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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中华书系之一中国大缉黑 1-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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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章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一提到黑社会,人们很自然地联想到旧中国时代黑社会制造的那一起起惨案,那一幕幕悲剧——黄金荣、杜月笙、张啸林等至今仍在影视中“炒”得火爆的流氓大亨们,当年指使“青红帮”勾结官府,亦官亦匪,绑票暗杀、敲诈勒索、包赌包娼、走私贩毒、拐卖人口,无恶不作,把上海乃至大半个中国搅得乌烟瘴气,民不聊生。诸如此类的社帮、会党、会道门、毒枭、赌棍、老鸨、土匪强盗、奸商恶霸、地痞流氓等各种类型的黑社会势力,都在历史上扮演过魔鬼角色,作恶多端,祸国殃民,令人间之色变!新中国成立,大陆在短期内清除了黑社会势力,乃政府一大壮举。光阴荏苒,黑社会对大多数人来说,已经很遥远,很陌生了。
  按照传统的思维定势预言:黑社会不可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中国再现。然而,改革开放将国门刚打开不久,在特区深圳就出现了境外黑社会公开入境犯罪活动。此后短短几年,一批批境外黑社会组织由沿海省市迅速渗透到了内地,黑社会分子入境犯罪案例陆续见诸报端。客观事实无情地撕碎了传统的美好“预言”,人们禁不住惊呼:“狼来了“——
  
  何谓黑社会组织
  
  提起黑社会,我们就会联想到在意大利横行无忌的黑手党、在旧中国上海滩呼风唤雨的青红帮头子杜月笙、黄金荣之流。无论中外,作为有组织犯罪高级阶段的黑社会犯罪,都是危害百姓的最疯狂的毒瘤。毋庸讳言,随着中国的现代化进程,犯罪也在步步升级,我们对这类犯罪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
  那么,什么是黑社会?
  1997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有关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一书中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组织。《释解》中还列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是:1。有三人以上的犯罪组织成员;2。有较为明确的组织宗旨以及严密的组织结构和内部分工;3。有严格而残酷的组织纪律;4。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其成员主要靠所属组织的淫威获取资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是:1。以武力为后盾,无论在违法犯罪中还是在经济活动中,都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2。贿赂、拉拢国家干部,渗透到国家机关;3。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在一定的地段或者区域内称王称霸;5。严重破坏一定地段或者区域的经济秩序或者社会生活秩序。
  
  中国内地的黑社会犯罪是在团伙犯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不了解团伙犯罪就不会知道中国内地的黑社会犯罪内幕,因为,团伙犯罪在现代中国社会中已成为犯罪的主要组织形式。
  那么,什么是中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社会基础。早在1990年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领导就指出:黑社会组织已经在广东、海南、湖南等省出现,并有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内地发展的趋势。1998年11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志在执法检查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严重”是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的主要表现之一。时任公安部部长的贾春旺同志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问题专门作过多次批示。不少专家学者也认为,我国滋生、蔓延有组织犯罪,无论从经济、政治、文化、心理等各方面都已具备了条件。黑社会性质犯罪已成为新时期引人注目的犯罪趋向。
  犯罪质量提高同犯罪上升一样,也存在一个发展过程,并非一夜之间就能形成。社会转型期尤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们对可能出现的犯罪问题认识和估计不足,措施滞后,预防不够,存在一系列失调。诸如经济体改与政治体改的失调;经济迅速发展与社会价值观的失调;市场经济的发展与预防、控制犯罪机制的失调等等。在犯罪猖獗,长期居高不下的态势下,就必然导致犯罪质量的上升。也可以说,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滋生与蔓延,正基于这个社会基础上。
  (一)腐败现象,执法不严,打击不力,使黑社会性质犯罪趁隙复起。政治上的腐败必然导致犯罪活动的升级,这是被中外历史一直反复证明了的事实。1998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3。5万多起,挽回经济损失43。8亿元,1989年至1997年的九年间,福建全省被开除、劝退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中共党员即达24200名;从原因看,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走私等经济问题占高比例。对犯罪的抑制不力,也必然促使犯罪质量的上升。一方面是刑案猛增,立案不实,积案多,在逃人员多,查处上的人为干扰多;一方面公安机关受管理体制,警力、经费,党风、社会风以及队伍自身素质等问题的种种制约,其实际打击效果是可想而知了。也正是在这种态势下,令人忧虑的社会恶势力现象,才得以逐渐抬头和死灰复燃,黑社会性质犯罪也就必然要趁隙复起了。
  (二)私有经济的快速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犯罪提供了经济基础。多元经济的蓬勃发展,外资的大量涌入,私有经济成分的上升,不可避免地为黑社会性质犯罪提供了可以私营、独资、合资等“合法”身份做掩护从事各种犯罪活动。从福建看,这种趋势尤为明显。多种经济快速发展,利用外资规模扩大,福建已成为非公有经济和乡镇企业最活跃的地区之一。1998年,全省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160。6万人,乡镇企业从业人员477。4万人,两项合占全省1638。8万从业人员的38。93%。在厦门等沿海城市,利用独资、合资等经营为掩护,进行制贩冰毒,走私枪支、文物等有组织犯罪已屡有发现,甚至策划杀人、爆炸、抢劫、绑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扰乱了沿海地区的社会秩序。以私有经济为基础,进行有组织犯罪的上升趋势明显,他们凭借掌握的金钱,收买爪牙,发展组织,拉拢腐蚀内部人员,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三)刑案增多与团伙犯罪上升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重要前提。从海南省看,改革开放20多年,建经济年均增长13。8%,高出全国平均增长水平,成为经济综合实力上升最快的省份之一。与此同时,刑案增多与犯罪质量上升的趋势也十分明显。“八五”期间全省立刑案25万多起,比“七五”期间增加10万多起,上升68。29%,其间团伙犯罪呈大幅上升趋势。全省“八五”期间摧毁犯罪团伙21963个成员81550人,1998年全省团伙涉案数仍达14762起,占全省当年刑案立案数的15。04%。犯罪质量伴随经济快速发展而上升的势头尤其明显
  (四)黑社会性质犯罪随着经济罪案的大幅上升而滋生。近年来,我国经济罪案上升速度大大高于刑事案件,且大案比重逐年上升。从福建看,1998年全省立经济罪案3377起,案值29。3亿元;起数较1994年的1878起上升79。82%。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犯罪尤其突出。其明显趋向:一是行业犯罪突出。二是涉案范围广。骗税、造假、拿回扣等新花样不断冒出。三是权钱交易突出。这是有组织犯罪可资利用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四是团伙犯罪增多。尤其是广东在走私、偷漏税、贩假等境内外相勾结的经济罪案中,具有跨境域和复杂性的明显特点,使得此类经济罪案难以由个人独立完成,因此团伙犯罪在经济案件中十分突出,不少经济大案是组织严密的团伙犯罪所为。那些精心策划,数额巨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经济犯罪巨案,就自然为有组织犯罪所染指了。
  (五)黄赌毒成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重要温床和土壤。黄赌毒总与有组织犯罪互为依存、蔓延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全国黄丑回潮现象触目惊心,有的年份成倍增长。其中创记录的2000年较1990年上升二十余倍;全国同期查赌160万起多,参赌面越来越广,赌资愈来愈大,一场赌款甚至达上千万元以上。近年毒案迅猛增长,吸食、注射毒品也呈大幅上升势头。目前已达百万余名。从福建省福州市近年查获的56个有组织犯罪团伙看,与黄赌毒有染的占很高比例。横行福州北峰山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头目涂杨桂与同伙经常出入高级宾馆,聚众赌博,嫖娼吸毒,灯红酒绿,纸醉金迷。直至落入法网,才结束了这种糜烂可耻的生活。
  (六)特殊的地理人文景观对黑社会性质犯罪发展的影响。毋庸讳言,从沿边沿海地带看,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滋生和蔓延比内地要来得快,问题也相对严重。福建由于面对台湾,毗邻港澳,海域广阔,岸线漫长,港澳口多,大批台轮来靠,加上遍布世界各地千万华侨、华人,百万港澳同胞和80%以上台胞的祖籍都在福建,每年有百余万的华侨、华人、台港澳同胞人闽旅游、探亲、商贸,同时也为国(境)外黑社会的渗透提供了便利。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台湾海峡两岸随着经贸、人员交往的增多,黑社会渗透尤其显得突出。由于岛内“以黑治政”,导致黑道势力急剧膨胀,恶性蔓延。台警方近年一再展开大规模扫荡黑帮行动。许多黑道人物纷纷出洋躲避,有的逃往港澳及大陆,有不少台黑成员通过各种渠道,潜入福州、厦门、漳州和泉州等福建沿海城市落脚,与境内不法分子相勾结,从事种种违法犯罪活动,并成为上述影响催化境内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重要因素。
  (七)不可忽视的黑社会历史因素。笔者在犯罪研究中,深感历史沉渣泛起所具有的强大惯性和顽强的表现力,这也是应予充分考虑的滋生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我国刑法规定也就是承认了中国存在“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那么,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是否就是黑社会犯罪,对此人们有着各自不同的看法。
  归纳起来,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它是一般性的集团犯罪向黑社会犯罪转变的过渡形态。因为,一是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黑社会不可能产生和存在;二是目前我国存在的这类犯罪组织,同国外黑社会和旧中国的黑社会有很大差别,还不完全具备它们那样的特征。
  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就是指已具备了黑社会基本特征的犯罪组织,尽管它们同真正的黑社会还有一定差别,但从其本质看,它仍然属于黑社会这个范围,不过处于黑社会的初级阶段而已。它本身就是黑社会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是黑社会。
  我们赞成后一种观点。
  首先,在我国,不仅承认而且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和基本特征,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这说明,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不仅存在,而且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有的地方黑社会性质犯罪还很严重。从这类犯罪的基本特征看,已具备了黑社会犯罪的属性,应当归属于黑社会犯罪范畴。
  其次,黑社会犯罪虽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但也存在着组织化程度和组织规模大小之分,存在着其社会影响大小和对社会危害严重程度的差别,存在着其经济实力大小和政治渗透能力的差别等,它也有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发展阶段和相应的三种表现形态。我们认为,黑社会性质犯罪实际上是黑社会犯罪的初级形态。
  再次,黑社会性质犯罪与典型黑社会犯罪相比,无论在其组织程度、组织规模、人员数量、活动方式和范围方面,无论在其经济实力、政治渗透能力、发展历史和存在方式方面,有着很大差别;但是,它却基本上具备了黑社会犯罪的最本质的那些特征,如有一定的组织,组织内部分层级,成员有比较明确的分工,有自己内部严格的组织纪律和行为规范,使用暴力、威胁、恐吓和贿赂等手段,有自己的保护伞,有自己的武器,犯罪的主要目的也是追求经济利益等。
  所以,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实际上它就是黑社会犯罪的初级形态,就是黑社会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也就属于黑社会。
  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既不同于国外境外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也不同于我国旧社会的黑社会组织。它们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其主要表现在:
  一是组织结构简单,组织规模小,成员人数少。有的甚至没有组织名称,而以“老大”、“大哥”等或以某一代号或公司企业名称来替代。组织成员人数少,一般为10…15人左右或者更少。这与典型黑社会组织不能相比,如日本山口组成员有8万之众;意大利黑手党核心骨干5000多人,党徒17000多人;哥伦比亚麦德林卡特尔贩毒集团有大小头目250人,成员有25000之众;我国台湾的黑社会组织“竹联帮”拥有28个犯罪组织,每个犯罪组织有数百人,总计上万人等。
  二是经济实力小。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经济实力比较小,它们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收入最多者也不过数百万元人民币,而且这样的犯罪组织极少。一般的也不过数万或数十万元而已,而多数根本就没有什么经济实力。它们还处于犯罪资本原始积累时期。但不可否认,其中有些尚未被人们所认识或尚未被揭露出来的犯罪组织,活动十分隐蔽,正在通过各种手段在疯狂地积累犯罪资本。尽管如此,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经济实力同典型黑社会绝对无法相比。例如,在美国,黑社会犯罪的总收入每年可达到3000亿美元,其中二分之一来自毒品和赌博业收入;哥伦比亚贩毒集团每年运往美国的毒品价值达150亿美元;俄罗斯5000多个黑社会组织,控制着35%的商业银行,40%的国营企业以及80%的与国外合资的企业,其合法与非法收入混合在一起,在国民经济总收入中占有相当的比例。
  三是存续时间短。国外境外典型黑社会组织有着自己漫长的发展史。意大利黑手党已存在一百多年,美国黑手党也有百年历史,日本山口组等暴力团存在的时间也近百年(1914年成立),旧中国的黑社会组织也一直延续至今(主要活动在台港澳地区和其他一些国家)。但在我国大陆,现存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则只有十多年的发展史,而真正能继续存在下去的,有影响的犯罪组织几乎可以说没有。这是由于我国政府采取了有力的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各种措施,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了遏制,减缓了其恶性发展的势头。因此,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像意大利、美国和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港澳地区那样的黑社会组织在我国很难发展起来。即使出现,也很快就能被发现和摧毁。它们不可能长期存在下去。研究资料显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我国就目前情况看,存在时间比较长的也不到十年,即使有个别的超过十年,也属极少出现的现象。一般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从其产生到灭亡也不过3…5年。
  四是势力范围小,活动地域有限。一般来说,典型黑社会组织既在其国内占有一定的犯罪市场和地盘,又有较大的活动空间,甚至是跨地区、跨国性地建立起来的犯罪联合体。而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一般是在某一很小的地域范围内建立起来的,虽占有一定地盘,有一定势力范围,但其活动地域有限,真正跨地区、跨省区建立的犯罪组织非常罕见。当然,一些犯罪组织也经常进行跨地区、跨省区犯罪,但其势力范围并非是跨地区、跨省区的。目前虽已出现了如走私、贩毒、绑架、组织偷渡、洗钱等跨地区,甚至是跨国性的犯罪联合体,但其产生和发展也只有短短几年的历史,与国外典型黑社会还有很大差距。
  五是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头目绝大多数直接指挥和参与犯罪活动。众所周知,典型的黑社会犯罪的头目一般躲在幕后操纵,其一般成员甚至不知道其真正头目是谁。当犯罪组织的犯罪活动被揭露以后,只能惩处那些具体指挥和参与犯罪活动的组织骨干和一般成员,组织头目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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