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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或由地(市)以上经委委托的县(市)经委审核批准处理。进口货物中无法交付货物,由
运输部门开列清单,会同海关、外运公司、保险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地(市)经委或由地
(市)经委指定的县(市)经委审核批准处理。
(三)对无法交付的鲜活、易腐、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货物,由运输部门开列清
单,迅速报当地县(含县)以上经委批准处理。当地经委要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当地经
委作出处理决定前,如运输部门发现货物有变质、燃烧、爆炸和泄漏等危险情况时,可先行
处理,事后报告。
(四)无法交付货物由港口、车站向有关物资单位有价移交,但进口货物要尽先有偿交
给外贸部门。接收单位要作好质量检验,全部按质论价接收。军用物资、历史文物、珍贵
图书、重要资料和违禁物品等,应分别向省(军)级的军事、公安、文化等主管部门无价移
交,不得交给其他单位。
(五)物资主管部门在接到移交通知后一个月内完成接收工作。过期不接收时,经县
(含县)以上经委批准,由运输部门负责处理。
(六)无法交付货物由当地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价格
有不同意见时,由当地物价部门裁决。质次滞销的物品,经物价部门批准削价处理。
(七)处理无法交付货物所得货款,应先扣除该货物的运输、装卸、储存、清扫、洗刷、广
告及其他劳务费用,进口货物还应按规定扣除关税和其他税款;对处理或销毁无法交付的
危险货物和变质、滞销货物所发生的入不敷出的金额,可在处理无法交付货物总收入中扣
除;剩余部分可提取不超过百分之三的专项奖励基金,奖励有关人员,其余款项就地交入
金库,处理单位属中央企业的交中央金库,属地方企业的交地方金库。
六、到达港口、车站的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拒收的,港口、车站应报当地经委强制
收货人按期提货;超过铁道、交通部门规定的提货期限的,按有关规定加收堆存费;超过一
个月不提货的,港口、车站可在当地经委组织下转栈,转栈费由货主负担,拒付转栈费的,
经当地经委批准,由银行强制划转。
七、因运输部门的责任发生的货损货差,由运输部门按规定向收货人赔偿,不得动用
无法交付货物及处理无法交付货物款抵补。
八、无法交付货物处理后,货主要求归还货物或价款时,一律不予受理。
九、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车站无法交付货物暂行办
《关于处理港口、
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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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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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
重新印发和组织执行《关于港口、车站无法
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经委〔!〃#〕%&号
铁道部、交通部、民航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天津市交委、
上海市交办、北京市市政委、武汉市交委:
为确保港站畅通,加强货场管理,加速物资周转,减少货物损失,国家经委在一九八六
年十二月一日颁发了《关于港口、(以下简称)并于
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办法》,
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半年多来,运输部门的基层单位大都能根据《办法》的规定,按时清理积压货物,积极
查找货主,及时处理“无主货”。但也还有一些单位,没有按上述文件办理。据新闻单位最
近揭露:有一个铁路车站存放三个月以上无人认领的货物达一千二百吨,六千五百四十七
件,价值八百多万元,积压商品中有家用电器、针织百货、五金电机、化工轻工产品等近百
种,以致库场堵塞,一些货物已开始变质、发霉或生锈。另一个铁路货场有三百多批价值
几十万元的电器仪表、皮革、食品等货物长期存放在仓库无人认领,有的已存放几年之久,
大多数是一九八五年、一九八六年到的货,其中一千多公斤海带已腐烂变质,五百多公斤
蜂蜜罐头已不能食用。
为此,国家经委和铁道部已组成工作组去现场会同当地经委、铁路等部门迅速解决无
主货的积压。
现将我委去年十二月一日《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重新印发,请各
省、区、市有关部门转发给基层单位,立即行动起来,对积压在港、站的货物认真进行一次
清查,对无法交付的货物要做到及时查找,及时处理,物尽其用,减少损失。今后,要把这
项工作坚持下去,做为经常性工作来抓,指定专人,定期检查,按时处理,避免积压,以确保
港站畅通。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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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关于发布《铁路站车广告(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运〔!〃〃#〕号
各铁路局:
随着改革的深化,铁路多种经营蓬勃发展。尤其是铁路站车承办广告业务,以其点
多、线长和面广的独特优势和条件,在传播信息,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指导消费,活跃经
济,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使铁路站车广告积极、健康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结合铁路站车实际,特制定《铁路站车广告(试行)管理办
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组织试行。
试行中发现的问题望及时向部报告。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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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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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站车广告(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车站和列车(以下简称站车)广告业务的管理工作,引导站车
广告积极、稳妥、健康地发展,根据国家《广告管理条例》以及铁路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
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铁路站车广告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广告事业的组成部分,也是铁路企业拓宽
经营的重要方式,大有作为,要大力发展。因此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经营方向,严格执行
和维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做到加强领导,积极开拓,合法经营,严格管理,健康发展,为
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
第三条铁路站车广告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由铁道部、铁路局、
铁路分局以及车站、车务段、担当旅客列车的客运(列车)段依法取得《广告经营执照》的部
门或单位负责经营。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自行利用站车设施经营广告业务。
铁路站车广告业务工作同时接受站车客、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经营铁路广告的部门或单位可根据需要配备专业人员,挂牌经营。从事站
车广告业务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钻研业务知识和经营方法,廉
洁奉公,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经正式发布的站车广告应视为铁路经营生产的组成部分,涉及铁路站车以
外的其他各有关部门或单位时,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工作。
第六条发布的站车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宣传政策。
在铁路站车发布外商广告,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有关涉外规定。
第七条铁路站车广告可利用有线广播、挂牌、招贴、灯箱、橱窗、闭路电视、电子显示
屏(牌)、报刊、出版物等多种媒介和形式发布。但涉及下列区域或形式时,不能发布广告:
(一)铁路客、货各种票据(站台票除外);
(二)客、货车厢外部及客车方向标志牌;
(三)站车设施上直接涂写(站区围墙、栅栏除外);
(四)当地政府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
(五)客、货列车车次、名称;
(六)其他影响行车安全、运输组织、环境保护的区域或形式。
第八条铁路站车广告的制作和设置,要突出“简洁、美观、安全”的原则,与站容车貌
及服务工作相协调。不得挤占规定的铁路图形标志、业务揭示、安全宣传等内容或位置,
也不得因广告宣传而减少或淡化站车应有的服务功能。
第九条利用客运站车发布的招贴、挂牌等固定形式的广告由铁路经营广告的部门
或委托有关单位负责保管、维修和保养。要明确责任人,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发现破损、陈
旧、脱色的广告要及时维修翻新。保证使用正常、效果良好。
第十条利用铁路客运站车发布的招贴、挂牌等固定形式的广告是铁路企业的公共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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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取拆卸、撕毁、涂损等破坏广告的行为。违者铁路广告经营
部门或单位有权利用法律的或行政的手段,追究责任,索赔损失。
第十一条由于站车广告设置不牢固,危及安全,造成人身伤亡或其他经济损失的,
由广告设置部门或单位负担责任。赔偿损失,触及刑法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铁路客运站车广告的经营部门或单位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时,应与客户
或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法律与经济责任,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同时要相应
建立广告客户业务档案,业务档案保管期为合同中止后的一年,以备查询。
第十三条凡违章设置发布客运站车广告的,铁路有关主管部门可会同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照国家《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违章部门或单位批评、警告、限期拆
除、停业广告以至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业整顿、吊销广告经营执照等处理。
第十四条客运站车广告的经营部门或单位必须合法经营,不得收取任何单位或个
多付、
人的实物以抵偿广告费用,也不得采取竞相降价、“代理费”“手续费”以及附加其他
违反铁路规定的优惠条件办法争揽广告。
第十五条客运站车广告发布后,根据广告合同的规定,广告客户或代理者可以到站
车检查合同履行情况,站车有关部门或单位可为其提供必要条件,但进站、乘车时,不得违
反铁路的各项规定。
第十六条铁路站车广告业务一律纳入多种经营系统管理,并严格执行部有关多种
经营的规定,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七条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本(试行)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与体改法规司共同负责解释。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
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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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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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运函〔!〃〃#〕#!号
关于全路旅客列车冠名权及广告载体使用权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为使铁路站车广告管理工作积极健康地发展,!〃〃%年
&月铁道部根据国务院《广告
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实行细则》,制定了《铁路站车广
告(试行)管理办法》,为规范铁路站车广告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最近,哈尔滨局报部《关于对哈局哈尔滨至北京等五对优质旅游列车冠名权及广告载
体使用权短期转让的请示》(哈铁办〔!〃〃#〕%#’号),考虑到各局均有类似问题需要统一规
范解决,经研究,现将旅客列车冠名权及广告载体使用权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哈尔滨局报部哈铁办〔!〃〃#〕%#’号文确定的
#对旅客列车广告载体使用权
的试点工作。
二、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也可报部批准指定一个分局(总公司)选择部分旅客列车进
行旅客列车广告载体使用权的试点工作。
三、旅客列车冠名权及广告载体使用权规范
!(在不影响列车方向牌服务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在原方向牌尺寸基础上,加宽
#))
为广告位置;
%(车内广告可利用闭路电视、电子显示屏(牌)、有线广播、灯箱、橱窗、牌(匾)、报刊、
出版物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发布。广告位置,在保证列车设备、设施上不变动的基础上承
办:车内两端墙壁,(每侧
%处)卧铺车仅限于走廊一侧。闭路电视可以
(!)两侧墙壁,(%)
按铺档(包房)装置。(*)服务设施、卧具、备品、工作用具可以打印、镶嵌、雕刻广告内容。
*(对在旅客列车上所做广告形式、位置、内容,必须报铁路局(集团公司)客运处审查
批准。
四、铁道部前发文电与本通知有抵触时,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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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劳〔!〃〃#〕!%号
关于发布《进京、进沪、进穗直通旅客快车
和较大车站客运工作竞赛评比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铁路客运服务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内外旅客需要,部
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后,决定在进京、进沪直通旅客快车和较大车站客运工作
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评比的基础上,增加进穗直通旅客快车竞赛评比,并制定了进京、进沪、
进穗直通旅客快车和较大车站客运工作竞赛评比奖励办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各铁路局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坚持标准,严格考评,真正把先进的站、车推荐
到部参加评比,使站车竞赛评比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进京、进沪、进穗直通旅客快车和较大车站客运工作竞赛评比奖励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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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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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进京、进沪、进穗直通旅客快车和较大车站
客运工作竞赛评比奖励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客运职工劳动积极性、创造性,全面提高客运工作服务质量,促
进铁路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旅客需要,充分体现“人民铁路为
人民”的服务宗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先进站车评比奖励将本着坚持标准,严格条件,鼓励先进,促进铁路客运工
作发展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不断提高铁路客运工作服务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进京、进沪、进穗直通旅客快车和经部批准参赛的较大车站。
第四条为加强进京、进沪、进穗先进站车评比工作领导,铁道部成立站车评比领导
小组,在主管副部长、总调度长领导下,由运输、公安、车辆局,劳资、教育卫生、财务司,路
风治安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评比日常组织工作由运输局负责。
第五条站车评比领导小组职能是: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参赛站、车编组;对推荐参
评的站、车进行检查;依据站、车评比条件、标准进行考核;综合评定出先进站、车名次;对
先进站、车实施奖励。
二、评比条件
第六条铁道部根据参评站、车安全生产,服务质量,饮食供应,旅客、行包运输,站、
车广播,站、车卫生,售票组织,基础管理等方面,统一制定竞赛评比条件(附件一)。
第七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站、车,不准向部推荐参加评比:
!〃发生责任险性及其以上旅客列车行车事故;
#〃发生责任旅客、职工重伤事故;
〃发生责任火灾、爆炸、食物中毒事故,行包大事故和票据、票款、现金丢失、被盗重
大、大事故,鼠蟑害严重;
%〃发生严重及以上路风事件;
&〃因站、车责任晚点,造成很大影晌的;
’〃站、车服务设施、备品严重缺损,影响服务质量或车辆质量达不到一级标准的;
(〃治安秩序混乱引起强烈反映的;
)〃工作质量明显低于评比条件标准的;
*〃有欺骗、隐瞒、虚假行为的;
+;
〃被铁路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撤销荣誉称号的。
三、考核标准
第八条为保证站、车竞赛评比工作的合理性、公正性、先进性,铁道部制定统一考核
标准(附件二)。
第九条考核实行计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