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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书公共基础-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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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社会的监督    
    社会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实施的监督。    
    


第四部分法律第二章宪法

    第一节宪法基本理论    
    □大纲要求    
    1明确宪法的概念;掌握宪法的法律特征和政治特征。    
    2了解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3明确宪法保障制度的概念;理解在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不仅是遵守宪法的主体,而且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主体。    
    4明确宪法监督的含义;了解现代国家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分类;掌握我国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的机关。    
    5了解我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宪法;了解对现行1982年宪法进行的四次局部修改;重中之重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要点速记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②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③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政治特征:①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②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③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④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有:①人民主权原则;②基本人权原则;③法治原则;④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①人民主权原则;②基本人权原则;③法治原则;④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宪法保障制度与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保障制度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的总和。    
    我国宪法序言宣布:“本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在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不仅是遵守宪法的主体,而且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主体。    
    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最重要的制度保证。现代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其中就监督宪法实施的主管机关而言,可分三种:①由普通司法机关主管,如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通过的法律是否违宪;②由专门机关主管,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俄罗斯的宪法法院专门负责宪法监督工作;③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主管,如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四、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建国纲领。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此后这部宪法先后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作了全面修改。    
    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1982年宪法作了四次局部修改。    
    五、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并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1条第2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14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4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33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59条第1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将这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并相应地将宪法第80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将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81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将宪法第98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这一章第136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二节国家性质    
    □大纲要求    
    1掌握国家制度和国家性质的概念。    
    2明确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包含的基本点。    
    3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掌握这一制度包括的主要内容;了解在目前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主要形式。    
    4掌握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性质;明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明确政协按其性质不属于国家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明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    
    □要点速记    
    一、国家性质概述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立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的制度的总和。国家性质是指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家制度中,国家性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它决定着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因此,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    
    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国家性质包含以下基本点:①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②人民民主专政必须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③人民民主专政是最大多数人的民主;④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⑤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内部,建立了极其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一制度包括:①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②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④“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⑤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⑥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⑦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    
    在目前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形式主要有:①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政治协商,主要采取民主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以及就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政策性建议和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交谈等方式;②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和进行民主监督;③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领导职务;④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发挥各民主党派的作用。    
    四、统一战线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是我国革命和建设胜利的重要法宝之一,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性质和任务。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政协按其性质不属于国家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和法律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第三节经济制度    
    □大纲要求    
    1重点掌握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掌握宪法确定的所有制经济形式。    
    2明确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和分配制度;明确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宪法规定。    
    □要点速记    
    一、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1)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以及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中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3)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1条第2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二、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经济体制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四、其他规定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14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4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节国家形式    
    □大纲要求    
    1明确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了解现代西方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2明确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了解这一制度包括的基本内容。    
    3明确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了解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的分类。    
    4掌握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明确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的大致分类。    
    □要点速记    
    一、政权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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