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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死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
!〃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天。重大死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
#〃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天。
第五十九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承担。若涉及两
个及以上单位,则根据所负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
〃〃&: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
’〃&及以上;
负重要责任的,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
’〃&以下;
负次要责任的,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
(〃&及以下。
事故有关责任单位不得拒付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第七章事故统计报表
第六十条各铁路局,各设计院,物资总公司,铁通公司等应按照《铁路企业伤亡事故
报表》(劳安监报
)格式、内容和要求等,将本系统上月(年)度伤亡事故审核汇总后,于每
月
’日前(每年
月底前)报送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第六十一条伤亡事故统计报表中的“从业人员人数”为报告期内从业人员平均人
数。
第六十二条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
;’…##—
##’)查定。该标准未作规定的暂时性失能伤害,按实际歇工天数确定;属于暂时性失能
伤害,实际歇工天数超过
。##天的,按
。##天统计;属于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其损失工作
日均按标准中规定的数值查定;属于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损失工作日均按
!〃〃〃天统计。
各伤害部位累计数值超过
!〃〃〃天的,按
!〃〃〃天统计。
第六十三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计算方法计算。
第六十四条主要统计项目计算公式
报告期内死亡(负伤)人数
千人死亡(负伤)率
0报告期从业人员人数
1
〃(
第二章铁路运输行车安全管理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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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亿吨公里(换算周转量)营运部门死亡人数
死亡率
!百亿吨公里(换算周转量)
月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
报告月内每日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
报告月的实际工作日
年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
〃#个月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之和
〃#
第八章罚则
第六十五条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销毁事故痕迹或物证,造成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的;
不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的;无正当理由拖延报告或谎报事故、弄虚作假的,按隐瞒事故处
理。
第六十六条《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批表》应经同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审查签认。未
经签认,自行办理工伤(亡)保险待遇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六十七条属隐瞒或擅自处理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查实,除依照
《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铁劳[〃%%&]〃〃’号)处罚外,按责任事故补充统计在认定月份,
并按有关规定加重考核;人身安全天数累计从发生日起中断,从认定日的次日重新计算。
第六十八条在死亡及以上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铁路企业,均中断人
身安全天数累计。
第六十九条对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罚按照国
家、铁道部和企业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规则由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前发文件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按
本规则执行。
附件:
〃《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解释
#伤亡事故类别划分说明
)伤亡事故原因、责任及性质判定说明
’铁路企业伤亡事故报表(劳安监报
〃)
*重大死亡事故速报表(劳安监报
#)
+铁路企业伤亡事故概况表(劳安监报
))
&;
;
;
;年铁路企业伤亡事故统计汇总表(劳安监报
’)
…;
;
;
;年铁路企业死亡事故原因、类别统计表(劳安监报
*)
%截至
;;;;年底铁路分局无责任死亡事故安全天数(劳安监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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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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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铁路企业死亡事故主要工种分布(劳安监报
%)
附件
!《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解释
!#标题“伤亡事故”:系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企业管理、工作环境、劳
动条件、生产设备等有关的,违反劳动者意愿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注:本规则所称“伤亡事故”与“工伤保险”中的“工伤”分属不同的范畴。“工伤”指从
业人员因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伤害或患有职业病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
“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派员参加。)
标题“伤亡事故处理”:系指人身伤害、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及结
案批复等项工作。
’#第二条“国家铁路企业”:系指铁路局(含已改制的集团公司)、铁路分局(含已改制
的铁路总公司)、部属勘察设计院、物资总公司、铁通公司及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
种货物运输中心、中国铁路对外服务总公司、铁道科学研究院等铁道部所属企业。
(#第五条“生产经营过程”:系指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或领导临时指
派的工作岗位上,在劳动时间内,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并非仅指某个岗位的
具体劳动过程。
“劳动时间”原则上以现行各种班制、乘务交路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企业规定的特殊工
时制度为依据。若不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但属于因生产经营、劳动、工作需要而临时占
用的时间,也视为劳动时间。
)#第六条“爆破”:对应国家现行规定中的“放炮”。
*#第七条“事故原因”第四项“其他”:系指除该条前三项之外国家规定的所有事故原
因的总和,包括:设备、附件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
(!)设施。工具、(&)用具缺少或有缺
陷;生产场地环境不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劳动组织不合理;
(’)(施工)(()())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没
(%)未经培训,
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第八条“重伤”:重伤的界定以《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00—!00))为
依据查定,伤害部位及受伤害程度对应的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
’〃〃天,或多处负伤其损
失工作日合并计算等于或超过
’〃〃天的,属于重伤。该标准未包括的,可参照国家安全生
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重伤范围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功能性损伤”:损伤系指肌体受到外力或刺激等因素后发生的组织破坏和
功能障碍。功能性损伤系指只有机能、代谢障碍而无形态变化的损伤,主要表现为机能性
障碍。
0#第八条“器质性损伤”:系指有病理形态学损伤的伤害,多伴有相应的功能性变化,
即肌体受到外力作用或刺激,造成细胞、组织、器官等的结构形态、功能、代谢等方面发生
改变。
!〃
#第八条“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系指短时间失去劳动能力,暂时不能从事原
岗位工作,经治愈后劳动能力可以恢复。
第二章铁路运输行车安全管理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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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系指从业人员在事故中导致伤残、死亡,造成劳
动能力损失的程度,以工作日为度量单位。“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是根据临床经验,将各
种伤害程度对人的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损失,经过统计分析后人为制定的标准值,与实际歇
工天数不同。确定某种伤害的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数的具体数值,应以《事故伤害损失工
作日标准》%
为依据查定。
(#
&!’())—!))’)
!*
〃第八条“功能障碍”:系指肢体或某些器官功能不可逆性丧失,或致使受伤者完全
残废。
!+
〃第九条“特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事故造成
!;人及以上死亡的,属于
特大事故。
!(
〃第九条“急性中毒事故”:按照《铁路急性职业中毒调查处理规程》(
&
%
&*+*;—
)*)规定,急性中毒事故分为一般、多人、!级、〃级四类。中毒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
中毒。
!’
〃第九条“生产性毒物”:系指在生产中使用、接触的能使人体器官组织机能或形态
发生异常改变而引起暂时性或永久性病理变化的物质。
!…〃第十条“事故报告”:系指企业向上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信息的工
作程序,即
*(小时报告制度。
!。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系指劳动安全、工会、监察、社会保险、生产业务等部门。
!/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其组成及工作内容如下:
(!)调查取证组———由安全监察、公安、工会等人员组成。负责搜集事故现场物证、痕
迹,测量并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作业)流程图,标注现场遗留物的尺寸、位置、特
征、名称等。对事故现场全貌、方位、遗留物、致害物、痕迹、尸体、伤害部位等拍照、摄像。
核查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及有关证明、记录、台账,包括事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
书、承(发)包合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记录等。
收取事故目击者、责任者、相关人员的口述、笔述、笔录及伤亡人员档案,并复制、拍
照、建档。
对有涂改、灭失可能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相关证据,应登记封存,事故调查终结后,予以
启封送还。
(*)技术分析组———由安全监察、工程技术等人员组成,负责收集有关设计、技术、工
艺文件,工程日志和工作见证等,对有关设备、设施、器具、起因物(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
质、物体)、致害物(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引起伤害和中毒的物质、物体)。痕迹、现场遗留物
等进行技术分析、检测和试验,并写出专题报告。
(+)伤员救治组———由医疗行政、工会等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医护人员救治伤员,取得
伤员伤害程度诊断报告、死亡证明等。
(()善后处理组———由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工会等人员组成,负责指导伤亡人员家属
接待和死亡人员的丧葬工作,核定抚恤、丧葬等费用,协调善后处理各项事宜。
!)
〃第十六条“经济损失”:系指因伤亡事故造成的劳动力、财产等可以用货币度量的
一切损失。其定义、计算方法。统计范围等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
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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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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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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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系指参加铁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由铁路用人单位支付报
酬的所有人员,包括:
()在岗职工:长期职工,临时职工。
(!)其他从业人员:聘用、借用的离退休人员、企业外人员、兼职人员,使用的劳务工、
协议工、轮换工、各种计划外用工以及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参加铁路企业生产经营
活动,与铁路用人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人员。
!
#第十九条“生产性事故”:系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并非仅指受伤害者的劳动过
程)中发生的,与企业管理、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等有关的伤亡事故。
!!
#第十九条“非生产性伤害”:系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之外,或虽在企业生产经营
过程之中,但与企业管理、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等无关的意外事件中造成的人身
伤害。
!%
#第二十条“上下工”:系指从业人员点名、交接班后从驻地、派班室、公寓等与作业
现场之间往返的过程。
!&
#第二十一条“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系指作业场所设备、环境不具备保障劳
动者安全健康的条件。如通风照明不良,安全通道不畅,机械设备没有安全防护装置,危
险场所未设立警示、信号装置,脚手架、安全网架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等。
!’
#第二十一条“设备设施不良”:系指设备设施带病运转,存在酿成事故的隐患;未
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等。
!(
#第二十一条“企业管理不善”:系指企业安全管理不落实,缺少有效的事故预防措
施,未提供有效的安全防护、安全教育、管理控制手段,导致事故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现
场管理失控,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防护能力不高等。
!)
#第二十七条“作业人员、间休人员等”包括:正在作业的人员及在宿营车中、施工
车辆中、线路旁工棚、房舍中等间休的当班人员,为工作自行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人员、在
线路旁行走的上下工人员等。
!*
#第二十八条“间歇时间”:系指劳动过程中规定的短暂休息时间。
!+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擅自动用”:系指未经生产设备所属单位领导同意而动
用该设备。
%〃
#第二十九条“铁路公检法人员参加生产活动。”:系指铁路公检法人员参加职责
范围以外的,属于生产岗位职责的活动,如线路除雪、清障、义务劳动等。
%
#第三十条“单独核算”:系指企业内部实行的一种核算方式。因实行单独核算的
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也不能承担事故统计、报告。
%!
#第三十条“违反有关规定承发包工程的”:包括不符合承包工程所要求的资质等
级而越级承包的;或采用工序分包的;或以工程分包的名义实为雇佣劳务的;或承包单位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或将应由一个承包
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或以其他建筑施工企
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或总承包单位不经建设单位认可而将承包工程分包的;或分包单位
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或违反铁道部有关工程分包的规定而超范围分包(如:承揽的
铁路工程不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将特殊路基,高速路基,特大、大、中桥,顶进涵,隧道,
第二章铁路运输行车安全管理事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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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梁,铺轨架梁,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等工程,牵引变电所、通信站、信号楼设备安装工
程,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既有线改造或增建第二线工程,有轨道作业,土石
方爆破等工程进行分包等)的。
!!
〃第三十一条“资质等级”:系指建筑企业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
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资格及等级。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规定,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
(建设部令第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
序列。总承包特级、一级及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
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照规定,申请铁路工
程各专业特级、一级、二级资质必须经铁道部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
〃第三十一条“技术简单的小型及小型临时工程”:系指路基土石方。小桥涵、挡护
工程,单幢
&’’’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以及其他小型临时工程等。
!(
〃第三十三条“临管铁路”:系指国家尚未正式验收,由铁路运输企业临时管理的铁
路营业线。
!)
〃第三十五条“处置不当”:系指未采用正确的、能保证安全行驶的处置措施。
!
〃第三十六条“施工便道,:系指施工单位为方便运输面铺设
公路便道”“施工便道”
的临时性土石道路。“公路便道”系指非正式道路。
!#
〃第四十一条“职业禁忌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