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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民主的后援(正如我们已有有点儿拗口地称呼那样)必须能够运作,也就是说,必须能够监督执政者和吸纳公民及其各种组织的冲力作用。在这里,明确的权力分立,首先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分立,是很有意义的。政党是否还能令人满意地为民主的后援作出它们的贡献,这个问题常常被提出,因为政党的现状不仅令它们的选民失望,而且甚至也令它们的党员失望。一方面同利益集团的四分五裂相比,另一方面同全民公决的民主相比,代议制的党派政府的各种优点是很大的,但是,它们要求一种尚不能看到的各种政党的转型,也要求实现舆论媒体的独立性和多样性。
这就足够了吗?肯定不够。对确定性之渴望的文明化,永远不能仅仅通过机构来实现。在90年代伊始,在某些国家里,似乎没有什么东西像重新活跃在概念的规范意义上的政治文化那样重要。私人的权力要求到处渗透到公共机构里去,而且往往同极端的逐利行为相结合。以交易姿态出现的政治(如在美国),或者自称为政治的交易(如在英国),距离黑社会的传播扩散(如意大利)并不十分遥远。必须发起一次道德的攻势,才能赋予简明的宪法以意义,甚至才能赋予它以合法性。道德攻势将不会来自政治进程的一般的代表们。毋宁说,它要求一种公民的躁动不安的要素,而且为了打破保护主义和卡特尔化,这种要素一般也是需要的。使得这种躁动不安出现是一切热爱自由宪法的激进分子的首要任务。它要求有独立思想的人结盟,与其说要求结合为一个政党,不如说,要求组成一个自由党人的俱乐部。在这里,自由党人的日程不能是社会民主主义的日程,而且,也不能是多数派阶级的日程。
在自由党人的议程上的第二组问题涉及到应得权利。正如我们已经看到过的那样,应得权利仅仅是社会选择的一半。这里也包括的提供广泛的供给选择可能性不仅仅作为另外的一半,而且提供广泛的供给可能性在任何时代,也是自由党人行动的一个契机;自由党人从来不是供给的反对派。然而,90年代初期,应得权利处于中心位置。所以如此,有其一些原因。原因之一在于80年代供给政策占有异常优先的地位,至少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世界里如此,而与此相联系的就是对应得权利的忽视。另一个原因在于1989年的革命,革命虽然涉及经济的增长,但是在其核心,是涉及公民权利。这两个原因在第三世界的穷困及其必然性当中结合在一起,在论述与世界社会相关的段落,还将再次谈到第三世界的贫困及其必然性。
1989年的革命首先给予贯彻公民的基本权利以一种新的迫切性。一个欧洲自由国家的共同体,必须是一种公民权利的共同体,在其中,至少《欧洲人权公约》的原则要成为直接适用的法。同时,必须对基本权利作精细的和狭义的理解,首先是作为个人不受侵犯的权利和自由活动和行动的权利来理解。
然而与此相关,有一项还要艰难的任务,这就是要避免返回到部落的生存及其对内和对外的不宽容之中去。把这项任务作为捍卫少数人的权利来描写是不够的。毋宁说,重要的是保持、在许多场合则是要创立一个那些不同人种、文化、宗教属性的人在其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参与机会的共同体。也许,寻求同质性、即寻求在其他同类人当中生活,与那种寻求确定性和保护一样,也是属于人的天生的恶习。因此对于自由党人来说,更为重要的是要坚持公民权利只有在异质性之条件下接受考验,并能经受住考验。不同文化的人在异质的民族国家里拥有平等的基本的应得权利,这是文明的一项重要成果。反对一种狭隘的、排他性的和几乎往往是播种暴力的社会观念——根据这种观念,人在相同的人之中生活会幸福一些,实现这种异质的民族国家,这可能是90年代初期自由党人的最困难的任务。此外,它具有直接实践的意义:只有这类国家才应该吸收到欧洲的——和在广义上自由的——国家的共同体里,这个共同体业已证明了它能够为不同文化特点的人保障一种平等的基本身份地位的意愿和能力。
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国里,新的应得权利问题首先表现在社会方面。它们与多数派阶级把一些人排斥出他们的社会的整体、或者至少把他们排挤到社会的边缘的倾向息息相关。倘若人们想要一个简明的宪法秩序,那么,这里就会提出一些困难的问题。关键并不在于拉平所有人的实际社会地位,即并不在于建立一种旨在平遏社会差异的收入转移支付制度。但是,关键是保障人人都有机会参与政治共同体、(劳动)市场和公民社会生活,这类机会仿佛构成人人都赖以立足的共同的基础,尽管某些人由于他们在社会竞逐中的成就或者运气,可能高出这个基础。
在这里,有一个例子比一切理论都更加有说服力。我们就拿由长期失业者和受到种种歧视的人组成的新的下层阶级为例吧。对于自由的宪法来说,他们的这种生活是不能容忍的。然而,怎么办呢?解释“劳动的权利”或者诸如此类的做法,于事并无多少补益。实际上,这样一种“权利”总是令人怀疑的,但是,它夹杂有一种怪味,如果不是说有强制劳动的怪味,也有逼人工作的怪味。我们所需要的,毋宁说,是实际的政治、有运作效力的公民社会和公民权利的一种有效的混合体。
实际的政治的任务当然将会是有争议的;它在不同的文化中可能也有不同的表现。根据情况,也就是说,只要劳动社会还决定着人的生活状况和自尊,这项任务的目标就是为存在着沦落为下层阶级危险的人,开辟通往劳动市场的道路,同时又不把他们变为“有工作的穷人”,有工作的穷人虽然有一个劳动岗位,但却不能因此而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准。这听起来似乎无法解决,然而并非如此,如果我们严肃对待工作再分配的想法的话。较为灵活机动的劳动条件,多种多样的劳动合同形式,还有缩减超时加班工作,这些都是必要的。这类措施对劳动社会的成员们有着切肤之痛,但是,它们对于维系社会的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同时,仅仅有它们是不够的。至少对于“贫民窟的下层阶级”来说,已经证明仅仅存在劳动或者培训场所的可支配性是不够的。在这里,应得权利的藩篱导致了一种更加顽固的封锁。想要松解这种封锁,国家的措施原则上讲可能是不够的。无论如何,美国在这方面,积极的个人和团体(我在上面谈到了一种魅力有限责任公司)的作用业已证明是有效的。同时,基金会、教会团体、各种情况下的志愿者承担一些任务,而倘若由公众机关承担它们,就不能获得类似效果。运转良好的公民社会,哪怕没有集中计划,也不会把任何人置之门外。
但是,这总还是不够的。还有那些跌倒或者被排挤出共同的立足基础的人如何维持生计的明明白白的问题。不能听任自流、让他们自生自灭,这在今天已得到广泛的承认;因此,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大多数国家里,他们是社会救济的接受者。然而,社会救济按其构想和方法往往不是在一个文明化了的社会应有的东西,即不是一种赋予自由的公民的应得权利。有一种替代通常救济方法的办法,这就是有保障的基本收入。这种基本收入可能特别有效,如果把它与税务制度挂钩的话,即作为负所得税提供。这当中,所有公民的有保障的基本收入,在其额度上同劳动收入可能会有竞争,这并不十分重要,它是无条件的,也就是作为公民身份地位的一部分提供的,而这才是更重要的。事实上,这样一种收入应该不受政治风气的强制,犹如选举权或者舆论自由权一样。它应该是简单的,透明的,而且是可以追索的,应该是个人不费很多官僚体制的麻烦就能获得的。
这还不是预先规定一项法律草案。但是,它却指出一种福利国家的概念,这种福利国家已经变成了社会国家,因为后者是建立在人人享有共同的公民权利的原则之上的。早在1942年,威廉·贝弗里奇提出他的著名计划时,这就已经是他的激进的思想。一切公民都应该“[接受]福利金,直至能够维持生存为止,而且是作为权利,不必接受需求审查,以至于个人能够在此基础上自力更生地从事建设”。贝弗里奇十分强调这种福利金的另一方面,即保险的方法(“福利金作为缴纳费用的回支,而不是由国家免费支付,这就是人们在大不列颠想要的东西”),但是,他清楚地看到普遍性原则(以及交费和福利金的非比例性原则)对于维系和团结社会的力量。今天,我们必须重新强调这条原则。惟有它能引导我们摆脱形形色色的令人沮丧的问题(“他们理应得到帮助吗?”),摆脱耗费财物的机制(“福利官僚体制”)和摆脱管束人的企图。社会国家是指一个文明化了的社会的一切公民应有必要的最低机会,不得再少了,但是也不能更多些。它并不取代作为旨在以帮助促进自助的公民社会,它也不否定人们有权自为地走一些既不受国家监督也不受要求平等待遇者嫉妒的、自己的道路。有保障的基本收入至少为这种初步设想提供了一个有说服力的例子。
自由党人议程的第三组问题初听起来虚无飘渺,模糊不清;我曾经谈到过机构建设任务问题。事实上,这个任务深深地打动着自由党人的心灵,牵涉到他们对待法治国家和社会制度的态度。有一种诸如“温和的”或者“软弱的”自由主义;前面偶尔也谈到过它。这些形容词说明了一种政治态度,它愿意把各种原则相对化,直至它的原则性特点完全模糊不清。“温和的”自由党人总是还能找到一种开脱罪责的理由,以说明为什么有些原则上不能接受的事情,但是人们却听任其发生。这部分地干脆是一种思想态度,或者哪怕仅仅是一种思维和讲话的方式,这种态度或方式在一些人当中很容易形成,他们维护一种文明化的讨论,因此并不期望其他人违背暗含的行为举止惯例。“温和的”人很好,“强硬的”人不好。不过这里,我部分考虑的是一种对待那些与失范的“无法律的空间”息息相关的准则的明确态度。刑法的改革为警察、法院和监狱的人道化作出了贡献。然而,它在有些地方超出了自己的目标,它把一切违背规范的行为都归咎于“社会”,社会成为无名的责任者,直至最后不再是由罪犯承担罪责,而是由受害牺牲者承担罪责。有些“无法律的空间”,如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理或者有罪释放,是某些改革的后果,改革的意图是让法律人道化,但是,它们最终却导致了机构的瓦解。凡是在行为规则被大肆淡化、使得不可能强制遵守规范的地方,处处都发生类似的情况。对于某些人来说,“自由党人的”这个词,从根本上讲已经变成了一种对待规则和规范采取懈怠态度的同义词。
在自由的名义下,不可能有比这更大的错误了。一方面是机构的松懈,根本运转不了。谁要是认为,我们生活在、或者应该生活在一个和睦的、田园牧歌式的世界里,犹如卢梭的爱弥尔,在他的词汇里,“甚至连‘听从’和‘命令’这些词都被排除,不如说,还只剩下‘义务’和‘责任’这类词”,那么,他也许很快就会发现,自己正处在霍布斯所描写的凶恶残忍的世界里,那里进行着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人们生活在“经常不断的恐惧”之中,不言而喻,那里也“没有社会”。如果我们不是坚持要设置机构和制度,那么,我们将很难找到其他的稳定的渊源。进而言之,机构和制度设置是扩大所有人的生存机会的惟一的工具。人们也许可能想像一个工业社会之前的安乐园,在那里,少数几个人可以悠然自得地享受着过于富足的供给,尽管甚至连17世纪和18世纪的伟大的政治理论家对于这种情况还指出,倘若没有财产制度,因而没有资产阶级国家(平民政府)的制度,也许少数人的财富将不会持久。肯定无疑,应得权利的文明化力量,要求我们既要承认规范和制裁,也要承认创立和维护准则和制裁的行政机关。
这样一种主张建立机构的制度自由主义有着种种实际的后果。它们一方面在于在这些考虑里所暗示的态度。与各种机构和制度打交道中的轻率态度是有代价的;这就是自由的代价。然而,“懈怠的”或者“温和的”态度并非是轻率的惟一的形式。也有这样一种危险,即对一切事情和每一件事情,都以呼唤采取新的规范来反应,也就是过分规范化的危险。各种官僚体制的现代社会,不仅在社会立法领域里过分规范化。法律太多。要复述这个陈腐的道理,老生常谈,人们实在有些犹豫不决,因为太多的议员候选人赢得选举的胜利,仅仅是为了在两年之后能骄傲地向他们的选民报告,在他们的参与下通过了多少项新的法律;然而,警惕规范泛滥仍然是重要的。除了减少经济管制的政策外,提出一项减少法律规定的具体纲领,是值得自由党人洒下汗水的。
这背后蕴藏着进行最优规范的思想。人们肯定不能一劳永逸地确立最优规范;然而,人们可以找到一些具体个案赖以衡量的原则。今天人们乐于称之为“辩论”的东西的良好意义就在于此:必须说明制订必不可少的规则的各种理由。人们必须从它们的目标和意图来重建各种机构和制度。法律又必须与法律的精神相结合。近来,首先是那些政治经济学家为对这种辩论作出了贡献,他们认识到,“实际上,关键在于机构和制度”,因此,他们试图“帮助作为最后监督其自己的社会制度的公民的个人,持久地寻找那些能最好地服务于其目的的政治游戏规则,不管这些目的是什么”。
如果供给派经济学家要处理应得权利问题,那么,他们最好是洗耳恭听。经济学家这样做并非总是轻而易举的。首先,他们——例如哈耶克,不过也包括布坎南——倾向于在寻找仿佛永恒的游戏规则,而机构和制度的最佳状态本身却在发生变化。在第一次提及这个题目时,我已经强调过,根据我的理解,社会契约本身是一个历史的题目。在发达的社会里,20世纪行将结束之际,它的内容不是1925年凯恩斯所理解的同一个内容,更不用说是1690年约翰·洛克发表他的《论文》时的同一个内容了。
然而,新的社会契约的核心是什么呢?今天,机构和制度建设意味着什么?回答是简单的,至少在理论上是简单的。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于识别和确认规则和规范的基本组成部分,基本组成部分应该不受一般政治风云变换的摆布。“‘游戏规则”这个词对于这个基本的组成部分几乎太过于小巧玲珑了。为一切人实现了的公民身份地位就属于此。保证毫无暴力的更迭的政治制度的规则也属于此。更为困难的是,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基本规则也属于此,即诸如建立一家银行,它可以不受政府日常政治利益的影响,决定货币的数量和价格,或者保障各种组织拥有至少有限的自治,这些组织虽然需要国家的资金,但是,并非真正的国家机构。有关中央银行独立性或者大学自治的,公众辩论的重要意义就在这里。
然而,这一切只不过是发展公民社会的总框架。公民社会是自由人的生存世界。对各种机构和制度的尊重以及说明它们的最佳数量和质量,终究仅仅是人在群体里和社团里、在企业里和各种组织里的独立活动的前提条件。在它们当中,有些具有特殊的级别,因为它们是促成根系连结的。这可能是一些教会,但也可能是一些协会,甚至可能是一些企业;在这里,我们并不是谈论某些特定的社团的原则性优先。然而,如果自由的宪法应该是货真价实的,在机构和制度的总框架里,各种结社必然会欣欣向荣,这肯定总是如此。因此,机构和制度建设的目的是为结社的产生创造空间。简明的宪法享有公民对它的尊重,它使公民社会的生动活泼的多样性成为可能。
3.一次向年轻人演讲的提纲
公民社会的题目突破一切界线。它是丰富多彩、五光十色的,犹如生活现实本身。因此,我们在这里肯定无法彻底挖掘这个题目。然而,它却引起我们试图至少暂时中断对宪法和机构和制度的抽象的讨论。如果现实的人正好不是积极分子,那么,他们在现实的生活情势里,终究不是按照政治议程安排生活,尤其不是按照自由政治的议程安排生活。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