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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网罗论坛]寒寒-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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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英文版序
      法律是人类社会天性中的一项主要制度,若无法律,人
类将成为一种截然不同的生物。稍事浏览本书的目录,读者
即可发现在思想和行动的广裹领域里,法律曾经,而且继续
在人类事务中扮演着重大角色。历代哲学大师如柏拉图等,
或曾认为法律是人类应当竭力避免的一种罪恶,可是,尽管
有这些哲学上的疑虑存在,经验却证明法律是人类社会中推
动文明的重要力量,而文明的发展通常也和法律体系,以及
贯彻这种体系的制度的演进息息相关。
      法律并非向壁虚构的产物,而是与或繁或简、或明或暗
的道德规范相因而成。在任何人类社会中,法律与道德规范
的关系,无不重大而深远,我们的社会也不例外,这可以由
近来许多聚讼纷纭的争论得到证明。只以其中少数为例,譬
如巫待解决的死刑问题;刑罚目的背后的整个哲学思想;与人
类生命尊严有关的法律争议,如安乐死、自杀、堕胎;离婚是
否有罪;这些问题,无不说明在特定社会中现行的道德观念与
意图确定权利与义务的法规间相互激荡而产生的张力。
      更进一步说,一般人对于道德法(Moral                 Law)的信念,会
严重影响他们对于自己社会中实际法律的观感。有人相信在
不同社会各种法律体系之上,另有一种足以裁判人为立法的
高层次法律存在。这种看法,在法律不能适应需要的时候,
曾在人类历史上许多重要阶段,发生长远的影响。因为它导
致了一个结论,不仅认为这种高层次的法律是凌驾于特定社
会中的实际法律,使实际法律中与它抵触的部分为之失效,
并且免除了各个公民遵守该项法律的义务,甚至替他们违抗
国家法统的行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我们不能认为这种看法,
目前已经不再引人注意,或认为它不切实际。举例来说,那
些相信某些基本人权,是由道德法或自然法所保障的人,确
实认为根据种族或信仰而歧视部分民众并予隔离的立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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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基本道德极不相容,不能视为有效的法律,因此拒不遵守不
仅合理,在道德上也很正当。本书尝试就这些现代社会中每
位公民关切的问题予以探讨。
      或许,在现代国家中,最为严重的问题,是我们对公民
自由所赋予的意义,与保障这种自由所必须接受的手段。法
律与自由,关系密切不待言喻,因为法律既可以被用作暴政
的工具,像许多时代的许多社会曾经有过的情形一样;也可以
用来使一个民主社会视为理想生活重要因素的基本自由发生
效应。在这样一个社会里,法律仅仅保障个人身体与财产的
安全尚有不足,相反的,个人必须能不受拘束地表达意见,
结交朋友;必须能随心所欲地自由往来,寻求工作;必须能尽情
享受所谓法治的利益;必须能由匾乏与不幸所引起的原始不安
中得到解脱。这些理想在现代福利国家的组织内无不引起极
端复杂的法律问题,本书试着就这些争论中较为急迫的几点
加以讨论。
      在今天这个时代,法律的功能被认为和国家拥有至高的
权力,并能任意制定或不制定法律密切相关。这种说法,对
于国家的法律体制,乃至于在国际之间,均有莫大的影响。
举例来说,假如国家拥有最高的主权,我们怎么能主张像这
样一个至高无上的国家本身应受国际法的约束?倘若这个国
家是以国际公约迫使自己接受某一国际组织的权威地位,就
像欧洲共同市场公约的情形。当英国加人共同市场的消息发
布以后,关于这一行动对国会最终主权的影响等等重大问题,
都被提了出来。这不过是法律哲学在如何影响国家重大政策
方面的另一种说明。
      社会科学在我们生长的时代,即使只是萌芽而已,但在
人类思想及行动的范畴内,已为它们自己开辟了一片重要的
园地,对于法学思想与司法实务均有极大的冲击,法律社会
学家的面前因而呈现了广阔的新天地可供研究,其中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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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是从未经过拓展的。不过,打算将法学思想与人类学、心理
学、社会学、刑罚学的发展相互联结的努力先后仍有多起。
法律人,特别是在奉行习惯法的国家中(译注:如英国),如同
世上任何务实力行的人一样,都有对理论感觉不耐烦的趋向;
认为他的工作是在解决实际问题,就此而言,他的法律经验
能使他比那些精熟其他原理却不能掌握法律要素的人更能胜
任。无论如何,在斟酌社会科学所作的主张时,即使涉及法
律本身的奥秘,最后的依据,仍然系于它们是否能光大法律
制度;以及它们在解决当今实际法律问题时所能提供的帮助。
      现代法律体系中,法官的角色极富社会意味,因此在这
本著作里,我尽力说明司法程序的性质,以及它在促使法律
发挥机能方面所作的贡献。与这些问题密切相关的,是法律
推理的性质和架构。法律是处于不断变迁和演进的过程中,
虽然它大部分的演进,肇因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案,可是法
官和法院在发展新法,并使它切合社会需要方面,却功不可
没;因此我不仅讨论造成这项结果的一般方式,并以若干实例
加以阐发,使读者明了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解释法律规定与
原则并予以适用时牵涉的各种因素。
      最后,这本书对于未来,马上就要利用法律观念予以处
理的一些急迫问题提供了扼要的检讨。如果法律处于履行—
它理当协助的—社会功能的可测范围内,那么以创造性的途
径研究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律观念,确属必要。凡是关心法律
的解释或适用的人都应该贡献力量,以革新法律的风貌使它
与当今社会的现况保持联系,并把这个工作,引为己任。
      最后我要表达我对英国最高法院书记官长雅各布先生的
感谢,若非他的鼓励,我恐怕永远不会着手写这一本书,他
核阅了全书的打字稿,加以校正,并提供了许多极有价值的
建议,毋庸赘言的是,他当然不必为书中的错误和意见负责。
                                                        丹尼斯·罗伊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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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1964 年4 月

中文版序
      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法律是人性中所蕴含的最高理性,
告诉人们所应做之事,禁止人们所不应做之事。”美国法学权
威庞德教授所著《法律史诊释》(Interpretation                 of  Legal   Hist
ory   ;   1923   )一书中曾说: “法律的思想,在求一般安全之社会
利益,不能不使人企求确定的基本条理,以为行为之客观的
准则,使安定的社会秩序得以维持。”
      法律本是人类在社会中的行为规范,也就是人类保持和
增进社会所给予的利益,不得不遵守的行为规范。换言之,
法律是公共的规范,人类行动的规范,这种行动规范,乃是
由于社会事实所产生,并非玄妙的观念,亦非凭空的感觉,
人类生存于社会之间,就不能不受社会规范所约束。因此,
社会规范的特质,乃是支配人类思想行为感情的法则,是具
有强制性的,它是以约束社会人类的共同要求为根本的,所
以法律是社会规范的准绳。
      一般所谓法律不应仅限于条文文字而已,而应着重于法
律思想的内涵。历史上没有一部完美的法典是不以完备的思
想作为基础的,先要了解法律思想,才能具备法律的精神,
然后才能提升法律的价值,因为社会现象日有变易,社会组
织日趋复杂,因而法律条文有时不够用。当吾人面对前所未
见的问题时,解决之道必须本于法律的原则作为思考,这就
有赖于法律哲学以为推断,何况人类是理性的动物,真正控
制人类的是无形的思想。所以法律哲学的训练就是要帮助研
究法律的人,认识隐藏在他们所用工具背后的思想,学习如
何使用周延的态度来观察法律问题,避免在作结论时流于偏
执。
       《法律的理念》一书,就是剖释法律思想的,告诉人们
如何来运用填密的思想,分析法律的理念,达到至美至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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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境。本书是英国当代法理学权威罗伊德勋爵的著作,内容涵
盖广泛,文字极为优美,是一本有关法律人门的读物。已故
台湾东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所长梁望立先生指定为法理学的
辅助教材。张君茂柏,中英文造诣皆深,于治学之余,以其
深人浅出,文字隽永灵活之笔移译为中文,使人读之,了无
枯燥艰涩之感,非仅增进一己之法律意念,且有助于一般社
会法律教育的普及和法律精神的培养,信必有所贡献,爱于
付梓之前,略志数语,以为之介。
                                                                    王绍靖
                                    序于台湾东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

第一章 法律有必要吗?
      也许这是令人费解的事,在我们开始探讨法律的理念以
前,首先提出法律是否真正必要的间题。事实上,这个问题
至关重要,我们不应该,也不能够把它假定为当然如此。因
为它起源于一种使人困惑而又不安的疑虑,不仅怀疑法律对
一个公平社会的缔造并非必要,因此或许可以避免;同时也怀
疑法律本身是否确为一种罪恶,因而构成人类实现他社会天
性的障碍。这种看法,对一个秩序井然的民主社会—不论它
有任何瑕疵或缺陷—成员而言,虽然有点荒诞,可是我们应
该记住在许多纲纪不振的社会里,法律的施行可能以不受欢
迎的外貌出现。而且在一系列西方杰出哲学家中,对“法律
本来就是,或应该是良好社会中人类不可或缺的东西”这点,
很少给予嘉评;反而在某些方面,将他们的力量,用来排斥法
律。敌视法律的心理,在东西方许多伟大宗教信仰中,也扮
演过重要角色,同时还是基督教义形成时期的一项关键因素。
每一个时代一一包括我们所处的—都曾产生过对“权威”感
觉不安的个人与团体,用各种行动或示威来对抗法律与秩序,
毫无疑问,他们经常是受到一种暖昧观念的支使,认为他们
的抗议,将神秘地引导人类迈向比较美好、比较快乐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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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但这种昙花一现的事例,大体上对人类思想的主流并无影响,
因此我们必须透过社会骚乱的外表,试着解释“对法律不满”
的意识基础,以便了解人类历史中,在地理和文化上相去甚
远的文明里,经人反复提倡的这个观念,一一全然否定法律,
或是至多把它当做人类社会不完美状况下必需的
罪恶。
      本书稍后将把注意力集中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所扮演的
角色;它在强化社会控制力量方面的功能;以及它和“公正社
会”概念的关系。在这里我们不必预先揭示这类讨论,但应
将思想专注于其原因,一方面,全然否定对于法律的需要,
或另一方面,认为法律是一种罪恶,唯有人类不愿或不能构
建公正社会时,才可视为权宜之计而予以容忍的思路过程。
人性
      当我们提到某些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思想或概念时,
我们的意思,是指它多少构成了我们对于世界的态度,以及
对人与世界、人与社会种种关系的看法。法律概念当然也有
 “意识形态”的特性,以致我们观念中的法律不免会因我们
对人类在世界中地位的认识,对人类本性—如若干现代作者
乐于使用的称呼“人类要件”(   human              condition)所持的看法,
以及人类必须实践的目标而受影响。当我们声称法律是或不
是人类所必需时,我们显然不只是陈述一桩单纯物理上的事
实而已,譬如人类没有饮食就不能生存—一而是在从事一项
评价。我们实际上所说的是:由于人类的本性如此这般,因而
他只能在“有”或“没有”法律的情况下具备真正的“人类
要件”。这个陈述,本身隐含着对人类目标,何者益于人类,
以及实现这些目标所需条件等种种假设。
      因为人类长久以来强烈地为这类问题所困扰,无怪乎各
个时代、各个社会的思想。家都被卷入有关人类天性中的伦理
品质或潜在趋向等永无休止的争论中。而这些争论,确实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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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今天的许多人当做不仅永无休止而且毫无意义,不过真相是
否如此?我们所采的立场,将构成一项大前提,引导我们研究
法律是否、或在何种程度之内为人所必需,并因这个缘故,
使它的重要性不容抹煞。将人类视为罪恶化身或是充其量善
恶交错不断冲突个体的人,发现罪恶不断地压倒良知。显然,
人类本性中根植有黑暗与危险的力量,需要严厉节制,否则
就会导致社会秩序的全盘毁坏,那时人类的处境不会比禽兽
更好。就此而言,法律是必须加诸恶性的一种限制,以避免
没有政府、没有法律的可怕景况。在另一方面,也有人把人
类的本性看成天生良善而从外在环境中为目前人类的罪恶寻
求根源,他们由人类的社会环境里找出若干基本缺陷,当作
使人致恶的祸根。而这不良环境最显著的特征当然是掌握统
治大权的政府以及供他们发挥政治力量的法律制度,那么法
律被看作人类苦难的根源而成众人非难的焦点,实在不足为
怪。
      在社会改革的时代,譬如过去一百多年来的西方,这类
责难似乎应将矛头指向对既存法律的修订,而非使它完全根
除,但在另一方面,必须记住的是,许多社会中合法政体带
来的罪恶,对有宗教信仰或哲学情操的人来说,是无可避免
的,用新的政权取代一个依法施行强制力的政府,只会相对
地引起一连串苦难与压迫。因此惟一的办法是彻彻底底地谴
责那些法律上的约束。
法律与罪恶的力量
      把法律看作节制人类罪恶情绪的工具以维持社会和谐的
人,采用了两个极端不同的出发点,一方面,有人主张人性
本恶,不靠刑法约束,任何社会进步都无法达成。另一方面,
有人认为自然创造人类,起初秉性善良,只因罪恶、腐败或
其他内在的弱点,譬如贪婪,使人类真正原始的本性受到歪
曲,以致需要靠法律严厉的惩罚加以控制。赞同这种对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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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失败作乐观评估的人,喜欢回顾泰初生民混沌无知的黄金年
代,人类不需任何外在的法律制度或压力来限制他们的动机,
就能生活在单纯、愉快与秩序之中,因为这些动机无不以促
进人类共同的福社为目的,毫不自私。这种纯朴原始的景象
被塞尼卡到卢梭以来,甚至于今天的许多作家所称颂,它和
我们对人类遥远过去的美丽憧憬,经常成为归真返璞运动的
鹊的,回到人类未经败坏的原始本性,替未来更美满的社会
开启远景,在那里,法律的强制管束,将由未经污损的自然
动机所取代。
      关于这两种对人类本质与天性的看法都可以广泛地援引
例证。但其中只有少数必须一提,举一个例子,在公元前 3
世纪的中国,我们发现,有一个所谓“法家”的重要学派,
他们认为人性最初是邪恶的,而人所以经常能循规蹈矩,是
因为社会环境的影响,特别是礼教和刑罚。“严刑峻法,较任
何圣哲宝训,更能一匡天下”是他们治国的准则之一 01 。大
约在同一时候,印度《圣典》(Shastra)的作者,断言人类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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