是众多或不等,如大与小,是
否即为本恶(所以一位思想家因为见到创生既然出于诸对成而恶将成为众的本性,就避
免将善属之于一;而另有些人则就直说不等性即恶的本性)。于是,跟着就得是这样,
除了一与本一以外,一切事物均分有此恶,而列数之参与于此恶,较之空间量度具有更
直接的形式,于是恶成为善在其中进行实现的活动范围,而因为对成有毁灭其所对的趋
向,参与其间也便是希望着加以毁灭。照我们才说过的,假如物质潜在地是每一事物,
例如潜在的火便得成为实现之火,于是恶正就是潜在的“善”了。
    所有这些谬论的发生,是由于他们(一)把每一原理均当成了要素;(二)把诸对
成作为原理;(三)把一当作一个原理;(四)又把列数作为通式,也作为能够独立存
在的原始本体。

章五
    于是,假如不把善包括在各个第一原理之中既不可能,而用这样方式把善安置在内
也不可能,那么明显地,对于原理与原始本体的设想尚有不明确之处。任何人以宇宙诺
原理比之于动植物的,他对物质的想法也未为精审;在动植物方面总是较完备的出于较
不完备而未定型的,——就由于这一见解引使那位思想家说第一原理亦当如是,所以本
一便不该是一个现实事物。这是不确的,因为即便是这世界上的动植物,它们所由来的
原理还是完备的;因为这是人繁殖人,种籽并非第一。
    这也是荒谬的,说创造空间同时也创造了数学立体(因为个别事物具备那占有空间
的特性,所以在空间各相分离;但数学对象则并无一定处所),说是数学立体总在某些
处所,却无以说明它们的所在。
    那些人说实物出于诸要素,而数则为最原始实物,他们应该先说明一物之出于只一
物者其义若何,然后说明数由第一原理衍生,其方式又如何?由于混合?但(一)并非
一切事物皆可混合;(二)由要素所产生的事物将异于要素,这样的混合将不能分离,
元一就不能象他们所希望的,永是保持为一个分明的实是。象一音节那样,由于组合?
但(一)这就必须有位置来安排组成要素;(二)人们凡是想到数,应就能够分别的想
到一与众,于是数将是这样的一个组合物——
    “一”加之以“众”,或是“一”加之以“不等”。
    又,一物之出于某物者,某物或仍存在其产品之中,或此产品中并无此某物;数之
出于那些要素者,其要素存于数中,抑不在数中?只有创生的事物方能出于要素而要素
仍存其中。于是数之出于诸要素者是否象出于种籽一样?然而不可区分物应是什么那挤
不出来的。是否出于对成,出于它的可变对成?但一切出于诸对成的事物必别有所不变
者为之底层。一位思想家把一作为“众”的对成,另一位则以一为“等”而把它作为
“不等”的对成,这样数就必须算作是出于对成的了。于是从它的对成演生而成的数还
得有某些不变者在。又,为何世上一切出于对成的,或具有对成的事物,均归灭坏(即
便所有的对成完全用来制成它们,它们也得灭坏),而唯独数不灭坏?关于这一点,什
么都末讲起。可是不管存在或不存在于其产物之中,对成总是有破坏性的,例如斗争破
坏“混合”(可是这又不该破坏;因为那混合物与它并不真是对成)。究属由那一方式,
数作为本体与实是的原因,这问题尚全未决定——(一)是由于数之作为界限么(譬如
点是空间量度的界限)?这就是欧吕托所由决定万物之数的方式,他象有些人用卵石求
得三角形与四方形的数一样,仿效自然对象的形式而为之试求其数(例如人与马就各有
其数),或则(二)是由于音乐为数的比例,因此人及一切其它事物亦当如此?但属性
如白、如甜、如热又何以为其数呢?明显地,数不是事物的怎是或式因;其怎是为比例,
而数为这比例的物质。例如说肌肉或骨之怎是有数存乎其中者,其义如此:三份火与二
分土。数,无论那一个数,总是指点着某些事物的数,或是若干火或若干土,或若干单
位;但其怎是则为各物在混合中的比例;这已不是一个数而是一个混合数比(或是实体
的或是其它类别的数比)。
    于是,无论这是一般的数或是由抽象单位组成的,数既非事物的物质,亦非公式或
式因,也不是事物的有效原因。当然这也不是终极原因。

章六
    人们可以提这问题,因为事物的组成可由一个容易计算的数或一奇数为之说明,这
样,事物可由数获得什么好处。
    事实上,蜜水并不因为是三与三之比而成为更佳,没有特殊的比例,只是适当地冲
淡了的蜜水较之可用数表示而过度浓甜的蜜水恰还更为合适。又,混合物的比例是数的
相加,不是相乘,例如这是“三份水加之于二份蜜”,就不能是“三乘二”。因为事物
的相乘者其科属〈物类〉必须相同;所以1×2×3的乘积必须是可以1为之计量,4
×5×6必可以4为之计量,所有乘积必以各个原乘数为之计量。于是水之数为2×3
时,火之数就不能同时而为2×5×3×6。
    假如一切事物必须参加于列数,许多事物必成为相同,同一的数也必然会既属此物
又属那物。于是,数是否原因?事物因数而存在么?或这并不能肯定?例如太阳的运动
有数,月运动也有数,——以至于每一动物的寿命与成长期无不有数。于是,这些数未
必不能成为方、或立方以及有些相等或有些倍乘?一切事物既被假定为必参于数,而习
用诸数之范围又常有所限,因此相异的事物,就无法不归属于相同的数了。于是,某些
事物既被系属以相同的数,就得因它们的数型相同而成为相同;例如日月就得相同。但
何以这些成为原因?说是元音有七,乐律依于七弦,昴星亦七,动物七岁易齿(至少有
些是这样,有些并不如此),与底让人作战的英雄亦七。这因为其数必须是以七为型,
所以战斗英雄就打成为七位,而昴星也凑成七个么?实际战斗英雄有七,是由于城堡的
门有七或其它的原因;至于昴星只是我们点数为七,这有如大熊星座点数有十二星一样,
而目光锐敏的人在两星座中均可指点更多的星数。不仅如此,他们甚至于说Ξ、Ψ、Ζ
是和音,因和音有三,所以复子音〈辅音〉也有三。他们忽忘了这样的音注可以上千譬
如ΓΡ也可以算一个。但是,他们若说只有这三字母构各相当于别的两个字母,那么理
由正在口腔发声有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各相应于σ声者就只能有这三字母,更无其它
可算复子音,这与三和音全不相涉;实际和音不止三个,而复子音恰只有三个。这些人
们象旧式的荷马学者往往能见所小同而不识大异。
    有些人说这类的例很多,譬如两中弦所示数为九与八。
    而史诗以十七个音节为一行,与此两弦合其节奏,朗诵的抑扬与顿挫按于右前半行
者九音,按于左后半行者八音。他们又说由A至Ω间的字母数等于笛管由最低至最高音
间的音符数,而这音符数则等于天体合唱全队的数日。可疑的是人们谁都不难叙列这样
的比拟,在永恒事物中容易找到这类譬喻,在世俗事物中也不难寻取。
    经过我们这样的一番检查之后,有些人为了使数成为自然之种种原因,因而赋予可
赞美特性,以及它们的诸对成和数学的一般关系,似乎已悉归消散;照前所说明第一原
理的任何一个命意,数均不能成立为事物之原因。可是,有一涵义他们也辩明了,善之
属于数者,与奇、直、正方和某些数的潜能一同序次在美这一对成行列中。季节与某些
数〈如四〉符合;他们在数学论理上收集起具有相似作用的类例。
    这些,实际上就是一些“相符”。它们既原有所偶合,而事物之相符者固可相适应,
也可相比拟。在实是的每一范畴,比拟词项总是可以找到的,——如直之于线者,其可
拟于面,也许奇之于数,白之于色亦然。
    再者,音乐现象等的原因不在意式数(意式数虽相等者亦为类不同;意式单位亦然);
所以,单凭这一理由我们就无须重视意式这些就是数论的诸后果,当然这还可汇集更多
的刺谬。他们在制数时遭遇到很多麻烦,始终未能完成一个数论体系,这似乎就显示了
数学对象,并不如有些人所说,可分离于感觉事物之外,它们也不能是第一原理。
    

 
附录一 纲目(章节分析)



卷(A)一哲学大义。概述诸先哲之哲学思想

    章一

    求知是人类的本性。980a22—980a27
  理知发展之顺序——由感觉、记忆、经验以造就技术。—981a13
  技术优于经验,技术家知道事物之所以然。—981b13
  学术之成长导向理论知识——智慧(哲学)。—982a3
  

    章二 

    哲人较常人所知为更普遍、深诣而精确。98a24—982a4
  智慧为纯知识,优于其它知识。—982b7
  知慧为明因达理之学,不切实用而却为高尚之学术。—983a23
  

    章三 

    宇宙万物各具四因——物因、式因、动因、极因。983a24—983b7
  早期哲学家专研物因。983b19
  泰勒斯主于“水”为万物之因——其他诸家所主之物因。—984a17
  或由物因进而推求动因——阿那克萨哥拉主于“理性”为动因。—984a23
  章四 诸先哲涉及动因者,希箫特、巴门尼德等主于“情爱”。984b23—9
84b31
  恩培多克勒主“善恶”与“爱憎”——恩氏并重四元素。—985b4
  留某伯与德谟克利特原子学派之自然理论[旁涉]。—985b23
  章五 毕达哥拉斯学派主于“数”,以数为元素,制作万物——数为式因,亦为物
因。985b24—986a22
  或以十类对成为万物原理(皆切近于物因)。—986b8
  埃利亚学派中,巴门尼德主于“元一”而承认感性事物之“众多”。—987a2
  综结第三、第四、第五章。—987a28
  章六柏拉图意式论之渊源:(甲)毕达哥拉斯之“数论”,(乙)赫拉克利特之
“流逝”,(丙)苏格拉底之“定义”——柏拉图以“意式”凌越于感性事物。987
a29—987b15
  以数理对象置于意式与感性事物之间,又以“大与小”为数之物因,“元一”为式
因,又或以“善与恶”为式因与物因——意式论者总亦只举两因。—988a18
  章七 诸家立论均未能悉明四因。988a18—988b22
  章八 对诸先哲的批评:一元论者——恩培多克勒——阿那克萨哥拉——毕达哥拉
斯学派。988b22—990a33
  章九(续章八)——柏位图学派意式论:
    1.意式论倍增了事物的数目:990a33—990b8
  2.意式或不足以说明事物,或超越了事物之真相;相关数与绝对数之或先或后,
足证意式论常自相矛盾。—990b23
  3.本体之外各事物亦有意式,这不符常习:—991a8
  4.意式无补于可感觉事物—991b9
  5.若以意式为数,引起若干疑难:—991b26
  6.依意式论数,这需要第二第三类的数系,此未见说明;—991b32
  7:意式数中诸单位亦引起若干疑难;—992a10
  8.线、面、体亦然——点的性质亦未明。—992a25
  9.意式论未及动因与极因;—992b1
  10.“大与小”作为物因,不能解释动变;—992b9
  11.意式论主有元一而并未证明事物何以成一。—992b18
  12.假设一切现存事物均具相同要素是荒谬的。993a10
  章十 各家所论万物原理莫出四因之外,哲学就旨有研究四因。993a11—9
93a28
  卷(a)二 概论学术研究章一 学术研究——人智薄弱而真理不易识,然知识之
积以渐,虽常人亦各有所贡献。993a29—993b33
  章二 四因均不能作无尽系列,种类也不能为数无尽。994a1—994b32
  章三 各种研究与教授须有各别的方法。994b33—995a21
  卷(B)三 哲学的主题章一 怀疑而后能学问,审辩而后能解惑——列举哲学研
究十三类主题。—995a22—996a18
  章二 1.事物或全备四因或不全备,是否由一门学术统研四因?—996a18
—996b25
  2.研究本体的学术是否亦研究各门学术之通则?—997a14
  3.哲学是否统研一切本体?——是否另有研究事物属性之学术?—997a25
  5.哲学若不只研究本体,应否并涉事物之主要属性?—997a34
  4.有无不可感觉本体(如通式或间体)?间体何在?有无间体之学?—998a
19
  章三 6.事物之第一原理为科属抑为品种?倘从科属,则以最高科属为第一原理
毋宁以最低品种为第一原理?998a20—999a23
  章四 7.是否有脱离个体而独立之抽象事物——
    通式可否与物质分离?999a24—999b24
  8.第一原理于类为一,抑于数一?1000a4
  9.一切事物若基本原理相同,何以有可灭坏与不灭坏之别?—1001a4
  10.实是与元一为本体抑为属性?两者若非本体,一切普遍名词均非本体。若为
本体,一切事物均将合一而成是。—1001b26
  章五13.数理对象,如数与图形,是否本体?早期思想家以实物为本体;近代思
想家以抽象为本体。1001b27—1002b12
  章六14.应否假定通式之存在?1002b12—1003a1
  12.第一原理为潜在抑为实现?—1003a6
  11.第一原理为普遍性抑为特殊性?如为普遍则非本体,如为个别则不可得知。
—1003a18
  卷四哲学研究之范围:本体与通则论矛盾律与排中律章一 哲学的实务在研究“实
是之所以为实是”。1003a19—1003a32
  章二 研究实是即研究本体之原理与原因——
    哲学研究实是的一切品种。1003a33—1003b23
  “实是”与“元一”常相联而为事物之云谓。—1004a3
  哲学因本体之类别而分支。—1004a9
  哲学研究“对反”如“元一与众多”之诸品种。—1004a32
  哲学研究一切事物之本体及其相应诸属性——辩证家与诡辩派专攻属性。—100
4b27
  一切事物出于对成,对成可简化为“是与非”或“单与众”两类基本对成。—10
05a18
  章三 通则(公理)为各门学术所通用,哲学须研究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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