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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39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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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四)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

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在县、市公安

局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厂矿企业

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物资主

管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按照国家分配计划签订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必须

经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方为有效。合同副本应及时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以备查验。

严禁自由买卖,严禁企业自销,严禁用爆破器材换取其它物品。

第十九条县级以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以及科研、文艺、医疗等单位需用

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

购买证》,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二十条经销爆破器材的供应点,由物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协商定点,

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出售爆破器材时,必须验收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

品购买证》。

第二十一条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必须经兵器工业部审核批准和所在地省、市、自

治区公安厅(局)同意,向外贸部门申领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依法实行监管,凭进

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查验放行。

第五章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二十二条运输爆破器材,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
合同,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
《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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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购买爆破器材,需要运输的,应当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
买证》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或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
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在市内短途运输爆破器材时,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事先通知市公安
局,并严格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应当凭兵器工业部批准的文件
和外贸部门签发的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
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第二十四条承运单位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运
输。需要派人押运的,托运单位应当派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的人负责押运。

第二十五条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

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装卸爆破
器材的车站、码头,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商确定。

(四)装卸爆破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
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
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
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
间通行。

(六)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
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第二十六条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
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

第六章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
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
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第二十八条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厂矿企业的爆破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专业训练,所在地县、市公安局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的,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破员作业证》。
对爆破员应进行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
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权利。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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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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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作业证》交回原发征单位。

第二十九条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
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三十条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
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
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
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第三十二条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农民如因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进行爆破
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批准,委派
爆破员代行购买爆破器材进行爆破。

第三十三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
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第七章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第三十四条生产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
系报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必须经所在地县、市主
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
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
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第三十五条严格控制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需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和文艺、体育、
狩猎、外贸出口等特需制品时,应当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市、自治区
公安厅(局)批准,指定专门工厂定量生产。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第三十六条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需用黑火药、烟火剂时,海上运输、捕捞
及其他作业船需用民用信号弹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
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三十七条经销黑火药、烟火剂的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所
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
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出售黑火药、烟火剂时,必须验收《爆炸物品购买证》。

销售烟花爆竹的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炸
物品销售许可证》,方准销售。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贩运和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第三十八条狩猎者需要的黑火药和火帽(底火),凭《猎枪证》和所在单位保卫部门
或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到指定供应点限量购买。销售单位应当将购买人姓名、住
址、工作单位、号码、以备公安机关查验。

《猎枪证》销售数量及日期登记造册,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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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运输黑火药、烟火剂和民用信号弹,由购买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
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
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八章惩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
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
市公安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
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应视情节轻重,属于个人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
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在本条例公布前,已经从事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没
有办理或者没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
续。

第四十四条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
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公安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批准、
同年十二月九日公安部公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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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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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名称

公安部一九八四年二月十三日公布

序号名称英文名词

一、炸药

(!)硝基化合物类炸药 


!硝基胍 
〃#%&’()*#+#*;,〃…
。硝基脲 
〃#%&(%;) 
/二硝基苯 
0#*#%&1;*2;*;,0〃3 
4二硝基萘 
0#*#%&*)566)7;*; 
8二硝基甲苯 
0#*#%&&7(;*;,0〃 
9 
:三硝基苯 
9%#*#%&1;*2;*;,9 
〃3 
;三硝基甲苯(梯恩梯) 
9%#*#%&&7(;*;,9〃 
9 
%#》)》#+ 
?三硝基苯甲醚 
9%#*#%&)*#@&7; 
!A三硝基二甲苯(克西里尔) 
9%#*#%&BC7;*;,9〃D 


!! 
!—羟基— 
。E4E:—三—〃—硝基三氮杂环己烷(::。炸药) 
!。其它硝基化合物类炸药

(。)硝基胺类炸药 
!三硝基苯甲硝胺(特屈儿) 
9;%C7,FG 
。四硝基苯胺 
9;%)*#%&)*#7#*;,9〃H 
/六硝基二苯胺(海西尔) 
I;BC7,I〃0= 
4环三亚甲基三硝胺(黑索金,硝宇) 
I;B&’;*,J0D 
8环四亚甲基四硝胺(奥克托金) 
K》&’;*,ILD 
:其它硝基胺类炸药

(/)硝酸酯类炸药 
!硝化甘油(丙三醇三硝酸酯) 
〃#%&’7C》;%#*;,〃M 
。二硝化乙二醇(乙二醇二硝酸酯) 
G6C7;*;’7C》&7+#*#%);, 


GM0〃 
/季戊四醇四硝酸酯(泰安,喷特儿) 
=;*);%C6%&7;%)*#%);, 


=G9〃 
4硝化纤维素(含氮量在 
!。 
E 
8N以上的) 
〃#%&》;77(7&@;,〃F 
8其它硝酸酯类炸药

(4)硝化甘油类和二硝化乙二醇类混合炸药 
!胶质炸药(代那买特) 
0C*)O#;@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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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面爆破专用炸药 
〃#%&’()*%+;…。/0(*+1。* 
2当量型煤矿炸药 
3离子交换型煤矿炸药 
4其他

(4)硝酸铵类混合炸药 
5铵梯炸药 
6##;+7#;+%8)%。。/0(*+1。* 
!浆状炸药 
〃(788+。*。/0+*+1。* 
2水胶炸药 
9)%。8,…。(。/0(*+1* 
3乳化炸药(乳胶炸药) 
:#7(*+;。/0(*+1。* 
4铵沥蜡炸药 
;铵松蜡炸药 
? 
@A 


B其它(如铵煤、铵木、铵磺、铵邻、铵萘、铵胍炸药等)
(;)氯酸盐类和过氯酸盐类混合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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