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倮薄V挥卸�1943 年7 月1 日所颁布的另一项法令,即规定上述惨无人道的《波兰人刑法法令》不再适用于犹太人,而把惩治犹太人的不再标明任何罪名的“犯罪事实”直接交给警察处理,也就是说交给党卫队处理,克尼里姆也宣称这超出了人性的范围。纽伦堡法庭的总辩护方面也曾提出过这种理论,显然,这种理论得出的原则结论是:当国家权力集中在某一个处于领导地位的罪犯身上的情况下,这个国家所犯下的和所唆使犯下的罪行一般地说就不再属于惩办之列。莱比锡国际法学家阿尔青格尔教授正确地指出:“这就是说,法西斯国家的成员所犯下的战争罪行不是战争罪行。”纳粹政权越作恶多端,作为国家行为准则的犯罪活动就越应受到保护而不受惩罚,这种理论是否也出于那种“人性的范围”呢?波拉克明确指出:“这是一个极为简单而又不是那么一目了然的事实,法庭只有站在民族社会主义的‘法律’一边、站在希特勒的法律立场上才会出现为战犯辩护和撤销纽伦堡法庭的判决。愚蠢的伪造者的阴谋诡计在于,刮去了这一‘法律’上的纳粹的色彩,企图把它说成是‘非政治性的’、‘纯法律意义上的’法。”
而当这种总的“服从命令”的论点帮不了忙的时候,辩护方面又提出了一个新论点——个人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他们说,禁令是有的,但是紧急情况是顾不上禁令的。实际情况是,根据一般公认的刑法准则,如果某个人由于人身生命的安全受到直接的威胁,而这种威胁既不是他自己所造成的,又不是他所愿意承受的,为了将自己从这种威胁中解救出来而非自愿犯下了某种罪行,这种人可以免受惩罚。具体地说,如果纳粹德国的元帅、部长、党的领袖、警察头目和经济界的领导人拒绝执行希特勒的罪恶计划,或者或明或暗地破坏希特勒的罪恶计划,那么难道他们也不会受到处决和被关进集中营的威胁吗?难道他们就不能以个人正当防卫的理由来为自己辩护吗?不断强化的恐怖政治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在某些情况下就会出现一些身不由己的局面。所以,为了防止事情向这方面发展,防微杜渐的原则自然是有效的。在审理首要战犯的过程中法庭谴责了战犯,宣告正是这些被告本人织成了法网,他们中间的这一个人或那一个面对着连他们自己也可能感到恐怖的某些后果事实上已经不再可能在不危及生命的情况下逃脱法网的制裁。法庭的这一谴责拒绝了任何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
劳特帕赫特认为,个人正当防卫基本上可以作为减刑的理由,但一般地说,对于那些最高级军阶的军官则不在考虑之内。他说:“对于这一些人,根本谈不上什么无法抗拒地、被迫地去服从某项违法的命令的问题,他们完全能够通过拒绝服从而阻碍和防止某一违法命令的执行。”劳特帕赫特还进一步正确地指出:“在高度文明的共同体中,任何司法的原则和法律的原则都不能允许某一个人为了避免个人的痛苦和挽救自己的生命而以——正像我们从许多战犯的案件中所了解到的那样——许许多多他人的生命和他人的巨大痛苦为代价。”甚至连克尼里姆在谈到特别行动队的行动和毒气室谋杀的时候也怀着不安的心情说:“我们感到,在纽伦堡的这次审判中,有许多受到判决的行为不再能以我们传统法规中关于正当防卫的办法来解决了。当一个人在他的生命处于既不是他本人所造成的、也不是他自愿承受的实际的危险情况下,他消灭的不是一条人命,而是消灭了成千上万条人命。在这种情况下,难道还能援引正当防卫作为辩护的理由吗?”甚至连克尼里姆竟然也会由于人性的冲动而突然产生这种心平气和的感情。但是,当他经过一番考虑之后又建议对这些”不幸地牵连进罪责之中的人”——也就是说,对那些残酷杀害了千百万人的凶手——给予赦免的时候,这种心平气和的感情马上又化为乌有了。
此外,他们还提出了一种“辩护理由”,即所谓的对禁令的误解,或者说,罪犯或罪犯中某些人对他们的行为的违法性质缺乏认识。纽伦堡的辩护律师和理论界的辩护士都非常广泛地援引这一理由。他们以“近代德国刑法学说”(即帝国主义资产阶级的刑法学说)为根据,一方面宣称,那些人并非故意对其权利、义务和无视法律的后果抱有不正确的见解,因此可以不受到惩罚;另一方面又强调国际法概念中某些模糊不清的界限,诸如军事上的必要性、报复权利、命令的约束等等,甚至还提出许多至今一直被承认的战争规则在实施中的某些模棱两可的解释,他们认为,通过这种方法实际上差不多就可以为战犯的全部行为开脱罪责。按照这种论点,最终只有国际法专家犯了法才应受到惩罚。凡是在客观上无法为犯罪的事实进行辩解的情况下,就按照这一理论把犯法行为作为罪犯主观认识上的问题,使之成为犯罪行为基本的辩护理由。这种理论的全部意义就在于此。这种理论是雅尔赖斯以总辩护人的名义提出的,这一理论也得到了那舍克的赞助,而在克尼里姆的著作中这种理论又像一条红线贯穿全书。给人以这样一种印象,许多疑问仅仅是由于客观的法律状况所造成的,而其目的只是为了以后在主观上为禁令误解的无罪根据以及为采用某一种可能不会碍到承认的辩护理由的可恕性制造借口。比如说,“你也一样”这一辩护理由不是不被承认的吗?那么好吧,某某陆军元帅也是以此为依据的,所以,即使他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然而也是无罪的。当然,国际军事法庭根本就没有参加这种无谓的争辩。
辩护甚至达到了如此地步,当辩护人再也无法为赤裸裸的罪行进行辩解和为罪犯开脱罪责的时候,竟然就歪曲事实。克尼里姆也不得不承认,1941年6 月6 日希特勒向部队发布的臭名昭著的所谓《政治委员命令》是公开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应受到惩罚的。这项命令规定苏联军队中的政治委员被俘后应立刻加以甄别和枪毙。但是,克尼里姆又以缓和的口气补充说,按照苏军的编制,在两个德军军团所俘虏的战俘中差不多有二百五十至三百名政治委员,而被报称枪毙的“只有九十六人”,其他人员显然都受到正式战俘的待遇。这种说法的残忍性和从刑法学的角度看这种推论的幼稚可笑都是无需解释的。
起诉的第四点理由,也就是最后一点,是违反人道罪。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这一罪行包括屠杀、灭绝、奴役、放逐以及在战前和战时对和平居民所犯的其他非人道行为的罪行,并基于政治、种族和宗教方面的理由而犯的属于纽伦堡法庭有权受理的业己构成犯罪或与犯罪有关的迫害行动。在德国,在战前就已经开始了对犹太人的惨无人道的迫害活动。这种迫害是极为残酷的,是令人发指的。按照国际军事法庭的观点,这一迫害与侵略战争没有直接关系。因此,法庭只限于一般地表明其犯罪性质,而且只能把1939年以后所犯下的违反人道罪作为判决的依据。这种界限的划分是符合国际军事法庭的条例和该法庭的职能的。所以,克尼里姆所说的:“宣布某些行为是违反人道的罪行,也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可以根据国际法加以追究的非法行为,这意味着一个国家的内政受到国际法的监督和外国的干涉”,就越发令人费解了。他认为,这里所涉及的是日后将国际法改变为世界性的自然法,不能根据这样一个法追溯既往地对某些人进行判决,即使是在舆论的道义压力下也不允许这样做,在他眼里,舆论“作为刑法判决的一个根据是颇成问题的”。国际军事法庭十分注意违反人道罪与破坏和平罪或者与本来意义上的战争罪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证明了,国际军事法庭所判决的违反人道罪,即使这些罪行同时并不是战争罪,也是一种越出了国家主权范围的犯罪行为,因为这些罪行是策划战争和进行战争的手段,或者与战争罪直接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是对别国权利和主权的触犯,是违犯国际法的。在这种情况下,真正干涉别国主权的是威胁着世界和平的违反人道罪,而不是对违反人道罪的惩罚。因为制定一套关系到策划、进行侵略战争以及破坏战争法规和习惯的侵略方法已经不再是一个国家的内政所享有的特权。这与世界法毫不相干。无论是在国际军事法庭成立以前还是以后,各国人民都没有要求制定什么世界法,国际军事法庭对首要战犯的惩处,即使是惩罚他们所犯的与纽伦堡法庭判决的其他种种罪行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人道罪,也不需要世界法。把所谓的对依然受到承认的国家进行侵略战争的权利看作是国家主权的表现,这种论点是反动派反“纽伦堡”的一个基本观点。实际上,只有废除这项权利才能保障所有爱好和平国家的主权。国际军事法庭以所有四点起抗议理由所作的判决就是从这一法律立场出发的,并且用一个以爱好和平人民的名义进行审判的法庭的全部权威加强了这一法律立场。联合国宪章保证各国人民享有和平的权利。对那些想要再次破坏和平的人来说,纽伦堡法庭的判决是通过决议,确认了条例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中规定的国际法基本准则。虽然这一事实并不足怪,但是也不无其重要性。就广义而言,1948年12 月签订并于1950 年1 月生效的关于防止及惩办种族灭绝的条约就是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一项成果。
第三节苍白的辩护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辩护律师们企图通过他们编造的一套形式主义的司法理论来为世界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严重的罪行“辩护”,企图证明人类历史上最为卑鄙无耻的这伙罪犯是无罪的。他们试图把纽伦堡法庭的判决说成是非法的,是一种专横的报复行为,他们尤其反对第一次对破坏和平的罪行所作的实际判决。对罪犯在战争期间所犯的罪行和与此有关而犯的违反人道的罪行所作的惩罚以及对罪犯策划战争的罪行所作的惩罚也都同样从原则上遭到了激烈的攻击。这是不足为奇的。因为纽伦堡军事法庭的绞架所显示的非常有效的威力对那些蓄意煽动新侵略战争的人是一种潜在的威胁,虽然仅此一点还不足以阻止新的侵略阴谋,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却可以抑制那些逃脱了因策划大屠杀应受法律制裁的人的犯罪欲,而这些人,无论是纽伦堡还是东京的审判都未予触及。像英国的赫希·劳特帕赫特教授这样一位著名的
国际法学家也认为,破坏和平(和违反人道)的罪行从法学的观点上看是构成犯罪的。他认为,在某种程度上提出有利于纽伦堡的判决,比如,只有一个被告——赫斯——被判处犯有破坏和平罪,只有两个被告被判决犯有违反人道罪,其他的被告则视其在战争中所犯的罪行分别被判决犯有严重违反传统战争法规和战争习惯罪。他觉得有必要对此加以说明,“如果起诉仅仅限于‘本来意义上的战争罪’而不超出这个范围,那么对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条例的批评虽然不能一概排除,但大都是可以避免的。”各国人民最关心的不是怎样规规矩矩地进行战争,而是怎样从根本上杜绝战争。因此,惩治破坏和平的阴谋活动和危害和平的行为对世界各国人民来说都有着十分重大的原则意义。正如大家所应该考虑到的那样,对各国人民和每一个民主的法学家来说,只要看一看由于德国军国主义分子及其同伙的罪行而造成第二次世界大战有五千五百万人死亡这一后果,就足以证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所作的判决的公正性和正确性。有一个名叫冯·克尼里姆的人,是法本化学公司的董事和首席律师,虽然他被美国军事法庭宣判无罪,但是他在1953 年发表的一部关于纽伦堡审判的长达数百页的研究著作却不是出于一位研究者的公正的动机。他缺少“起码的”正义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没有多少厂家能像法本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大发其财。
克尼里姆及其一伙炮制了一系列形式主义的“反驳理由”企图掩盖证据确凿的罪犯和他们的罪行。1959 年12 月召开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苏联的历史学家会议指出,当前在西德大量为战犯翻案的宣传中,有许多形式主义的法律观点。尽管这些观点是不科学的,是没有任何原则根据的,但是会议还是希望能从根本上驳斥这些观点。因为这种形式主义的法律思想在西德对许多人都有着影响。卡尔·波拉克对于这个问题作了正确的回答,他说:“问题的关键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法律在这里(对于战犯的辩护人来说——编者)只不过是为达到政治目的的一种手段而已。”翻案实际上就是“公开准备战争的一个步骤,只不过为了欺骗群众而伪装得更加巧妙,并给它披上了一件虚伪的法律外衣。要揭穿这种声名狼藉的法律伪装,因为德国军国主义分子和法西斯分子所犯的全部罪行都打着法律的旗号”。这就是说,这些罪行都披着“法令”和“命令”的合法外衣。
特别要加以揭露的是对破坏和平的控告所提出的一种主要“辩护理由”,即:在犯罪的当时,也就是说,在法西斯主义策划战争和发动战争的时候,不存在禁止侵略战争和禁止密谋活动的法律规定,追溯既往地运用刑法是不能允许的。所以也不能以在1945 年才作为国际军事法庭的条例规定下来的关于禁止侵略的条文和与之相关的制裁当作判刑的依据。这种辩护理由是否成立要看援引既往这一基本准则是否有理。所谓“nul…lapoenasinelege” (法无规定者不罚)的原则,明确地说明,就是禁止追溯既往的原则,这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有所规定:“刑罚必须按犯罪当时已为法律规定的条文制裁之。任何刑法均无追溯既往的效力。”事实上,这项原则是国际公认的刑法裁判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德国法西斯分子,也就是法西斯主义的国家——纽伦堡法庭所判决的罪犯就是这个国家的最高级领导人和当权者——曾在1935 年6 月28 日颁布的法律中废止了德国刑法法典第二条所规定的、而且得到宪法保障的这一原则。1946 年1 月,“管制委员会法规”又宣布了法西斯分子对刑法的专横修改无效。从而,这一具有民主合法性的原则又得到了管制委员会四大国,即在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上执法的四大国的承认。
只要人们历史地、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形式主义地使用禁止追溯既往的原则,那么被告和他们在纽伦堡法庭上的辩护人援用这一禁止追溯既往的原则则是一种令人难以置信的挑衅行为。只有历史地、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形式主义地理解禁止追溯既往的原则才能把握住它的意义和实质。德勒和里希特在他们的文章中指出:“‘法无规定者不罚’的原则是在处于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反对专制的封建法庭的斗争中形成的。就其本质来说,这一原则是用来维护正义和保障权利的。。。在惩治纳粹分子的专制暴行和恐怖罪行的问题上完全抽象地、形式主义地侈谈‘法无规定者不罚’的原则,并把它当作设置障碍的辩护理由,这样做只能是颠倒这一原则的内容,即从以维护正义和保障法律为宗旨的这一原则颠倒为追认纳粹分子的滔天罪行是合法的一种伎俩。”当然,还有另一引起令人信服的论点。例如,法国首席起诉人德芒东说,恰恰就是法西斯分子在德国活动的时期废除了这项原则;美国首席起诉人杰克逊和克尔森教授分别认为,由于法西斯主义分子从来就无视国际法,所以才丧失了受禁止追溯既往这一原则保护的权利。
以不得追溯既往的原则为根据的辩护理由也遭到了国际军事法庭的驳斥。法庭的根据是,禁止实行事先没有法律规定的刑罚的公正的一般原则,而不是对主权的限制。这就产生了唯一一个要回答的问题:共同设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国家是否因为他们规定了破坏和平罪应受的惩罚和个人应负的刑事责任而就等于不公正地行使了他们的主权了呢?判决书对这个问题作了回答:“有人主张,对于违反条约和保证、没有发出警告就对邻国发起进攻的人加以惩处是不合理的,这种论点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进攻者本身一定知道他是无理的。因此对他惩处决不是不公正的;反之,如果对他的罪行不作惩处,那才是不公正的。”L·N·斯米尔诺夫更加令人信服地表明了这一点,他说:“我在许多国家都与人们谈起过纽伦堡审判,在日本列岛,在东方的阿拉伯国家和在我的祖国,不管在哪里,只要我谈到纳粹分子仅仅通过警察活动和在灭绝营、毒气室里就杀害了一千二百万人的时候,当我谈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