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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来计算更为有用的比率。因此,采用权益法可以提供投资者关于净资产和净收益的资料更
丰富的报告。
10.如果联营企业在严格的长期限制的条件下经营,严重削弱了它向投资者转移资金的
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采用成本法予以核算。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如果
是专为在近期内出售而取得和持有,也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11.从以下日期起,投资者应中止采用权益法:
(1)投资者对联营企业不再具有重大影响,但仍保留其部分或全部投资;
(2)由于联营企业在严格的长期限制的条件下经营,严重削弱了它向投资者转移资金的
能力,从而不宜再使用权益法。
在该日期的投资的帐面金额,应作为以后的投资成本。
投资者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
12.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者,在单独编制其财务报表时,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该:
(1)根据在投资者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联营企业采用的方法,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进行
核算;或
(2)根据长期投资的会计政策,按照成本或丞估价全额列示(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5号
“投资会计”)。
13.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本身并不排除投资者提供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的需要。
14.不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者在单独编制其财务报表时,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该:
(1)在投资者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假定情况下,按联营企业所适用的权益法或成本法进
行核*;或
(2)根据长现投资的会计政策,按照成本或重估价金额列示(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5号
“投资会计”)。假如投资者在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下,对联营企业本应采用权益法的,
则投资者应这揭示如果采用权益法将会发生的影响。
15.拥有对联营企业投资的投资者,可能由于没有附属公司而不提供合并财务报表。这
类投资者应与那些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一样,提供有关对该联营企业投资的相同资料。
权益法的应用
16.权益法适合采用的许多程序,都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
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
属公司投资的会计”中规定的合并程序。而且,收购附属公司所采用的合并程序所依据的一
般性概念,对购买联营企业的投资也适用。
17.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自其符合联营企业的定义之日起,按照权益法予以核算。在
购买一项投资时,对于购买成本与投资者占联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中的份额之间
的差额(不论是正数或负数),均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
22号“企业合并”进行核算。对于
购买日以后投资者占损益中的份额应作适当调整,以便对以下内容进行核算:
(l)根据公允价值计算的折旧性资产的折旧;
(2)投资成本与投资者占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中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的摊销。
18.投资者在应用权益法时,应采用联营企业最近的财务报表。这些报表通常按与投资
者的财务报表相同的日期编制。如果投资者的报告日期与联营企业的报告日期不同,为了供
投资者使用,联营企业通常应编制与投资者相同日期的财务报表。在不能这样做时,可以采
用按不同报告日期编制的财务报表。按照一致性原则的要求,报告期的长短与报告日期的差
别,各期应该相同。
19.在采用具有不同报告日期的财务报表时,对于在联营企业的财务报表日期和投资者
的财务报表日期之间,由投资者与联营企业之间发生的重大事项或交易所产生的影响,应当
予以调整。
20.投资者的财务报表,对于类似情况下的同样的交易和事项,通常应采用统一的会计
政策加以编制。在很多情况下,如果联营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不是投资者在类似情况下对
同样的交易和事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用权益法时采用这种联营企业的财务报表,应作出
适当的调整。如果这类调整不便于计算,就应当揭示这一情况。
21.如果联营企业具有发行在外的可累积优先股,并且为集团外部所持有,则不管股利
是否已经宣布发放,投资者均应在调整优先股股利后。计算它在利润或亏损中的份额。
22.在权益法下,如果投资者在联营企业亏损中的份额,等于或超过了投资的帐面金额,
投资者一般应中止登记更多的亏损份额,投资应按价值为零予以列报。登记更多的亏损,仅
限于投资者由于为联营企业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债务,而为联营企业履行责任所发生的债
务或支出。如果联营企业此后报告利润,投资者只有在其应占利润的份额与未确认的净亏损
的份额相等以后,才能重新确认其应占利润的份额。
23.23.
。
24.当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价值出现非暂时性的贬值时,应减少帐面价值来确认这种贬值。
由于对联营企业的许多投资对于投资者各具重要性,投资的帐面金额应按每个联营企业分别
确定。
所得税
25.由于对联营企业投资而发生的所得税,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12号“所得税会计”
进行核算。
或有事项
26.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日表以后发生的事项”,投资者应
揭示。
(1)投资者可能也要负责的它在联营企业的或有事项和资本承诺中占有的份额;
(2)由于投资者对联营企业的所有债务负有连带责任而发生的或有事项。
揭示
27.除第
14段所要求的揭示以外,以下事项应予以揭示:
(1)重要联营企业的名单和适当的说明,包括所有权的比例。如果所有权的比例与表决
权的比例不同,还应揭示所持有的表决权的比例;
(2)对该项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28.按权益法核算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归类为长期资产,并作为单
独项目予以揭示。投资者占该类投资损益中的份额在损益表中应作为单独项目予以揭示。投
资者在非常项目和前期项目中的份额也应单独予以揭示。
生效日期
29.29.从
1990年
1月
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IAS 29: Financial Reporting in Hyperinflationary Economies
IAS 29; was approved by the IASC Board in April 1989 and reformatted in 1994。 No
substantive changes were made to the original approved text。
The following SIC Interpretation relates to IAS 29:
SIC 19: Reporting Currency …Measurement and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Under
IAS 21 and IAS 29。
Summary of IAS 29
Hyperinflation is indicated if cumulative inflation over three years is 100 per cent or more
(among other factors)。
In such a circumstance; financial statements should be presented in a measuring unit that is
current at the balance sheet date。
parative amounts for prior periods are also restated into the measuring unit at the current
balance sheet date。
Any gain or loss on the net monetary position arising from the restatement of amounts into the
measuring unit current at the balance sheet date should be included in net ine and separately
disclosed。
国际会计准则第
29号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
(1989年
7月公布,1994年
11月格式重排)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以恶性通货因胀经济中的货币进行报告的企业的主要财务报表,包括
合并财务报表。
2.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以当地货币报告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而不作重新表述是没有
用处的。货币丧失购买力的速度,使得对在不同时间(甚至在同一会计期间)发生的交易和
其他事项进行金额上的比较,也会使人产生误解。
3.本号准则并不确定判断是否发生恶性通货膨胀的绝对通货膨胀率。什么时候需要按照
本号准则的规定重新表述财务报表,是一个运用判断力的问题。恶性通货膨胀由一个国家经
济环境的特点所显示,这些特点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一般公众倾向干以非货币性资产或某种相对稳定的外币来保存自己的财富。持有的
当地货币将立即用于投资以保持购买力;
(2)一般公众以相对稳定的外币而不是以当地货币来考虑货币金额。报价时,可能以该
种外币为单位;
(3)赊销赊购的发生须在价格上补偿赊帐期间预计的购买力损失,即使赊帐的期间很
短;。
(4)利率、工资及价格与物价指数挂钩;
(5)三年累计通货膨胀率接近或超过
IOO%。
4.较好的办法是,按照同一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的货币报告的所有企业,自同一日期开始
采用本号准则。但是,对于任何一个企业,如果从其报告期间的一开始就发现其报告所用的
货币所属的国家存在着恶性通货膨胀,那么,本号准则也适用于这种企业的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的重新表述
5.作为各种特定或一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力量的结果,物价随时间发生变动。特定的
力量,诸如供求变化和技术上的变化,可能引起个别物价各自独立的重大增减。此外,一般
的力量可能引起一般物价水平的变动、从而导致货币的一般购买力的变动。
6.在大多数国家,主要财务报表都是以历史成本的会计基础加以编制的,除了对不动产、
厂房和设备以及投资可能进行价值重估外,既不考虑一般物价水平的变动,也不考虑所持有
资产的特定价格的上涨。但是,也有一些企业,以反映所持有资产的特定价格变动的现行成
本法为基础,呈报主要的财务报表。
7.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财务报表不论是以历史成本法还是以现行成本法为基础加以
编制,只有当它们用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单位来表示时,它们才有用处。因此,本号准则适
用于以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的货币进行报告的企业的主要财务报表。本号准则所要求提供的资
料,不允许作为未进行重新表述的财务报表的补充资料。此外,也不鼓励在重新表述之前单
独呈报财务报表。
8.8.
第
5
号“会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所要求的上或相应数据以及更早时期的任何资料,也应以资产
负债表日的计量单位来列示。
9.货币资金净额上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净收益中并单独予以反映。
10.根据本号准则重新表述财务报表,不仅需要运用某些程序,而且需要进行判断。与
经过重新表述的财务报表中所包括金额的精确性相比,在各个会计期间一致地应用这些程序
和判断更为重要。
按历史成本编制的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
11.尚未以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单位表示的资产负债表的金额,应采用一般价格指数进
行重新表述。
12.货币性项目不需进行重新表述,因为它们已以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单位来表示。货
币性项目是指持有的货币以及需要以货币收付的项目。
13.按照协议与物价变动挂钩的资产和负债,例如与指数挂钩的债券和贷款,应按协议
作出调整,以便确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未结算金额。这些项目应按调整后的金额在重新表述
的资产负债表上列示。
14.其他所有的资产与负债均属非货币性的。某些非货币性项目已按资产负债表日的金
额列示,例如,可变现净值和市场价值,因此不需进行重新表述。其他所有非货币性资产和
负债均应进行重新表述。
15.大多数非货币性项目均是按照成本或者成本减去折旧列示的。因此,它们是以购买
日的金额表示的。为了确定各个项目的经重新表述的成本或者该成本减去折旧的金额,要用
从购买日至资产负债表日的一般物价指数的变动来调整历史成本和累计折旧。因此,不动产、
厂房和设备、投资、原材料和商品存货、商誉、专利权、商标以及类似资产均应自购买之日
起加以重新表述。半成品和产成品的存货,则应自购买成本与加工成本发生之日起加以重新
表述。
16.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购置日期的详细资料可能无法获得或难以估计。在这些
罕见的情况下,在首次采用本号准则的会计期间,可能有必要利用对这些项目价值的独立的
专业评估,作为重新表述的基础。
17.在本号准则要求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进行重新表述的期间,一般物价指数可能难
以获得。在这些罕见的情况下,可能有必要作出估计,例如,以报告货币和相对稳定的外币
之间的汇率变动为基础作出估计。
18.有些非货币性项目,既不按购置日的金额列示,也不按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列示,
例如,在早些日期经过价值重估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在这些情况下,帐面金额应从价值
重估之日起加以重新表述。
19.根据相应的国际会计准则,经过重新表述的非货币性项目的金额,当它超过了从该
项目的未来使用(包括变卖或其他方式处理)中可以收回的金额时,就应当予以扣减。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商誉、专利权和商标经重新表述的金额应当减至可收
回的金额,存货的经重新表述的金额应当减至可变现净值,短期投资的经重新表述的金额应
当减至市场价值。
20.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企业,可能以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的货币进行报告。这类被
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应根据本号准则进行重新表述,以便计算其净资产和经营成
果中属于投资者的份额。当经过重新表述的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以外币表示时,它们应以
期末汇率进行换算。
21.通货膨胀的影响通常应在借款费用中予以确认。既对借款筹资的资本支出进行重新
表述,又将补偿同一期间通货膨胀的那一部分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是不恰当的。这一部分
借款费用应在这些费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2.企业可以根据一种允许其延期付款又不发生明显的利息费用的协议购置资产。如果
无法计算利息金额,这类资产应从付款日期而不是从购买日期开始加以重新表述。
23.国际会计准则第
ZI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允许企业在货币发生严重贬值后不久,
将借款的汇兑差额计入资产的帐面金额。当资产的帐面金额从资产的购置日期开始进行重新
表述时,这种做法对于以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的货币进行报告的企业,是不适合的。
24.在采用本号准则的第一个报告期的期初,除了留存收益和价值重估盈余以外,所有
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应从出资或以其他方式形成之日起,采用一般物价指数加以重新表述。
以前各期发生的价值重估盈余应予以冲销。重新表述后的留存收益,应从重新表述的资产负
债表中的其他金额中计算得出。
25.在第一个报告期的期末以及随后的期间,所有者权益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应在从该
报告期的期初开始采用一般的物价指数进行重新表述。如果出资日期在期初之后,则应从出
资日期开始进行重新表述。所有者权益在本期的变动,应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
5号“财务
报表应揭示的信息”加以揭示。
损益表
26.本号准则要求损益表中的所有项目均以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单位来表示。因此,所
有的金额均应从收益和费用项目最初记录在财务报表中的日期开始,按照一般物价指数的变
动进行重新表述。货币性资金净额的利得或损失
27.在通货膨胀期间,如果资产和负债没有与物价水平挂钩,那么,拥有货币性资产超
过货币性负债的企业将损失购买力,而拥有货币性负债超过货币性资产的企业将增加购买力。
在这一种货币性资金净额上的利得或损失,可以从非货币性资产、所有者权益和损益表项目
的重新表述,以及与一般物价指数挂钩的资产和负债的调整所产生的差额中得出。这一种利
得或损失可以通过一般物价指数的变动,根据本期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之间的差额的加
权平均数作出估计。
28.货币性资金净额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净收益中。按照协议与物价变动挂钩的资产和
负债,如果已根据本号准则第
13段的要求作了调整,这种调整数应当与货币性资金净额的利
得或损失进行抵销。损益表中的其他项目,如利息收入和费用以及与投资资金或借入资金有
关的外汇兑换差额,也应与货币性资金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