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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3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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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行政处罚的条件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对有关企业、
事业单位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死亡、重伤、职业病等严重后果;发生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
或谎报;忽视劳动条件的改善,削减防护设施,忽视安全教育,导致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
康;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指派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或不按规定给职工配
备防护用品、用具造成伤亡事故者;职业危害严重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未经安全卫生
部门和工会审查设计或参加验收,擅自交付施工或投产的;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严
重后果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实施 
!安全监督管理管理机构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对违反法规的单位(法人)给予下列行
政处罚:!罚款;〃注销或收回所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停产、整顿、封闭。 


〃对违反法规的责任者和领导者,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由监察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形式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
过、降低职务(岗位)、降低工资等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

(%)行政处罚的形式
行政处罚形式主要有: 
!罚款。即对违法者给予的经济制裁。罚款的具体办法和数额,除了个别法律作了

规定外,一般由法律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加以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罚款应当从企业的
留用资金中列支,不能计入成本。执行处罚的机关应将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责令改正。即对违法者给予的必须立即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较轻的处罚。在给
予责令改正的同时,还可以并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进)。即对违法者给予的一种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内纠正其违法行为
的处罚。违法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进)了,就不再追究其责任。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章铁路运输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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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不改正(进),法律通常都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形式。 


!责令停产整顿。即对违法者给予的一种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以纠正其违
法行为的处罚。它同责令限期改正处罚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需要停止生产而后者
不需要停止生产。可见前者比后者的处罚要重。 


〃责令停止生产(施工)。即对违法者给予的停止生产(施工)以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
种较重的处罚。它同责令停产整顿处罚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无限期地停止生产(施
工),后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责令停止生产(施工)的原因很复杂,如果是因为矿
山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被责令停止施工的,补办批准手续后即可恢复施工;如果是因为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被责令停止生产的,则必须投入相当的资金加以改进,由作出责令
停止生产的机关认定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作出恢复生产的决定。 


#吊销生产许可证。即对违法者给予的一种剥夺其生产许可权的最为严厉的处罚。
吊销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执行。 
吊销营业执照。即对违法者给予的一种终止其生产经营资格的最为严厉的处罚。
引起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停止。
以上所有的行政处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决定行政处罚的机关和程序 


%决定行政处罚的机关。给予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进)、责令停产整顿、吊
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因违
法者所触犯的客体不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也不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是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给予拘留处罚,由各级公安机关决
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及其个人,都无权对违法者进行拘留的行政处罚。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后,应
当认真执行。但是,当事人(包括违法行为人和被侵害的人)如果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
的处罚决定与事实不符或者适用法律不当,在接到处罚通知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危害安全生产的治安处罚

治安处罚属于特殊的行政处罚。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治安管理,主要是指社会上的违
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重要行政法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
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共财产,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而应当受到处罚的
行为。这种违法行为的情节比较轻微,还不到触犯刑律的程度,不需要法院给予刑事处
罚,但又超过了一般批评教育所能解决的限度。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共有七种:一是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二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四是损
害公有财产或者人民财产的行为;五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六是违反户口管理的行为;
七是妨害公共卫生或者市容整洁的行为。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违反交通管理的行
为对安全生产会造成危害,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是指对火车、汽车、船只投掷石子、泥块或者其他类似
物品的;损毁路灯的;制造、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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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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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消防规则经提出改善要求,拒绝执行的;损毁消防设备或者消防工具的;安装、使用电
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争先抢登渡船,不听制止的;公共娱乐场所售票超过定员,可能造
成事故,不听劝阻的等等。 


!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主要是指挪用转借车辆证明或者驾驶执照的;无驾驶执照
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机动车超载、超速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的指示,不听劝阻的;行
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不听劝阻的;在街道上摆摊、堆物、作业、阻碍交通,
不听制止的等等。 


〃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处罚有以下三种:警告、罚款、拘留。拘留是最重的一种处罚方法。拘留的时间为半日以
上,!〃日以下;加重处罚的不得超过 
!#日。以上三种处罚,是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
质和情节,以及处罚的目的决定的。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据情节
轻重,后果大小,态度好坏,按法定程序给予何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对违反治
安行为的处罚作了可以从轻处罚、免除处罚或加重处罚的规定。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所属工作人员或职工违法进行的处分。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依据是 
!%#&年 
!〃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企业违法人员行政处分的依据是 
!%’年 
(月国务院颁布的《企
业职工奖惩条例》。

(!)行政处分的实施原则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责任者、领导者,在追究纪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时候,必
须本着严肃慎重的方针,按照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和后果,参照本人的一贯
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恰如其分的处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一定事故损
失或重大险肇事故的责任者,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在职务的,可以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
降低职务(岗位)工资等级处分;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使国家财
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则要给予重罚。 


!对于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渎职罪的,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
于其中由司法机关免于刑事处罚的,应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职工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
徒刑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对改判徒刑缓期执行的人员,其职务自然撤销,
在缓刑期间,仍可留用,分配适当工作。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法人)给予行政处罚时,本着有利于保护生产力、保护
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保护国有、集体财产的安全和促进生产顺利发展的原则,把监督管理
和服务结合起来。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整改。行政处罚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方能
生效。审批权限原则上同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相一致。

对死亡事故责任人的处分,须经县(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对重大伤亡
事故责任人的处分,须经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执行,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特大伤亡事故责任者的
处分,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
下达执行,并在上报国务院的同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章铁路运输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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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的形式
行政纪律处分的形式有八种: 
!警告。即对违反纪律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人在其档案中记载的批评。这是

最轻的行政处分形式。 
〃记过。即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档案材料上登记过错。 
#记大过。即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档案材料中登记犯过较严重的过

错。 
降级。即降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工资级别。 
%降职。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犯有较为严重的错误或存在违法失职行

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工作的人,降低其现任职务。 
&撤职。对犯有严重错误或存在违法乱纪行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工作
的人、解除其现任职务或者工作。 
’留用查看,亦称开除留用查看。即对可以给予开除处分的人,根据具体情况暂不给
予开除处分,使其有最后悔改的机会。一般为一年,悔改表现不好的,可以延长一年。 
(开除。即对严重违法失职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人、解除其公职。这

是最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
(〃)企业对违章违纪职工的行政处分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规定:法律、遵守劳动

“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
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还规定对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和安
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职工,分别给予警告、记
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的行政处分。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
给予一次性罚款。

(#)决定行政处分的机关和程序 


!行政处分的决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事故调查组提出,经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对事故报告进行批复认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命或聘任
单位具体实施。 


〃对行政处分不服的程序。对给予行政处分不服的职工,可以在公布处分后 
%日
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在接到处
分通知后 
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或者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

在申诉或者复议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对于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比较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都是对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给予的

一种强制性的行政制裁,这是它们的共同点。但两者又有区别: 
)处罚的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是对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的人给予的惩罚;行政处分是

一种纪律制裁,是对违反机关、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失职行为给予的惩戒。 
!)处罚的依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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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处分的依据是《职工奖惩条
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处罚的对象不完全相同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我国全体公民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而且不仅可以对个人,也可
以对单位进行;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职工。不
难看出,行政处罚的适用面比行政处分要宽。 


〃)程序不同

对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的,除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外,也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行政处分的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领导机
关提出书面申诉。也就是说,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
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受理;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
定,应予受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党内责任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于 
#%%年 
&月 
’!日印发的《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
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对在安全工作中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
误的党员领导干部作党纪处分。党纪处分明确规定如下:

党员领导干部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
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一般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造成巨大损失
的,加重处分。 


#(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或者批准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开工生产,致使发生爆炸、火灾、翻车、翻船、飞机失事、工程倒塌以及其
他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
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发生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规定》对于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区分如下: 
#(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
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
发生重大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规定》还对重大损失、巨大损失和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了标准: 


#(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至 
&)万元;死亡 
#人至 
& 



第十二章铁路运输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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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重伤 
!人至 
〃#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本款所列数额不含本数):直接经济损失 
!#万
元以上;死亡 
!人以上,或重伤 
〃#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
中共中央于 
&’’(年 
月 
(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简称《条
例》),对在安全工作中犯有失职类错误的共产党员纪律处分规定如下: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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