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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用」本法之规定,并于选举登记时申报。
本法第七条第二项既明定公职候选人准用规范公职人员之规定,其准用范围即有待厘清。查本法第七条有关强制信托及动态申报之规定、第八条有关公布助理等经费来源之规定、第九条有关利益冲突回避之规定等,因公职候选人未取得公职人员之身分,无从准用,为杜争议并免误会,乃于本法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法第二条第二项所称县(市)级以上公职候选人,系指依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规定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之候选人及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申请登记为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直辖市长、县(市)长之候选人;所称准用本法之规定,系指准用本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及第十三条之规定。」以资明确。……公职候选人违反本法规定时,应准用各该罚则之规定予以处罚。
(二)、法务部同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八十九政字第00八八七六号函略以:本法第二条第二项前段系规定「准用本法之规定」,并未限制「准用」范围,再参照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将各级选举委员会列为办理罚锾之机关,二者综合以观,本法第二条第二项前段所称「准用本法之规定」,自应包含本法所定与「公职候选人」性质不相违背之所有条文,是对于公职候选人准用本法罚则,系明定于本法即「法律」当中,无待另行授权。至本法第二条第二项后段规定「应于选举登记时申报」,系另就申报日期特设规定,当无限制前段规定「准用」范围之意。又本法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后段规定「所称准用本法之规定,系指准用本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及第十三条之规定。」则属就本法第二条第二项前段规定所为解释性规定,并非自行增加法律所未规定之限制。
四、有关本件诉愿人于诉愿书所述其于候选人登记之当时,声明不为申报之理由为原处分机关接受,并无异议乙节,事实上登记当时诉愿人虽有所陈诉,惟本会仍请其依规定申报,且事后积极依法处理罚锾事宜,所称「并无异议」显非事实。
五、综上论结,本件诉愿显无理由。爰依诉愿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答辩。中 华 民 国 八 十 九 年 九 月 日主任委员 黄石城
我说官僚主任委员黄石城以下云云,其实一点也没说错,看了这件所谓「答辩书」,其实理由部分全部照抄「处分书」,并且还粗心抄错了。例如三之(一)中「本法第七条第二项既明定公职候选人准用规范公职人员之规定」云云,其实「第七条」从无此种规定,而是「第二条」才有此种规定,官僚主任委员黄石城以下官僚作业都做得如此敷衍草率,自己抄自己都抄出错误,岂不是大笑话吗?
至于黄石城之流最后所谓「诉愿人于诉愿书所述其于候选人登记之当时,声明不为申报之理由为原处分机关接受,并无异议乙节,事实上登记当时诉愿人虽有所陈诉,惟本会仍请其依规定申报,且事后积极依法处理罚锾事宜,所称『并无异议』显非事实。」云云,事实上,「显非事实」的,是黄石城之流自己。我和冯沪祥前去登记时,人马鼎沸,来势汹汹,我带了陈良(矩木)大律师护驾,准备理论,殊不知该会乖乖接受登记,并无异议。由于黄石城在投靠李登辉前是我老朋友,我还打趣他说:「本总统不缴申报书,石城兄怎么罚呀?」黄石城笑容满面,亲自迎接、协办之不足,还当面表示今天和日后都不发生申报不申报的问题,因为「李敖兄的理由正当」。此即冯沪祥诉愿书中所本也。如今两副嘴脸出来,还说别人不知法不务实,真是可恶!特写此文,以斥黄石城之流。
校勘郭冠英
郭冠英(辛文菊)向我称「晚」,他是「晚」辈中能文之士,有时轻薄短小隽文一出,使我这「老」辈为之低回,未敢称「老」矣。他在文章发表前,每将原稿传真给我先睹,为快之情,不可掩也。以他九月十九日在「联合报」发表的「一中各表,吵得不烦吗?」为例:
吵有没有「一个中国,各自表述」实在很奇怪。 如果没有,那为何旧政府一直说有,直到李登辉要完成政权转移,抛出「两国论」时才说没有?为什么当初附和李登辉说没有的国民党官员,现在下台了又说有?如果九二年就各自表述为两个中国,那中共也不会再与你谈了,恐怕她早已「武力保台」了。
其实,重点不在九二年有无此协议,有没有白纸黑字,而是我们到底坚持不坚持「一个中国」?如果坚持,九二年没书面文件也没关系;如果我们放弃了固有国策,那九二年就是有书面协议也可推翻。谁说一个会谈的决议就不能改变呢?钱其琛说得对:「『一个中国』不是我们强加于台湾的,台湾制订的『国统纲领』也坚持『一个中国』。」如果新政府不敢废「国统纲领」和中华民国宪法这个本,光在九二年有没有「一中各表」,这个末节做文章,而陆委会副主委陈明通更说他教书教学生有这东西许多年,直到他做官查资料才知没有,这不是滑天下之稽?石滋宜说台湾过去可说是「文革十年」,我们搞了十年的「文字游戏」运动,虽不全像大陆「运动」那样惨烈,可是这样扯来扯去,不烦吗?
文章极好,但也有删改,发表时「苟合李登辉」改为「附和李登辉」了;「重点不在九二年有无此协议」前「这根本又是台独的文字游戏」一句也删了。
再以九月十七日在「中国时报」发表的「奥运开幕转播 不见大陆队 媒体新旧思维错乱 回避心态实不可取」为例:
郭冠英 / 北市(公务员) 台湾非常错乱。如果我们要追求台独,也选出了个台独新政府,那就不应播报两韩共同进场,全场起立致敬之类的触我们霉头的镜头。报上也不应老在问:「韩国能,我们为何不能?」的二百五问题,这些都是「旧思维」。如果我们要追求统一,或维持现状、或表现最基本的善意,那我们对与我们关系最紧密的大陆,对其奥运代表队,应有相当篇幅的报导,且大陆队在规模、实力以及代表的人口上,都是世界上排前五名的队伍,即以新闻公正原则也应报。可是我们的三台新闻,只见报中华台北(那一国?)、韩、美、澳,却不见报中国大陆队,报纸也不见报导,好象那是一个忌讳的世仇。而这个「世仇」却又是我们交往最密切的地区。我们去了一千五百万人次,每年赚一百六十亿美金,社会上每天喊着要「大小三通」,报纸上每天以一半的篇幅在谈两岸问题,别说以前还叫「同胞」了,怎么会这边在报两韩携手的画面,那边却只有台湾这一手,大陆那一手,那个我们一直宣称要握的手(不论统独),却不见了呢?
以前威权时代,不准报那一手,某报报导洛杉矶奥运为「紫气东来」,就被勒令关门。而今言论自由,新闻界却自动砍掉那另一手,这是不是仍是「旧思维」?还是一种建设新兴民族国家的「新思维」?还仅是新旧交杂的大错乱?
文章也好,但也有删改,发表时最后一段不见了,全文是
有这种心态,才会包庇选手吃禁药,才会明知吃了还送去奥委会闯关,当舆论在指责体总是非不分时,实在应反省大家其实都有原罪。
今早病中写此文,聊做校勘,为「晚」辈寻晴,亦一助也。
李远哲要不要把自己送检调?
去年九二一大地震后十三天(十月四日),李远哲带队成立太上机构「全国民间重建协调监督联盟」(简称全盟),提出宣示内容,经过我的分析,可定性如下:
1。 监督性:提出捐款监督原则,要求震灾募款团体提报捐款内容和使用流向,或由会计师协助征信。
2。 调查性:全台各地进行灾后募款的团体至少有百余个,全盟已自媒体搜集整理出63个团体名单,近期内将先去函,要求他们加入全盟成为盟员,向全盟提报所募款项和流向,全盟并将透过财政部和各银行,调查各团体的捐款帐户。
3。 保证性:凡是愿意加入全盟接受捐款监督的盟员团体,全盟会定期在计算机网站上公开各团体的捐款用途,并由全盟来为这些团体的公信力背书,让捐款人安心。
4。 检举性:对于不愿加入全盟的团体,全盟会透过会计师公会,让会计师对这些团体查帐,协助征信,征信结果仍由全盟来背书,全盟也会提供该团体必要的咨询;如果有团体拒绝全盟和会计师公会查帐,拒绝团体名单将送交检调单位。
根据我上面的「定性分析」,足见李远哲诸公一开始即以清白的圣者自居,因为他们根本不相信募款团体的道德,因此要以李远哲诸公的高道德来「监督」辛苦募款者的道德,而别人的道德经过李远哲诸公高道德的「调查」以后,「保证」以后,才算获得正果,如果别人不肯就范,那么李远哲诸公就从圣者一变为告密者、「检举」者,要把别人移送法办,以儆刁顽。
不过,一年来,李远哲诸公的高道德,恐怕也禁不得「监督」「调查」了,我收到一件电传,是「被害人」专门为我写的,全文如下:
对全盟的疑惑
1。 全盟立案否?谁来监督全盟?为何政府容许未立案组织经手那么多钱?
2。 全盟的经费来源为何?财务谁来监督?税怎么报?
3。 全盟既为一群有理想的专家组成,为何不协助政府的921重建基金会的运作?反而要以监督方式进行。既然监督,近日所见该基金会的问题,是否全盟有失监督之责?
4。 全盟的工作中有一项是媒合:为需要经费的单位寻求财源,而此工作与联合劝募多年的工作重叠,为何一定要抢别人的事来做?既然做此工作为何只接受社区营造学会的委托呢(近日报载)?
5。 全盟在89年2月网站上公布的补助新故乡基金会金额与近日不同,何者为真?本来我们并不在乎补助多少钱,只要告诉我们是否花在需要的地方?但2700多万与400万间的差距,让我们不得怀疑?
6。 全盟在征求加盟单位时,告知社服单位务必要加盟,将来可优先得到经费媒合,但事实却不然。
7。 许多做事的单位向全盟申请经费,一直没有下文,只在921过后3个月后来函告知申请单位过多,审查费时且经费有限,请各单位自行向其它单位申请。各单位不疑,只好自求多福,但过年前夕全盟却主动邀集大家办围炉活动,有好多钱可以申请,何以我们要做的事没钱,大拜拜就有钱呢?
以上七个问题真问得好!请问李远哲诸公:你们「让捐款人安心」的保证退票了,你们自己也在嫌疑之列了,请问要不要把自己送检调?
读「巫咒邪术对人间的为害」
病中收到一位「虔信的佛弟子」的信。她写道:
本人是一虔信的佛弟子,五年来在中部走过几家佛寺道场,因认真修行(研经、念佛、打坐)参加过两场佛七;与二次中台禅寺的大法会,如此而已,却被邪法整得差点丧失生命。经过长久的多方请教探查,才知原来是走错道场,被邪心的法师下降头、下蛊毒(发现衣领被剪,深知邪法者说本人之头发、指甲等都被取去作法,本人才知是参加佛七时被收集的)。修行进入第三年,开始有人在脑中说话、叫骂一些不三不四的三字经,脑穴整日被封死,因失阳气而昏昏欲睡,身体还出现种种不适的症状,时有时无。脑中说话者说:「这是叫你放弃修行的警告」。本人一生心地清净,光明不信邪,正气比天还高。你魔魔你的本事,我修修我的正行。见怪不怪、其怪自败。经过五年与魔法缠斗的经验。多嘴的邪法师一一露出了马脚。加上本人对佛法的领悟与印证,培养出以正法检视邪法的兴趣来,才发现台湾佛教,龙蛇杂居、邪法强压正法的情况非常严重,无所不用其极的迫害正信修行人。为此本人发表一万多字的长篇大论。
从这位「虔信的佛弟子」的自述里,我们看到她五年来所谓正邪大战的经历。她虽然已知邪之为邪,但对正(佛法)亦未尝不邪却有待努力。她在九月三日完稿「一万多字的长篇大论」,在辟邪方面,写得很深入,尤其以实证来写,更可为醒世之资,我把它发表在下面:
巫咒邪术对人间的为害(第一篇)
今年七月初台湾有一则一闪即过消息,也就是有人在台湾北部一树林中发现一平房,里面设有一小型焚化炉,那地方常飘出一股尸体烧焦的怪味,记者闻风进去采访时发现那焚化炉只适合烧孩童以下的尸体,平房墙头摆设有地葬王菩萨像,当找到工作人员询问时竟说是用来烧动物尸体的。真让人不敢苟同,相信当今现实的社会没有人会那么慈悲专门盖一间这样的设备来烧动物尸体。而此消息一经曝光即没下文,但据笔者所知台湾社会靠养小鬼通灵耍弄邪法,昧着良心赚取黑心钱的假和尚皆靠养鬼通灵起家。不知社会大众有没有察觉社会上有这么多可爱的儿童失踪都无法找寻,他们真像以前所说都被卖到海外了吗?据笔者所知并非如此,而是近十年来台湾佛寺如雨后春笋般的建立,这些道场假佛教之名行邪法之实,养小鬼通灵,借鬼敛财的风气大作,所以需大量的童灵作工具。
另外这些表面是大佛寺的邪法道场吸毒的风气很盛(为增强鬼神通的法力而吸毒),僧尼杂居的情况更是严重。他们嚣张到僧尼同开私家轿车载着小沙弥一同出游,如此光头家族不知把佛教戒规放在那里?两年前更传南投埔里有一家大道场的众多小沙弥在寺中失踪让父母找不着,不知是病死亦或被毒死也当了邪法通灵的小鬼去了呢?据笔者得知的内幕消息,诸如此类的大道场台湾从南到北都有,而这种大道场的特色就是师父年纪轻轻皆有神通(养小鬼附身的鬼神通)。古德高僧如虚云老和尚那样的禅定功夫都到五十六岁才证得自性的神通(长期入定),像这般年轻还不知修行为何物的僧尼怎可能证得清心解脱的神通。这种野僧侣喝酒吃肉,不知守戒节欲,被住持以邪术操控,大家同流合污,借养鬼附身的灵通力敛财吸毒,僧尼杂居生下的小孩怕有因吸毒遗传的后遗症,所以生下后大多灌以大量的安眠药让其猝死,然后拉出去火化,取其骨灰,祭拜其灵魂豢养,待价而沽听说一个可卖到近佰万高价,这也是传播邪法养小鬼通灵的来源。亦可将全部(小鬼)附在养主身上聚众灵为己灵以增强其法力,就如台视九月五日晚上九点所演台湾风云灵异特攻队节目描述一耍邪法(养小鬼)的喇嘛杀害众多儿童后,祭引这些童灵附其身以加强其法力害人(迷惑诈骗),剧中情节可作参考。可惜只提到养小鬼部分至于巫术密咒调遣邪神(天魔)妖精的部分未提,这种力量远大于养小鬼力量而这些邪恶之人为何专找婴幼儿下手呢?因他们的灵魂尚且纯真没有顽固的习气,好控制,一切听从饲主的使唤。若再加上以符咒术拜请一些孤魂野鬼进驻道场当拉客的兵将(这些无形的灵魂只要近他十公尺以内他即可随意附你身,你就是他,他就是你,你所知的一切,他也都知道,就是利用这些兵将打探来客的底细通报寺主),这些上门的客人被无形的鬼兵将附身后,暗中已被迷惑控制神智,常出手大方布施钱财(金光党亦是利用无形的力量达成敛财的目的),信众因无知被邪法耍骗还尊这些野和尚为大师,让他们名利双收,助长邪法横行的风气。
养小鬼通灵敛财是邪法的基础,它可让饲主日夜二十小时都有通灵的能力,若要得更高的法力,诸如找寻远方的人、事、物则需祭拜「天魔」,祂们是梵天的邪神因具邪定而有较高的法力,常好耍弄手段作弄人间让人诸事不顺而来祭他(人间称为犯太岁),试问天主教、基督教有没有犯太岁,只因他们不信这一套,才能不被愚弄。为着要控制贪瞋心重的魔子魔孙,魔王即引梵天巫咒密术来人间传布以扩大魔法在人间的力量。这类邪咒持诵久了即引邪神精灵附身,渐渐持咒者有与魔同一心性丧失正知见,不信因果,为着私利不择手段伤害他人。最恐怖的是这类邪神精灵本性都十分刚强顽固,喜欢控制驾驭他人,让被迷惑的人无法觉醒长久被利用。
这种西藏杂密喇嘛常用的梵天巫咒老早传入台湾,在台湾所谓大「大佛寺」蔓延,坊间道士学得较少(宋七力与妙天例外),天魔授此法术与其贪瞋心重的子民,用意即要与佛作对(因佛要其弟子清心证道,解脱烦恼,不祭拜贿赂魔鬼歪道),所以要祂的魔子魔孙假扮出家僧尼混入佛门,依佛穿衣,赖佛吃饭,讲些混乱的佛法而以高僧自居大赚佛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