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八万小说网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性伦理学-第24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的婚姻难以解除。根据《婚姻法》,没有了爱情的婚姻是可以通过离婚来解决的。
然而,对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们来说,这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当事人出于
多方面的考虑,往往宁愿以义务。责任来维持家庭,也不愿让家庭瓦解。显然没有
爱情的婚姻存在,成为婚外爱情得以产生的基本土壤。
    毫无疑问,这种婚外爱情只不过是在表面上、形式上解决了原有婚姻关系的矛
盾,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恰恰相反,这是一种处于急流中的脆弱关系。家庭
和婚外爱情都有可能随时受到巨大的冲击,不仅给原配偶带来心灵上的痛苦,给家
庭蒙上不光彩的阴影,而且也会招致当事人和婚外爱情身败名裂。因此,解决问题
的根本途径,首先在于设法充实原有婚姻关系中的爱情内容;如果爱情关系确实无
法修复,则应果断地采取离婚的有效途径。而不应在维系无爱情婚姻的情况下,去
追求有婚姻的爱情。
    婚外爱情的产生,还有一个更为棘手的原因。大家知道,人们心目中所企求的
爱情对象往往都是相当完美的。这种心理是很自然的,也是很正常的。因为爱情本
身就充满着理想的色彩,正是这种高于现实的理想性激励人们去努力追求。与之形
成鲜明对比的现实生活则是,几乎可以说任何一个人都不是十全十美的,都与完美
的爱情对象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差距。当然,这些带有普遍性的客观差距并不必然地
产生婚外爱情。在社会交往比较缺乏,适实的对象没有出现,特别是传统的性道德
继续行使其强大约束力的情况下,婚外爱情确不多见。然而,随着近年来改革开放
的实践,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大社会成员的社会交往大大增强了。其人员
主体恰恰是已婚者。在社会前进的历程中,人们的,需求急剧地扩大,这中间自然
也会涉及到情感的需求。对一些已婚者来说,在某个环境中,某个时期内,某个问
题上,有可能与其他异性形成比较深的情感交流,乃至自觉不自觉地萌发出部分爱
情的成份。
    有的同志曾撰文推崇说:现实社会存在种种婚外恋现象。有一种是以男女双方
真心相倾、相互爱慕、相互情感需要为目的的互爱,称之为婚外爱情。婚外爱情有
别于专以玩弄异性为目的的朝秦暮楚式的伪爱情,也异于以追求金钱、门第、权欲
和物欲为目的的伪爱情。它不要求自身的发展达到缔结婚姻,只满足男女双方相互
爱慕的情感需要;它不必过多地考虑经济因素,它能使原婚姻家庭保持不变,当事
人同样可以负担起对家庭的义务和责任。由于婚外爱情显示出一种人们对理想的追
求愿望,因而可以说它是具有某些积极意义的。它能给互爱者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快
慰,使厌倦人生的人重新振作起来,使消极者重新焕发出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
聪明与才智,使受到爱情重创的人重新尝到人间的欢乐,重新燃起生活的希望。上
述议论当然只是一家之言,其中溢美之词显得多了些,且带有相当浓重的主观善良
愿望,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代中国情人现象的一个特殊层次。
    女作家航鹰说得更加坦诚。她在《和谐是家庭乐章的主旋律》一文中写道:我
的爱情哲学是宁可恬淡,不可纵欲。不加节制地追求情欲是破坏家庭和谐的主要因
素。同时,我还有另一方面的斗胆之见:社会应尽量减少和削弱家庭与情欲的冲突
——如果有些婚外恋不以拆散家庭为目的,只是单纯为了补偿情欲之要求,“婚外
恋者”仍然愿意承担家庭义务,并不抛弃配偶及子女,社会就不必兴师动众给予谴
责。苏联、东欧、日本等许多国家都对“承认家庭主权”的婚外恋睁一眼闭一眼,
我们何必逼迫当事人必须选择其一呢?选择其一的结果往往是许多家庭的拆散。正
是因为我国几千年来传统的封建道德一直视“淫为万恶之首”,公众舆论对婚外恋
视如洪水猛兽,结婚外恋者造成巨大的犯罪感心理压力,所以“情夫”“情妇”才
决不甘于罪犯地位,要求取代丈夫或妻子的合法席位;做妻子或丈夫的一旦获悉配
偶另有情人,也必要大吵大闹制造丑闻,使本来还没有决心离弃家庭的“情欲犯”
一不作二不休离婚了事。随着现代家庭多种形式的出现,某些带有封建色彩的传统
观念将不得不改变,现代家庭将会从多种渠道寻求和建立新的和谐。婚姻与家庭不
可能尽善尽美,只要尚还和谐,就值得珍视。据我们所知,航鹰的上述见解,当即
便遭到一些同志的猛烈批评。
    其实,早在20年代,中国当时的著名学者、解放后曾任中共中央委员和全国人
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周建人,就已经明确提出过“同时不妨恋爱二人以上”的见解,
以为只要是本人自己的意志如此而不损害他人时,决不发生道德问题的(女子恋爱
多人也是如此)。他在《性道德之科学的标准》一文中写道:“客观的道德判断存
有一个意识的标准,这标准便是不能蔑视和加害他人是道德的。换一句话,我们所
需要的新道德无他,第一,认人的自然的欲望本是正当,但这要求的结果,须不损
害自己和他人。第二,性的行为的结果,是关系于未来民族的,故一方面更须顾到
民族的利益。这是今日科学的性道德的基础。”他在《恋爱自由与一夫多妻》一文
中又写道,我对于性道德的见解,不是主张用多妻或多夫制去代替一夫一妻制,是
说一夫一妇道德也可以不必严限,“同时恋爱两人以上时”,只要他们自己没有什
么问题,旁人用不着去干涉。我们的性道德的见解不在提倡某种制度,是在要把道
德条文减少,扩大道德的容量。认多妻制度为不道德者,因为违反恋爱和平等的原
则,至。于为旧道德所不许可的恋爱关系,我却说没有什么要紧。或者不主张将一
男一女以外的男女关系置在“应当割除之列”,可以说我们有宽容多角关系的嫌疑,
但这嫌疑可不必辩,因为认性道德所以要这样广大宽容,便因为看出严格一夫一妇
主义的道德已发生破绽。道德太严格,结果是徒将人陷于不道德之下罢了。
    周建人的见解在20年代的中国显然属于非正统的。从当代中国的情况,这些见
解似乎有些超前。然而面对逐渐增多的婚外恋现象,又需要提出相应的对策。在性
伦理学看来,除了前边谈到的增强婚姻关系中的爱情基础,解除已然死亡的无爱婚
烟之外;还应在强化道德自制力的同时,适当缩小婚外恋的外延,扩大婚外异性正
常交往的内涵。关于这方面的情况,我们将在下一节做专门论述。
    其次,谈谈通奸。
    通奸有时被称为非婚性关系(婚约、婚姻协定或婚姻关系之外的性关系),实
指与婚姻配偶之外的人自愿发生的性行为。它涉及婚姻关系中、特别是其中性生活
方面的不贞洁或不忠实,社会普遍视为不道德。《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
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指出:“犯通奸错误的,一
般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
除党籍处分。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在人类大多数文化的历史上,对婚外性交的管束多于和严于对婚前性交。这主
要源于保护财产占有权,而首先不是出于什么道德良心。因此,现今西方社会,仍
有不少人能接受婚前性交,却坚决反对婚外性交。在任何社会阶层中,婚外性交却
是人们议论的中心,常被社会摒弃,常被起诉和制裁。相当多的人自己也有过或正
在有着婚外性交,但一旦获知此类案例,他们的反应比谁都狂暴,简直非欲置之于
死地不可。这清楚地表明,他们在如何评价婚外性交的社会意义方面,也存在着严
重的道德冲突。
    在当代中国的情人现象中,绝大多数当事者还是止于“婚外爱情”,步入通奸
领域的恐怕为数不多。当然,读者决不会满意这种主观随意的结论。我们同广大读
者一样,很希望能早日看到有说服力的调查报告。眼下我们不妨先引述《金西报告》
中的有关调查,以资参考。
    1948年,美国出版了一部长达804页的大部头学术专著《金西报告》。其原名是
《人类男性的性行为》,作者即阿尔费雷德·金西。《金西报告》作为世界性学史
上的一部里程碑式的著作,主要贡献在于揭示了都市人口的性行为实况。金西在他
的报告中指出:

        我们发现,非常非常多的男人十分想知道:到底有多少男人发生过婚
    外性交?显然,这是由于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或者已有过此事,或者是想去
    做。他们想通过了解它的发生率来调解自己的内心冲突,或者安慰自己道:
    我也不会遭到法律的或社会的惩罚的。同时,这种关心也表明这些男性害
    怕自己的婚外性交被人知道。结果这些因素使我们对这方面的调查格外困
    难。因此,我们现在所获的数据只是最低限度的,真实数据可能还要高10
    %到20%。我们也许有把握说,所有在婚男性的一半,都在一生中的某个
    时候有过婚外性交。
        婚外性交的对象一般都是女友,妓女只占8%到15%。下层人有时找半
    职业的卖淫者,但多是本阶层的在婚妇女。上层男性可以找各种女性,但
    也多是本阶层女性。婚外性交的后果,更多地取决于配偶的态度,以及他
    们所属社会群体的态度,较少地取决于事情的影响和与什么人发生。各个
    阶层的妻子们常常更能宽容丈夫的婚外性交,而丈夫们却截然相反。
        总而言之,人口中有婚外性交者的比例并不是特别大,即使那些公开
    要求这种自由并捍卫其权利的人,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真有此事的也很少。
    我们现在还无法断言上述现象到底说明了什么。也许这对道德改良是一个
    贡献,促使道德不再去控制那些自认巴解放了的人的行为;也许这是一种
    告戒:婚外性交会带来当事人没有料到的困难和苦果;也许这只不过是表
    明:在我们现今的社会体制下,婚外性交还难于成功地进行。但确定无疑
    的是:心理学家、社会学家以及整个社会,在最终论定婚外性交对个人、
    对他们与家庭的关系、对整个社会发挥了何种作用时,首先必须具有大量
    的更为科学的数据。

    显然,金西所调查的美国社会与中国的国情有巨大差别;但是,金西所提出的
问题,却要求我们的性伦理学予以认真对待。
    还有更为迫切的问题,即充分评估并努力克服通奸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性伦理
学的一种理论颇为深刻地指出:通奸所满足的需要之一,是人们对于探险的需要—
—爱情被视为最后的未知世界。这种需要是对于阅历、危险、伤痛和生活的需要,
在本质上也是对于性之作为一种戏剧性的、神秘的约会的需要。在过去,对于通奸
的恐惧感一般都是喜剧性的,是滑稽剧的材料。但是,一旦社会允许离婚,通奸便
威胁着婚姻并因而变成一件严重的事情。离婚愈容易,这种威胁性就愈大,而通奸
所提出的问题也就愈严峻。
    耐人寻昧的是,同样从维护婚姻的稳定出发,伯特兰·罗素却提出另外的建议。
他认为,通奸本身不应做为离婚的依据。除了那些受教权停止命令和强烈的道德自
责心约束的人以外,其他人都不可能在一生中对于通奸从不产生强烈的冲动。但是
这种冲动绝不意味着婚姻不能有它的功用了。即使有了这种冲动,夫妇之间仍会具
有热烈的爱情,而且双方仍会希望婚姻能够继续。这种情况下的不忠行为不应成为
日后幸福生活的障碍。传统道德歪曲了通好的心理,它认为,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
国家中,若对一个人有了爱情,那就不可能同时再对另一个人有真正的爱情了。所
有的人都知道这不是事实,但是由于妒忌的影响,所有的人又都根据这一伪理论,
把蚂蚁说成大象。因此,通奸并不能构成离婚的充分根据,除非人们在通奸的时候,
真的认为第三者比自己的丈夫或妻子好。这番话当然指的不是那种导致生孩子式的
性交。一牵涉到私生子,问题就变得复杂多了。罗素的建议明显地表现出对通奸恶
果的估计不足。话说回来,如果在坚决批评通奸行为的道德前提下,从给予通奸者
改正错误的立场上出发,那么罗素的意见对于修复处于危机状态的婚姻关系,还是
具有其可批判借鉴的内容。
    最后,谈谈第三者问题。
    “第三者”,可以说是伴随当代中国情人现象而产生的新名词。1983年,中国
婚姻家庭研究会曾专门召开过一次学术会议,讨论关于如何界定第三者。出席会议
的不仅有参加起草新婚姻法的几位法学家,还有来自北京市区级法院、中级法院和
高级法院民庭的负责同志。笔者清晰地记的,这几位经验丰富的法官对于“什么是
第三者”持有不尽相同的看法。有鉴于此,在讨论关于第三者问题之时,需要首先
对这一概念做出界说。在我们看来,“第三者”应该是指力图与某一特定的异性已
婚者缔造新的婚姻关系或客观上导致原有婚姻关系破裂的人。在当代中国的情人现
象中,第三者对婚姻关系和两性道德冲击最大,因而最为社会以及性伦理学所关注。
    1981年10月到1982年2月,笔者受北京市委宣传部的委托,对新婚姻法实践一年
来的情况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北京市各级妇联以及法院的工作人员对于第三
者插足,造成原有婚姻关系破裂的问题最为重视,反映也最为强烈。东城区1981年
1至9月受理的477件离婚案中,查实原告喜新厌旧或被告有通奸行为的共51件,占1
1%;怀疑作风不正,但尚未查实的有76件,占16%;两类总计127件,百分比为27
%,居于全部离婚案的第一位。涉及第三者插足的离婚案大体有以下三种情况:一
是婚前并无感情基础,由于其他原因而结婚,婚后感情又未能培养起来,以后一方
另有所爱提出离婚;二是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出现一些矛盾,双方感情逐渐
淡薄,此后一方另有所爱;三是夫妻感情融洽,由于第三者的插入,一方感情发生
变异,为达到摒弃旧侣,另寻新欢的目的,故意制造矛盾,致使感情破裂,即通常
所说的喜新是因,厌旧是果。
    对于第三者插足的问题进行道德评价,应该以维护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思
想和道德为基点,并且不脱离我国婚姻的现状。一位负责同志曾与笔者谈道:“应
该承认,我国现实情况有不少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要完全以爱情为基础来衡量
所有的婚姻,也是不合理的。如果因为有离婚自由的规定,就把那些不完全以爱情
为基础的婚姻一律否定,轻率离婚,那简直是不顾历史发展情况,不作具体分析的
荒谬主张。”这个意见值得重视。同时,我们认为,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处理涉及第
三者插入的离婚案的作法也值得提倡。他们从维护社会主义婚姻法和婚姻道德的统
一性出发,千方百计地做好犯有错误一方的工作,切断其与第三者的联系,尽力使
夫妻和好,破镜重圆。对于那种感情确已破裂,也先分清是非责任,在判决书或调
解书中既写明由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又写明有错误一方的过失和
责任,从道义上支持无过错的一方。
    在对第三者进行伦理评价时,还要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尤其是对于
插足于实际上已经死亡的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更不能笼统地称之为恶行。这里以中
国共产党早期主要领导者之一的瞿秋白为例。1924年11月,瞿秋白第二次结婚,爱
人是他的学生和战友杨之华。无庸讳言,瞿秋白与杨之华相爱之初,杨之华尚为沈
剑龙之妻,且有个女儿。杨之华的第一次婚姻是由家庭包办的。杨、沈两家是世交,
杨之华和沈剑龙在幼年时,便由双方的家长杨父杨羹梅和沈父沈空庐定了亲。从生
活方式到思想境界,这一对夫妻从结婚的那一天起,就出现了裂痕,并且分歧越来
越大,最后到了不得不分离的地步。杨之华把女儿的名字改为独伊,意思是只生这
一个,从此表明她对沈剑龙的决裂。
    关于杨沈的离婚,瞿杨的结婚有一段佳话:1924年11月,瞿秋白与杨之华一起
回到肖山杨家。他们立即派人把沈剑龙请来,三个人关在房间里谈了差不多一整夜。
临别时,三人说话心平气和,十分冷静。不久,上海《民国�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