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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47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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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正式上岗。

第三十五条乘车证的请领、分发

一、空白乘车证的请领和审批,实行定额管理办法。部根据各系统不同需要,对部属
单位和总公司所属局、院、厂定额发放空白乘车证。

二、请领乘车证时须填写空白乘车证请领单(附样十五)一式三份,甲页存查、乙、丙页
报送上级分发单位请领;分发单位核发时,应将发行的乘车证符号、号码、数量等要求的内
容详细填入请领单,审核盖章后,乙页存查登记,丙页连同票证发给请领单位。

各单位对领回的乘车证,应于五日内收点完毕。点收中若发现缺册、缺号、重号、印刷
不清、错误和张数不符等情况,应在请领单甲页记入实收数量并编造点收记录一式二份,
一份备查,一份连同不符票证的甲页请领单一并退寄分发单位。

第三十六条乘车证的递送、交接、保管及销毁

一、乘车证的请领、分发、递送、交接及保管,必须按有价票据办理。

二、乘车携带整批乘车证的人员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列车工作人员要搞好协助工作。

三、各种乘车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存放地点必须保证安全,并要经常检

查,定期清点。凡由于个人责任造成丢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单位乘车证失窃非
属个人责任的,应按丢失罚款规定及票面折算经济损失,由单位承担,并将罚款交财务收
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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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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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毕回收的各种乘车证,要按规定整理造册,交回上一级分发单位,由处以上单位
审查核对无误,保管二年后,注册销毁,并制成记录备查;销毁时应由该单位领导和劳资部
门有关人员监销。

第三十七条乘车证的登记、统计制度
一、各种乘车证必须有健全的登记、统计制度,做到有据可查,由于管理人员自身责任
造成丢失、短少、错误以及无据可查的,应由单位领导或经办人员承担经济和行政责任。
二、各单位应按乘车证种别、席别建立空白乘车证收发台帐(附样十六),对结存、领
入、分发数量进行登记,以便统计检查。

三、各填发单位请领的乘车证、严禁互相借用,启用的整册乘车证必须按编号顺序使
用,并集中管理填发,不得乱用。各级单位必须根据其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规定用
票数量,防止“滥发”现象,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

四、用完的整册乘车证,应将用过收回的乘车证及存根(丢失者有罚款财务收据),与
申请书相对应加以整理粘贴成册,并于每册加装用毕 
!!乘车证封面(附样十七),短少并
未做处理整册收回的乘车证,将不予核收。

五、人事、劳资部门应根据职工档案,按探亲假制度规定和劳动保险条例建立职工探
亲登记卡片(附样十八)。凡审核批准使用探亲乘车证,出具探亲证明则必须同时在探亲
卡片上作记载,不得疏漏。

六、有权填发就医乘车证的沿线卫生所,应建立就医用票户名册,注明用票人单位、亲
属关系、年龄等基本情况。

七、为便于管理,各单位必须建立乘车证填发登记簿(附样十九)。

第三十八条乘车证使用查验

一、站、车客运人员必须熟知乘车证使用的有关规定,认真查验乘车证填载项目和必
须携带的有关证件和证明,并打剪标记。如有不符,视为无效,并有权扣留所持乘车证,按
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持用的全年,临时定期、通勤、定期通勤、通学、全年定期就医(购粮)和临时定期
就医乘车证免打查验标记;其他乘车证均须于始乘站和返乘站予以剪口,列车内查验时应
打查验标记,否则按客运有关规定办理。

三、铁路各部门特定的在列车上工作的各种证件(如铁路运输收入稽查证、客运监察
证、铁路乘车证监察证等),只能作为工作证,均不能作为乘车的凭证。

第十三章违章审批,填发、使用和丢失乘车证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乘车证管理人员的要求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执行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除
铁道部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无权超出铁道部的规定,特批各种乘车证。

乘车证管理人员要熟悉乘车证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严格按规定审批填发、回收各种
乘车证。对违章批准的,有权拒绝填发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如明知违章而不追究、不报
告、仍填发者,要与违章批准者受同样的经济制裁;不经批准擅自违章填发者,要与违章使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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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者受同样的经济制裁。
违章填发、使用调度命令乘车的,也按本章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违章批准和填发乘车证的处理
对违章批准和填发各种乘车证,除追回乘车证外,要按下列标准进行罚款:
一、全年定期乘车证 
!〃使用区段为全国各站的每张罚款 
#元; 
%〃使用区段超出铁路局管范围的,每张罚款 
%元; 
#〃其他乘车证每张罚款 
!元;
二、临时定期乘车证 
!〃填发使用区段超出铁路局管范围的,每张罚款 
!元; 
%〃填发使用区段在铁路局管范围内的,每张罚款 
&元;
三、其他乘车证每张罚款 
’元;
四、凡违章为路外人员审批、填发乘车证按上述标准视情况加倍罚款。
第四十一条丢失乘车证的处理
对丢失乘车证者,除本人作出检查外,要按下列标准进行罚款:
一、全年定期乘车证每张罚款 
&元;
二、临时定期乘车证每张罚款 
’元;
三、其他乘车证每张罚款 
#元。
四、假报丢失乘车证按违章使用处理,若继续违章使用的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五、丢失空白乘车证的罚款及票面经济损失的折算,原则按上述罚款标准办理,能落

实票面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按票面经济损失办理。单位丢失空白乘车证,要及时向上一级
主管部门报告并认真查处,视有关人员责任大小及经济损失程序,予以经济处罚及行政处
分。处理结果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部或铁路局劳资部门向管内或有关各局发出通报,
接到通报的局亦应及时向管内通报查扣丢失的乘车证。

六、丢失定期通勤、通勤、通学、全年定期就医(购粮)乘车证的,罚款后方可予以补发。
第四十二条违章使用乘车证的处理
一、违章使用乘车证,如:在票面上加添、涂改、转借、超过有效期限或有效区间乘车,

未持规定的有关证明、证件或持伪造证明、证件的均按无票处理,要查扣其乘车证及有关
证件。此外,单位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持用伪造乘车证者,一经发现,应立即查扣,并
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超出规定条件使用乘车证者,也按违章使用处理。

二、违章使用乘车证均要按所乘旅客列车的等级、席别、铺别、区间(单程或往返)及票
面填写人数加倍补收票款,下列乘车证还应按票面记载的席别、区间,按照下列计算方法
加收罚款: 


!〃定期通勤乘车证,按票面填写乘车区间,自有效月份起至发现违章月份止,按每月
一次往返的里程计算。 


%〃全年定期乘车证,临时定期乘车证、通勤(学)乘车证。从有效日期(过期的从有效
期终了的次日)至发现违章日期止,票面填写的乘车区间在一个铁路局以内的,按每日乘
车 
’公里计算票价;乘车间区跨铁路局的,按每日乘车 
!公里计算票价,计算后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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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的按 
!〃元核收。 


#发现其他违章行为的,均按《各规》的规定相应处理。

三、乘车证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章事项,当时处理不了的,由站、车编制客运记录,连

同查扣的乘车证及有关证件报本铁路分局或铁路局财务部门,由铁路分局或铁路局依据

规定向违章职工单位发函并追补应收票款和罚款;违章职工单位接到函件,要查证落实严

肃处理,并将应补票款和处理结果于 
#〃日内报送发函单位收入部门。如违章者单位未按

来函要求补缴款额的,铁路分局或铁路局要报告上级机关督促违章者单位迅速处理,必要

时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各单位在职工交回乘车证或日常检查中发现有违章使用的,也

要按规定处理。对补缴的票款和罚款应上交财务部门。

四、劳动工资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乘车证违章问题要填写违章乘车证处理通知书(附

样二十)一式两份,经领导批准后存留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办理罚款的财务事项。违章

者是干部的,要另加一份送交人事或干部部门追究行政责任;领导干部违章的,还必须将

处理结果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如本人当时无力付缴罚款,可在其工资一次或分次扣缴。

各级填发人员应及时通报回收中发现的违章、丢失问题,对个人使用乘车证的丢失罚

款直接填写丢失乘车证罚款通知书(附样二十一)一式两份,一份存查,一份交财务部门办

理罚款的财务事项,并记入乘车证罚款明细帐簿(附样二十二)。罚款收据应交填发人代

票入册。对丢失乘车证未按规定罚款即补发乘车证的,按违章填发处理。

五、对滥用职权违章批准、填发乘车证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

任。

六、对违章批准、填发、使用及丢失乘车证的收回罚款,运营部门由各所属单位财务代

收并单独列帐,按季上交财务部门,列其他收入(堵漏收入);其他部门由财务核收,按季列

营业外收入。

第十四章乘车证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评比制度

第四十三条乘车证的检查制度

一、为保证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对乘车证管理使用情况实行日常检查与

上级主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的制度。各铁路局和其他部属单位要每年组织乘车证的检查,

铁道部将定期组织全路各部属单位间的互查和抽查。

二、检查的方法和要求。 


%各有权填发乘车证的基层单位,对本单位使用完毕回收的整册乘车证在上交或封
存前,由劳资部门牵头,组织办公室、财务等部门对回收的旧证必须进行一次检查,检查中
发现问题要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检查、处理结果填写乘车证日常回收检查报告单
(附样二十三)一式两份,一份附有关处理凭证,一同粘贴在已检查的整册票本上,方可办

理上交手续;另一份由单位收存,据此填报年乘车证检查(自查)情况统计表(附样二十四)

逐级汇总上报。延误不报或迟报者不予分发新的乘车证。 


&分发乘车证的单位要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所属单位请领新证时,对上交的旧证

要进行检查。凡填发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处理,以及未按规定填写检查报告单的,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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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接收,也不发给新证。
第四十四条评比制度
铁道部、铁路局和其他部属单位要根据检查结果对所属单位进行评比,表彰先进、并

对违章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五条奖励
乘车证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分别由检查评比的上一级劳资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并

给予适当的奖励。
奖励款源,铁路局在堵漏保收奖中列支,其他单位在工资基金项下列支,具体奖励办
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部备案。

第十五章铁路乘车证的监察制度

第四十六条铁路各种乘车证均属有价证券,必须严格审批、填发、使用和管理。为
此,部决定建立铁路乘车证监察制度。
第四十七条铁道部统一设立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铁路乘车证监察,由劳资部

门主管乘车证的人员担任(〈乘车证监察证〉申请、申报、审批表见附样二十五)。
部每年将组织乘车证监察人员进行检查。
第四十八条铁路乘车证监察人员的监察范围: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乘车证监

察人员,在管内区段对各种乘车证的使用执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监察人员的职责:发现违章现象,有权按规定查处,并编制乘车证监察

记录(附样二十六)。
第五十条监察人员的守则:
一、执行监察工作时,应自觉出示《监察证》;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三、熟悉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并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和执行;
四、按照监察范围行使监察职责。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乘车证使用单位和各种乘车证持用者,应自觉接受和主

动配合乘车证监察人员对乘车证的检查和处理。站车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查
验工作。
监察人员因监察工作需要凭《监察证》可进出车站,并在列车、公寓、招待所食宿,使用

铁路电报、电话、乘坐旅客列车时,可免于签证。
第五十二条《铁路乘车证监察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和签发(附样二十七)。
监察人员调离岗位时,应立即交回《监察证》。《监察证》如有遗失,应向发证部门及时

通告,由发证部门发电声明作废。

第十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限其生活主要来源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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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父、夫:年满 
!〃周岁及其以上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母、妻:未从事固定职业及无固定报酬的;
三、子女:年未满 
#周岁(在校中学生可不受 
#周岁的限制)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的;
四、职工因幼年失去父母,由其他人抚养长大,如抚养人现仍由职工供养并符合本条
一、二两款条件者,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列为供养亲属。
第五十四条符合国家〔#%&〕#〃’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使用乘车证的办法比照退

休人员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关于对路内的外单位职工填发乘车证的规定
一、同一地区铁路单位之间严禁互相借用空白乘车证,也不得超出规定为其他单位职

工审批、填发各种乘车证。

二、铁路职工因公到外地出差,遇特殊情况,持用的乘车证到期无法返回时,或确需到
乘车证上填发的到站以外地区继续出差时,须依据本单位电、函委托书,由其他部属单位
代开乘车证,使用完毕必须及时交回。

第五十六条关于兰州局老职工使用探亲乘车证问题

对在兰州局工作满二十年及以上的老职工(不包括已按第二十一条九款办理的),不
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如遇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审查批准,本人及其直系供养亲属每四
年可单独或共同使用一次(只限一张)探亲乘车证,乘车区间按实际需要(限一个到站)填
发。

在兰州局管内的部属单位的职工,可比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机要人员、送档案人员,在执行取送秘密文件、档案、保密设备时,可采

取购票报销的办法,不能使用软席乘车证。
第五十八条合资、联营铁路职工如何使用铁路乘车证,部将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发铁路职工乘车证管理办

法一律废止。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需作调整处理,其批准权属铁道部。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一款第 
()(,依据铁道部 
%%年 
#号电报修改)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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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样一 
就医乘车卡片

!!!!!!!!!!!!!!!!

正面

就医乘车卡片使用须知 


!〃本卡片必须粘贴就医乘车证,并携

带工作证或家属证方为有效。 


#〃乘车区间、使用时间用戳记加盖,

不得涂改。 


〃持本卡片不得中途下车。 


%〃失去供养亲属条件时,应及时声明,

就医乘车证

(粘贴) 


并在卡片上给予注销,经办人加盖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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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背面(!)(** 
+ 
;*) 


亲属姓名
与职工
关系
性别
出生
年月日
经办人

供养亲属条件

铁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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