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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三之谜-第4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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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3日,《工人日报》发表《提倡合理化建议》的社论,要求各地工厂企业中的行政管理者与工会工作者,在实行工厂管理民主化的同时,积极学会与提倡在全体职工中开展合理化建议的工作。
  5月1日,李立三写出了《中华全国总工会一年的工作总结》。这份总结从组织工人阶级进行护厂斗争、参加接收清点工作、加强对工人阶级的教育、把全国工人组织起来、实行改造旧企业、正确处理劳资关系、工会工作面向生产、国际活动等7个方面,对全总一年来的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总结,肯定了所取得的成绩,也指出了所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以及改进的办法。“总结”提出了今后一年内工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工人群众加紧生产、学会管理企业、协助政府制定工资制度和劳动保险制度、健全产业工会组织、加强工会基层组织的建设等。“总结”特别对于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进行了论述,提出:工会一定要实行民主生活,强调“民主是工会工作的灵魂”,“大家办工会”,一切工会的领导机关必须由民主选举产生,坚决反对那种由干部强迫命令、包办代替、委派制度等官办工会的工作作风与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全总向全国的工友、会员们所作的第一个工作总结,这在当时对于调动和激发广大会员群众的政治和生产的积极性,对于指导和促进各级工会组织的各项工作,都有着积极的指导作用。“总结”中关于工会建设的论述,对建国后工会组织的建设,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为了加快恢复和发展生产,推动各地工会发动工人群众积极开展爱国主义劳动竞赛和劳动模范运动,在李立三主持下制定了《奖励创造发明、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的决定》、《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其目的在于有组织有领导地鼓励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并保障发明者、改进技术者和合理化建议者的权益。这两个文件于8月11日经政务院第45次政务会议讨论通过,由政务院发布施行,对促进生产事业的恢复和发展,鼓励工人、技术工人和职员及一切从事有关生产的科学与技术研究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知识、经验与智能,致力于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工作,对国家经济建设事业都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
  这两个文件,至今仍在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建国初期在恢复国民经济建设时期由李立三倡导发动的生产大竞赛,涌现了一大批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其中许多著名的模范典型如马恒昌小组、毛泽东号机车组、郝建秀工作方法等等,都是由李立三亲自发现、总结和树立起来的。这些典型的推出,极大地促进了全国生产竞赛运动的深入开展,直到今天,这些典型仍闪耀着不灭的光辉。
  1951年1月17日,东北第五机器厂马恒昌先进小组向全国工人提出开展劳动竞赛的倡议。这个小组在1950年中,改进了15种工具,创造了25项新纪录,提前完成了任务,质量达到标准的99%。他们提出的竞赛条件主要是:团结技术人员,搞好师徒关系,遵守劳动纪律,注意生产安全,加强技术和时事学习,提高政治觉悟,改进操作方法,保质保量完成任务。马恒昌小组的倡议,得到了全国广大职工的响应,使原来迅速开展的爱国主义生产竞赛运动更加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马恒昌小组的事迹和倡议,率先由李立三领导的《工人日报》登载,登载时,还是根据李立三的直接指示“增加短评,立即在头版发表”而发表的。发表后,立即在全国迅速掀起了学习马恒昌小组的竞赛热潮。
  第二天,中国机械制造业工会筹备委员会向全国机械制造业全体职工发出号召,号召全国机械制造业职工向马恒昌小组学习,进一步深入开展爱国主义生产竞赛。
  随即,中国纺织、铁路、邮电、化工等各工会先后决定,号召所属企业职工迅速向马恒昌先进生产小组挑战,深入开展抗美援朝爱国竞赛。
  23日,《工人日报》再次发表《开展马恒昌小组比赛运动》的社论。指出开展马恒昌小组比赛运动,是我国工人阶级用自己在生产上的实际行动来热爱祖国的一种表现。通过这样一个全国规模的先进生产小组之间的比赛,可以进一步把生产小组(工会小组)的工作搞好,把爱国主义的生产比赛更深入更广泛地开展起来并坚持下去。
  29日,马恒昌给全国应战工友写信,对全国性的生产竞赛提出三点希望:一、要说到做到,我们小组首先要做个榜样,到一定时候,在报纸上公布成绩;二、不要光是向我们小组应战,你们还要向全厂每一个小组挑战;三、不要犯冷热病,要持久地经常地竞赛下去。
  31日,青岛3万纺织工人向全国同行挑战,提前半月完成全年任务。
  2月7日,全总常委扩大会议作出《关于开展马恒昌小组竞赛运动的决议》,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对这一自发的竞赛运动,给予热情的支持和充分地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使之更有计划、有领导地稳步开展起来。对马恒昌小组竞赛中的各种生产经验,更应有计划地大力进行宣传。
  据《人民日报》报道,全国已有1400余单位向马恒昌小组应战,推动了生产,创造了优异成绩。全国参加竞赛的单位2811个,有5522个小组向马恒昌小组应战。
  在开展劳动竞赛活动中,青岛第六棉纺厂青年女工郝建秀创造了一套科学的细纱工作法。李立三领导下的全国总工会随即在全国大力加以推广。
  8月7日,《工人日报》发表《重视和推广郝建秀工作法》的社论。
  8月17日,中国纺织工会召开棉纺细纱职工代表会议,推广郝建秀工作法,全国各地优秀细纱工人及技术人员代表参加,李立三到会指出,郝建秀工作法是我们国家的宝贵财富,号召全国纺织工人打破保守思想,认真学习郝建秀工作法,增加生产,为祖国贡献更大的力量。中国纺织工会于8月22日至30日在青岛举办了郝建秀工作法学习班,使之在全国纺织行业得以推广。
  除去以上,在李立三主持全总工作期间,还总结推广了铁路系统的“毛泽东号机车组”和“满载超轴500公里”运行经验;公路运输系统的“十万公里无大修”;煤矿系统的“施玉海安全生产”经验和“马六孩快速掘进法”;食品工业的“李川江榨油法”;邮电系统的“郭秀云长话操作法”;建筑业的“苏长有分段连续快速砌砖法”等,这些都在各个产业系统中直接推动了生产的发展,加快了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的步伐,有力地支持了抗美援朝。这些先进典型,几十年来,一直是我国工业战线上的光荣旗帜。
  十、新中国工会工作的拓荒者
  新中国建立之初,随着工会实践的蓬勃发展,围绕着工会的性质、地位、作用和任务以及工会与党、行政、工人群众三者之间的关系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诸如:在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国家成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已接收的官僚资本企业逐渐被改造成为社会主义企业的历史条件下,在国营企业中,是否存在公与私的矛盾?在工人阶级内部如何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以及领导与群众之间的某些矛盾?如何正确处理工会组织与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共产党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工会与国家、企业行政之间的关系?怎样才能克服工会工作脱离群众的行政化倾向等等。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作出解答,就会影响对工会工作的正确指导。这个任务很自然地落在了当时主持全国总工会工作的李立三肩上。李立三从实际出发,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观点。
  关于在国营企业中是否存在公私矛盾问题,李立三认为矛盾是存在的。
  1949年6月12日李立三在与陈伯达讨论一个理论问题时,谈到“在公营企业中贯彻公私兼顾政策问题的几点意见”中写道:“在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新民主主义国家中,公营企业是全体人民的企业,是工人阶级自己的企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这里没有阶级对抗,没有剥削的存在……在这里公私之间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在公营企业中所有党政工团的组织,都应当强调这种公私利益的一致性……但在公营企业中公私利益之间还是存在有一定的矛盾,这也是不宜否认的(否则就谈不上兼顾)。这种矛盾的性质就是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长远利益与日常利益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几乎在工厂企业中每一个具体问题上都可以表现出来……但是这种矛盾是一个阶级内部的矛盾,所以没有对抗性,是可以协调的。这种公私利益之间的矛盾不能不反映到行政与工会的关系上,行政所处的地位与环境必然要多代表公的利益,而很难周到地照顾每个人的日常利益。工会是工人的群众组织,它所处的地位和环境就不能不多关系每个工人的日常利益(即私的利益),而且只有多关心工人的日常利益,才更便利于对工人进行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教育。这也就是行政与工会有时发生争议的根源……因此,这就更需要在工厂企业中实行党委制来加强党的统一领导。把工厂企业中一切重大问题,都经过党委集体讨论,来作出决定,就可以避免在公私兼顾问题上发生大的偏差,这样就可以实现以生产为中心,统一党政工团领导和力争在增加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工人生活的目的。”
  关于企业中党、行政、工会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李立三在平津铁路职工干部扩大会议上在关于工会工作若干问题的说明中,他说,要调整党、政、工的关系。这一点各处的党、政、工都搞不好,原因是都想独霸一切。厂长要领导工会,党说工会是小弟弟,想要独霸,乱开条子,厂长一看自己也不愿意做工会里的事了。本来三个单位都有它的独立性,谁也不能给谁下命令。行政上的事,党是不能干涉的,主要的是要说服大家,再通过一定的民主形式才行,不能说只要党(组织)通过的(事,行政)就要实行的。三个单位只有服从上级,不能互相命令。有的党员简单化,还存在一种帝王思想,作小皇帝,下命令,所以坏事。因为一件事情有它的复杂性,你一定要简单化是行不通的。由于这一点,我们决定成立党、政、工的工厂管理委员会,并设常委会,党、政、工三个委员要每天接头办事,好的厂长一定要说服大家,要大家拥护。
  “因为工会参加管委会,管委会的决定是经过工会自己参加讨论制定的,所以工会有责任保证管委会的决定之实现,但不是管委会命令工会执行,而是工会保证完成。工会受上级工会领导,除上级工会外,谁也不能命令工会。党是起核心作用的。”
  1949年7月10日李立三在北平市职工干部扩大会议上就关于工厂管理民主化与劳资纠纷问题作报告时,对党、行政、工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又作了简明阐述。他指出:“管委会是行政组织,工会是群众组织,共产党是党的组织,这三个组织都是独立的、谁也不能向谁下命令。”“工会工作与行政工作有些什么显著的区别呢?行政主要是掌握生产计划,工会则要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工资问题,工会要组织工资评议,但最后决定权属于管委会。福利事业主要由工会办,行政要处处帮助。劳动保护,由行政与工会共同办理。教育工作有些由工会办(如训练班、夜校等)。”“党在工厂企业中,在工人中,仍是起先锋的领导的作用,它的领导是依靠党员执行党的正确的政策和对群众的说服教育,依靠党员的模范作用、核心作用来实现的。党对工会的领导,是通过党在工会中的党组和党员来领导工会,使党的意见变成群众的意见。”
  关于工会与行政的关系问题,1951年3月,李立三在第二次全国电业会议上作报告时又指出:“行政与工会的关系不够好,首先应由做工会工作的同志们负责,至少是做工会工作的同志不善于主动地去说服行政。毛主席说过:‘工会要主动地说服行政,使行政依靠群众,要主动地说服资本家,使资本家团结群众’。我们应该认真地学习和体会这个指示。”
  他还说:“行政和工会是一体的,要认清工会是帮助行政完成任务的,因此行政也必须设法帮助工会解决干部问题,适当地考虑哪些干部适合于做工会工作。”“行政和工会的利益基本上是一致的,并没有什么矛盾。假设有了矛盾,就是闹意气的结果。”
  关于工会工作怎样才能克服脱离群众的行政化倾向问题,李立三说,首先是“工会的事情一定要由工人自己决定。(群众同意才做)共产党虽也可以决定,但是只有通过党员的宣传、说服群众,使群众自己相信党的决定,才能把党的决定变成群众的决定,而不是党决定如何如何。那是命令主义。所以说,民主是工会的灵魂,没有民主,工会就成了一具僵尸,死架子。”第二是“工会的事情要工会会员大家来做,要工人自己拿钱来办。”这样工会就不需要多少脱离生产的干部,每个会员都做工会工作,工人就会感到工会是自己的了。要养成每个会员都做“社会工作”这种习惯和心理。第三,“工会是保护工人利益的组织,因此工会工作是为工人谋利益的。”工会必须关心和照顾好工人的生活。工会设劳保部,目的是工人有了困难或有了病,有人照顾和帮助他们,使工人感到工会和他们的家庭一样。工会工作就是要帮助行政关心工人,与官僚主义作斗争。这并不是说,工会可以没有领导。领导不是主观的要群众去怎么样做,而是将群众的意见集中起来,根据这些意见来领导群众。
  这些观点和主张,即使在50年后的今天来看,也并无相悖之处。
  十一、工会法·劳动保险与劳动保护
  新中国成立初,在国民经济中占绝对多数的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私营工商企业,怎么样才能把这些企业中劳资双方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实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总方针,正确解决这些企业中的劳资关系,成为当时一个十分紧迫的重要问题。
  关于私营企业中的劳资问题,李立三根据毛主席的讲话精神,作过多次阐述。
  早在1949年5月1日,李立三在华北职工代表大会上就对“发展生产,劳资两利”政策作了详细说明。他说:“‘发展生产,劳资两利’应当成为私营企业中劳资双方解决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发展生产,劳资两利’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只有‘发展生产’,才能达到‘劳资两利’;另一方面是,只有实行‘劳资两利’政策,才能达到‘发展生产’的目的。”最后还就“怎样实行劳资两利的政策”作出了十分明确的回答。
  在1949年7月23日至8月16日召开的全国总工会工作会议上针对当时一些工会和工人群众在处理和对待劳资关系方面存在着偏差和不正确的现象,把劳资关系问题也作为会议的中心议题之一。8月13日李立三就劳资关系作了长篇讲话,专题讲述了毛主席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的“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政策。他说:“在新民主主义阶段,私人资本还要起积极作用,还要起进步的作用,所以在新民主主义阶段还要允许私人资本存在,并且还要扶助那些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资本发展。”
  李立三指出:“这个问题是有争论的。有个别同志或者有另外的说法,以为革命胜利,打败了国民党,推翻了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统治以后,就只有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了。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因为他没有看到,在政治上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并不等于中国民族解放就已最后完成了。”
  在劳资关系问题上,李立三对如何具体落实“劳资两利”的政策,做到既能保护私营企业职工的正当利益,又能防止某些职工的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花费了很多心血。他主持制定了处理劳资关系的三大文件:《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劳动争论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等,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工会组织处理劳资问题的重要依据。这三个文件都是在1949年7月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作会议上通过,11月22日经全国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颁发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城市总工会将这三个办法提请当地军事委员会或人民政府予以采纳,作为处理这三个问题的法规,予以公布施行。《通知》强调指出:《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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