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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50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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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

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
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法律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

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
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十八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

全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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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七)互换配合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确定。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第十九条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用户、生产单位、行业协会、科

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拟和参
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可以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制定企业标准应当充分听取使用单位、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
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
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方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标准的出版、发行办法,由制定标准的部门规定。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
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二十四条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

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二十五条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
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属于我国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

求。
第二十六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

行业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标准实施的监督。国务院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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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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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
标准实施的监督。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的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
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
督检验任务。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力量。

国家检验机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
查。地方检验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规划、审查。

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本条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第三十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检验机构,
负责本行业、本部门的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均有权检举、揭发违反
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
责任者行政处分:

(一)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
(三)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
(四)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五)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
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
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
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
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
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
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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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第三十六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
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
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外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
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
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不免除由此产生的对他人
的损害赔偿责任。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

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二)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第四十条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对单位的罚款,一律从其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
列入成本。对责任人的罚款,不得从公款中核销。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

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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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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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关于发布《铁路货场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等八项铁道业标准的通知

铁科技函〔!〃〃#〕#号

各铁路局,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铁科院,西南交大,北方交大,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兹发布《铁路货场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技术条件》等八项铁道行业标准。其中《铁路行
李、包裹运输包装标志》和《铁道部机械动力设备分类代码》两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余
为推荐性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日起实施。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标准的出

版、发行事宜。标准的名称和编号如下:
标准名称标准编号
铁路货场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 
’ 
%##(—〃#
铁路 
)*叉式车技术条件 
%& 
’ 
%!#++—〃#
代替 
%&!#++—;〃铁路 
)*通用集装箱
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 
’ 
%!…〃。—〃#
代替 
%&!…〃。—。+
铁路一次性托盘及货物加固技术条件 
%& 
’ 
%##+—〃#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包装技术条件 
%& 
’ 
%##…—〃#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包装标志 
%&##;—〃#
铁道部机械动力设备分类代码 
%&##。—〃#
铁道部物资标准体系及标准体系表 
%& 
’ 
%##〃—〃#

在《铁道部机械动力设备分类代码》标准颁布实施后,原铁道行业标准 
%&/+/ 
0 
#—。〃

《机车车辆工业系统计算机信息代码》即行废止;现行铁道行业标准 
%&!+。。—。+《设备仪
器档案》标准中所规定的档案代号与《铁道部机械动力设备分类代码》相抵触的类目,在修
订时要协调一致。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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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 


!〃 
# 
!%%&—’%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包装技术条件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包装的基本要求、包装类型、技术要求、适用品类
(名)、加固方法及包装试验等。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在承运直通行李、包裹时的运输包装。管内

行李、包裹可比照执行。 


引用标准 


)〃 
(*&*普通木箱 


)〃 
&+*%瓦楞纸箱 


)〃 
&’;…钙塑瓦楞箱 


)〃 
。%(麻袋的技术条件 


)〃 
;’*&塑料编织袋 


)〃 
’(。*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总则 


)〃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温湿度调节处理 


)〃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堆码试验方法 


)〃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垂直冲击跌落试验方法 


)〃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采用压力试验机的堆码试验 


%基本要求 


%/(行李、包裹运输包装(以下简称行包运输包装)必须保证内装物品的安全、完整,

能抵抗各种运输环节的影响,完好地将行包运至目的地。 


%/行包运输包装件应完整、牢固、捆绑结实,便于装卸、堆码、点件、保管,适合运

输。 


%/%行包运输包装的包装材料、辅助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本标准的规

定,不同品类的物品采用的包装类型、加固方法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要求。 


%/*为保证物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完整,根据其性质和需要选用防震、防压、防

潮、防盗、防雨、防锈、防漏等防护包装。 


%/+每件行包为一独立包装,外部不能附插其它物品,两件亦不能捆绑成一件;箱、

包、袋必须加装能承受拉力的锁;多拉链的箱、包、袋,零散物品及外包装破损后缝合的物

品都必须另加外包装或装入行包专用袋内,捆扎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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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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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包包装件必须有加固措施,其内装物应用泡沫、纸屑等填实充满,不得晃动。
凡是使用旧包装的包装件,必须清除原有标记。 
!〃行李应用麻袋、编织袋、布袋、木箱包装,使用不能承受压力的纸箱时必须外加
编织袋、捆扎牢固。 
!〃%放射性物品包装必须经铁路防疫部门检验符合卫生安全要求,轻油样品必须符
合 
&’ 
(!—%《)***+;轻油样品包装箱》。 
!〃 
…行包运输包装根据物品性质必须具有安全标志,且符合 
&’ 
)!!—…!的规
定。 
。技术要求和加固方法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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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类型技术要求适用品类(名)加固方法备注 
! 
〃 
#木箱 
! 
〃 
# 
〃 
#全木
箱 
! 
〃 
# 
〃 
# 
〃 
#制箱材料
良好,木材不应有明
显缺陷。 
! 
〃 
# 
〃 
# 
〃 
成箱应四
角垂直、端正,箱板
厚度根据所装物品
重量确定。箱板厚
度不小于 
#%%,宽
度不小于 
&’%%。 
! 
〃 
# 
〃 
# 
〃 
&箱档宽、
厚度根据内装物重
量确定。 
!#()*及其以下,宽 
+厚为 
#’ 
+ 
#(%%, 
〃#()*以上,宽 
+厚
为 
(’ 
+ 
#(%%。 
! 
〃 
# 
〃 
# 
〃 
!箱板的拼
合边线及箱挡要相
互平行、垂直,箱板
着钉部位不许有开
裂、死节、虫眼等缺
陷。钉子要钉实,钉
尖盘实,双排平行、
交叉布钉。组装木
箱用钉钉距不大于 
(’%%。包角用钉不
少于 
!只。 
!贵重品:金银珠宝
及其制品、文物、工
艺品、重要文件、图
纸、档案等。 
〃精密产品、摄影
机、精密仪器、仪表、
医疗器械、军用器
械、化验样品、安全
胶片等。 
#重质物品等。 
其它易散落丢失
的物品。 
!内装物大于 
#()*
时,若用箱档加固,
应在端面装两根横
档或立档,并在两箱
档之间装设一根钢
带;若不用箱档加
固,应用钢带打成 
“ 
…”字型。 
〃当内装物较轻,箱
体较小时,可用塑料
打包带或绳索捆成 
“ 

字型。#有较
高要求的物品胜木
箱,其侧面与底面和
侧面与顶面箱档之
间应用包菱角铁加
固。 
精密产品仪表、易
碎品装木箱,根据需
要装设弹簧缓冲装
置或内部用底坐固
定,并用软质材料衬
垫填实;怕震、怕湿
物品要有防潮、防
震、防锈措施;易散
物品应有内包装。
木箱包装的
物品亦可用
铁箱包装。
见附录图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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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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