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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市场实行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首先要明确界定产权交易机构和经纪机构各自的职责。交易机构的职责应明确为市场平台:一是制度制定平台:根据相关法规制定产权交易规则和交易程序;二是信息平台:提供或发布交易信息;三是中介机构提供平台:组织中介机构独立地提供专业服务,如经纪机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四是交易平台:受理产权交易主体的申请,审核交易行为是否合规,履行交易手续;五是政策及资金支持平台:申请政府的有关政策支持,及组织银行、创业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提供融资配套服务等。经纪机构的职责应明确为运用资源优势和业务专长代理交易主体开展产权交易,为整个交易流程进行方案设计、包装、推广并协助办理交割;为产权交易机构开拓信息渠道;提高交易效率和产权市场的公信力。产权交易机构不应直接面对交易主体,参与交易业务。
同时,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应实施惟一委托和分佣制,以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各相关机构的收益。惟一委托是指产权交易的任一方必须以合约方式委托某一场内经纪机构,受托经纪机构在确定时间段内独家全权代理其交易业务,并且交易双方不得委托同一家经纪机构。分佣制是指经纪机构在项目成交后按事先议定的比例与交易所分享佣金和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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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的意义
产权市场本质是资本市场,因此,要规范发展产权市场,必须根据资本流动的一般规律,更有必要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的成功经验,采用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
实行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不仅是完善产权市场功能,提高产权作为要素资源的流转效率的需要,也是维护产权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确保国有产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阳光交易的需要。
首先,由于产权具有独立性、排他性、流动性和可分性的基本特征,加之处于不同行业和地域的各个产权交易主体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允许大规模进行一对一的产权协议转让并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必然导致交易成本高,交易效率低,而且难以体现市场公开竞争条件下的公平和公正。通过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由产权交易各主体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经纪机构为其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凭借掌握的大量商业信息,对交易规则和程序的熟悉,以及促成交易成功的专业技能和相关服务,经纪机构的代理能够起到加快产权流转,提高交易成功率的作用。
其次,进入市场的投融资各方由于行业不同、目的不同必然条件各异、需求有别,更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能够为他们“量体裁衣”,提供个性化服务。随着市场发展和业务积累,产权经纪机构也会如其他市场上的经纪机构一样逐步细分,出现专长于某一行业的代理,他们详细掌握行业内企业状况、市场变化、技术状况等信息;或集中于某些投资类企业的代理,他们熟知客户的投资方向、投资规模、对目标企业的要求等信息。通过信息的交互,将更大幅度的促进产权加速流转和资源合理配置。
再次,是规范产权转让行为的需要。就象前面说到的那样,产权交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比如说,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性文件就包括了3号令及其10个配套文件,同时也涉及了其他的近三十个法律、法规或政策性文件,买卖双方往往也只是一次性的交易,很难、也没有必要去了解产权交易全过程中每一个环节所涉及的政策性规定和专业知识,引入专业的中介服务既方便快捷又经济实惠。尽管产权交易机构拥有专业人员可以为买卖双方可以提供相应专业服务,但是产权市场承担着国有产权交易的行政性鉴证功能,也就是说要行使政府委托的审查职能,对国有产权交易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如果由产权交易机构直接为买卖双方提供业务咨询、方案设计等服务,就难免有自说自话自检查的嫌疑,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违背了产权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最后,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的价值还在于做大作强产权交易机构。若通过一对一的协议转让,融资方和投资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这个平台得到信息以后,市场‘短路’了,买卖双方私下完成交易,交易机构则收不到任何佣金和费用。虽然从单个交易来说,一个找到了项目,一个拿到了钱,交易获得成功,但交易机构没有获得收益,难以为继,那这个市场的发展将无从谈起,更不可能持续性地为产权交易提供高效的专业化服务了。实行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将使这一状况得到改观。经纪机构作为交易机构的会员单位,与交易机构有着共同的利益,他们能够将成交额落到实处,在获得佣金和费用的同时,也为交易机构的资金流提供了保障。
为了便于对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的作用有一个更加直观的理解,在这里谈谈北交所在建立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方面的切身体会。
在以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北交所实行的是双轨制,即产权交易的买卖双方既可以委托经纪机构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直接委托北交所进行产权交易。3号令颁布实施后,作为国务院国资委选定的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批试点产权交易机构之一,为了完善市场功能,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北京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北交所自2004年6月起试行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经过半年的试运行,北交所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于2005年2月1日起正式试行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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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北交所试行的是相对比较彻底的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北交所不但要求进行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的买卖双方都要委托北交所的经纪商会员代理进行产权交易,不参与经纪机构的竞争性业务,同时,北交所没有出资设立任何一家经纪机构,未来也不会控股或参股任何一家经纪机构。
在北交所坚持有一个说法:“专注诚信、创造卓越”。北交所只专注于市场平台的建设,应该由经纪机构提供、经纪机构也已经能够提供的服务北交所都不会参与。
在目前分佣制的情况下,北交所实行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事实上是让利给经纪会员,减少了一大块收入,给北交所带来了一定的经营压力。比如说,从去年实行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以来,我们在交易服务费收入方面通过分佣制分给经纪会员的佣金就有好几千万。但是,从产权市场的长远发展考虑,我们认为这是值得的。北交所不但还将坚持经纪机构交易制,而且还要在吸引高素质投行机构入会、加强对经纪会员培训、完善相关制度等方面下大工夫,进一步完善市场功能,更好地为产权交易双方提供高素质、低成本的专业化服务。
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目前全国200多家产权交易机构,仅有为数不多的几家实行了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其他大部分则是成立一个机构,设置一块场地,找一些项目和投资商,将举办交易会、项目投融资对接、撮合和完成既定程序等作为主要业务模式和业务内容。不过,可以看到,运作高效的几家交易机构,产权经纪机构对活跃产权交易都起到了很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凡实行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的产权交易机构,一般都比较活跃,交易也比较规范。
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为产权的顺畅流转提供了更优的条件,为产权市场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是适合于买卖双方高度离散的市场状态,是社会分工的必然趋势。在我国现阶段,产权交易市场还处于建设初期,更有必要积极推行严格的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度,以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目前,在产权市场推广实行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主要面临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经纪机构的素质问题。
由于产权市场成立的时间不长,引入专业的产权交易经纪服务的时间更短,目前还没有培育出足够数量的专业产权经纪机构。尽管国际国内拥有为数众多的投行机构,他们完全具备从事产权交易经纪服务的能力,但由于产权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市场成熟度不够高、市场规模不够大,目前还没有引起他们的足够重视。
二是交易双方甚至包括部分监管部门对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还有一个认识和接受的过程。
一些人认为:我到你这里来交易,是信任你,不是信任你的经纪商会员,你可以、也应该为我提供全过程的服务,没有必要再通过经纪商增加交易环节,还可能增加交易成本。其实,产权市场作为一个公共市场平台,面对着众多的产权交易卖方和买方,相对有限的人力资源决定了他自身不可能为所有的买卖双方直接提供经纪服务,通过专业的经纪机构进行交易活动,反而能提高效率。与此同时,目前实行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基本上都实行一费制,即针对产权交易行为本身只收取一笔费用—委托经纪机构提供投资银行等增值服务除外,产权交易机构与经纪机构进行分佣,并没有额外增加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
三是产权交易机构自身的问题。
一些产权交易机构认为,产权交易双方到我这里来进行买卖,就应该给我交钱,如果实行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在不增加交易双方交易成本的前提下,经纪商与我产权交易机构分佣,事实上是减少了产权交易机构的收入。在目前产权市场规模相对有限、产权交易机构数量众多、良莠不齐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是影响在产权市场推广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的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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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产权交易机构要从自身的功能定位方面先考虑清楚:你的目标仅仅是为了拉几个项目做几单生意挣几笔小钱?还是要做一个专业化的市场平台?如果是前者,本也无可厚非,做成一个投行机构就行了。如果是后者,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还是有必要考虑引入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这样做短期内减少了业务收入,长期看,是建设市场平台的必由之路。
“市无商不活”,培育起一批专业的经纪商对整个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2。 产权市场的做市商制度探索
做市商制度的含义
做市商制度,也称庄家制度或造市商制度,是指在证券交易中,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制度安排。这些维持双向买卖交易的券商就是做市商。做市商制度是国际成熟资本市场中较为流行和普遍认同的一种市场交易制度。
做市商制度在发达证券市场已有30多年的历史,已被许多成熟证券市场广泛采用,其中美国的“全美证券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系统)及其场外市场可以说是其中最为成功的典范。
美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专业经纪人制度和场外市场做市商制度并行的交易方式,其中做市商在场外市场交易的主要对象是债券和非上市股票,通过NASDAQ系统将分散在全国各地的6000多个做市商联系在一起,并可迅速提供在各地场外市场交易的近7000种股票和债券的买价和卖价,提供统一的清算服务,并进行有效监控。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规定,证券商只有在该协会登记注册后才能成为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的每只证券至少要有两家做市商。在开市期间,做市商必须就其负责做市的证券一直保持双向买卖报价,即向投资者报告其愿意买进和卖出的证券数量和买卖价位,纳期达克市场的电子报价系统自动对每只证券全部做市商的报价进行收集、记录和排序,并随时将每只证券的最优买卖报价通过其显示系统报告给投资者。如果投资者愿意以做市商报出的价格买卖证券,做市商必须按其报价以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
做市商制度活跃了美国的场外市场,使美国场外市场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多大7000种,是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3倍多,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有益补充和完善。
做市商制度的特点与优势
做市商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在证券市场所起的作用已获得证券界的认可。总的来说,做市商制度具有活跃市场、稳定市场的功能,依靠其公开、有序、竞争性的报价驱动机制,保障证券交易的规范和效率,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目前已经成为提高市场流动性和稳定市场运行、规范发展市场的有效手段。
从国际上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看,做市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一是提高证券的流动性,增强市场对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的吸引力。由于交易中的证券可能受到规模情况、风险系数、市场活跃程度等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在市场低迷的情况下,投资人容易失去信心。通过实行做市商制度,由做市商承担做市所需的资金,随时应付任何买卖,买卖双方不必等到对方出现,只要由做市商出面,承担另一方的责任,交易就可以进行,从而保证了市场进行不间断的交易活动,进而提高证券的流动性。
二是稳定市场,促进市场平衡运行。规定做市商有责任在股价暴涨暴跌时参与做市,有利于遏制过度投机,起到市场“稳定器”的作用。与此同时,由于引入了同一证券有多家做市商的做法,通过做市商之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市场的稳定。比如在NASDAQ市场上市的公司股票,最少要有两家以上的做市商为其股票报价,平均每一种证券有十多家做市商,一些规模较大、交易较为活跃的股票的做市商往往达到四五十家,这样就有效缓解了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个别的机构投资者很难通过操纵市场来牟取暴利,减少了市场的投机性,减少了传统交易方式中所谓庄家暗中操纵股价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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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价格发现功能。一般来说,做市商的报价是在综合分析市场所有参与者的信息以衡量自身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形成的,投资者在报价基础上进行决策,并反过来影响做市商的报价,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某一做市商的报价距其他竞争对手差别太大,交易量必将受到影响,最终就可能被淘汰出局,做市商报价一般就会向证券的实际价值靠拢,进而实现了市场对证券的价格发现功能。
四是监市功能。在做市商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的同时,通过对做市商的业务活动监控市场的变化,以便及时发现异常及时纠正。尤其是在新兴的证券市场,由于市场本身发展历程短、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政府部门为了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往往采取相对强硬的监管手段直接干预市场,而做市商制度正好是保持政府与市场的合理距离,抵消政府行为对证券影响惯性的一种有益尝试。
探索建立做市商制度
应该说,做市商作为一种相对成熟的证券交易方式,在促进证券市场发展方面显示出了强大的活力,在中国资本市场建设过程中引入做市商制度应该是迟早的事情。但做市商制度是在成熟资本市场多年实践的基础上积累起来的创新交易方式,其实施需要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比如说规范、高效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安全便捷的交易及清算系统,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做市商机构,合适的交易品种等等。
近年来,国内的一些机构和专家也多次从不同角度就引入做市商制度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论证,在研究开设创业板市场的过程中也有呼声,建议在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2004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提出,要加快外汇市场基础建设,增加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品种,试点美元做市商制度。最近,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在修订权证管理办法,为在权证市场引进做市商制度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在中国证券市场针对相对标准化的交易凭证适时引进做市商制度,应该说是非常必要的。但就产权市场来说,由于目前产权市场交易的品种绝大多数是国有产权,具有非标准化、非连续性、一次性大宗交易等特点,因此探索做市商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是产权市场在探索交易品种创新和交易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交易、企业债交易、信托受益权方面,可以研究论证做市商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