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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8大奇案-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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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事是在星期六晚上10点半,从商店回到家里,我太太告诉我有两个人挨家查问有没有人看见过派克曼博士。我马上说:“他肯定没走远,因为昨天下午我在科特路碰到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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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肢之谜(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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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和我太太说这话时,还有一位住在我家的女士也在场。警方发现断肢之后,我又将同样的话告诉过亨利·L·福斯特先生,他住在布洛松街。我不清楚遇见派克曼博士的准确时间,我想大概是3点,但肯定是在2点半以后。
  我叫莎拉·格林诺。我和派克曼博士已经交往了很多很多年。
  我相信我最后看见派克曼博士是在感恩节前的那个星期五,在本市的贝克拿街和卢梭南街之间的剑桥路上,时间大约是下午2点50分。
  派克曼博士当时走在马路的对过。我知道那天是感恩节前的星期五,因为我约了另一位女士一起喝茶,而且我还要赶在喝茶之前见我儿子。
  沙缪尔·克勒兰,派克曼博士以前的房客。
  我最后见到派克曼博士是在星期五,11月23日,下午3点一刻到3点半之间,地点是缪克街和富兰克林街之间的华盛顿路一段。
  我看见他时,他正跟一个工人模样的人走在一起,所以我忍不住多看了一眼。我们在马路的同一面,几乎是擦肩而过。我没和他说话。我已经很多年不和他说话了。
  我第一次谈及此事是在星期一早晨,当时我的一位同事正在读报纸上关于派克曼博士失踪的消息。
  我也将此事告诉了警署的纳普先生,他对我说,我这条线索没什么价值,因为还有人在比这更后来的时间段里在城南看到了派克曼博士。所以我就只好三缄其口了。
  我叫亚碧·B·偌兹,我认识派克曼博士已经有25年。我最后一次看见他是在星期五,11月23日,在格林路快到与利曼街交界的路口,索任药剂店对面。我想,当时应该是下午差一刻5点左右,天快要黑了。还有一个人和博士在一起。我走在人行道靠里的一侧,我女儿在我和博士之间。派克曼博士是朝勃朵茵广场的方向走。当我们经过时,我们互相躬了躬身,我是指,我和派克曼博士。
  在那之前,我女儿和我一起去了文特街霍维先生的店里,扯了11码印花毛纱。20美分一码,共计220美元。我当场付了账。
  在后来的星期二,我和乔治·派克曼博士的哥哥弗然斯·派克曼神甫说起过这件事。是我女儿对我说应该去告诉神甫的。她从星期六到星期二一直在雷克星顿。
  我肯定没搞错那天的日期,我清楚地记得我在路遇派克曼博士之前和之后的所有事。
  我一直是弗然斯·派克曼神甫的教区居民,所以对他兄弟失踪一事非常关心。我不记得亦不认识和派克曼博士在一起的那位先生,但绝对不是韦斯特教授。那人比较高,比较壮。
  我叫玛丽·偌兹,是刚才作证的偌兹夫人的女儿。我认识派克曼博士10年,所以一眼就能认出他来。我最后看见他是星期五,11月23日,在格林路索任先生的药店对面。我母亲和我一起。我们从文特街的霍维商店出来。派克曼博士和另外一个人一起。我们经过的时候,他向母亲欠了欠身。他离我比我母亲近,我手里的布匹差点儿碰到他。布匹是刚从霍维先生那儿买的印花毛纱。
  我一直在回忆当时的时间,应该是4点半到5点,傍晚时分。
  1850年3月29日,星期五,庭审第10天,在传唤了一共112名证人之后,双方取证结束。
  在这112名证人中,没有被告人约翰·韦斯特教授,因为当时的马萨诸塞州法律禁止被告出庭为自己辩护,这不但为本案留下了无数的疑点,更使这场审判被屡屡冠以“不公正”的头衔——至少以现代法学的观点。特别是,真正将韦斯特教授“套牢”的是杂役伊弗任·利托菲尔德的证词,其中之真伪除了他自己和韦斯特教授,可以说没有第三个人知道。但在当时的法庭上,“法律规定”陪审团只能听到一面之辞。
  是日上午11点20分,约翰·韦斯特教授的另一名辩护律师普利尼·梅里克代表被告方作总结性发言。普利尼对陪审员们说,若要证明起诉书上对教授指控之谋杀罪,公诉方必须证明派克曼博士已经死亡,必须证明韦斯特教授是杀害派克曼博士的凶手,必须证明韦斯特教授的行动是有预谋的。假如陪审团对其中的任何一条发生了疑问,公诉方的指控便不能成立。
  比方说,如果派克曼博士在与韦斯特教授会晤之后离开了哈佛大学医学院——正如被告方的诸位证人所证实的那样——又无进一步的证据证明他们后来又见过面,因而派克曼博士不可能死于韦斯特教授之手,则公诉方败诉。
  接下来,是关于派克曼博士是否已经死亡的讨论,这在当时被新闻界戏称为“派克曼博士不在现场的证明”。不错,普利尼·梅里克指出,在哈佛医学院里确实发现了非解剖用的人体断肢,而且在11月23日之后,确实没有人再见到派克曼博士,但这并不一定就说明派克曼博士已经死亡,或那些人体断肢就一定是博士的遗骸。事实上,在公诉方传唤的一系列证人中,只有牙医纳逊·柯普的证词提供了这方面的直接证明,然而,正如为被告方出庭的威廉·默顿博士所指出,即使牙医们像艺术家一样,一眼便能认出自己的“作品”,但在其“作品”经过高温灼烧后,也没有人可以真正做到“烧成灰也认得出来”。
  普利尼·梅里克提醒陪审员们不要忘了罗伯特·肖在悬赏3000美元的公告中所言,派克曼博士“可能因某种突发性的心理病变而离家出走”之说。“在刊登在所有报纸上和张榜于全市的启事中,他们说他可能因‘心理病变而离家出走’,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他们认为这样的解释是合情合理的,否则他们就不会这么讲了。既然他们敢把这一条列在3000美元的赏金之下,那他们必定是相信,这种事完全有可能发生,即派克曼博士完全有可能离家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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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肢之谜(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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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一步讲,就算那些断肢是派克曼博士的遗骸,警方和公诉方也没有作出真正的死因鉴定。本案中的受害者到底是因颅骨碎裂而死,如一些人根据那些在冶炼炉里发现的骨头碎片所推测的,还是因左胸受伤而死,如那副胸腔所显示的?普利尼·梅里克说,公诉方甚至没有在他们的法庭辩论中提到这一点。“死因尚且不明,那又如何谈得上‘因暴力或犯罪致死’?”
  再退一步讲,就算派克曼博士确实为韦斯特教授所杀,也没有证据证明是“有预谋的”。普利尼·梅里克详细地分析了派克曼博士和韦斯特教授在性格上的反差,经济地位上的反差,特别是罗伯特·肖证词中关于矿石抵押的那段话。普利尼说,从这宗公案的前因后果来看,我们可以“安全地”假定,派克曼博士在乎的倒不一定是钱,虽然钱永远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之所在。真正令博士气恼的,是他认为自己被韦斯特教授糊弄了、欺骗了,所以他才会说出“这是一种彻头彻尾的诈骗行为,理应受到惩罚”,“他要去找韦斯特教授,给他一点教训”之类的话,所以他才会多次闯入韦斯特教授的住宅和实验室,并当众对他进行羞辱。
  如果派克曼博士确实是在1849年11月23日下午1点半以后的某一刻,死在了韦斯特教授的实验室,可能的情形只能是,两个人之间发生了争执,而且非常可能是激烈的争执。争执过程中派克曼博士意外死亡。普利尼·梅里克说,原因很简单,派克曼博士的咄咄逼人是有目共睹的,而韦斯特教授,据我们许多德高望重的证人们的证词,其性格特征中几乎完全没有冲动的成分,暴力的因素,或犯罪的倾向。“而且请注意,在这些证人作证的过程中,公诉方甚至没有交叉取证,一次也没有!这不能不被看做是一种默认。”
  普利尼·梅里克继续构筑他的所谓“案情经过”,他说或者是韦斯特教授失手误伤了派克曼博士,或者是派克曼博士急火攻心,失去了身体的平衡或自制能力。但无论是哪种情况,其后果对韦斯特教授来讲都是一样的——他觉得自己就是“跳进乔尔斯江也洗不清”,所以才出此下策,毁尸灭迹。
  之后,普利尼·梅里克花了很长的篇幅向陪审员们解释“预谋杀人”和“过失杀人”之间的区别,这在当时和后来都被法学界人士认为是被告方的一个重大失误。因为,第一,被告方在本案中作的是“无罪抗辩”,即如韦斯特教授自始至终所坚持的,他没有杀害派克曼博士;第二,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庭辩论的焦点也是围绕着韦斯特教授“是否杀人”,而从未引入过“为何杀人”的讨论。然而现在,被告方却在最后的总结性发言里毫无前因地大谈“预谋杀人”和“过失杀人”,不仅冲淡了陪审员们对“是否杀人”的印象,更引导他们去作“为何杀人”的考虑。往严重一点讲,可以说是使被告方前面所有的努力都功亏一篑,其后果是不言而喻的。
  在长达7小时的发言接近尾声时,普利尼·梅里克终于如韦斯特教授的朋友们一直期望的那样,开始对伊弗任·利托菲尔德发起攻击。他说伊弗任口口声声讲,他那么劳命费力地爬过60英尺隧洞,在令人窒息的地下室里一锤一钎地钻开五层砖墙不是为了赏金,只是为了弄清楚事情的真相,试问,既然伊弗任怀疑韦斯特教授,为什么不向警方报告?既然他知道“楼里所有的地方都已经翻遍了”,唯有化学实验室的排污管道例外,为什么不请求警方进行搜查?星期三下午,当他因为墙壁烫手而翻窗进入韦斯特教授的实验室时,为什么没有查看卫生间?他认为教授在冶炼炉里生火很可疑,为什么当时没有检查炉膛?星期五那天,既然他在见到崔诺蒙警官之前“已经在墙上凿了一个大洞”,马上就可以见分晓了,为什么告诉该警官“过20分钟或半小时再来”?难道他不希望在砖墙挖开时有其他人在场?还有,排污管道在地下室里蜿蜒了“八九英尺”,为什么那些残肢刚好就摆在砖墙洞开处?
  “听上去倒像是他自己放在那里的。”普利尼·梅里克说,“而且我认为,就是他放在那里的。”
  但在最后的几分钟里,普利尼再次偏离航道。他说还有一种可能,就是韦斯特教授和伊弗任以外的另一个目前尚不为人所知的“神秘的第三者”杀害了派克曼博士,而后将他的尸体或部分尸体藏在哈佛医学院内。可以想象,在派克曼博士放贷的过程中,和他生出龃龉,结下私仇的肯定不会只是韦斯特教授一人。普利尼引用韦斯特教授被捕当晚对警方说过的一句话:“我不相信那些就是派克曼博士的遗骸,但我确信,我根本就不知道它们是如何跑到医学院里来的。”普利尼·梅里克对陪审员们说,这便是约翰·韦斯特教授无辜的写照。“他不能告诉你们那些断肢是怎样被藏进医学院的,他无法解开这些使他自己身陷囹圄的谜团。正因为他清清楚楚地知道自己不是作案人,他向你们指示了那位‘神秘的第三者’的存在——那是一个公诉方提交法庭的所有证据都无法排除的极其合理的可能性。”
  公诉方的总结性发言从庭审第11天,3月30日,星期六的上午9时开始。
  州检察长乔恩·克立夫首先将矛头指向被告方最强有力的辩护点——不止一位证人发誓,他们在1849年11月23日下午1点半以后看见派克曼博士活着——但不是直指。检察长说,如果陪审团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警方在哈佛医学院找到了派克曼博士的遗骸,而且有足够的证据将“囚犯”和那些遗骸联系起来,那么,有人在那天或任何一天,看见或没看见派克曼博士,又有什么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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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肢之谜(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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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神秘的第三者”一说,克立夫检察长提醒陪审员们不要忘了,这个“第三者”必须具有相当程度的解剖学和化学方面的知识。而且,“我怀疑有哪位‘第三者’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将那些断肢在医学院里藏起来,而不为韦斯特教授或利托菲尔德先生所察觉。”
  乔恩·克立夫认为,被告方对伊弗任·利托菲尔德的抨击也是同样可笑的,“试想,如果伊弗任的所作所为是为了领取赏金,那他为什么要毁掉受害者最容易辨认的脸和双手?”况且,如果伊弗任杀害了派克曼博士,那他的动机又是什么?“什么也不是,我们在他身上找不出作案动机。但另一个人却不然。”
  乔恩·克立夫检察长说,被告方总结性发言中最精彩的章节,便是对派克曼博士与韦斯特教授之间矛盾的描述。他请陪审员们想象一下两个人的关系一路发展到1849年11月,应该是什么状况。“在经济上,韦斯特教授几乎可以说是一贫如洗。除了房子里的家具,他在这个世界上一无所有。而且,他已经借遍了所有的朋友熟人,没有地方可以再告贷了。”
  乔恩·克立夫详尽地回顾了韦斯特教授的经济状况,不时地对照手里的笔记本念出一些数字。他说,当韦斯特教授谈及他与派克曼博士那天的会晤时——第一次是向弗然斯·派克曼神甫;第二次是对警方——从来都只提到一张条子,但后来办案人员在他家里查抄到了两张。如果韦斯特教授只还了部分欠款48364美元,为什么总欠款条2432美元也在他手里,而且也被用黑笔注销?常识告诉我们,派克曼博士绝对不可能将没有付账的欠款单据注销并还给债务方,何况在这份单据上,韦斯特教授欠下的不仅是派克曼博士的钱,还有其他人的钱。
  结论显而易见:韦斯特教授因债务所迫,杀人赖账。
  下午5点,乔恩·克立夫检察长疲惫地回到公诉席。除去2点到3点半的午餐时间,他也讲了将近7小时。
  出乎法庭中所有人的意料,时值薄暮,首席法官列缪尔·肖并没有宣布休庭。他与法官团的成员们简短地交换了一下意见,随即开始对陪审团作指示。
  列缪尔·肖又讲了两个多小时,晚上8点左右,陪审团进入审议室。不到3个小时,10点50分,12名陪审员回到法庭。
  “陪审团的先生们,请问你们是否已经做出了裁决?”法庭文书约基·威尔德问道。那时的陪审团里没有妇女。
  “是的。”众陪审员齐声回答。
  “谁将代表你们宣读裁决?”
  “陪审长。”
  “陪审长先生,请问陪审团裁决‘囚犯’约翰·崴特·韦斯特有罪或无罪?”
  “有罪。”
  旁听席上顿时一阵骚动。约基·威尔德只得稍稍提高嗓门,用依旧机械而冷漠的声音字正腔圆地“唱”道:“有罪,法官大人,裁决有罪!”
  约翰·韦斯特教授以前的学生,曾为公诉方出庭的“职业化学家”查尔斯·杰克逊博士在后来寄给家人的信中写道:
  W教授站立着,举起右手。当宣布裁决有罪时,他仿佛陡然中弹,那只举着的手无力地垂了下来。他低着头,沉重地坐回到椅子上。大约有5分钟,法庭内一片肃静。我看见许多陪审员都在擦眼泪,法官们亦深为所动。W教授的辩护律师普利尼·梅里克先生走近“囚犯厢”与他耳语,大概是说他会给他的家属捎个信。开庭以来第一次,W教授流下了眼泪——我看见他推上眼镜,用手帕捂住眼睛。然后垂头、闭目,做沉思状,或默祷状。5分钟后,法庭的官员们开始重司其职。法官命令将囚犯送回牢房,但没有人动——无论法警或囚犯——静坐数秒后,W教授突然叫道:“把我带走——为什么让我留在这众目睽睽之下!”这是我所见到过的最揪心的场面,法庭内的不少人都掉下了眼泪。
  人们并没有在当天晚上将消息传给W教授的家人,但很多朋友去了他家,和往常一样,暗示她们作最坏的打算。第二天,由普瑞斯科先生出面,告诉了她们裁决的结果。他的孩子们的哭声整条街上都能听见,其情其景真的是悲惨至极。
  我没有去法庭听判决。我不想再听到什么。仅只是裁决就已经足够了。
  判决是在两天之后,庭审的最后一天,4月1日,星期一。
  这一天,所有五位麻省最高法院法官全部到齐——连生病的理查德·弗莱切法官也到了。陪审团业已完成了他们的使命,在星期六裁决完毕后即被遣散,所以仅由首席法官列缪尔·肖宣布,依法判处“囚犯”约翰·崴特·韦斯特死刑。肖法官在他的宣判中特别强调了“依法”二字,他说这不是我们这几个人的决定,而是法律已经作好的规定,因为按照马萨诸塞州当时的法律,凡犯有“预谋杀人”罪者,皆应被处以绞刑。
  列缪尔·肖法官的宣判在民众中引起了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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