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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村政治-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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刂笔艋亍⒊Э蟆⒀=⒚癖懒⑼呕蛴H毓步癖�17个,独立团16个,独立营13个,年底,改为县建民兵师,各公社改建民兵团,县直属机关、厂矿、学校等改建民兵营或连。除地、富、反、坏、右分子及其子弟外,年龄在16至45岁青壮年都加入了民兵组织,全县共计民兵282389人39。但是,此时的民兵组织在乡村不只是一种武装组织,它在某种意义上实际上是与人民公社相结合的一种社会组织方式和管理体制。由于人民公社内主要劳动力全都是民兵组织的成员,为了调遣劳动力的方便,各生产大队就将那些不是民兵的劳动力也按民兵组织编排情况进行管理。有的地方为了表示公社体制与民兵组织的区别,在名称上进行了一定的区分。比如湘乡就将全体劳动力参加的生产性组织叫做战斗团、战斗营、战斗连和战斗排。该县共设6个指挥部,按人民公社共编14个战斗团、l16个战斗营、851个战斗连、4517个战斗排。这样,就实现了所有的劳动力归公社统一领导,统一调配,统一指挥。
  (3)生活集体化。为了与这种行动战斗化和组织军事化相适应,公社还实行了生活集体化,收益由公社统一核算,实行工资制与伙食医药费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并普遍建立公共食堂、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设施,把全体公社社员都组织到以公共食堂为中心的集体生活中去,禁绝家庭小锅小灶。衡山县委1958年下文,要求全县农村“凡生产资料、公共积累、股份基金、基本建设全部折款或移交公社”,“关于生活资料如被帐、家具、桌凳,归社员私有,自留地归社,房屋零星果木不归社员私有。”在实行“生活集体化”的同时,各公社普遍实行“供给制与工资相结合,以供给为主”的分配制度,自留地、家庭副业统统被取消,有的地方还实行为男女分开的集体居住。据岳村的老人回忆,当时岳村开始办了一个公社食堂,全村近400多人在一起吃饭。有的为了吃一餐饭要走近两公里,大家意见很大。后来就分为三个。但家里不准开火,许多人只有先到食堂打饭,然后回到家里一起吃。有一个阶段,还要求全村实行男女分居,有几户积极分子实行了几天,又分开到各家各户去居住了。公社实行的这种生活集体化所造就的超血缘关系系劳动组织和统一指挥的生产经营活动弱化了家庭的生产职能,“家庭不再是基本的生产单位,自组织性萎缩,对家庭成员的约束力减小”40。
  (4)干部科层化。国家为了加强对人民公社的控制管理,在不断加强公社干部队伍的同时,对大队干部也加强了直接的控制,使科层体制的“命令一服从”模式在乡村基层得以贯彻41。而且有些地方还有大队干部行政化倾向,比如湘潭县从1958年9月至1961年5月,大队长纳入到了国家的行政体系,成为了国家干部42。当然,由于当时普遍实行供给制,这种科层制的定位并不明显,在人事编制上乡(镇)以下的干部大都未列入科层序列。如1959年衡山县共有干部编制3749人,分属于党群(169人)、政法(114人)、农林水(268人)、财贸(840人)、工交(362人)、文教卫(2002人),所有的生产大队干部均未列入编制。也就是说,就大多数生产大队干部而言,其政治身份并没有改变而成为国家干部,生产大队也没有完全纳入到国家的行政机关序列。但是,这些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又在很大程度被国家权力行政细胞化了。村干部被更多地整合进党的体系中,此时的村干部已不是以前的士绅,他们自主性很小,为了向上流动有时还要牺牲村民的利益。这在事实上“增加了国家(和共产党)的直接影响,扫除了基于财产和地方积累起来的权力和权威,把对血亲的忠诚转向对新发展起来的法入团体即集体的忠诚”43。
  总的来说,这个时期的人民公社体制的基本特点,标志着在我国乡村社会首次引进了科层组织。然而,人民公社作为现代科层组织,本身又具有一定的缺陷,即缺乏功能专业以及组织分工,同时它又取代乡村的区域共同体而成为农民生活的组织环境,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农民的生活方式,广大农民不但在农业生产中缺乏自主权,而且在生产之外的其他领域也受到人民公社的严格约束和限制。这样也就使长期处于散漫、无组织生活的农民对人民公社产生了强烈的对抗情绪,并采取一些隐蔽手段如私自设锅做饭、偷用公社粮食和其他财产、消极怠工、甚至分田单干等等来摆脱人民公社的控制44。
  第二阶段,1960年至1967年,人民公社定型时期,其政治结构特征是政社合一体制下的社队分权。
  人民公社在第一阶段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迫使党和国家认识到其体制性的缺陷。为了巩固完善人民公社制度,1960年,毛泽东亲自挂帅对人民公社进行整顿。1960年冬至1961年春,中共湖南省委派工作队到衡山县开展以“反五风”为主要内容的整风整社运动,运动中有4…5%的农村干部受到批判或斗争,有些人被集中起来反省,其中约有15%受到党纪和政纪处分,并对公社大队两级干部作了大幅度的换班。据1961年12月编制的《白果区历次政治运动批判斗争对象摸底表》记载,在这次运动中,白果区共有28位大队总支书记、公社党委宣传委员、公社党委副书记,农水干事、公社党办主任、公社行政秘书、公社副主任,因五风问题、违法乱纪,有的被开除党籍,开除出国家干部队伍;有的受到严重警告、留党察看。同时,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下放了2127名干部职工回乡务农,清查并退赔“一平二调”的财物,发放救济物资,解散公共食堂,重新划给社员自留地,允许经营正当的家庭副业,开放产销直接成交的农村集市,大幅度核减粮食统购任务。同时,两次调整公社体制,缩小公社、大队和生产队的规模,以生产队为单位实行“三权”(因地种植权、技术措施权、安排农活权),“四固定”(劳力、土地、耕畜和农具),向大队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可得奖励。坚持按劳分配,实行少扣多分,坚持劳逸结合,实行劳动保护。1962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规定:“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村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权,将不是短期内的事情,而是在一个长时期内,例如至少30年,实行的根本制度。”1962年9月,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通过这一系列整顿后的人民公社体制具有如下特征:
  (1)区建制的普遍恢复,缩小人民公社的规模。
  1961年8月至1968年2月,衡山缩小公社规模,恢复区的建制。区的行政机关仍为区公所,为县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设区长、副区长、秘书、会计事务、公安特派员、生产助理、财粮助理和妇女主任等。衡山县设8个区,下辖56个公社和2个镇。在一定的意义上,恢复区建制,表明国家在处理国家权力与乡村权力结构上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种变化表明,国家在实行政社分权时,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性质也作了一定的界定,在实行经济组织政治化的前提下,人民公社体制并非是完全意义上的行政机构,它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与政权组织的合一形式,必然会生长出相对独立于国家的利益。为了使人民公社的组织性利益能置于国家的控制之下,国家有必要建立新的行政控制方式,即恢复完全属于行政的区建制,以加强行政权力的渗透力。
  公社内部在调整机构设置加强职能作用的同时,还缩小了公社的规模。当时的衡山县各公社撤销了各工作部,设农水委员、工交财贸委员、武装部长、公安员、会计等。白果公社1964年有生产大队11个,生产队110个,总户2053户,人口8770人,其中农业人口为8684人。岳村112户,485人,全劳动力96人,生产队6个。到1967年,白果公社共有11个生产大队,79个生产队,2168户,9732人,其中农业人口9331人;耕地面积11557亩,其中水田10754亩,旱地803亩。岳村大队合并为5个生产队,105户,508人,全为农业人口45。
  (2)建立公社内部的分权体制。
  根据1962年9月中国共产党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六十条)规定,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有一整套严格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制度。就其权力形式和职权来说,可以具体分为三个方面: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公社的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公社范围内的重大事情。公社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开会2次。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公社的社长和其他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都由代表大会选举,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如果不称职,由社员代表大会随时罢免。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就是乡人民委员会(即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委员会(即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的领导,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人民委员会的职权,具体的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策、法令;根据国家计划和各生产队的具体情况,兼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向生产队提出关于生产计划的建议,并且可以对各生产队拟定的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对于各生产队的生产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经过同社员和干部商量,及时地帮助生产队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改进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帮助生产队做好收益分配工作;推行经过反复试验,确实有效的增产措施和先进经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生产队之间的生产协作;从各方面帮助和督促生产队妥善地安排生产资料。
  在保留三级组织的人民公社中,生产大队的一切重大事情,都由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开会2次,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年改选一次。生产大队的大队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任期都是1年,可以连选连任。如果不称职,都可以随时由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罢免。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在公社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管理本大队范围内各生产队的生产工作和行政工作,具体的职责是:帮助生产队做好生产计划3对生产队的生产工作、财务管理工作和分配工作,进行正确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帮助它们改善经营管理;领导兴办和管理全大队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根据生产的需要,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组织各生产队之间的必要的协作;管好、用好大队所有的大型中型农业机具和运输工具;经营好大队所有的山林和企业,领导好生产队联营的企业,督促和帮助生产队经营好山林和企业;在全大队范围内,督促生产队完成国家规定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的征购、派购任务;帮助生产队安排好社员生活;管理全大队的民政、民兵、治安、文教卫生等项工作;进行思想政治工作,贯彻执行中央的政策、法令。
  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生产队的生产和分配等一切重大事情,都由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不能由干部决定。事先都应征求社员的意见,向社员提出几种不同的方案,并且把每一种方案的具体办法向社员说清楚,经过充分讨论,由社员大会民主决定。生产队社员大会要定期开会,每月至少开一次。社员大会也可以根据生产和分配工作的需要,根据社员的要求,临时召集。生产队的队长、会计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或监察员,都由生产队社员大会选举,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生产队长应该由成分好、劳动好、农业生产经验比较丰富、懂得同群众商量、办事公道的农民担任;生产队长、会计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或监察员如果不称职,社员大会可以随时罢免。生产队管理委员会至少每月向社员大会作一次工作报告。对于全队有多少收入,有多少开支,库存有多少物资,社员做了多少工分、交售了多少肥料,分配多少粮食和现金等等社员所关心的事情,必须向社员一笔一笔地交代清楚。社员有权查问,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生产队管理委员会,应该随时听取社员的各种不同意见,既要按照大多数人的意见办事,又要保障少数人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
  当然,需要指出的,这些只是国家的制度性安排。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我们在岳北的调查发现,在当时的制度环境中,公社、大队和生产队具有不同的反应能力。一般来说,在公社层面上,由于公社是国家的行政体制的基础,属于严格的科层体制,因此根本不存在民主选举的问题,公社的社长一般都由上级党政指派,很少有可能通过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社员大会基本上流于形式。在大队一级,虽然大队不属于国家的行政建制,但由于大队主要干部实际上享受了脱产或半脱产的待遇而且也掌握了大队范围内的许多重大权力,因此是许多人所希求的,成为了乡村社会的主要权力资源。这样,公社与大队干部的关系就成为了一种相互利用的关系。一方面,公社干部通过决定由谁担任大队干部来控制生产大队,而大队干部通过服从公社干部的指挥来换取其权力的合法性及权威性。到生产队一级,情况就变得更为复杂了。黄宗智的研究曾表明,在生产队充当主要领导是一个吃力不讨好的差使。在国家政权与村社内部利益一致的情况下,工作较易做。但当两者发生摩擦时,第一个感到压力的是生产队长。因此,一方面,生产队长少有人问津46;另一方面,“在农民看来,生产队长是与他们的利益最直接有关的人,比大队干部的影响直接得多。在这个层次上,不称职或懒惰的干部影响每一个人的收入。农民们因而相当严肃认真地选择队长”47。但我们在岳村的调查发现有时情况并非完全如此。一般的情况,生产队长还是人们获得社区权力的重要表现,所以人们还是愿意担任此职务,特别在当时乡村社会经济和政治资料高度垄断的情况下,担任生产队干部是农村居民进入权力体制重要的途径。至于有关生产队队长的选举,在这个阶段还是较能严格地按照国家的制度安排进行的,虽然公社干部和大队干部经常通过各种方式来影响这种选举,但还是基本上能够体现民意,由上级干部直接指派的情况并不常见。
  (3)村级党组织的普遍建立。
  人民公社在调整阶段的另一个特征是,在实行社队分权体制的同时,将党组织网络延伸到了大队一级,以实现党对乡村社会的一元化领导。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就将“支部建在连队”作为一项重要的组织原则肯定了下来。但是,在广大农村按行政区划在乡镇以下建立党的组织一直到1961年人民公社调整时期才得以完成。其主要原因虽有党员的发展问题,更主要还是体制需要问题。从党员发展来看,衡山县1949年解放时,全县共有地下党员498人,中共衡山县委共没有7个区委会。到1950年底,为纯洁党的队伍,在对地下党员进行清理的同时,只以个别吸收方式在农村和机关发展了19名党员,全县共产党员524人,设12个区委会,42个党支部,农业支部27个。1952年4月后实施公开建党,当年发展党员227人,党员总数达到759人。到1954年全县共有党员2330人,其中农村党员1815人。到1958年设立人民公社时,全县党员9051人,其中农村党员6780人,21个公社中都没有中共委员会,生产大队设有总支或支部,共有302个总支和1037个支部48。但是,这时的党支部并不是完全按照行政区划来确定的。有的大队有党支部,有的大队则没有建立党的组织。比如,岳村当时共有党员11人,建筑村有党员9人,他们均属于邻村的白果人民公社白沙大队党支部49。
  到了1961年,由于人民公社在整顿时期实行了社队分权,大队从行政上已获得了部分权力。但国家并不希望因此而失去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其采取的措施就是在各行政区划内建立相应的党组织。因此,在1961年5月,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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