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八万小说网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材料-第704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在南宋时实行过,叫“隔槽法”,官府只提供场所,酿具,酒曲,酒户自备酿酒原料,向官府交纳一定的费用,酿酒数量不限,销售自负。
  (3)商专卖
  官府不生产,不收购,不运销,而由特许的商人或酒户在交纳一定的款项并接受管理的条件下自酿自销或经理购销事宜,非特许的商人则不允许从事酒业的经营。
  西汉前中期酿酒业是很发达的。但并没有实行酒的专卖,西汉武帝时期第一次实行酒的专卖酒业政策的变化,是汉武帝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财经政策的一部分。汉武帝在位的五十多年中,针对当时商人把持盐业,铁业,投机倒把,大发横财,但却“不佐国家之急”的不义之举,首先下令把盐业,铁业收归国家专营,这些措施为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也为实行榷酒准备了重要的前提条件。既然盐和铁可以实行国家专卖,酒这种商品,到了一定的程度,提到专卖的议事日程也是迟早的事了。因为酒确实是一种可以为国家敛聚巨大财富的特殊商品。
  促使实行榷酒政策的直接原因可能还是国家财政的日益捉襟见衬。在汉武帝末期,由于国家连年边关战争,耗资巨大,国家财政入不敷出。酒这种几乎象盐,铁那样普遍的物品,由于生产方法相对比较简单,生产周期比较短,投资少,原材料来源丰富,产区分布广泛,酒的销路极广,社会需求量极大,赢利丰厚,其敛财聚宝的经济价值终于第一次被体现出来了。据史料记载,天汉三年(前98年)春二月,“初榷酒酤”(《汉书·武帝本纪》。
  榷酒的首创,在中国酒政史上甚至在中国财政史上都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大事。这是因为(1)榷酒为国家扩大了财政收入的来源,为当时频繁的边关战争,浩繁的宫廷开支和镇压农民起义提供了财政来源。且这比直接向人民征税要高明,更合情理。因为酒是极为普及的物品,但又不是生活必需品。实行专卖,提高销售价格,表面上看,饮酒的人未受到损害。但酒的价格中实际上包含了饮酒人向国家交纳的费用。这对于不饮酒的人来说,则间接地减轻了负担,尽管这也是一般人所体察不到的。(2)从经济上加强了中央集权,使一部分商人,富豪的利益转移到国家手中。因为当时有资格开设大型酒坊和酒店的人都是大商人和大地主。财富过多地集中在他们手中,对国家并没有什么好处。实行榷酒,在经济上剥夺了这些人的特权。这对于调剂贫富差距,无疑是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的。(3)实行榷酒,由国家宏观上加强对酿酒的管理,国家可以根据当时粮食的丰歉来决定酿酒与否或酿酒的规模,由于在榷酒期间不允许私人酿酒,卖酒,故比较容易控制酒的生产和销售,从而达到节约粮食的目的。
  酒的专卖,在唐代后期,宋代,元代及清朝后期都是主要的酒政形式。
  在历史上,北宋和南宋两代酒的专卖是最具特色的。北宋的专卖有多种形式。据史料记载,大体上有二种,此外还有承包制形式。
  在历史上还有一种专卖,即酒曲的专卖,官府垄断酒曲的生产,由于酒曲是酿酒必不可少的基本原料,垄断了酒曲的生产就等于垄断了酒的生产。民间向官府的曲院(曲的生产场所)购买酒曲,自行酿酒,所酿的酒再向官府交纳一定的费用。这种政策在宋代的一些大城市,如东京(汴梁),南京(商丘)和西京(洛阳)曾实行。3税酒
  税酒是对酒征收的专税。这与一般的市税的概念有所不同。由于将酒看作是奢侈品,酒税与其它税相比,一般是比较重的。在汉代以前,对酒不实行专税,而只有普通的市税。在清代后期和民国时对卖酒的还有特许卖酒的牌照税等杂税。
  从周公发布《酒诰》到汉武帝的初榷酒之前,统治者并未把管理酒业看作是敛聚财赋的重要手段。
  商鞅辅政时的秦国,实行了“重本抑末”的基本国策。酒作为消费品,自然在限制之中。《商君书·垦令篇》中规定:“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意思是加重酒税,让税额比成本高十倍)。《秦律·田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啬,部佐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秦国的酒政,有两点,即:禁止百姓酿酒,对酒实行高价重税。其目的是用经济的手段和严历的法律抑制酒的生产和消费,鼓励百姓多种粮食;另一方面,通过重税高价,国家也可以获得巨额的收入。
  4唐代特许下的税酒制的提出
  禁酒的结果无疑会使酿酒业受到很大的摧残,酒的买卖少了,连酒的市税也收不到。代宗广德元年,安史之乱终于结束。唐政府为了应付军费开支和养活皇室及官僚,巧立名目,征收苛捐杂税。据《新唐书·杨炎传》的记载,当时搜括民财已到了“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的地步。为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再次恢复了180多年的税酒政策。代宗二年,“定天下酤户纳税”(《唐书·食货志)。《杜佑通典》也记载:“二年十二月敕天下州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除此之外,不问官私,一切禁断。
  唐朝的税酒,即对酿酒户和卖酒户进行登记,并对其生产经营规模划分等级,给予这些人从事酒业的特权。未经特许的则无资格从事酒业。大历六年的作法是:酒税一般由地方征收,地方向朝廷进奉,如所谓的“充布绢进奉”是说地方上可用酒税钱抵充进奉的布绢之数。
  5其它形式的酒政
  (1)隔酿法
  这是南宋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措施,方法大致是:官府设立集中的酿酒场所,置办酿酒器具,民众自带粮食,前来酿酒,官府根据酿酒数量的多少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特殊的酒税。此法实行过一段时间,得到推广。
  (2)酒税均摊法:“酒随两税青苗敛之”
  元和六年(811年),粮食大熟,有的地方斗米只值二钱,粮食多,必然酿酒风行,酒价必然下跌。如果再不改变原来斗酒纳税百五十元的政策,酒户就将破产。统治者在此时及时调整了其酒政,是年,“罢京师酤肆,以榷酒钱随两税青苗敛之”(《新唐书·食货志》)。《旧志》记载:“榷酒钱除出正酒户外,一切随两税青苗据贯均收。”这说明当时罢去的是官办的酒店,正酒户(官方核定的酒户,如按额纳税的酒户,他们可以免徭役等)仍然要纳酒税。青苗钱是一种地税附加税,土地越多,纳的青苗钱自然就越多。这样一来,一般的人只要交纳少量的青苗钱,就可以自行酿酒自用,不必作为私酒而被禁止了。这是向全体人民平均分摊的榷酒钱。在推行榷酒随两税青苗敛之的地区,则不再开设官办酒店。这种政策与唐前期的酒类自由经营的政策相仿,但榷酒钱已经转化成地税附加税。这样既可平息民众对官办酒坊或官方认可的酒店的怨恨,政府又有一定的财政收入。
  6对违反官府酒业政策的处罚
  处罚制度是为了保证官府的酒业政策得到顺种实施的必要手段,在国家实行专卖政策、税酒政策或禁酒政策时,都对私酿酒实行一定程度的处罚。轻者没收酿酒器具,酿酒收入,或罚款处理,重者处以极刑。
  起点中文网 qidian。 欢迎广大书友光临阅读,最新、最快、最火的连载作品尽在起点原创!

民国时期的酒政
更新时间2008…9…5 16:22:45  字数:3540

 民国分为北洋军阀的北京政府和国民党的南京政府两个阶段。
  一北京政府的公卖制
  北京政府执政初期,一方面沿袭清末旧制,保留了清末的一些税种,还参照西方的酒税法制定了一些新的酒政形式。最主要的是“公卖制”。
  北京政府实行酒类的“公卖制”。公卖制始于民国四年(1915年)。推行公卖制的行政管理机构是北京政府的烟酒公卖局和各省的烟酒公卖局。机构如下图所示:
  北京政府烟酒公卖局
  │
  │
  省专卖局
  │
  │
  分局
  │
  分栈
  │
  支栈
  │
  承办商(特许)
  当年五月公布了全国烟酒公卖和公卖局的暂行简章。六月拟定各省公卖局章程,稽查章程;八月续订征收烟酒公卖费规则,与章程相辅而行。同时,招商组织公卖分栈或支栈。具体做法是,实行官督官销,酒类的买卖都须通过公卖分栈或支栈。酒的销售,由公卖局核计成本,利润及各种税,根据产销情况,酌定公卖价格,每月公布,通告各栈执行。各栈按照主管局规定的价格,经理本区域内各酒店的买卖事宜。管内各店须将每月产销酒的数量和种类,先期估计,投栈报明。分栈,支栈接报告后,前往检查,加贴公卖局印照和戳记,填用局制四联凭单,并代征公卖费。公卖费率为酒值的百分之十到五十(酒值+公卖费=公卖价格)。
  北京政府实行的公卖制,实际上仍是一种特许制。政府无须提供资金,场所,不直接经营酒的生产,也不参与酒的收购,运销,受委托特许的商人,即分栈可支栈经理办理与酒有关的事务。经理人要先向公卖机构缴纳押金,得到批准后,发给特许执照。民国十五年,北京政府颁发了“机制酒类贩卖税条例”。规定无论在华制造的或国外进口的机制酒,都应照例纳税,从价征收20%,从营销贩卖商店稽征,次年又规定出厂捐规则,向机制酒的制造商征税10%。初步建立了产销两税制。
  北京政府的公卖制,只在国产土酒的产销上实行,而对于洋酒的啤酒,则不受这一制度的限制。进口的酒,只交纳海关正子口税。民国十五年才开始对进口的和在中国仿制的洋酒从价征收20%的贩卖税。
  二南京政府的公卖制
  民国十六年,南京政府成立,同年六月,公布“烟酒公卖暂行条例”,规定以实行官督商销为宗旨。公卖机关的组织结构与北京政府大致相同。
  公卖费率以定价的20%征收。每年修定一次。民国十六年还发布了《各省烟酒公卖招商投标章程,规定当众竟投,认额超过度额最高者为得标人,得标者需交纳全年包额的20%作为保证金。承包商每月交纳的税款,不得少于认额的十二分之一。
  民国十八年八月对公卖法复加修订,公布了《烟酒公卖暂行条例》。同时拟订了《烟酒公卖稽查规则》及《烟酒公卖罚金规则》。修订的公卖法与旧制有较大的变化。将原先的省级烟酒公卖局改称为“烟酒事务局”,公卖栈改为稽征所。废除了烟酒公卖支栈,规定烟酒制销商应向分局或稽征所申请登记,并按月将生产或销售烟酒的品种及数量列表呈报。价格由各省规定,公卖费率为酒价的百分之二十,照最近一年的平均市价征收,每年修订一次。民国十八年,还制定了《烟酒公卖稽查规则》,《烟酒分卖罚金规则》。
  民国十八年(1929年),因机制酒名称范围较窄,改称为洋酒类税,并公布了《洋酒类税暂行章程》。在国内销售的洋酒(包括华人仿制及外国人制造的或进口的洋酒),从价征收30%。洋酒类税直接征税于贩卖商人,起运地方例不征税。与《洋酒类税暂行章程》相辅的还有《洋酒类税稽查规则》,《洋酒类税罚金规则》。
  三就厂征收制
  由于中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并不发达,几千年来,酿酒业的规模较小。清末开始,洋酒和啤酒在国内开始机械化生产,在酒政上也引入了一些西方的机制,就厂征收制就是其中的一种。洋酒和啤酒的税收,从征于零散的贩卖商人改为就厂征收,征于集中的制造厂商,是税收制度的一大进步。这也是符合酿酒业规模逐步扩大这一历史潮流的一个举措。就厂征收制和烟酒牌照税的征收奠定了现代酒税的基础。
  民国二十年(1932年),公布了“就厂征收洋酒类税章程”,实行了就厂征收办法。就厂一次征足,通行全国,不再重征。征税手续由烟酒税处派员驻厂办理。税率为值百征三十。厂商将各种洋酒出厂运销数量逐日据实通知驻厂员查明登记,由驻厂员于每月月终列表呈报查核。每月月终厂商将全月各种洋酒出厂总数及应纳税款数目结算清楚,开列清单,连同应缴税款于次月五日前呈送本部印花烟酒税处核收汇解。
  同年还制定了“征收啤酒税暂行章程”和“征收啤酒税驻厂员办事规则”,啤酒税与洋酒税从此分开。该章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厂制造之啤酒均应按本章程规定完纳啤酒税。啤酒税也由本部印花烟酒税处直接征收,一次征足,不再重征。啤酒税暂定为按值征百分之二十。有关核查和缴款方法同洋酒类。民国二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一律改为从量征收,分箱装及桶装两类税率。四十八大瓶,即夸特瓶的箱装或七十二小瓶,即品特瓶的箱装的每箱纳税银元二元六角;桶装的按每桶净装容量计算,每公升纳税银元七分。
  四烟酒牌照税的征收
  民国二十年还公布了《烟酒营业牌照税暂行章程》,该章程适应于在华生产及销售的所有酒类。分整卖和零卖两大类。整卖的根据营业规模分为三等,甲等每年批发量在2000担以上者,每季征收税银32元,乙等批发在1000-2000之间的每季征银24元,丙等批发量在1000担以下者,每季征收16元。零售分为四等,每季纳银分别为8元,4元,2元和5角。该章程对洋酒类的营业牌照税也做了规定。中央政府征收的烟酒牌照税收入,除由中央留十分之一外,其余拨归各该省市作为地方收入。民国二十三年七月,各省烟酒牌照完全划归地方,并由各省市经征,烟酒牌照税完全变为地方税收。民国三十一年,国民党中央政府接受地方税,通电废除牌照税,改征普通营业税,牌照税不复存在。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公布“土酒定额税稽查章程”,国产土酒改办定额税。税率因酒的类别和不同的省而有所区别。
  民国二十五年,颁布“修正财政部征收啤酒统税暂行章程”,啤酒征税改归统税局办理,由统税局派员驻厂稽征,称为“啤酒统税”。啤酒税原从值征收,税率为20%。次年因从价征收,致使纳税参差不齐。于是又改为从量征收。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国民党政府以加强税收,充裕饷源为由,将各省土酒一律加征五成。
  五国产酒类税
  民国三十年,公布了“国产烟酒税暂行条例”,规定烟酒类税为国家税,由财政部税务署所属的税务机关征收。烟酒类税均就产地一次征收,行销国内,地方政府一律不得重征任何税捐。这就是按照“统税”原则征税。统税就是一物一税,一税之后,通行无阻,其它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行征税。统税是出产税,全国采取统一的税率,中外商人同等待遇。国产酒类税的实行,说明了公卖费制的结束。
  民国三十年的暂行条例还规定了酒类税按照产地核定完税价格征收百分之四十。并规定了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产地附近市场之平均批发价格
  ─────────────────────────×100=核定之完税价格
  100+烟酒类税率之数+由产地至附近市场所需费用(即15)
  为配合暂行条例,还由财政部公布了《国产烟酒类税稽征暂行规程》,规定了征收程序,酒类的改制征税或免税方法,稽查及处罚规则等。
  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试办“国产酒类认额摊缴办法”,从广西开始,以后在川康黔赣各省次第推行。这实际上相当于南宋在乡村实行过的包税制。实行不易,民国三十四年停止执行。
  民国三十一年九月,财政部公布了“管理国产酒类制造商暂行办法”。规定重新举办酿户登记,未经登记者不准酿酒。每年每户以二万四千斤为最低产量,不满者不准登记。
  抗战胜利后,对某些条例进行了修订,主要目的是提高税率。这大概是在对照其它国家酒税征收情况后,认为本国的土酒,洋酒税率均较低微。民国三十五年,国民党二中全会作出提高奢侈品税率的决议,以“胜利以后,复员建设,需用浩繁,为充裕库收,平衡收支”为理由,将国产酒类税率提高为百分之八十,洋酒,啤酒税率则提高至百分之百(抗战时洋酒和土酒税率为百分之六十)。民国三十五年八月,民国政府公布《国产烟酒类税条例》,酒类税税率按照产区核定完税价格征百分之八十。
  起点中文网 qidian。 欢迎广大书友光临阅读,最新、最快、最火的连载作品尽在起点原创!

当代中国酒政
更新时间2008…9…5 16:23:08  字数:79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在当时的解放区曾实行过酒的专卖。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4 4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