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娼妓的历史-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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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宫装妇女(唐。佚名)    
    隋炀帝设立教坊,其目的在于广纳歌舞艺人,纵情声色。但此御用机构正式开张之后,女乐受其管理,官妓开始兴盛,贵族、官吏在外嫖妓颇为便利,客观上对家妓蓄养之风起到了一定的阻抑作用。    
    唐代有关家妓蓄养的情况,不绝史书。有关家妓的称谓,也不尽相同,有“女乐”、“歌舞人”,有“音声人”、“侍姬”等。裴鉶《昆仑奴》描写大历年间(766—779)一等勋臣郭子仪家中竟有“十院歌妓”。《太平广记》卷二七三载:李愿为刑部尚书时,家有“女妓百余人”。《全唐诗话》云:长庆二年(822)李逢吉为兵部尚书时,有“姬四十余人”。《钗小志》曰:大和九年(835)郑注迁工部尚书,充翰林学士,家有“姬妾百余”。除去这些贵族官僚外,富商大贾也不例外。如长安富户孙逢年家中,“妓妾曳绮者二百余人”(《云仙杂记》卷八)。    
    唐朝的文人也大多热衷于此道,故唐诗中也经常有咏及家妓的诗名。白居易曾携家妓与牛家妓乐合宴联欢,好不风流,诗人诗兴大发:    
    玉管清弦声旖旎,翠钗红袖坐参差。    
    两家合奏洞房夜,八月连阴秋雨时。    
    歌脸有情凝睇久,舞腰无力转裙迟。    
    人间欢乐无过此,上界西方即不知。    
    (《与牛家妓乐雨后合宴》)    
    司空睹生性风流,家蓄散花仙子、美妓霓裳,过着“小红低唱我吹箫”的富贵生活。岂料“白发红颜未了情”,自个就年老体病、万般无奈只好将家妓转让。豁达之余赋诗一首,既是惋惜,又是感叹:    
    万事伤心在目前,一身垂泪对花筵。    
    黄金用尽教歌舞,留与他人乐少年。    
    (《病中嫁女妓》)    
    家妓大多是由买卖、赠送、转让等途径而来,也有的完全是被强夺来的。武则天时,左司郎中乔知之有家妓窈娘,色艺冠绝,朝野闻名,“知之宠之,为之不婚”。梁王武延嗣垂涎已久,竟强行夺去。乔知之思念不已,痛愤成疾。窈娘知悉,泣泪成血,遂暗中请人传诗给他,“百年离别在高楼,一代红颜为君尽”。随后,投井自杀。武延嗣迁怒于乔知之,将他诬陷下狱而死(《朝野佥载》卷二)。此例一;李逢吉闻刘禹锡“有妓善歌,时称尤物”,便阴谋夺之。一日,他在中堂前摆宴,邀刘禹锡与朝中几个大臣赴宴。宾客各携宠妓,如期云集。酒足饭饱,李逢吉却扣住刘禹锡的爱妓不放,众人“倾都惊异,无敢言者”。刘禹锡计无所出,忍气吞声,回家作诗一首致李,请将家妓放还。第二天,刘禹锡约了几个朋友前去拜谒,李逢吉“相见如常”,含笑曰:“好诗,大好诗!”可就是不放人。众人目瞪口呆,黯然而退。刘禹锡无可奈何,遂愤懑而作《怀妓四首》,其中有“凤得新巢有去心”、“虽有生离死一般”等句(《太平广记》卷二七三)。此例二;宁王李宪家有宠妓数十人皆姿色出众,可他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仍不知足,偏又看中了邻近卖饼师傅的漂亮老婆,遂强夺进府。一年之后,忽问她:“汝复忆饼师否?”她默然不语。宁王良心受到谴责,遂将饼师召来,让他们夫妻相见。当时在座客人见这夫妻俩抱头痛哭,无不为之凄然。宁王令诸文士以此事为题赋诗吟咏,王维才思敏捷,先成一首曰:“莫以今时宠,宁忘昔日恩。看花满眼泪,不共楚王言。”(《本事诗·情感》)随后,宁王便放她回家与丈夫团圆。先仗势欺人、强霸民妻,后咏诗消遣、物归原主,宁王的冷酷阴险、沽名钓誉“异于禽兽者几希”。此例三。    
    互相抢夺家妓,肆意虐待家妓,甚至争风吃醋、摧残致死家妓,在唐朝是屡见不鲜的事情,以致变成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面对这一社会问题,朝廷并非放任自流,而是依据官员品级的高低作出明确规定。《唐会要》卷三十四载:神龙二年(706)九月唐中宗李显下诏:“三品以上,听有女乐一部,五品已上,女乐不过三人。”天宝二年(743)九月二日,唐玄宗又再次下诏:“五品已上正员官,诸道节度使及太守等,并听当家畜丝竹,以展欢娱。”《旧唐书·职官志》、《唐六典》,也均有类似的记载。    
        
    宫娥梳髻图(清。改琦)    
    


中国官营娼妓制度的历史轨迹中国官妓制度的补充——家妓(5)

    (四)家妓的衰微时期    
    唐代对于官吏,没有“冶游”禁令,故官吏都风流放荡。宋代对官吏嫖妓约束甚严,规定凡“阃帅、郡守等官,虽得以官妓歌舞佐酒,然不得私侍枕席。”(《古今图书集成·娼妓部》引《委巷丛谈》)张舜民《画墁录》说:“嘉祐以前,提刑点狱不得赴妓乐。熙宁以后监司率禁,至属官亦同。”否则,一经发现,便会受到处罚。此略举一二如下:    
    刘涣官并州,与营妓游,黜通判磁州。    
    (《宋史·刘涣传》)    
    蒋堂知益州,以私官妓,徙河中府。    
    (《宋史·蒋堂传》)    
    王洙权同判太常寺,坐赴赛神与女妓杂坐,黜知濠州。    
    (《宋史·王洙传》)    
    当时,中央派往各州县的地方官僚,一般是不带妻子赴任的,于是许多地方官僚便蓄妓纳妾,以解性方面的燃眉之渴。由于宋代对于私人蓄妓并无官品限制,故一些中下层官僚、文人士大夫也纷纷仿效,蓄妓之风较为普遍。    
    宋代蓄妓之风尽管较为普遍,但规模和人数比之前朝却少多了。韩琦官至宰相,“家有女乐二十余辈”(《宋朝事实类苍》卷八);熙宁七年(1074)代王安石为相的韩绛,“家妓十余人”(《侯靖录》);宣和二年(1120)王黼代蔡京执政,勾结宦官梁师成,公开卖官,贪黩无厌,也只不过“家妓十数人”(《玉照新志》);苏轼“有歌舞妓数人”(《轩渠录》);欧阳修“有歌妓八九姝”(《韵语阳秋》)。元代的家妓,已呈急速衰颓之势。之所以如此,大体有两个原因:首先,朝廷整风齐俗、社会调控的结果。为了维护封建礼教,蒙古统治者制订了不少法律,强令人们遵从。这些法令的条目不少,主要是关于婚姻的。至元十三年(1276)元世祖忽必烈“申明以良为娼之禁”。(《续文献通考》卷十四)至元十五年(1278)正月,忽必烈再次下诏:“禁官吏军民卖所娶江南良家女子及为娼者,卖买者两罪之,官没其值,人复其良。”(《元史·世祖本纪》)法律条文,又具体规定:诸职官娶娼为妻者受解职、离异的处罚,笞五十七下;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下,离异;受财以妻转嫁者,杖六十七下,追还聘财;僧道悖教娶妻者,杖六十七下,离异;强迫妻妾为娼者受杖刑;居官时调戏、强奸民妻、寡妇,或与娼优先奸后娶为妾者,受杖刑、解职的处罚。如此严厉的举措,这就直接或间接地抑制和扼制了家妓蓄养之风。其次,地方官妓有“当番承应”的义务,官僚们又有任意叫妓的自由,因而家妓衰落是必然的事情。    
        
    千秋绝艳图局部(明。佚名)    
    明朝自朱元璋始,皇帝有赏赐诸王“乐工二十七户”的规矩。因而明代宗室各王仍旧蓄妓玩妓,“游戏无度,挟娼乐,裸男女杂坐”(《明史·鲁荒王檀传》)。如此荒淫无耻,有失体统,引起了朝野的关注。嘉靖四十四年(1565),“礼官言诸王府有广置女乐淫纵宴乐,或因而私娶致冒滥者,及诏令后各行裁革。如遇迎接诏敕拜进表箴,朝贺宴享当用乐者,即于本府吹鼓手教演充用。”(《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明世宗朱厚遂下令裁革诸王妓乐,对家妓的盛行给予强有力的压制,在当时还是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明世宗死后,神宗朱翊钧即位,张居正为内阁首辅,大权在握,实行改革。张居正改革取得了比商鞅、王安石变法所取得的更大的成果,为垂危的明王朝赢得了生的转机。然而,张居正的生活却是穷奢极欲,妻妾成群,沉迷于房中术。他的“下部热症”,王世贞说:“得之多御内而不给,则日饵房中药,发强阳而燥,则又饮寒剂泄之,其下成痔。”(《嘉靖以来首辅传》卷八,申时行传)沈德符也说,张居正“以饵房中药过多”,内热不仅发于下部,还发于头部,冬天不能戴貂皮帽(《万历野获编》卷九)。万历十年(1582),张居正等人上疏奏请恢复诸王乐户,神宗敕曰:“即以先年各府所退出者给还二十七户备用,但不得狎近女乐,致有冒滥之弊”(《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至此,明世宗下令裁革的诸王妓乐,又得以复辟、回潮。万历十年六月二十日,张居正病逝。然而,尸骨未寒,对他的残酷清算已被煽起,有力地支持过改革的明神宗,这时转而反对改革,而原来受到打击的保守势力,这时迅速集结到皇权下。万历皇帝以张居正“罪该断棺戮尸”,给予抄家、夺爵的极端惩处,酷吏借机“大加拷问,穷追硬索”,“居正家属毙狱者十数人”,制造了一桩更大的冤案。    
    万历皇帝对张居正改革的清算,意味着政治上的大倒退。生活上,明神宗是个酒色之徒,他在沉湎女色的同时,又玩弄“十俊”——十名俊秀的小太监,“给事御前,或承恩与上同卧起”(《万历野获编》卷二一)。所以年纪轻轻,身体却虚空得很,经常头晕目眩、不能视朝。万历十七年(1589)大理左评事雒于仁以极大的勇气写了一本奏疏,批评皇上品行与私生活:    
    “皇上之恙,病在酒、色、财、气者也。夫纵酒则溃胃,好色则耗精,贪财则乱神,尚气则损肝。”(《万历邸钞》,万历十七年己丑卷)    
    结果明神宗不但不听,反而摘了雒于仁的乌纱帽。万历皇帝好酒、好色、好财、好气,终其一生,都未曾改变,为后世子孙留下一个极坏的榜样。所以,明末官妓依然醉舞酣歌,家妓回光返照,正如张笃庆《明季咏史》诗云:“国耻不言教战士,明危亟欲选才人。”    
    总而言之,家妓是私家蓄养的女乐、歌舞人,是主人身份、地位和财富的重要表征之一,是主人的娱乐工具和性交工具。作为官妓制度的补充,它随着中国官妓制度的消亡而消亡。    
        
    旧上海交谊舞会


中国私营娼妓制度的发展衍变私妓的产生

    一私妓的产生    
    所谓私妓,则是相对于官妓而言。私妓的经营活动与官妓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经营的性质不同。官妓是由官府直接经营或间接经营,妓女的存在与活动都是合法的,只不过对于她们服务的对象有所限制而已。而私妓则是由私人自发经营的,元代以降,历代法律都禁止私妓活动。其次,经营的目的不同。官府直接经营的官妓与地方官妓,主要是为宫廷与各级政府举行各种礼仪活动服务的,并不是为了赚钱牟利。即使市妓,官府也是通过征税来间接管理,目的是增加朝廷的财政收入。而私妓经营者则是以赚钱牟利为惟一目的。其三,经营的秩序不同。官妓隶属乐籍,世代相因,朝廷实行分级、稳定有序的管理,从而建成了一套制度化模式。而私妓纯是一种自发的、分散的经营,基本上呈混乱无序状态。其四,活动方式的不同。官妓的活动方式是公开的,而私妓则视朝廷社会调控能力的强弱,采取公开、隐蔽、半公开三种方式活动。    
        
    唐寅像    
    概而言之,私妓专指那些不隶乐籍、不承应官差、不缴纳妓捐而以陪酒佐谈、陪宿卖淫赚钱牟利为生的妓女。她们已和后世现代意义的以提供色情服务和满足肉欲为主的娼妓相差不多。    
    私妓的出现可能很早,但至迟在唐代其特征才比较明显。孙棨《北里志》记载:“诸女自幼丐育,或佣其下里贪家,常有不调之徒潜为渔猎;亦有良家子,为其家聘之,以转求厚赂,误陷其中,则无从自四脱。”如长安平康里北曲妓女福娘,本解梁人,被人骗娶,携入京城卖到娼家,即是一例。福娘对孙棨颇有情义,企望他能为自己赎身,并哭诉道:“某幸未系教坊籍,君子倘有意,一二百金之费尔。”可见没有入教坊籍的私妓从良,只要付给假母一笔赎身费就可以了。    
        
    秋风纨扇图(清。改琦)    
    “穷声色之娱”,外加饮酒助兴,是中国娼妓业的固有文化。这一点,在宋代体现的尤为突出。宋代私妓的卖淫活动和酒库、茶坊的兴隆密不可分,而且其称呼也五花八门:夏月茉莉盈头,香满绮陌,凭槛招邀,谓之“卖客”妓女;不呼自至,歌吟强聒,以求支分,谓之“擦坐”妓女;筵前歌唱,临时以些小钱物赠之而去,谓之“劄客”妓女,亦称之“打酒座”;跃妓不入勾栏,只在耍闲宽阔之处做场,谓之“打野呵”妓女。这些名目,所象征的文化内涵是颇具特色的。南宋时,娼妓业更是热闹非凡,而杭州时有“色海”之艳称。耐得翁《都城纪胜》记载有一种“庵酒店”,“有娼妓在内,可以就欢,而于酒阁内暗藏卧床也。门首红桅子灯上,不以晴雨,必用碧盖之,以为记认。其他酒店只伴坐而已,要买欢则多往其居”。这些就是比较下等的私妓。在酒阁内设暗室,与客人成就云雨之欢,搞色情活动,实开后世陪酒女郎做暗妓之先河。    
    明朝中叶后,私营娼妓院更加发达。这类妓院“不隶于官,家居而卖奸者,俗称私窠子,盖不胜数。满布天下,其大都会之地动以千百计,其他僻州僻邑往往有之。终日倚门卖笑,卖淫为生”(谢肇《五杂俎》卷八)。《梅圃余谈》还记叙了另一类私娼妓院的活动:“外城子民度日难者,往往勾引丐女数人,私设娼窝,谓之窑子。室中天窗洞开,择向路边屋壁作小洞二三。丐女修容貌,裸体居其中,口吟小词,并做种种淫秽之态。屋外浮浪子弟,过其处,就小洞窥,情不自禁,即叩门入,丐女队裸而前。择其可者投钱七文,便携手登床,历一时而出。”    
    私窠子、窑子显然都是以出卖肉体为业的下等妓院,歪妓、丐女都是由私营老鸨管辖的卖淫女。她们招揽嫖客、拉客方式,再也没有酸文假醋的诗化,已是赤裸裸的肉欲和下三烂的野鸡手段,而其核心即是金钱与肉体的短兵相接和肮脏交易。    
    总而言之,私窠子、窑子的出现,“花钱——泄欲”模式的确立,无疑是娼妓业恶性发展的标志。    
        
    汉乐妓(画像砖)


中国私营娼妓制度的发展衍变官妓的革除与消亡

    二官妓的革除与消亡    
    清取代明后,天下易姓,皇帝的宝座由原来的汉族朱姓,更替为从关外进来的满洲爱新觉罗氏。为了适应大大扩展了的疆域统治,以及众多的、在文化水平上远比满族要高的汉族子民百姓,清朝的政治制度,礼仪制度,很多都仿效明代。其中,官妓制度,清朝初年仍然保留了明朝时的乐籍制度,于顺治元年设教坊司,掌管宫中大乐。    
        
    窥浴(明。佚名)    
    顺治、康熙年间,清朝统治者在总结朱明王朝淫靡亡国的历史教训时,实行了宫廷改革。与之相呼应的是整肃娼妓,先是废除京城教坊女乐,继而严禁各省设教坊女乐。顺治八年(1651),清世祖福临下旨,教坊司停止使用女乐,改用48名太监来代替。但仅仅过了四年,福临又令重设女乐。顺治十六年(1659),福临再度裁革女乐,教坊司不用女乐才成为定制(《清朝文献通考》卷一百七十四)。京城北京的官妓虽然被革除了,但山西、陕西、苏州、扬州等地的官妓仍然存在。清圣祖康熙十二年(1673)又重申律令,严行禁止:“礼部议准:直省府州县迎春,止用鼓吹采亭,其装演故事,台阁,排列金珠,张鼓乐,树旗帜,并科派提取车马优伶等项,严行禁止”(《清朝文献通考》卷一百五十五)。“礼部进春仪康熙十二年覆准直省府州县拜迎芒神土牛,勒令提取伶人娼妇者,严行禁止”(《雍正会典》)。自此,隋唐以来历代相传的官妓制度在清朝廷的三令五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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