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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39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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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处)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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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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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特、一、二等车站,机务段、车辆段、客技站、专用仓库、客货列车、通信楼、
信号楼、调度楼(所)、重点工程工地,以及其他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经公安消
防监督机构审定的防火重点单位(部位),必须从严管理,落实《重点单位防火安全十项标
准》。

第三章旅客运输消防管理

第十三条新型客车设计应符合铁道部客车防火技术标准,设计方案应报经铁道部
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四条新造客车各部位使用的非金属材料(装饰、保温、结构、涂料),应采用经铁
道部主管部门鉴定并推广应用的阻燃材料。电气线路布线必须采用不燃或难燃套管,高
低压线路分开布线。

第十五条客运站防火应做到:
(一)候车室内开设商场、娱乐场所等网点,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二)安全出口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三)车站应制定候车室疏散旅客应急方案。超过额定人数时,客运工作人员应及时

引导疏散。
(四)有专人查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向旅客宣传铁路防火防爆的规定: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站上车;严禁在

候车室吸烟;不得在通道处堆放物品;不得随意动用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旅客列车上的防火组织,由列车长负责,乘警长、检车长参加,组织乘务人
员做好列车防火工作。
列车始发前,应对火源、电源、灭火器材进行全面检查,终到后和入库前要彻底检查,
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客车火源电源防火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暖锅炉、茶炉严禁缺水点火,室内不准堆放杂物,炉灰要用水浸灭后再清除。
取暖锅炉的焚火人员须经培训,发给合格证后方准上岗。
(二)运行中严禁在餐车炼油和油炸食品,炉灶、烟囱、抽油烟罩要定期清除油垢和杂

物。列车乘务人员严禁使用自备的炉具和电热器具热饭。
(三)车厢配电装置要保持良好、清洁。柴油发电车机械间和配电室内严禁存放物品。
(四)车厢电源和电气设备必须保持状态良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乱接电源、乱

拉电线、乱安电气装置或在电气设备上搭挂衣物。严禁用水冲刷车内地板。
(五)监督旅客不得在不吸烟车厢内吸烟。允许吸烟的车厢内应备齐烟灰缸。列车工
作人员不得在乘务室内吸烟。
(六)对空调客车及发电车的发电机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检修、保养,严禁
“带病”运行。
第十八条客车车底在车辆段、客技站停留时,应留有看守人员。夜间,应派职工或
雇用保安人员巡逻守护。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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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货物运输消防管理

第一节装载货物车辆防火

第十九条新型货车、易燃液体罐车和液化气体罐车的设计,应符合铁道部有关防火
设计规范的规定,设计方案应报经铁道部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二十条装载货物车辆应保持门窗完好,顶棚严密,防火板安装符合部颁标准。地板

破损的应采取铺垫措施。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守车、沿零办公车、装载生火加温货物车辆的火炉、烟筒、垫板、护栏应

安装牢固,烟筒与车顶四周必须用隔热材料填充。

第二节货物装载

第二十二条货物包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方准装车,货物装载应严格执行配装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敞车装载易燃货物或用易燃材料作包装衬垫的货物,装载应紧密牢

固,使用防火性能良好的篷布苫盖。
第二十四条运输腐朽木材应采取喷涂防火剂、钉板等防火措施。
第二十五条凡装运钢锭、焦炭、炉灰等易含有火种的货物和装车前温度较高、易发

生自燃的货物,必须进行冷却,确认安全后方准装车。
第二十六条货运员要认真执行监装、监卸责任制,做好装车后的检查,装卸作业中
严禁明火照明和吸烟。
第二十七条对生火加温的货车、液化气体罐车及装载起爆器材、炸药的货车,发货
单位应派熟悉货物性质的人员押运,并根据需要携带灭火器材。

第三节编解作业防火

第二十八条编组调车作业中,对装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
禁止溜放、限速连挂、编组隔离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编组站(场)根据需要设置固定的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
的停留线,线路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停留线附近不得有杂草和
其他易燃物,严禁明火作业。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因编组作业需临时在非固定线路上停
留时,禁止在该线进行溜放作业。

第三十条机械保温列车(车组)由配属段负责防火管理。列车上的柴油发电机组、蓄
电、储油设备、电控装置、炉灶,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确认良好后方准挂运。

第四节站车交接

第三十一条车站对已编好的列车,应将有关防火安全的情况向运转车长或列车货
运员介绍,并按规定办理站车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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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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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运转车长、列车货运员必须认真检查货物列车防火安全状态,包括车辆
门窗关闭(通风货物除外),危险货物车编挂隔离,篷布苫盖、捆绑,腐朽木材防火处理等是
否符合防火规定,以及罐车有无泄漏,有无扒乘货车人员,并向押运人员宣传防火注意事
项。

第三十三条各铁路局应在局间分界站对邻局进入的货物列车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检
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及时通报邻局。对有严重火险隐患的货车应甩下
处理。

第三十四条检查装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止用明火照明,检修装有可燃货
物车辆时禁止使用电、气焊及其他喷射火花的工具。
第三十五条车站对在专用线装载的列车(车辆)或托运人自行装载的车辆,应严格
检查,确认防火安全状态良好方可接送。

第五节列车运行中的防火

第三十六条机车乘务人员及有关行车人员要认真 
!〃#望,注意观察列车运行状
态,发现火情立即通告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迅速扑救。
第三十七条列车在高坡区段运行时,机车乘务员应按规定的操纵示意图操纵机车,
大小闸交替使用,防止闸瓦磨擦引起火灾。
第三十八条高坡区段的列检所对通过列车,应严格按作业标准更换闸瓦、调整鞲鞴
行程和空重车手把位置,严格进行保压试验。
第三十九条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需要摘下施修时,在车站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车辆调动时,必须按规定隔离。车辆维修和倒装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内进行。
第四十条货物列车的押运人员应遵守《押运员须知》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沿线停车站要维护好治安秩序,防止扒车人员动火引起火灾事故。


第五章货场仓库消防管理

第一节货场防火

第四十二条货场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货场内严禁吸烟、动火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十三条进入货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装载货物的机动车不得进入仓

库。
进入货场的蒸汽机车应按规定装设火星网,不准大开送风器和在货场内清炉。
第四十四条库区内不得动用明火。必须动用时,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办理

《动火证》,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明火作业后应派人监护,确认无异状后方可离开。

第二节货运仓库防火

第四十五条铁路货运仓库属综合性中转仓库,其储存货物危险性分类,危险货物按
甲类管理,易燃货物、普通货物按丙类管理。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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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危险货物应按性质和保管要求,存入在指定的仓库、雨棚、货区。易燃
气体、液体,应存放在荫凉通风地点。遇潮或受阳光照射易产生有毒所体或燃烧爆炸的危
险货物,不得在露天存放。危险货物的存放保管,应执行《危险货物配装表》的规定,对不
能配装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采取隔离措施。

第四十七条库存及露天存放的货物,应分类、分批、分垛码放。整车货物垛与垛间
距不应小于 
!〃#米,零担货物堆码时也应留出防火间距。危险货物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
于 
#平方米。货垛与消火栓、电源开关的间距不得小于 
%〃#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米。

第四十八条危险货物应按规定标准包装。承运时应严格检查,严防跑、冒、滴、漏,
确认无变质、分解、自燃等现象,方可入库。
第四十九条危险货物专用仓库的布局、分类不得擅自改变,如需改变时,应报经公
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危险货物运量小的车站,可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在普通货场仓库内分隔或划出专用
货位,但必须与其他货物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并报经分局主管部
门批准。

第五十条危险货物专用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普通货物仓库内设办公室,必
须与库房建筑做防火隔断,取暖火炉的烟筒要加设防火网(罩)。

第三节装卸作业防火

第五十一条装卸、搬运危险货物所使用的机动车,应安装防火花装置,并随车配备
性能良好的灭火器。其他装卸工具也应采取防火花措施。

第五十二条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防
火安全的规定,轻拿轻放,堆码整齐、牢固,防止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倒置和倒塌。装卸
作业后,作业人员应对货位、电源开关等进行检查,确认无异状方可离开。

第四节仓库电器防火

第五十三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规范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
的规定。危险货物仓库、油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
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存放易燃货物的仓库,不准使用碘钨灯。使用高压水银灯、六十瓦以上
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或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时,应采取防燃、隔热、散热等防
火措施。各类库房使用新型照明灯具时,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第五十五条存放危险货物和易燃货物的仓库内不准安装、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
装卸作业时,货车内使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应采用安全电压,其变压器、开关、电源插
座不准安装在库内。作业后应立即收回,不得在库内存放。
第五十六条仓库内照明设备的开关、配电盘必须安装在库外,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
险装置。仓库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套金属管或用阻燃型硬质塑料管保护。
第五十七条仓库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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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敷设电线。

第六章铁路工程消防管理

第五十八条铁路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防火设计规
范,并经铁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和验收。未经审核的工程不得开
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九条既有建筑改变结构或装修时,应报经铁路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六十条人防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改变用途时,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并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六十一条客运站的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应符合《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的
有关规定。大型、特大型车站的站台上应设室外消火栓,室内消防管网应设有水泵接合
器,其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确定;软席候车室、贵宾室、售票票据库、行包库及配电室
等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相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地下行包库应按《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危险级建筑物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六十二条车站贵宾室、软席候车室、通信楼、信号楼、调度所、大中型电子计算机
房等建筑,室内装修应采用难燃或阻燃材料。

第六十三条通信楼、信号楼、高层建筑的防雷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通信
楼、信号楼电力配电盘应装在机械室外,楼内电缆沟槽和室外采用复合材料的信号机构、
箱、盒等器材及外露的电缆沟槽应采取阻燃措施。楼内高温易燃元器件应按有关规定采
用阻燃材料。

第六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编组站、客技站应设消防给水管网和消防通道,股道
之间应根据需要设置消火栓。
第六十五条各单位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临时需要搭建的,须经铁路分局主管
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且应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第六十六条可燃、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和液体管道跨越铁路工程设计,应符合石
油部、铁道部《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并报经铁路公安消防监
督机构审核批准。

第六十七条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线两侧不得引火烧荒,水平距离 
!〃#米以内严禁
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六十八条工程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应坚持“自防自救”的原则,执行公安部《关于
建筑工程工地防火措施》的规定。

重点工程工地必须分区布置,划分为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区、材料区、仓库区、办公生
活区、机械站等区域,各区之间应有一定的防火间距。重点工程工地暂设方案应经局主管
部门批准;一般工程工地暂设方案,应经工程处(工程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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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消防器材配备

第六十九条各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持

完好。
建筑物的灭火器材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配备。
旅客列车每个车厢应配备两个以上高效灭火器。灭火器必须选用经公安消防监督部

门检测的合格产品,悬挂在车厢两端便于取用、不易碰撞的位置,挂具要牢固、配套。灭火

器应纳入列车备品,严格交接、管理。
机车、特种用途车辆也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第七十条既有编组站、客技站和火灾多发区段的车站、重点工程工地,应根据扑救火

灾的需要建立消防点。消防点可因地制宜设置消防给水设施或储水池,配备机动消防泵
或一定数量的其他灭火器材。

第八章火灾扑救和调查处理

第七十一条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扑救火灾工作预案。
车站应制定接入起火列车的预案,并列入车站《工作细则》。
第七十二条有关行车人员发现列车火灾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及时向车站报警。

车站接到报警要迅速向铁路分局调度和邻近消防队报告,同时,组织力量赶赴现场扑救。
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必须停车时,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
规定”办理。
列车火灾扑救工作,在邻近车站站长和公安消防部门未赶到前,旅客列车由列车长负

责指挥,货物列车由运转车长负责,没有运转车长的由牵引机车司机负责。
车站站长为扑救火灾,有权调用站内各部门的人员、车辆和消防器材。
第七十三条发生火灾的单位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铁路局(集

团公司)、分局(总公司)、铁路公安局、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构
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铁道部主管司局报告。客货列车发生火灾,
行车调度要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七十四条凡发生火灾,都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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