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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提刑官断案宝典-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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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盆吊”、“土布袋”之类的害人方法,主要目的是使死者身上粗看没有伤痕,可以作为“病死”来“讨气绝”。   
  狱冤   
  清朝法律规定对死于京城刑部监狱的在押人犯,要进行强制性的尸体检验。刑部患病的在押犯要由医生检视,呈报提牢官,并报告朝廷专门设立的“查监御史”当日查验。来不及呈报救治的,要由满汉查监御史,在当天率领指挥人员赶赴刑部,会同刑部的司官,一起主持尸体检验。如发现死者曾遭非法拷打、滥刑、凌虐等情况,就要将有关官员“严参究办”。 
  虽然有严格法律规定,可实际上清代不仅和明代一样,官员指使牢头禁子暗害在押人犯后“讨气绝”的情况普遍存在,而且那些由捕快开设的“卡房”、“押馆”之类的临时看押场所,在押人员的死亡率还要高于监狱。 
  乾隆年间北京人汤芷卿曾在很多地方官府当刑名幕友(官员聘请的处理司法审判事务的私人顾问),他在自己的《池上草塘笔记》里说,在浙江的仁和、钱塘两县(今浙江杭州市),每年死于“押馆”的要有四五百人之多;而在安徽怀宁县的“卡房”每年也要死这么多的人;河南各州县一般每年会有两三百人死亡;而直隶的保定,因为治安差、案件多,每年死在“卡房”的竟然有七八百人。道光年间担任四川按察使的张集馨在他自编的年谱里也说,他到任时全省无一县无卡房,每年瘐毙的总要有一两千人。 
  这主要是由于清朝这样严格的强制性的检验规定并没有实行于地方各级官府,而只针对刑部监狱。各地监狱里发生的死亡事件,仍然是由官员自行决定是否需要检验。 
  只是对于明清普遍存在的由衙役设立的“押馆”、“卡房”等等临时看押场所,有一条专门的条例:人犯在押期间死亡,必须向官府报告。要传唤死者的亲属到场亲自监看由主管官员主持的尸体检验。死者亲属控告差役私埋尸体的,官员也要亲自主持开棺检验。检验结果证明是由于差役“索诈凌虐”致死的,要按故意杀人从重处罚;确实是病死的,私埋尸体的差役要处以杖七十徒一年半。地方官如果放任衙役私埋在押人员尸体,不及时进行尸体检验,要对其“严加议处”。 
  可是这样的条文也并非是强制性的,最后又开了一个很大的活门,说是如果官员已经将致死原因“究问明白,毫无疑义”得知并非凌虐、折磨,也可以不必检验。   
  附录原文:   
  诸死人未死前,无缌麻以上亲在死所(若禁囚责出十日内及部送者,同),并差官验尸。人力、女使经取口词者,差公人。囚及非理致死者,仍复验。验复讫,即为收瘗。仍差人监视;亲戚收瘗者,付之。若知有亲戚在他所者,仍报知。 
  ——宋慈《洗冤集录·条令》     
  大宋提刑官断案宝典 “小人”来动手   
  案发当时   
  一枚烧红的铁钉被人悄悄钉入一名熟睡女子的顶门穴,随着一声惨叫,宋慈从这个恶梦中惊醒。原来宋慈梦见自己正在检验一具刚开始腐烂的女尸,先以水洒疑有伤痕处,再用拍开的葱白擦拭,以醋酵纸敷盖片刻,除去后以水洗,如此检验之后,并没有在女尸身上发现伤痕。但宋慈根据尸体头上发现的一只蛆虫仍断定此女子是被他人谋杀。只有被苍蝇叮咬后尸体上才会出现这种蛆虫,苍蝇嗜血,说明该女子发丛中必定有伤。电视剧中经常出现宋慈如此身着专门的服装,带白手套,翻检尸体、骸骨的镜头,宋慈甚至把骸骨带到自己的卧房之中仔细琢磨、验看,就如同现代验尸的法医。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之“梅城谜案”   
  断案宝典   
  实际上宋慈这个“提刑官”,就是“提点刑狱使”,他负责“路”一级的司法审判及官吏监察工作。路是宋朝的一级行政区划,下面的辖区有州、县两级,少说也要管几个州,多的有管十几个的,而每个州下又各管辖几个县。所以宋慈这个“提刑官”是相当于今天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院长,不可能一直在刑事侦查的第一线。 
  在当时的背景下,让宋慈亲手去检验尸体,那简直可以说是对他的侮辱。实际上所有官府派出去检验尸体的官员们,只是去主持尸体的检验,自己是绝不动手翻弄尸体的,甚至都要隔开几丈远,真正的是“君子动口不动手”的。只有到了实际检验人员发现致命伤时,他们才会上前看上一眼,来确认一下。 
  接触尸体,在任何古代文明中几乎都是一件忌讳的事情。中国古代更是如此,亲人的尸体被人翻弄被认为是一种亵渎行为,是孝子顺孙不忍言之事;而翻弄别人尸体的行为也被认为是一件伤阴德、犯忌讳的事,以此为业的人都会受到人们的歧视,只能成为世袭的专业户。作为社会特权阶层的政府官员是决不愿意去干这样的事情的。所以翻检尸体只能是“小人动手”了。 
  《洗冤集录·条令》里已经明确记载了真正翻弄尸体、实际接触尸体进行检验的是“行(hánɡ)人”。这个称呼实际上是个简称,全称应该是“仵作行人”。 
  “仵作”是当时的殡葬专业户,是专门处理尸体的,给死人洗身、换衣、入敛,一直到埋葬。中国古代将手工业、商业的专业户都按“行”(原来意思是官方指定市场上一行行的交易摊位)编制,每一“行”指定一户为“行首”来对官府总负责,“行”里有脱户漏口、逃避政府劳役的,就拿“行首”问罪。“行”里的专业户们都要轮流承担为官府从事无偿服务的义务,凡是轮到为官府值勤服役的就叫做“行人”。 “仵作行”就是殡葬业的组织,“仵作行人”就是轮值轮到要为官府义务检验尸体的殡葬专业户。 
  翻弄查看尸体的是仵作行人,可是他们只是按照固定的顺序一一大声“喝报”尸体各个部位有伤无伤,并没有判断伤势、判断致死原因的权力。他们在按顺序“喝报”时如果发现某部位有伤,就要请主持检验的官员上前查看,判断伤势,如果是在被认为致命的部位,就要请官员来判断是否是致死的原因。 
  所以我们现在的法医角色在古代实际上是由两部分人组成:一个是动手的仵作行人,另一个是动眼、动手的检验主持人,或者叫做验尸官。并不能简单的把宋慈说成是“法医”。 
  既然殡葬专业户称作“仵作行人”,那《水浒传》里为武大郎敛尸的何九叔为什么叫“团头”呢?原来到了元代,“仵作行人”已经开始“专业化”。虽然为官府检验尸体大多是吃力不讨好,但是也有个勒索检验对象的“好处”,这就使得某些殡葬专业户情愿冒受罚的风险,专门应差为官府检验尸体。这些检验尸体的专业户也沿用了“仵作行人”这个名称,而其他的殡葬业者很多都改了称呼。所以到了武松杀嫂、杀西门庆后,官府出动前去检验尸体的就是“仵作”了。元代的法律规定凡是受了钱财,有意不实检验的“仵作行人”要处以“革役,通记过名”的处分,显然这时的“役”已经有专门的承担者了。 
  不过直到明代末年,很多地方还是以“仵作行”来称呼殡葬业。比如明末小说《醒世姻缘传》的第十一回“晁大嫂显魂附话贪酷吏见鬼生疮”里,说到一个贪官作恶多端,遭到报应,胸口生出一个“天报冤业疮”,“烂的有钵头大,半尺深,心肝五脏都流将出来”。死后“那些仵作行收殓也收殓不得,只得剥了个羊皮,囫囵贴在那疮口上,四边连皮连肉的细细缝了”,才可以装进棺材里去。   
  “牢隶臣妾”   
  现在知道的最早的尸体检验者是战国时期秦国的“牢隶臣”、“牢隶妾”。“隶臣”和“隶妾”合称“隶臣妾”,是从事官府勤杂工作的男女奴隶,其主要的来源是连坐受罚被“收”入官府的罪犯家属,战场上主动投降的战俘,以及“隶臣妾”的子女等等。他们跟随官吏到现场,实际翻动、检视尸体后要在检验的笔录“爰书”上记录姓名。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封诊式》中,凡是提到官府派员前往检验的,都是带了“牢隶臣”一同前往;而有一个检验妇女因斗殴“出子”(流产)的事例,则是由“隶妾数字”者(曾经多次生育的女奴)检验妇女身体。 
  报案笔录:某里士伍的妻子来报案,说:“我怀孕已经六个月了,白天和同里的一个中年妇女发生争吵,拉扯推搡,被她推倒在地。幸好有同里人一位公士前来抢救。我回到家就腹痛不止,没有成熟的胎儿流产。现在我带着包裹好的流产胎儿到衙门来报案。” 
  处理意见:立即派出了令史前往逮捕那名中年妇女。并命令立即检验胎儿的性别、是否有了头发以及其他状况。又命令曾生育几次的隶妾来检验报案妇女的下身。又传讯她的家人,以及她家附近邻居,调查她腹痛和流产的情况。 
  县丞的检验笔录:命令令史、隶臣检验报案妇女所带来的胎儿。包裹胎儿的布上有血污,胎儿大小与手掌相仿,看不出人样。放在水盆里晃动,血污散开,可以看出头颅、身体、手臂、手指、双腿、双脚以及脚趾都像人,但无法辨认眼睛、耳朵、鼻子和男女。从水中取出后又呈现出血块的样子。另一笔录说:命令曾生育几次的两名隶妾一起检验报案妇女,都报告说她的下身附近有干血迹,仍然有少许血水渗出,并不是月经。隶妾曾经怀孕后流产,说报案妇女的下身及出血的情况和那次一样。 
  西汉文帝推行法制改革,废除了将罪犯的家属“收孥”的法律,以后又废除了肉刑(身体残害刑)并将劳役刑设定服刑期,“隶臣妾”成为一种刑罚种类,为官府服劳役,时间不过一两年。到了东汉时期这种刑罚名称就逐渐消失了。 
  这以后实行尸体检验时实际操作者的身份究竟是什么,根据现有的史料还没有办法确切搞清楚。不过从历代将官府勤杂工作以及地方政府的行政费用都向当地民众实行摊派的惯例来看,官府需要有人去翻检尸体,在古代社会环境里,解决的办法就是摊派到殡葬业的从业者身上,也就出现了宋代专门为官府检验尸体的“仵作行人”。   
  悬着“镣铐”的行当   
  在宋代,如果主持检验的验尸官和仵作行人在检验中有伤不报,或者是无伤滥报之类的,就依据《宋刑统》上的“检验尸伤不以实”的罪名给予处罚;未能查觉被检验者诈称伤、病的要反坐减一等处刑。比如法律规定诈称疾病的要判处杖一百,检验者未能发觉的,应减一等判处杖九十。反之确实有病、有伤而检验的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检验者要“以故入人罪”(故意冤枉别人有罪)受到处罚,反坐被冤枉者所受的处罚,比如导致被告免除了杖刑、徒刑的,一律要反坐杖刑、徒刑。如果是死罪案件则反坐后减等处罚,可免除死刑,但至少处徒二年以上的刑罚。 
  可能是考虑到以“故入人罪”处罚反坐太麻烦,因此“条令”里所载的南宋法律已经修改了这个规定,改为凡是在检验后得不出死因的结论,或者确定的死因不对(比如把非正常死亡检验成了病死,把头部受伤检验成胸口受伤之类的)都统一作为“违制”罪论处,最高可判处两年徒刑。而且这个罪名都只能算做故意犯罪,没有适用过失犯罪来减刑的可能。 
  如果因为错误的检验结论导致冤案的,还要反坐被冤枉者的刑罚(可以减等),不能以自首、觉举(自我检举)的途径减轻处罚。即使完全是因为“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也要处杖一百。而且还特意补充规定,参与检验的书吏和仵作行人也要同样处罚。   
  仵作衙役的生活   
  明清时仵作成为一种政府设置的专门检验尸体的“衙役”,这在《大明会典》一类的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清《六部成语注解·刑部》:“仵作,验尸之男役也。”一个县设仵作一至三名,其待遇和州县衙门里一般的皂隶相当,每年可以得到三四两银子的“工食银”。此外还应该增募一两名见习者,随时学习,以备不时之需。见习者可以拿到一份相当于仵作一半的“工食银”补贴。不过也和皂隶一样,仵作属于“贱役”,在不干这份职业后的三代以外的子孙,才可以参加科举考试。 
  作为“专业衙役”,仵作也要经过一定的培训。政府给每名仵作发一部《洗冤集录》,再在衙门的书吏中选择一名能够讲这本书的,给仵作们仔细讲解。讲的人、听的仵作都要造册报告上级备案。每年还要抽取几个仵作进行考试,要他们讲解一段《洗冤集录》的文字,讲不出的就要责罚,实在不通的,就要革去这份工食,不准再充任仵作。州县要另行招募新的仵作,而长官要记过,讲解的书吏要处罚。仵作如果能够在检验中对“暧昧难明”案件发现确实致死原因、得以平反冤狱的,可以得到一笔十两银子的奖赏。 
  不过仵作得到这种赏银的可能性实在是太小了,靠得住的收入还是验尸的种种陋规常例。每检验一次尸体,尸亲、被告都要送“开检钱”、“洗手钱”,还要负担种种检验时的费用,仵作可以从中落点好处。 
  民间有“仵作子帮衬活死人”的俗谚,据《吴下谚联》的解释:仵作把死人的伤势验得重,为死人伸冤,是帮衬死人;把死人的伤势验得轻,开脱加害人,是帮衬活人;把受伤者的伤势验得重,便于受伤者敲诈加害人,就是帮衬“活死人”了。 
  死人的事虽然经常发生,可是非正常死亡、要闹到官府里请求验尸的事并不多见。仵作得到这种外财的机会太少,往往必须要再找一份兼职才可以维持生计。而且检验不好还要以“故出入人罪”反坐论罪。因此仵作算是衙门里的冷行当。     
  大宋提刑官断案宝典 “君子”只动口   
  案发当时   
  童四出门在外,留下年轻貌美的妻子何氏独自在家。一名男子趁夜强行闯入童家向何氏求欢,何氏宁死不从,被该男子杀死后奸尸。案发地青阳县的白老知县即将离任,却发生了如此令人发指的杀人奸尸案。白老知县是英姑父亲当年的同窗好友,二十年前曾获皇帝亲题的“百官楷模”御匾。其人一身正气,对自己经手的这最后一起命案毫不怠慢。他亲自到案发现场勘验,发现了一把写有城里首富吕文周大名的扇子,立即将吕文周捉拿归案。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之“遗扇嫁祸案”   
  断案宝典   
  其实在宋代真实的案件调查中,像白贤这样即将离任的官员是不会亲自到命案现场勘查和检验尸体的。宋代法律有一个特别的规定,已经任满、准备离任或者正要接受朝廷恩赏的官员,不得差出去检验尸体。这或许是为了某种迷信,惟恐检验尸体给官员带来恶运。如果死者只是“人力、女使”(贱民身份的仆人),只要听取主人的证词,派出衙门里的衙役公人去主持检验就可以了,没有必要麻烦官员“大人”、“老爷”。而且宋代法律还有个特别规定,就是地方衙门依次差出检验尸体的官员只能是文官,武官不得参与。 
  去检验尸体的官员也不过是主持尸体检验的“动口”者,他们是决不会亲自动手翻动尸体的。从秦简《封诊式》的“令史”(书吏,政府部门的职员)到《洗冤集录·条令》中记载的“监当官”(负责该项事务的意思),主持检验的官员级别不断升高。宋朝时,州的司理参军(州衙门专门负责在司法审判中查清事实的官员)和县的县尉(负责治安、刑事案件侦查的官员)前往主持,如有特殊情况就依次派出县主簿(掌管文书档案的官员)、县丞(知县的副手),只是县丞不得出本县界去检验;如果这些“监当官”都因有公务不能差出,县的最高长官知县就要亲自出马去检验了。 
  元朝法律开始规定由各地的“正官”来主持尸体检验工作。按照元朝《经世大典》的规定,无论是初检还是复检,都必须由正官来主持。明清两朝法律规定的主持检验的官员级别最高,严格规定只能由各地方官府的“正印官”(也叫“正堂”、“大堂”,指地方官府的长官,如知县、知州)主持检验。 
  地方长官一般会在任期内出动检验多少次?这个问题涉及到社会治安状况等等复杂的不同情况,难以下个定论。清朝嘉庆、道光年间的地方官高廷瑶在他回忆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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