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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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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国和英国,人们把政治审判视为一种非常的武器,只有在拯救社会免遭重大灾难时才应用。    
  不可否认,欧洲实行的这种政治审判违反了分权的保护主义原则,经常威胁着人民的自由和生命。    
  在美国,政治审判只是间接地侵犯了分权的原则,决不威胁公民的生存。它不象在欧洲那样盘旋于所有人的头顶,因为它只打击因渎职犯罪而被它惩治的人。    
  它既不令人生畏,又效果不大。    
  因此,美国的立法机构也未把它视为防治重大社会弊端的万应良方,而只把它作为政府的一般管理手段。    
  从这个观点来看,它在美国对社会的影响或许比在欧洲更为实在。当然,我们也不能为美国立法在政治审判方面所做的温和表现所迷惑。首先应当指出,美国的进行政治审判的法庭,其成员和它所受的影响与负责刑事审判的法庭一样,这就给政党的互相报复情绪提供了一种几乎无法抵制的动力。美国的政治法官虽然不能象欧洲的政治法官那样严惩罪犯,但他们做无罪宣判的情况甚少。他们所做的判决并不令人生畏,但很切合实际。    
  在组织政治法庭时,欧洲人以刑罚罪犯为主要目的,而美国人则以剥夺罪犯的权力为主要目的。美国的政治审判,可以说是一种预防措施。因此,政治法官不必拘泥于刑法条文的精确定义。    
  再没有比美国法律在给切合原义的政治罪下定义时表现的模棱两可使人更吃惊的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条第四项写道:“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一切文职官员,凡受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轻罪的弹劾并被判定有罪时,应被免职。”而大部分州的宪法,对政治罪写得更不明确。    
  《马萨诸塞州宪法》写道:“州参议院是受理和判决州众议院对本州的一个或一些渎职和施政不善官员的控诉的全权法院。”《弗吉尼亚州宪法》写道:“因施政不善、贪污、失职或其他重罪轻罪而使本州受损失的一切官员,将受州众议院的弹劾。”有些州的宪法根本没有举出任何罪名,从而使公职人员承担了无限的责任。    
  但是,我敢断言,美国法律在这方面表现得如此可怕,正是来自它的温和性本身。    
  我们已经说过:在欧洲,一个官员之被撤职和被剥夺政治权力,是他受到刑罚的结果;而在美国,这种处分本身就是刑罚。结果,便出现了如下的局面:在欧洲,政治法院虽被授予令人可怕的权限,但它有时不知如何使用;并且由于害怕惩罚过重,而根本不去惩罚。但是在美国,对于不致造成人身痛苦的惩罚,人们并不反对;而对于判处政敌死刑以剥夺其权力的作法,则被视为一种骇人听闻的谋杀;美国人认为,宣布政敌不配行使他的权力而予以剥夺,同时让他自由和不伤害他的生命,才是斗争的公正结局。    
  但是,这种十分容易作出的宣判,对于被判决的大多数人来说,也是极其痛苦的。一些大犯人可能满不在乎,不把判决放在眼里;而普通犯人,则会把宣判看成是使他失去地位和名誉扫地的判决,认为这是判处他去过生不如死的可耻无为的生活。    
  因此,美国政治审判对于社会生活的影响,看起来虽不太可怕,但实际上是很厉害的。政治审判不直接施于被治者,但它是使为政者获得多数选票的非常重要的手段。它不授予立法机构以只有在危急时期才能行使的无限大权,而是让它拥有每天都可行使的适度的常规权力。如果授予的权力不够大,则虽然便于行使,但也容易滥用。    
  因此,我觉得美国人之所以不让政治法院作刑事判决,与其说是为了防止立法暴政本身,不如说是为了防止立法暴政产生最可怕的后果。总而言之,我不知道我可不可以说美国实行的政治审判,是多数迄今掌握过的武器中的最强大武器。    
  当美国的共和政体开始衰败的时候,我认为人们可以不难检验我的说法,因为只要看一看政治审判的数量是否增加就可以了。           
《论美国的民主》 
托克维尔著 董果良译        
第八章 联邦宪法    
   以上,我叙述了各自作为一个单独整体的各州,讲解了各州人民采用的不同机构和他们拥有的行动手段。但是,被我作为独立体考察的各州,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服从一个最高的当局。现在,我就来考察授予联邦政府的这部分主权,并一瞥联邦的宪法。    
  联邦宪法的历史第一个联邦的起源——它的弱点——国会向制宪权呼吁——从向制宪权呼吁到公布新宪法用去两年时间在上一个世纪末同时摆脱英国羁绊的十三个殖民地,正如我已经说过的,具有相同的宗教、相同的语言、相同的民情和几乎相同的法律,并与共同的敌人进行斗争,因而可以说有强大的理由使它们彼此联合起来,结成为一个单一的独立国家。    
  法文版编者但是,由于它们一开始就各自单独存在,拥有独自管理的政府,所以各自形成了自己特有的利益和习惯,对于会使它们各自的重要性消失于全体的重要性中的坚固而完整的联合表示反感。因此,出现了两个互相对立的趋势:一个趋势把英裔美国人推向联合,而另一个趋势则把他们推向分裂。    
  只要同母国的战争继续下去,现实的必要性就会使联合的原则胜利。虽然最初建立这种联合的法律还有缺陷,但共同的纽带却不顾这些缺陷而继续存在。    
  但自缔结和约以后,最初立法的缺点便立即暴露出来:国家好象一下子就解体了。每个殖民地都成了一个独立共和国,都要求享有完全的主权。邦联政府被它的宪法弄得软弱无力,不再有共同的危险感作为它的支柱,眼看着船舶上悬挂的国旗被欧洲大国凌辱而毫无办法,而且当时也没有足够的力量去对付印第安人和支付独立战争时期所举债款的利息。在邦联政府就要毁灭时,它正式声明自己无能为力,并向宪制权呼吁。    
  如果说美国有一时期曾达到使它的居民一直向我们显示其自豪的想像力的荣誉顶点,那正是在国家权力可以说是自动放弃统治权的最高潮时期。    
  在任何时代,都可以看到一个民族为争取独立而进行坚强斗争的壮观,何况美国人为摆脱英国人的羁绊所做的努力又被过分夸大。美国隔着大洋,距敌人1300里约〔3800英里〕,又有一个强大的同盟者支持。它之所以能够坚持到胜利,主要是由于它的地理位置,其次才是由于它的军队士气或公民爱国心。美国的独立战争怎么比得上法国大革命的战争呢?或美国人的努力怎么比得上法国为抵抗全欧的进攻所做的努力呢?在法国抵抗全欧的进攻时,它没有钱,无处举债,没有同盟者,投入二十分之一的人力去迎敌,用一只手去扑灭国内燃起的大火,用另只手在国外挥舞火綼e。但是,看到一个伟大的民族在立法者通知他们政府的车轮已经停止运转后,仍能稳稳当当、不慌不忙进行自省,深入检查故障的原因,足足用了两年时间去寻找医治办法,而在找到医治办法时又能不流一滴泪、不流一滴血地自愿服从它,倒使人觉得这是社会历史上的一件新事。    
  当他们觉得第一部联邦宪法有缺点时,昔日鼓舞他们起来革命的那股政治激情只是部分地消沉下去,而且制定宪法的所有伟大人物仍然健在。这对美国来说是两件幸事。负责起草第二部宪法的制宪会议虽然人数很少,但却荟萃了新大陆当时的最精明、最高尚人物,而乔治·华盛顿就是它的主席。    
  这个全国委员会经过长期的深思熟虑,终于建议人民接受至今仍然治理着美国的那部基本大法。所有的州都相继接受了它。经过两年空白时期,新的联邦政府于1789年开始工作。因此,美国革命结束之际,正是法国大革命开始之时。    
  联邦宪法概要联邦当局与州当局间的权力划分——州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常规——而联邦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例外。    
  美国人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将主权划分得既能使组成联邦的各州继续在一切与本州的繁荣有关的事务上管理自己,又能使联邦所代表的全国政府仍然是一个整体和满足全国性的需要。这是一个复杂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    
  要想事先用一个准确而又全面的方法把分享主权的两个政府的权限划分开来,那是不可能的。    
  谁能预见一个国家的一切生活细节呢?    
  联邦政府的义务和权利是简单而又容易界定的,因为联邦的结成就是以解决某些全国性的重大需要为目的的;而各州政府的义务和权利就复杂了,因为州政府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一切细节。    
  因此,当时对联邦政府的职权能够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宣布凡规定中没有包括的事项均属州政府的职权。结果,州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常规,而联邦政府以制定普通法为例外。    
  但是,当时就曾预见到,实际上有些问题可能不在为这个例外的政府明确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而任其由各州自设的普通法院去解决又会有危险,因而设了一个联邦最高法院。这是一个唯一无二的法院,而在两种互相竞争的政府之间维护宪法规定的分权,则正是它的职权之一。    
  联邦政府的职权授予联邦政府的媾和、宣战和征收一般赋税的权力——它可以管辖的内政事务——联邦政府在某些方面比法兰西王国的国王政府还要集权在人民之间,每个人民只是一个个人;而一个国家为了便于联合对外,则特别需要一个统一的政府。    
  因此,联邦政府被授予媾和、宣战、缔结商约、征集军队和筹建舰队的专权。    
  在指导社会的内部事务方面,并不如此迫切需要一个全国政府。    
  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与全国利益有关的问题,只有交给一个总的当局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    
  因此,联邦政府被授予同货币的价值有关的一切事务的决定权,管理全国的邮政,有权敷设将全国各部分联接起来的交通干线。    
  一般说来,各州政府在本州境内是自主的。但是,它可能滥用这种独立,并因措施莽撞而危害全联邦的安全。在发生这种罕见的情况时,事先就有明文规定,准许联邦政府干预州的内部事务。因此,加入联邦的各州虽然有权修改或改订自己的立法,但不准制定追究既往的法律,不得在本州内组织贵族集团。    
  最后,为使联邦政府能够清偿其所负债务,而赋予它以不受限制的征税权。    
  当留心考察联邦宪法规定的分权制度时,即一方面考察分给各州的那部分主权,另一方面考察联邦留有的那部分大权时,不难发现联邦的立法者都对我前面提出的政府集权具有十分明确和合理的认识。    
  美国不仅是一个共和国,而且是一个联邦。但是在美国,国家权威在某些方面甚至比当时欧洲一些君主专制大国还要集权。我这里只举两个例子。    
  法国共有十三个最高法院,它们绝大部分有权解释法律,而且不准上诉。另外,一些称为“国中国”(pays d’Etat)的省份,在负责代表国家的最高当局制定税法时,有权拒绝同最高当局合作。    
  而在美国,正象只有一个立法机构可以立法一样,只有一个法院可以解释法律。因此,在这两个主要点上,美国比旧法兰西王国还要集权,但美国只是联合了数个共和国——州的集合体。    
  在西班牙,某些省份有权制定本省的税法,而这项权力按其本质来说是属于国家的。    
  在美国,只有国会有权调整各州之间的商业关系。因此,在这一点上,联邦政府比西班牙王国还要集权。    
  不错,在法国和西班牙,王权总是能在必要的时候凭借武力做到根据王国宪法它无权去做的事情。虽然从结果上来说是一样的,但我在这里讲的是理论。    
  联邦权知道联邦政府的明确活动范围之后,就该研究一下它是如何活动的。    
  立法权立法机构分为两支——两院的建立方式不同——州独立的原则在建立参议院方面获胜——国家主权学说在组建众议院方面占上风——宪法只在国家初建时合乎逻辑,由此产生的独特效果在组建联邦的权力机关时,许多方面都遵循了各州宪法早已定下的制度。    
  联邦政府的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构成。    
  调和的精神,使这两个议院得以按照不同的原则组成。    
  我已在前面指出,在起草联邦宪法时,曾面对着两种互相对立的利益。这两种利益产生了两种意见。    
  一些人想把联邦建成一个各州保持独立的联盟,或一种召集各州代表在一起讨论与共同利益有关的某些问题的大会。    
  另一些人想把美洲各殖民地的全体居民联合成为一个单一的国家,给他们建立一个即使权力范围有限、但能在这个范围内作为国家的唯一单独代表而活动的政府。这两种理论的实践结果,将是不大相同的。    
  比如说,如果所建立的是一个联盟,而不是一个全国政府,则法律的制定将决定于州的多数票,而不决定于联邦人民的多数票,因为每个州不论大小,那时都将保留自己的独立政权的特点,并以完全平等的资格参加联邦。    
  而如果把全体美国居民组成单一的国家,则法律的制定当然只决定于公民的多数票。    
  可以想见,一些较小的州如同意实行这种主张,就得在涉及联邦主权时完全放弃自己的独立存在,由同联邦完全平等的政权变为一个大国的微不足道部分。前一种办法会把它们交给一个不合理政权,而后一种办法又会把它们吞掉。    
  在这两种局面下,即当利害与理论发生对立时,理论总是服从现实。最后,立法者采取了一种折衷办法,将理论上不可调和的两种制度强行调和起来。    
  州独立的原则在组建参议院方面取胜,而国家主权学说则在组建众议院方面占上风。    
  每个州都向国会选派两名参议员,而众议院的议员人数则按人口比例规定。    
  根据这样的规定,现在纽约州有40名众议员,但只有两名参议员;而特拉华州有两名参议员,但只有一名众议员。因此,特拉华州与纽约州在参议院平等;而在众议院,纽约州的影响是特拉华州的40倍。因此,如控制参议院的多数票,就会使众议院的多数票无能为力,而这是与立宪政府的精神背道而驰的。    
  这一切清晰地表现,要在参议院和众议院之间合乎逻辑地和合理地将立法工作的各个部分连结起来是多么复杂和困难。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同一个国家里,总会产生不同的利益,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权利。当它后来要制定宪法的时候,这些利益和权利就会互相对立,成为任何一项政治原则达到其一切效果的自然障碍。因此,只有在社会的初建时期,法律才能完全合乎逻辑。当你看到一个国家享有这种好处时,请你不要忙于下结论,说它是明智的,而应当想到它还年轻。    
  在联邦宪法制定后的一段时期,英裔美国人之间仍存在着相互截然对立的两种利益:各州的独自利益和联邦的全国利益。必须使这两种利益调和。    
  但是应当承认,联邦宪法的这一部分至今并未产生人们最初曾经担心的不良后果。    
  各州都还很年轻,彼此关系密切,有同样的民情、观念和需要。因大小或强弱造成的差距,还不足以使它们的利益过于悬殊。因此,从未见过几个小州在参议院联合起来反对大州的提案。而且,表达全国意志的法律条文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以致面对众议院的多数表决,参议院亦无力反驳。    
  此外,也不要忘记,美国的立法机构只代表人民立法,而没有将人民组成一个单一国家的任务。联邦宪法的当初目的,并不是取消各州的独立存在,而只是缩小这种存在的范围。因此,立法机构在向第二级政权下放一项实权(而且不能再收回来)时,事先就放弃了强制它们服从多数表决的意志的习惯作法。有了这项规定,各州的影响力之进入联邦政府机器,就没有什么反常的了。这只是确认既成事实,即对已被承认的权力只能扶持,而不能压制。    
  参议院与众议院的其他差别参议员由州立法机关提名选举——众议员由人民提名选出——对参议院实行二级复选——对众议员实行一次选举——两种议员的不同任期——职权参议院与众议院的不同,不仅表现在代表制度的原则方面,而且表现在选举方式、议员任期和职权差异方面。    
  众议院由人民提名选出,参议院由各州的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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