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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46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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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管理工作。

第十条总部,国防科工委、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队各大单位)和武装警察部队,
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区的新老兵运输工作。
第十一条全国新老兵运输开始日的 
!〃天前,应当成立下列临时组织机构;
(一)各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和驻本单位(本地区)军事代表机构应当组成新老
兵运输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运输企业的新老兵运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新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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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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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办公室,由运输企业的运输、公安部门和驻本单位(本地区)的军事代表机构组成,具
体承办新老兵运输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省(市、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省军区(军分区、人
民武装部)有关部门联合组成有交通、卫生、公安部门和车站、港口及驻车站、港口军事代
表机构等参加的新老兵中转接待机构,负责组织安排新老兵在本地区中转换乘时的短途
运输、食宿接待和医疗卫生工作。

全国新老兵运输结束后,其成立的临时机构即行解散。

第三章运输期限

第十二条全国新老兵运输期限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和指示确定。通常情
况下,全国新老兵运输应当于每年 
!!月 
〃#日开始,!〃月 
!日前结束;其中,老兵铁路、
水路运输应当于 
!!月 
〃#日开始,新兵铁路、水路运输应当于 
!〃月 
!%日开始。

航空运输及与之衔接的铁路、水路运输期限,由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商有关部门
确定。

公路运输时间根据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总部,军队各大单位和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总参谋部军务部划定的老
兵离队期限,均衡安排老兵离队。
部队单位多、老兵运量大的地区,由负责警备勤务的驻军单位召集各部队和有关运输
企业协商,均衡安排各部队老兵离队的具体时间。

第四章运输计划

第十四条总参谋部军务部和军队各大单位、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军(警)务部门,应
当及时向有关同级的军事交通运输部门提供新兵分拨计划和老兵退伍计划。
第十五条新老兵铁路、水路、航空运输计划分为以下两种:

(一)军事运输计划:同一单位新兵和接兵干部人数达 
〃%人以上,且乘行日期、车(船)
次、发到站(港)相同的铁(水)路运输;经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批准的新老兵航空运
输。

(二)购票计划:从征集地车站(港口)始乘的新兵和接兵干部不足 
〃%人的铁(水)路运
输;从驻地车站(港口)始乘的老兵和送兵干部的铁(水)路运输;同一单位老兵和送兵干部
同行人数达 
!#人以上,且中转日期、车站(港口)和车(船)次相同的铁(水)路运输。

其余按自行购票办理。
第十六条接兵部队先遣联络员应当于征兵工作开始日的 
!#天前,到征集新兵的省
或市(地)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填报新兵铁路、水路运输计划。
接兵部队在新兵征集地需使用地方公路、水上交通工具短途运送新兵的,应当在使用
日 
!%天前向征集新兵的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提交新兵短途运输计划。
经许可办理新老兵航空军事运输的师(含)以上单位,应当于全国老兵运输开始日(通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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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为 
!!月 
〃#日)的 
#天前,向军区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提交新老兵航空军事运输计
划。
团级或团级以上部队应当在老兵始乘车(船)日的 
%天前,向当地铁路车站(港航单
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提交老兵铁(水)路运输购票计划。
第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于全国征兵开始前,向当地驻铁(水)路军
事代表机构提交新兵铁(水)路军事运输计划。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于新兵始乘车(船)日的 
&天前,向当地铁路车站(港航
单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提交新兵铁(水)路运输购票计划。
第十八条铁路车站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应当将新老兵购票计划及时上
报铁路分局(含同级铁路公司,下同)新老兵运输办公室。
未设铁路分局的地区,铁路分局新老兵运输办公室的工作由铁路局(含同级铁路公

司,下同)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承担。
第十九条新老兵军事运输计划由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组织审批。
军区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审批本区内发运的新兵铁路、水路军事运输计划。
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和军区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可以授权驻铁(水)路师、团

级军事代表机构审批该军事代表机构管区内发运的新兵铁(水)路军事运输计划。
第二十条军区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应当组织协调本区内有关铁路、水路运输企
业,于全国新兵运输开始日的 
〃天前,初步拟制本区内的新兵军事运输计划。

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应当组织协调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主管部门,于全国
新兵运输开始日的 
’天前制订全国新老兵航空军事运输计划;于全国新兵运输开始日的 
〃〃天前制订全国新兵铁路、水路军事运输计划。

第二十一条新老兵运输计划按照下列要求拟制:
(一)优先安排,均衡发运,合理选择运输方式;
(二)优先安排使用可直达新老兵最终到站(港)的车(船)次;
(三)新老兵始乘车站有优质优价旅客列车和普通旅客列车开往同一到站的,应当安

排使用普通旅客列车;
(四)合理安排中转换乘,减少新老兵中转停留时间,防止因车、船晚点影响新老兵中

转;
(五)先安排使用本管区始发的车次、船次,后安排使用他管区始发的车次、船次;
(六)按照《新老兵军事运输计划安排表报填写要求》,确定军事运输每批新老兵的乘

行日期、时分、车(船或架)次及始乘、中转、终到的车站(港口或机场),做好统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新老兵铁路运输使用除国际旅客列车外的各类旅客列车,按下列形式
组织运输:

(一)一列旅客列车编组内的全部硬座席位同时用于新兵军事运输的,按整列运输组
织。用于整列运输的旅客列车,沿途各站硬座票额一律取消;软卧、全列无硬卧代硬座的
硬卧,仍按原票额分配计划执行;全列有硬卧代硬座的,剩余硬卧均由列车始发站发售,沿
途各站硬卧票额一律取消。在使用区段内,列车及沿途各站不得发售载有新兵的硬卧代
硬座车的上、中铺硬卧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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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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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列旅客列车编组内的部分硬座席位用于新兵军事运输的,按整批留座组织。
整批留座使用硬座车厢数较多的列车(跨局旅客列车以铁道部、局管内旅客列车以铁路局
下达的新兵军事运输计划为准),剩余硬座均由列车始发站发售,沿途各站硬座票额一律
取消。

(三)老兵和送兵干部,同行人数不足 
!〃人的新兵和接兵干部,按纳入客运计划购买
客票组织。同一硬座车厢载有 
#〃名以上老兵时,各站及列车不得再发售该车厢的客票。

运输新兵较多的旅客列车,在保证安全、不影响管区分界口交接时分的前提下,跨局
旅客列车经铁道部、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批准,可以在无停时车站临时停车供新兵上
下。但一列旅客列车临时停车不得超过 
!次。

新兵在列车中途站下车的,该中途站(以铁道部或铁路局下达的新兵军事运输计划为
准)及其后各停车站和列车可以发售空出席位的客票。
全国新兵运输期间(通常为 
!月 
〃日至 
!月 
%日),硬座客票预售提前期不得超
过 
&天。

客运能力异常紧张时,经铁道部运输部门和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共同批准,可使
用客车加开临客组织整列运输。临客编组不得小于 
&辆(按铁路客运规定配备茶炉车、
餐车、广播车、宿营车和隔离车),并保证供应水、电和暖气。

第二十三条新老兵水路运输使用客轮,按下列形式组织运输:

(一)一艘客轮全部舱位同时用于新兵军事运输的,按整船运输组织。整船运输可以
在营业航线上增减停靠码头。可以选调客轮在非营业航线上组织整船运输。
(二)一艘客轮部分舱位用于新兵军事运输的,按预留舱位组织。
(三)老兵和送兵干部,同行人数不足 
!〃人的新兵和接兵干部,按纳入客运计划购买

客票组织。

第二十四条新老兵航空运输使用客机,按下列形式组织运输:

(一)一架客机全部座位同时用于新老兵军事运输的,按包机运输组织。

(二)其他老兵运输凭士兵退出现役证购买客票。

第二十五条铁道部、交通部运输部门应当于全国新兵运输开始日的 
&天前,向本
系统运输企业下达新兵军事运输计划。

铁路分局(水路港航单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应当按照新兵军事运输计划,调整客票
票额分配计划,于新兵始乘日的 
#天前,将新兵军事运输计划以调度命令下达至新兵登车
站(港航单位)和列车始发站。

铁路分局(水路港航单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应当根据新老兵购票计划,调整客票票
额分配计划,于新老兵始乘日的 
&天前,将新老兵购票计划以调度命令下达至新老兵登车
站(港航单位)和列车始发站,并将新老兵中转购票计划通报中转地的铁路分局(水路港航
单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

中转 
!次及以上的新老兵中转购票计划,按新老兵中转顺序由中转地的铁路分局(水
路港航单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之间接续通报。
中转地的铁路分局(水路港航单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应当在新老兵中转换乘日的 
&天前,将中转购票计划以调度命令下达至新老兵中转登车站(港口)和列车始发站。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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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始发站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应当将新老兵运输任务通知列车长。车站
(港口)应当将不同部队老兵尽量安排在不同车厢(舱位)。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会同运输主管部门,对新兵至始乘车站、港口、机场的
短途运输作出安排。
第二十六条军区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应当于全国老兵运输开始日的 
!〃天前,向
本区内有关师以上单位下达新老兵航空军事运输计划。
驻铁(水)路军事代表机构应当于全国新兵运输开始日的 
!#天前,向当地省级人民政
府征兵办公室通报新兵铁(水)路军事运输计划。

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于全国新兵运输开始日的 
!〃天前,向接兵部队通报新
兵铁(水)路军事运输计划,并给每批铁(水)路军事运输提供 
!张按重点运输填写、加盖省
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人印章的铁(水)路军运费后付凭证(铁路、水路接运的每批军
事运输提供 
张)。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将新兵至始乘车站、港口、机扬的短途运输安排情况
及时通知接兵部队。
第二十七条经审批下达的运输计划一般不得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于始
乘日的 
#天前提出申请。
变更新兵铁(水)路军事运输计划,由接兵部队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驻铁
(水)路军事代表机构提出申请。
变更新老兵航空军事运输计划,由原提计划的师以上单位向军区后勤部军事交通运
输部提出申请。
变更新兵铁(水)路购票计划,由接兵部队通过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当地铁路
车站(港航单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提出。
变更老兵铁(水)路购票计划,由老兵所在团级或团级以上部队向当地铁路车站(港航

单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提出。
变更新兵短途运输计划,由接兵部队向征集新兵的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八条变更前后涉及范围跨军区的铁路、水路军事运输计划的变更,应当报经

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核准。变更前后涉及拖围跨军区的航空军事运输计划的变更,
由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商民航总局同意后核准。

军区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可以核准变更前后涉及范围均未超出军区管区的铁路、
水路军事运输计划的变更;在商得民航地区管理局同意后,可以核准变更前后涉及范围均
未超出军区管区的航空军事运输计划的变更。

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和军区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可以授权驻铁(水)路师、团
级军事代表机构,核准变更前后涉及范围均未超出该军事代表机构管区的铁(水)路军事
运输计划的变更。

铁(水)路购票计划的变更,应当报经铁路分局(水路港航单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调

整安排。
新兵短途运输计划的变更,由征集新兵的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调整安排。
第二十九条核准、调整安排运输计划变更的单位,应当将计划变更情况迅速通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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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变更前后涉及的军事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水路、公路、航空主管部门。

第五章运输实施

第三十条铁道、交通、民航系统的各级运输、公安部门和军队的各级军务、动员、军
事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互通信息,加强协调配合。各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部门和军
事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调度指挥和现场组织工作,掌握运输情况。

第三十一条各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与驻本单位(本地区)的军事代表机
构,召开联席会议或电话会议,统一部署任务,教育职工和公安干警,热情为新老兵服务,
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第三十二条总参谋部军务部应当掌握新老兵运输途中的管理情况,组织有关单位,
在老兵中转量大的地区派出联络小组,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妥善处理新老兵运输途
中发生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部队应当做好新老兵安全乘行教育工作,明确运输途中组织管理的具
体要求和接送兵干部的职责、任务,做好接送兵干部的培训工作。新老兵人数较多的可以
组成临时建制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确定负责人。对老兵 
!〃人以上同行的应当选派干部带
队,不足 
!〃人的也应当指定骨干带队。

新老兵和接送兵干部应当服从军事代表的指导,需要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军事代
表或铁道、交通、民航系统的工作人员反映。
第三十四条驻交通沿线军事代表机构应当组织运输企业、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
部队,认真核对运输计划,按照运输计划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和组织运输。
第三十五条部队应当安排好驻地至车站、港口、机场同的新老兵短途运输,与中转
地的新老兵中转接待机构联系安排新老兵中转接送站短途运输和食宿、医疗事宜。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会同运输主管部门检查落实新兵至始乘车站、港口、
机场的短途运输。
新老兵中转接待机构,应当组织落实新老兵在本地区中转换乘时的短途运输、食宿和
医疗工作。
军队各大单位和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门,可以组织部队车船,协助完
成新老兵中转换乘的短途运输。

第三十六条接兵部队应当按照新兵铁(水)路军事运输计划,于始乘日的 
〃天前,向
始乘车站(港口)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递交铁(水)路军运费后付凭证。车站应当
给部队开具军运后付客票(或以现行“代用票”代替,下同),给部队和列车长开具注明部队
使用车厢席位的调度命令。港口应当给部队开具注明部队使用舱位的军运后付客票。接
兵部队到达铁路中转站后,应当及时向中转站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出示军运后
付客票。中转站应当给部队和列车长开具注明部队使用车厢席位的调度命令。接兵部队
到达水路中转港后,应当及时向中转港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递交水路军运费后
付凭证。中转港应当给部队开具注明部队使用舱位的军运后付客票。

接送兵部队应当按照新老兵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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